• 沒有找到結果。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在文檔中 目錄 共通校訓、校徽、校訓 (頁 124-143)

(七) 班級網頁設計教育訓練

五、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123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110 年 2 月 22 日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本要點依教育部 103 年 3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17015 號函「高級中等學 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 12 條及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 18 條辦 理。

二、目的:

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學,奮發向上。

三、懲罰存記辦理原則:

(一)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第六條之限制因素者),經考察確有悔悟 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懲罰未公佈前。

四、改過銷過辦理原則:

(一)受理對象:凡核定懲罰學生(不含第六條之限制因素者),經考察確有悔悟 及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意願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接獲懲罰事實後(線上系統或紙本),但考察期間逾越該學期時則 不得申請(期末懲罰合於跨學期銷過者除外)。

五、作業程序:

(一)由申請人線上申請並填妥申請表,填妥後經家長簽認送請導師、輔導老師、

輔導教官、生輔組長,輔導主任、學務主任簽章後,經校長核准後始准銷過。

(二)考核期間:大過一次為 3 個月、小過二次為 2 個月、小過一次為 1 個月、警 告二次為 3 週及警告一次為 2 週(不包含寒、暑假)。

(三)考核處理方式:

1.申請人於考核期間,由考核老師給予適當之輔導考核,表現良好並給予簽 證,滿考核次數後,交由生輔組核定註銷其懲罰紀錄。

2.於考察期間內,經輔導考核表現良好且有悔意而未再犯校規者,警告由生 輔組逕行辦理註銷其懲罰紀錄,小過簽請學務主任、大過簽請校長核定 後,註銷其懲罰紀錄。

3.凡申請之學生,於考察期間內,未有悔意而再犯小過(含)以上處分之校 規者,取消其申請,並加重其處罰,且不再受理同事由之申請。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24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9 年 7 月 14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第 51 條。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1 條、第 23 條。

(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注意事項」。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獎懲要點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的次數。

(七)行為後之態度。

四、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累滿 3 次警告,視同一次小過,累滿 3 次小過,視 同一次大過。

五、學生日常德行評量考查依據:

(一)依出缺席考查結果予以獎懲。

1.全學期無曠課、缺席者,記小功 1 次。

2.上課遲到(未逾 10 分鐘),每累計 8 次記警告 1 次。

(二)依日常表現(含服務學習及社團活動)考查,期末由導師或有關教師等參酌學生日常表現而 予以獎懲,惟以記小功小過 2 次為限。

(三)學校長期班際競賽,學期競賽總成績前 3 名之班級,依 1、2、3 名順序分別給予全班學生 記小功 1 次、嘉獎 2 次、嘉獎 1 次之獎勵,但導師得依各學生之表現,決定是否給予獎勵 及額度。

(四)高三應屆畢業生如於畢業日前後違犯校規,其認證時間應以學籍移出生效日期作為區別。

(五)違犯校規經師長糾舉,經查證屬實,仍拒不認錯,應加重處分。

六、代表參加校內外教育主管單位、勞動部等辦理之競賽獎勵,由承辦單位或班級導師依下列項次 敘獎,同項比賽以最高名次敘獎:

(一)參加校內重大競賽表現優異者:

1.第一名:記小功 1 次。

2.第二名:記嘉獎 2 次。

3.第三名:記嘉獎 1 次。

125

4.優選(佳作):獎狀。

(二)參加臺北市區級競賽表現優異者:

1.第一名:記小功 1 次嘉獎 1 次。

2.第二名:記小功 1 次。

3.第三名:記嘉獎 2 次。

4.優選(佳作):記嘉獎 1 次

(三)參加臺北市(縣市區級)競賽表現優異者:

1.第一名:記小功 2 次。

2.第二名:記小功 1 次嘉獎 2 次。

3.第三名:記小功 1 次嘉獎 1 次。

4.優選(佳作):記小功 1 次。

(四)參加全國級競賽表現優異者:

1.第一名:記大功 1 次。

2.第二名:記小功 2 次嘉獎 1 次。

3.第三名:記小功 1 次嘉獎 2 次。

4.優選(佳作):記小功 1 次。

(五)參加國際級競賽表現優異者:

1.第一名:記大功 2 次。

2.第二名:記大功 1 次小功 2 次。

3.第三名:記大功 1 次小功 1 次。

4.優選(佳作):記大功 1 次。

七、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整潔,表現良好者。

(二)禮貌周到,表現良好者。

(三)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良好者。

(四)社團服務,表現良好者。

(五)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良好者。

(六)掃除負責認真,表現良好者。

(七)熱心助人有明確事績,表現良好。

(八)勸導同學向上,有顯著成效,表現良好者。

(九)參加體育競賽,展現運動精神,表現良好者。

(十)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表現良好者。

(十一)擔任義工服務,表現良好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明顯事實,表現良好者。

(十三)在車船上讓座老弱婦孺,有明顯事實,表現良好者。

(十四)生活週記及作業書寫認真,表現良好者。

八、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表現優良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四)擔任學校服務團隊(榮服隊及衛評隊)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五)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表現優良者。

126

(六)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表現優良者。

(七)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經民眾及師長提報,表現優良者。

(八)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表現優良者。

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及事績,增進校譽,表現特優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表現特優者。

(三)參加校內及校外各種服務工作,成績及表現特優。

(四)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表現特優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新台幣 5 萬元(含)以上) 。 (六)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表現特優者。

十、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言行隨便、惡劣或口出穢言,經勸導後已改正。

(二)不遵守早自習、午休、上課秩序,經勸導後仍不願改正。

(三)無故不服從糾察隊及班級幹部糾正而初犯者。

(四)上課期間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師長同意至指定場所上課。

(五)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六)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七)未按時繳交作業、週記等相關報告資料,經勸導後仍未繳交者。

(八)未遵守本校學生生活常規,情節輕微者。

(九)拾金(物)據為己有,其動機、犯後態度,情節輕微者。

(十)擔任義工服務不盡職,情節輕微者。

(十一)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責,情節輕微者。

(十二)破壞學校環境衛生亂丟垃圾,情節輕微者。

(十三)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情節輕微者。

(十四)不遵守本校學生請假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五)擔任環境打掃工作或指定公共服務不認真,情節輕微者。

(十六)校外教學未依學校規定,破壞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十七)以言語、文字、網路及圖畫、動作或其他經公評可供辨識之行為,造成他人感受 遭受騷擾或侵犯,情節輕微者。

(十八)未經他人同意,以手機、相機或其他器材偷拍、錄音、錄影,情節輕微者。

(十九)上課期間違反教學紀律,情節輕微者(詳如下表)。

(二十)不按規定擅入禁制場所(如異性廁所、工地或其他管制封閉區域),影響人員安 全之虞 ,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在校期間違反「學生通訊資訊設備管理規定」(包括利用校內電路設備充電),

經勸導後不知改正者。

項目 違 規 情 形 項目 違 規 情 形

1 未按排定座位就坐 7 上課未帶課本工具 2 不做隨堂練習或繳交隨堂作業 8 攜帶違禁物品

3 閱讀與授課無關之書報 9 下棋打牌或把玩電子遊戲器材 4 上課睡覺屢勸不聽影響他人學習 10 使用通訊器材影響上課秩序 5 上課談笑嬉戲 11

6 上課不守秩序,不受教師勸導 12

127

(二十二)未經報備訂購外食,影響食品衛生安全,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一、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下列條款內容如有累犯者加重懲處〉

(一)欺騙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不按規定進出校區。

(三)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上課期間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情節較重者。

(六)在校期間玩牌、打麻將、玩電動玩具等非教育性質物品。

(七)未依規定申請騎乘機車上下學者,經勸導不聽者。

(八)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書、資訊者。

(九)不假離校外出者。

(十)無故不參加學校重大集會者。

(十一)拾金(物)據為己有,其動機、犯後態度,情節嚴重者。

(十二)不遵守請假規定,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三)不服從榮譽服務隊、衛生糾評隊或班級幹部糾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

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者。

(十四)擔任班級幹部及服務團隊未克盡職責,影響工作推展,情節較重者。

(十五)冒用他人記名車票、制服、證件、員生消費卡等情節較重者。

(十六)校園內有吸菸行為或到校攜帶香菸(電子菸)、菸具、打火機等違禁物品。

(十七)到校上學期間攜帶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造成傷害他人之違禁物品(如刀械、槍棍 等)。

(十八)試場違規情節輕微。

(十九)放學後經抽點無故未到。

(二十)以言語、文字、網路及圖畫、動作或其他經公評可供辨識之行為,造成他人感受 遭受騷擾或侵犯,情節較重或累犯者。

(二十一)違反性平法相關條文,其行為屬實,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屬實,情節輕 微者。

(二十二)校內外聚眾、互毆等情事破壞秩序(含知情跟隨、共謀、知情不報)或致使他人 心生恐懼、或產生造成傷害情事,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學生言詞或行為致使他人名譽減損,情節輕微者,記小過處分。

(二十四)上課期間違反教學紀律,所違規事項其情節嚴重或屬累犯(詳如點名單附記)。

(二十五)有竊盜行為且深具悔意者。

(二十六)學生在校期間經校方以 CO 檢測儀檢測確認有吸菸行為(顯示亮黃燈、紅燈),

查屬初犯者。

(二十七)言行隨便、惡劣或口出穢言,經勸導後仍不願改正。

十二、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簽請校長核定,予以大過處分:〈下 列條款內容如有累犯者加重懲處〉

(一)欺侮、毆打同學,情節輕微。

(二)學生言詞或行為致使他人名譽減損,情節嚴重者,記大過處分。

在文檔中 目錄 共通校訓、校徽、校訓 (頁 12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