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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

在文檔中 目錄 共通校訓、校徽、校訓 (頁 159-189)

啟動(霸凌) 輔導機制 §19

附件 3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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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 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 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 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 之傷害。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 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 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 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 正當理由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 規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 鍰。

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

得記大過。

責 任

性 質

行 為 態 樣

法 律 責 任 備 註

刑 罰 傷害人之 身體或健 康

依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 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 處理法規定,7 歲 以上未滿 14 歲之 人,觸犯刑罰法律 者,得處以保護處 分,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得視案 件性質依規定課予 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自 由

依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 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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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 制 依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 嚇 依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 辱 依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 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誹 謗 依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 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民 事 侵 權

一 般 侵 權 行 為

依民法 184 條第 1 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 害 人 格 權 之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賠 償

依民法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 政 罰

身 心 虐 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 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 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 187 條應負連 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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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自我檢核表

學校: 檢視時間:105 年 月 日

項次 檢視項目 檢視

結果 說明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是否依規定陳 核

□是

□否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07 月 26 日 臺參字第 1010134591C 號令 2 學校是否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是

□否 需陳核校長核定 3 學校是否成立霸凌因應小組 □是

□否

應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 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 專家、學生代表(至少各 1 位)

4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安全規劃

□是

□否 5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 項

□是

□否 6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防制政策宣示

□是

□否 7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是

□否 8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申請調查程序

□是

□否 9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調查及處理程序

□是

□否 10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校園霸凌申復及救濟程序

□是

□否 11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禁止報復警示

□是

□否 12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

隱私保密

□是

□否 13 是否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

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中

□是

□否 14

是否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 至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中

□是

□否 15 是否設置校園霸凌申訴信箱 □是

□否

請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校園霸 凌申訴信箱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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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工綜合球場使用規定

104.09.07 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為維護並管理本校運動場地,特訂此規定,使用場地者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運動場地使用優先順序 (一)體育教學。

(二)運動代表隊訓練及社團活動。

(三)學校活動及本校核可之活動。

二、禁止事項,如違反下列事項經勸告不聽者,將取消其使用權。

(一)禁止飲食(飲水除外)、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等。

(二)禁止棒壘球、滑板、直排輪及高跟鞋等具危險性或損壞地面之物品。

(三)禁止各式車輛、寵物進入。

(四)嚴禁燃放爆竹、煙火等。

三、如違反規定造成他人傷害,應負全責。

四、惡意破壞場地或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五、如發生運動傷害依本校傷病及緊急意外事件處理程序。

六、本使用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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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班會組織實施要點

98.02.12 導師會議修正通過 104.10.19 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1.04 導師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 、 「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本校實際需要 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會根據民主法治精神培養自治能力,並促進智德體群美五育之均衡發展為 目的,以班為單位,實行班級自治。

三、凡屬本班同學均為班會會員。

四、會員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遵守紀律、履行本會決議案及按期繳 納會費之權利與義務。

五、班會幹部設正、副班長各 1 人及幹事 10 人,各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 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打掃廁所班級得增設衛生幹事 1 人;另視班級需 要得再增設餐膳幹事 1 人。

六、綜合高中部若有兩類學程合併為同一班級時,導師得視實際情況增列副班 長及幹事各 1 人。

七、各級幹部(幹事)於學期末由訓育組統一製作幹部證書,以資證明。

八、各級幹部之職掌如下:

(一)班長:承導師指導,綜理本班一切事務,及代表本班同學向有關處組 或師長商洽及執行交辦事項,並負責督導其它各級幹部徹底完成任 務。

(二)副班長:負責早晚點名,協助班長處理班務,如班長不在時,代理班 長。

(三)學藝幹事:掌理公佈欄、刊物之出版,學術研討,並負責按日填寫教 室日誌、規劃教室布置、收發作業簿本、擔任會議記錄及其他相關事 宜、如班長、副班長不在時,代理班長職務。

(四)風紀幹事:掌理全班秩序之維持、風紀(禮節儀容、紀律)之整飭與 糾察等事宜。

(五)內掃衛生幹事:掌理教室及走廊各項衛生整潔、勞動與社會服務及編 排教室值日、清倒垃圾等事宜。

(六)外掃衛生幹事:掌理校園各項衛生整潔、勞動與社會服務及校園環境 防疫維護,如登革熱防制等事宜。

(七)環保幹事:掌理教室環境保護、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等相關事宜。

(八)體育幹事:掌理娛樂與體育活動及其他有關體育競賽及郊遊事宜。

(九)事務幹事:掌理會費收支、採辦公務、保存班級公有財產及其他有關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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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幹事:掌理全班輔導事宜,協助輔導室推展班級輔導事宜。

(十一)圖書幹事:協助處理班級有關圖書及閱讀之相關事務、出席圖書館 相關集會、擔任班級與圖書館間之聯絡橋樑,蒐集新書資訊以提供 班上同學參考,同時協助學藝幹事處理職掌內相關事宜。

(十二)衛生幹事:掌理廁所各項衛生整潔、勞動,確保廁所環境和衛教文 宣等事宜。

(十三)餐膳幹事:掌理班級午餐用餐狀況,負責收訂午餐餐費、編排抬餐 及歸還值日,和蒸飯箱使用管理等相關事宜。

九、各班導師得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於學期末就各班幹事之工作表現辦 理敘獎事宜。

十、班會每一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經導師許可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 邀請導師列席指導。

十一、班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須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議案。

十二、班會之決議案須列入紀錄並報告學務處核備。

十三、班會幹部如有服務不力或破壞本班之聲譽者,可由導師提出;或由五分 之一會員連署提出,經全班二分之一以上同學表決通過者,予以罷免而 另行改選之。

十四、班長、副班長受記大過處分者視同解職,另行改選。

十五、班會開會時不得作干涉學校行政之決議,如有向學校建議事項應填寫學 生建議事項反映表,送交訓育組轉有關單位辦理。

十六、本實施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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