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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林本源園邸的修復興建

第四章 個案探討

第二節 板橋林本源園邸的修復興建

在古蹟不被重視的年代,新五落大厝及白花廳隨著都市計畫被建為 店鋪、住宅,弼益館也拆除成為停車場。三落大厝被保留為林家宗祠,

花園部分捐贈給台北縣政府,台北縣政府著手規劃修復於民國 75 年底竣 工,總共耗資新台幣 1 億 5,600 餘萬元(蔡燈鍬,1999)。

花園於 1893 年興建完成,二年後,台灣已割讓予日本,林家分別 住在中國、台灣兩地,由於林家聲望及地方影響力,成為日本政府關注 焦點,而林家於此情勢下,花園遂成為招待日人遊憩之重要場所(夏鑄

九、陳雪姬,2009)。

的關鍵問題:誰來整修,經費來源?如何

內政部、交通部觀光局、省政府及北縣府 公告日期:1985/08/19 1987 元月正式對外開放

法」,係由風景協會以美化環境、增設觀光休憩場所為由,促其成立,

顯見當時民風於古蹟保存觀念非常薄弱。

3.古蹟專業尚未成熟:1966 年北縣府已完成圖說招標,並由永固工程得 標,竟延宕至 1977 年以雙溪公園模式型塑;期間嚴重延誤林園整修計 畫,亦充分顯示廠商專業能力不足。

4.產權歸屬未明:林家與國民政府多次討論產權,惜林家僅同意捐予花 園產權,其餘土地政府無權干涉,致五落大厝及弼益館紛紛遭拆除命 運,而有關花園捐贈乙事亦耗時近 3 年時間,方正式取得產權(1967

-1970)。

5.相關配套措施明顯缺乏:諸如,與古蹟修繕有關之招商要件等相關法 規的訂定、都市計畫與古蹟的衝突及解決之道等、私人產權移轉之獎 助等等規定,皆汲待有關單位同心協力齊心完成。

6.民眾古蹟保存素養不足:相較於日治時期的保存及研究林園之建築、

藝術等等,民眾普遍停留於經濟為首要生活條件,而悠關文化與美學 之古蹟建物等,與民生無關,多處於任意踐踏毀壞的觀念。

林園雖於 1987 年正式對外開於,然因管理不當、未處理匾聯問題、

白蟻任意肆虐、屋頂漏水及民眾破壞等,造成花園嚴重毀損,致 1997 年 再次封園進行大規模整飭,至 2001 年 8 月再重修開放(夏鑄九、許雪姬,

2009)。

貳、 板橋林本源園邸修繕現況與成效

1971 年台灣第一宗古蹟調查研究即是板橋林宅調查案,由東海大學建 築系漢寶德教授主持「板橋林宅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並由觀光局出版我 國第一本中英對照、彩色印刷的古蹟調查報告書(林一宏,2004)。顔亮一

(2003)描述:「漢寶德教授可說是台灣嚐試用科學方法從事古蹟保存的第 一人,在古建築修復前,他先調查與考據該建築的歷史源流以及原有形貌,

板橋林家花園的修復計畫書可說是台灣第一個包括古建築歷史與形式細部 調查測繪的報告書」。

漢寶德(2002)在《動態的保存觀》一文人,認為建築保存的觀念一 方面要保存歷史,一方面要看到正在發生的歷史。他感歎板橋的林家若干 年前,在一夕間將五落大厝推平,這是開發中國家的悲哀。他認為古蹟的 動態保,即是保存往昔日的成就,同時也重視我們正創造的歷史。地主建 屋若能以古蹟的環境為重,在造型上與土地使用上認真斟酌,如果可以保 存一切可以保存的,其餘的部分,以追求今日生活需要的目標建造或加 建,而能呈現現代人的建築水準,協調古今,為現代生活留下見證。

林園的第一次修繕,雖然國內並無文化資產保存等相關的法令,僅立 基於觀光事業的考量下,而對此名園乃有整建的行動,因此臺北縣政府乃 在民國56年成立整建促進委員會,著手規劃共策進行,惟因土地使用權之 取得、違建戶之拆遷、整建經費之籌措、工程的規劃設計與工程發包等仍

存有很大的難題,無法即時解決,其後在歷經數年的努力之後,這些困難 才一一獲得解決。

莊信輝(2004)指出,此次修復工作的範圍包括:臺北縣板橋市後菜 園街、文昌街、西門街所包圍在舊大厝右側、新大厝後側的林家宅園中的 花園部分,但不包括白花廳。修復面積經實際測量結果,其圍牆內之面積 為12,614平方公尺。其修復之基本目標有四:

1.文化資產的保存與修復是政府為維護傳統文化的政策,林家花園的保 存可作為臺灣建築和園林發展上的重要歷史資料與文化資產。

2.有助於觀光事業中國際觀光及國民旅遊活動的發展,並可促進地方的 繁榮。

3.徹底記錄園林建築的形態與構造,以作為學術上今後研究傳統建築的 資料。

4.在文化資產保存的起步階段中,經由審慎、踏實的工作,以累積實地 工作的經驗,作為日後其他古蹟保存工作的參考。

研究者參酌《樓台重起》(夏鑄九、許雪姬,2009)整理林家花園主 要建築之空間,其原始機能與現今使用逐一對照,整理如表 4-2-2 及圖 4-2-1,茲詳述如下。

表 4-2-2 林家花園今厝空間機能比較表

石坪

方 鑑 齋

來 青 閣

橫 虹 臥 月

香 玉 簃

定 靜 堂

觀 稼 樓

榕 蔭 大 池

後 門

資料來源:研究者翻拍自《樓台重起》(夏鑄九、許雪姬,2009)及現場拍攝 林家花園的修復原則與方法,於當時學界各有不同的看法,當時認 為「殘蹟保存的殘缺美感較易引發思古幽情與歷史感;而按原件修復,

較接近我國傳統匱乏社會對豐富感的文化要求」。

莊信輝(2004)依據民國68年12月27日觀光局召開的林家花園整建 協調會議結論:板橋林家花園整建工作是極為繁複的工程,為求順利推 動工程施工,應由台北縣政府成立工作小組負責本項工程實際業務的執 行,另由觀光局成立審查指導小組負責審查設計圖說、監督工程施工和 解決施工中所遭遇到技術上的困難,此審查指導小組召集人由當時的行 政院政務委員陳奇祿先生擔任,其餘成員則由謝又華先生、文崇一先生、

漢寶德先生、陳景容先生及陳其寬先生等組成。其工作準則,列入施工 說明書之中,以確保依據原貌修護的基本原則,此項準則包括整修歷史 建築的基本觀念和重要細節二大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觀念方面

1.儘可能使修復後的建築物仍然維持其原來的使用目的,如有變更使用 之需要,亦需尋求適合原有房屋的功能,並應儘其可能的減少原有房屋 本身及其四周環境的變更。

2.整建時不應毀損原有建築物的構造和環境的特質,同時儘量將拆除或 更換的材料減至最低。

3.毀損部分應儘量修補,將原有物件的更換降至最低,若無可避免而必 須更換時,則新材料的顏色、質感、尺寸等,從外觀上看都必須與原來 材料相配合;已毀壞部分的修補及重建,則必須找出確有實證的證據,

或是相片、圖片等以作為修補的依據,絕對不可僅憑臆測從事設計,更 不可以隨便套用一些現存古建築的外觀來臆度。

4.歷史建築的風格與特徵是手工藝的產品,而非目前大量生產的建材所 能達成的,整修時務須格外小心。

5.有些部分會因時間的因素而有所改變,這些改變是建築或環境發展史 的記錄與實證,此種改變本身是具有價值的,應深入瞭解其價值所在,

並加以重視。

6.所有的建築物都應該視為當時建造年代的產物,若修復後建築物的外 觀變成更為早期的風格,這是觀念上的根本錯誤,只會誤導此建築物的 真實性,並喪失其價值。

7.其他式樣的庭園配景或添加構架並非全然被禁止的,但絕對必須與原 來的建築物或周遭環境相互配合,配合之方式可採用調合的大小、比 例、顏色、材料及風格。

8.新添加物於拆除時均應特別注意避免損及原來建築物的基本形狀及其 完整性。

第二部分:重要細節方面

1.環境部分,此應注意之事項有:﹙1﹚儘量保留建築物所能賦予鄰里周 遭環境顯著特性之特徵,例如其大小、比例、顏色與材料等,此方面包 括其圍牆、屋頂形式等。﹙2﹚配置四周之植物、圍籬、路燈、步道、

指標、垃圾桶等應與原有建築相互調和。

2.建築基地部分,此應注意之事項有:﹙1﹚詳細測量基地以分別鑑定一 切地面上的各項設施,包括植物、步道、圍籬、路燈、座椅等等,保留 其發展上有重要意義者。﹙2﹚各項整修工程應基於從照片、圖片、文 獻或其他方式等確實考證其以前外觀的實際情況,如果期間曾有某種程 度的變更時,則更要小心的推斷求證,以確實取得其原有的風貌。

3.建築外觀的磚石部分,此應注意之事項有:﹙1﹚儘可能保留原有之磚

石及沙漿,且不加以任何表面處理,灰泥粉刷部分亦是如此。﹙2﹚依 據原有的成分、材料、顏色等重製沙漿,且必須依原來灰縫的大小尺寸 重新推砌。﹙3﹚非必要時儘量不要清洗磚石,否則必須使用低壓水及 自然性軟毛刷等最為溫和的方法為之。﹙4﹚必湏重製磚塊時,則須依 照原來的質地、尺寸、顏色、方式等為之。﹙5﹚應儘量保留磚石表面 原有的質地及顏色。

4.建築外觀的木材部分,此應注意之事項有:﹙1﹚儘其可能地保存原有 的材料。﹙2﹚已毀損部分的整修,其所用的材料應儘量與原有材料相 同。

5.建築外觀的屋頂部分,此應注意之事項有:﹙1﹚保持原有屋頂的形狀,

並儘可能保有原來的材料。﹙2﹚使用與原來覆蓋材料相同的新材料來 修補已損壞的部分。﹙3﹚屋頂上所有的附屬品,如飾花、走獸等均應 全部予以保留,且需符合原來的特徵。﹙4﹚日常生活上的必需品,如 電視天線或其他機械設備等應遷移至不明顯的適當處所。

6.建築外觀的門窗部分,此應注意之事項有:﹙1﹚保留原有門窗,此包 括門扇、窗框、窗欞、窗台及其所有附件等。﹙2﹚經考證後所確認的

6.建築外觀的門窗部分,此應注意之事項有:﹙1﹚保留原有門窗,此包 括門扇、窗框、窗欞、窗台及其所有附件等。﹙2﹚經考證後所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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