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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機:(1)遙控器關機(2)取出 IC 儲值卡。

在文檔中 目錄 共通校訓、校徽、校訓 (頁 30-124)

(七) 班級網頁設計教育訓練

2. 關機:(1)遙控器關機(2)取出 IC 儲值卡。

(三)班級外堂課(不在教室上課)、放學離開教室時,務必關閉冷氣。

(四)下課時間冷氣可選擇『送風』鍵即可,避免與室外溫差太大,以免有礙同 學健康,並節省電費。

(五)冷氣讀卡機請勿任意插入其他卡片,以免機器受損;IC 儲值卡請勿插入其 他讀卡機,以免儲值金額損失。

(六)IC 儲值卡插入時將顯示卡內餘額。

四、設備維護:

(一)冷氣機遙控器、IC 儲值卡之領取:由各班事務幹事至總務處事務組領取,

自行維護保管(含電池自購)。遺失或損毀之班級須照價賠償:遙控器 1 只 800 元,IC 儲值卡 1 張 120 元。

(二)各班事務幹事應每日進教室後立即進行冷氣相關設施初步外觀檢視,發現 異狀立即至總務處填寫教室設備報修單,並向導師報備,以利釐清責任歸 屬。如未能及時報告,經發現且無法查明原因,將視同該班責任。

(三)請妥善保管 IC 儲值卡,遺失或毁損原卡片剩餘額度無法退回,各班自行 負擔損失。

(四)請勿將儲值卡置於高溫、高濕的環境及接觸磁性物品;避免重壓、切割、

摩擦、摺疊卡片;禁止使用溶液擦拭晶片。

(五)冷氣機保養、機體內部清潔工作由總務處負責聯繫廠商定期清洗保養。

五、儲值收費:

(一)各班使用冷氣機,以 IC 儲值卡儲值方式插卡計費,由各班同學自行分擔。

(二)依北市教中字第 10044140400 號函臺北市各級市立學校冷氣電費收費計算 公式,每度電收費以 6 元計價,若有調整另行通知。

(三)IC 卡儲值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6:30;寒暑假期間 9:00-11:40。

IC 卡儲值地點:日校總務處出納組繳款,進修學校校務處,憑收據至事務

組儲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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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卡儲值金額:每張卡首次儲值額度以 1500 元為單位,往後儲值每次以 500 元為單位,儲值上限為 2000 元(避免遺失受損慘重)。。

(四)社團活動、綜合活動、重補修課、學習扶助、輔導課或其他教學活動等課 程,可申請冷氣 IC 儲值卡,辦理繳款儲值,其冷氣電費由參加同學平均 分攤,俟課程結束後,依宣布日期繳回 IC 儲值卡片辦理退費。

六、辦理退費:

(一) 各班所申請之 IC 儲值卡,於學年結束時,高一至高三以班級為單位依宣 布日期辦理冷氣儲值卡餘額退費。

(二)由事務組受理上述退費申請,並編製退費印領清冊,奉核定後,由事務 組處理發放退費事宜。

七、注意事項:

(一)IC 儲值卡每張均有編號,若擅自違規使用、複製卡片依校規嚴懲。

(二)未經允許任意啟動冷氣電源、無故破壞冷氣機,除依校規處罰外,造成相 關設施損害須另負賠償責任。

八、本辦法經擴大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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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工哺集乳室使用管理維護辦法

95.3.1 日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一、鼓勵本校同仁哺餵母乳並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母乳哺育政策及兩性工作平等法 之精神,特設置本室。

二、開放時間配合本校上下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8:00 至下午 22:00。

三、服務對象:哺餵母乳之本校同仁及參訪本校人士,請自行登錄「哺集乳室使 用者登記簿」,以利統計。

四、本室設有沙發、洗手臺、換尿布臺、冰箱、冷熱開飲機等均為公物,敬請愛 惜使用,且不可攜出、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裝 備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備。

五、冰箱為存放母乳之用,除母乳、吸奶裝置與代用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他物 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吸取時間,其餘設備亦請標示使用者姓 名。存放過期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物品,管理單位得逕予丟棄。已標示之母 乳將先予提醒,若 48 小時後仍無人認領或取走,管理單位得逕予以丟棄。

六、使用者進入後可上鎖並於門把掛上「使用中」,欲使用者請先敲門,使用後 離開時請記得將個人物品攜離並維護清潔;非哺乳人員及男性不得任意進入 哺乳室。下班時由本校總務處人員負責將電燈門窗關閉。

七、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總務處 27091630 分機 140。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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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課程內容係由系統產出,故版面與格式無法調整,如有模糊不清之處,可另

參閱本校網站(學生專區)公告之課程計書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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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103.1.8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訂定發布 108.6.18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 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 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 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 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 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

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 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七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 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 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 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 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

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 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 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 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 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 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 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

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

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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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 明。

第十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 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

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 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 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 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十一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 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

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 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 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 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 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 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 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 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 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 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 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 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

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

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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