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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策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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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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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碩士學位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計畫. 指導教授:林振春 博士. 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策略之研究. 研究生:范瑞昭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2) 謝 誌 此刻是告別亦是啟航。回首三年來時路,滿心感謝。 論文的完成,首先感謝指導教授林教授振春,長期關懷與教誨,尤其 是在個人論文撰寫徬徨其路時,林教授的關懷備至及諸多鼔勵,個人才 能鼔起勇氣完成論文撰寫。其次,感謝口試委員:柯正峯教授、張德永 教授,在論文研究發展過程中不斷給予澄清及斧正,師長們恢弘專精的 學養開拓了個人學習視野。 再者,感謝教育部潘主秘文忠、國立中正紀念堂文教組徐主任文濤、 楊校長尚青、曾校長惠媚、李校長應宗及彭學長盛佐等多位師長,從個 人報考之初乃至論文學習一路走來亦師亦友的叮嚀與指導。 於資料搜集與研究過程中,承蒙臺北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徐股長一 仁、板橋林本源園邸前園長現坪林國小劉校長鳳儀、前園長現龍埔國小 王主任健旺、板橋林本源園邸志工施朝欽先生及板橋林本源園邸工作夥 伴等,承蒙諸位素昧平生,於工作繁忙之餘,本於熱愛學術,提攜後進 的心懷,撥冗接受個人訪談或提供相關資料等,個人深表感激。 此外,論文小組的同學們-淑芬、明娟、麗靜、美美,感謝她們在我 撰寫論文的過程中,不斷督促我修改的進度,我的論文能如期產出,她 們居功厥偉;班上同學淑玲、玉慧,感謝她們這一路的協助、分享、提 供相關資料與關懷鼓勵等等,三年求學之路,有妳們真的很幸運、很幸 福。 最後,深深感謝外子的鼓勵與支持,體恤與包容;在我求學期間,無 怨無悔擔負家庭重擔並細心照料我親愛寶貝展源和芝鳳,使我無後顧之 憂全力以赴。 謹以此感恩心情,將本論文獻給所有關心我、愛護我的師長、親人、 冋學、同事和好友,感謝您們。 范瑞昭 謹識 中華民國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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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摘 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以古蹟保存及再利用策略之研究之相關文獻為基 礎,藉由文件分析及深度訪談方式進行研究,並以板橋林本源園邸為研 究範例,以了解台北縣政府文化局之古蹟園區,於古蹟保存及再利用之 過程及因應策略。 研究者對本研究設定之具體研究目的主要是:1.瞭解板橋林本源園 邸古蹟保存發展脈胳、修復背景及狀況。2.瞭解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 利用之經營管理策略。3.瞭解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之資源整合方 式。4.瞭解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之實施現況。5.瞭解板橋林本源 園邸古蹟再利用之策略執行步驟。6.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供爾 後相關學術研究或政策研擬之參考。 研究者認為板橋林本源園邸於古蹟維護的前提下,應擴大地方經營 的場域,並串連地方社群有關之文化景點及地方產業等,開發更多提升 營運效益的可能性;同時引進社區文教資源,連結地方文史工作室及文 教產業等相關研究,達成古蹟文化推廣之成效,形塑社區文化生活共同 體,再現板橋古老城市新風貌,建構板橋林本源園邸成為板橋地區文化 觀光之主力。 於此主題之研究建議可分為四個部分,首先是政府部門之建議: 1. 擴大古蹟保存到城市保存的整體觀念。2.弭平中央與地方行政資源差 距。二、古蹟復原及再利用法規的相關配套:1.重新界定古蹟「復原」 及「修復」的定義。2.古蹟再利用程序與法則,缺乏具體規範。3.明 定再利用之經營管理辦法。三、解決私有古蹟權益衝突。四、加強傳 統匠師培訓。. 1.

(6) Abstract The thesis focuses on the preservation and reuse of monuments. Based on the relative documents and researches, the author takes “the Lin family mansion and garden” (Lin’s Garden) for example to describe the preservation, reuse strategy and the process of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Taipei County. There are six subjects of the study: 1. To realize the background, history and status of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Lin’s Garden. 2. To understand the strategy of management and marketing in reusing the Lin’s Garden. 3. To finger out the resource integration of the Lin’s Garden. 4. To describe the applying condition of the reusing the Lin’s Garden. 5. To realize the reusing strategy and executive process. 6.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to provide the suggestion for the reference of relative research and policy making.. Presuming to maintain the monument in Lin’s Garden, the author think that it should be enlarged the scope of management and marketing.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and achieve the culture development, it should link the local community, culture scenic spots, and relative industry and invite the community’s culture and education resource, such as the local culture-historic studio and industry. Therefore, the Lin’ Garden culture will integrate the cultural life communities and restore the new style of the Old Banqiao City, and become the key point of culture scenery industry in Banqiao.. Finally, the thesis provides 4 parts of suggestions.. First is fo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1. Enlarge the concept and scope from conserving historic building to whole city. 2.

(7) 2. To eliminate the resource difference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Second is for the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of monuments reuse:. 1. Re-define the definition of “ repair” and “ renovate” 2. To clarify the rules and process of monuments reuse.. Third is for solving the confliction of rights and benefits of private historic building and monuments. Last is for the education of the craftsman of the traditional skill.. 3.

(8) 目 第一章. 錄.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1. 第二節. 研究動機……………………………………………………………4. 第三節. 研究目的……………………………………………………………7. 第四節. 名詞釋義……………………………………………………………8.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古蹟保存及再利用緣起與發展……………………………………13. 第二節. 國內古蹟保存及再利用之理論與法規研究………………………36. 第三節. 國內古蹟再利用之策略及相關研究………………………………48.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80. 第二節. 研究實施……………………………………………………………81. 第三節. 資料分析……………………………………………………………84. 第四章. 個案探討. 第一節 板橋林本源園邸興起緣由…………………………………………86 第二節. 板橋林本源園邸的修復興建………………………………………101. 第三節. 深度訪談……………………………………………………………116. 第四節. 綜合討論……………………………………………………………122.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145. 第二節. 研究建議…………………………………………………………153 I.

(9) 第三節. 後續研究…………………………………………………………157. 參考文獻…………………………………………………………………………158 附錄 附錄一 研究訪談邀請函………………………………………………………172 附錄二 研究訪談同意書………………………………………………………173 附錄三 訪談省思記錄表………………………………………………………174. II.

(10) 表 目次 表 2-1-1 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文獻之演變 ........................... 31 表 2-1-2 國內新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變革重點 ................. 33 表 2-2-1 古蹟再利用相關條文一覽表 ............................. 40 表 2-2-2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條文一覽表 ......................... 42 表 2-3-1 歷史建築再利用相關政策一覽表 ......................... 51 表 2-3-2 古蹟保存計畫一覽表 .................................. 52 表 2-3-3 國內歷史建築再利用之相關研究議題 ..................... 65 表 2-3-4 國內閒置空間再生用途及建築管制對應之項目.............. 66 表 2-3-5 國內學者古蹟再利用之經營管理策略相關研究.............. 74 表 3-3-1 研究訪談設計………………………………………………… 85. 表 4-1-1 板橋林本源園邸週邊古蹟資源 ....................... 91 表 4-2-1 板橋林家花園事件沿革 ............................ 102 表 4-2-2 林家花園今厝空間機能比較表 .......................... 108 表 4-2-3「修復」及「復原」之比較分析 ......................... 119. 表 4-3-1 板橋林本源再利用策略執行現況 ....................... 136 表 4-3-2 古蹟保存及再利用策略機制之重點與板橋林本源邸現況對照表.142. III.

(11) 圖 目 次 圖2-3-1 古蹟再利用效益關係圖 ................................... 56 圖2-3-2古蹟保存及再利用策略流程圖 .............................. 60 圖2-3-3古蹟再利用之三度空間分析圖 .............................. 71 圖3-1-1研究程流程表 ............................................ 80 圖4-1-1大嵙崁城堡樓門,年代待考證 .............................. 87 圖4-1-2枋橋城圖 ................................................ 89. 圖4-1-3板橋林本源園邸週邊古蹟分佈圖 ........................ 91 圖4-1-4板橋林家宅園斜角透視圖 .................................. 93 圖4-1-5弼益館完成於1847年,於民國67年遭拆除,此圖攝於日治時期... 95 圖4-1-6. 三落大厝的前庭(原中庭),拍攝於日治時期............... 96. 圖4-1-7(上)五落大厝全景照片,攝於1970年代 (下)五落大厝圍牆外的館前路,拍攝年代待考............... 97 圖4-1-8. 挖土機拆除五大落厝之光祿第 ............................ 98. 圖4-2-1林家花園今昔對照圖 ..................................... 109 圖4-3-1板橋林本源園邸組織圖 ................................... 135. IV.

(12) 緒論. 第一章. 本研究主要探討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之策略研究,文建會於 民國 85 年陸續推動「社區總體營造」 ,繼於民國 94 年推動「社區文化資 產守護網」 ,兩項計畫主軸重心皆為喚醒居民於自身家園的意識凝聚,透 過地方古蹟的參與、環境守護及古蹟維護等,除提昇居民生活品質外, 促進民眾公共參與並重新建構地方文化特色,進而創造當地特色的文化 產業,帶動當地產經價值。.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本節主要藉由國內社區總體營造等背景因素,闡述研究者於此研究主 題之深入關切,藉由時代背景的敘述,期強化此研究議題之重要,並喚 醒國人於古蹟保存及再利用與國家社會的時代意義。. 壹、「社區總體營造」運動 我國於民國 57 年頒佈「社區發展工作概要」,訂定中長程計畫推動 社區發展,此一階段社區工作多著重於社區基礎工程、生產福利與精神 倫理等方面的改善,然各項建設重視硬體忽略軟體、民眾對社區組織的 參與不足,政府與民間協調聯繫亦有待加強,以致社區數量的增加並未 帶動本質的改變。至民國 83 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開始提倡「社區總 1.

(13) 體營造」的理念,其目標在喚起「社區共同體」的意識,整合內政部、 經濟部、環保署、衛生署及各縣市政府等各方資源,形塑由下而上的意 念,民眾參與、地方自主的精神在各地蓬勃推動,獲得廣大迴響。 其主要內容係經由理念宣導,激發社區自主意識,培育社區總體營 造基層活動企劃人才,促進居民的自覺與動員,重建人與人、人與環境 及人與社區的和諧關係;結合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文化工作者及民間社 團,帶動地方社區的全面改造與發展;對現有民俗藝文活動加以整合, 提升其內涵;並鼓勵輔助社區自發性辦理藝文活動,重建社區秩序與倫 理。 依據文建會(1998)編印的《文化白皮書》中,對「社區總體營造」 明確定義其內涵、價值、功能及願景如下: 文建會近年來積極推動的「社區總體營造」,是希望社區居 民,經由 參與社區文化藝術活動,發現社區文化資源的價值,認同鄉土歷史發展及地區 特色,從而以之為基礎,不分族群,協力經營,共創家園之樂。「社區總體營 造」的意義即是希望營造一個家或一個村,使其成員具有健全的生活態度、生 活價值觀、以及生活藝術的涵養。換言之,在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的同時,也提 昇了人的品質。. 《文化白皮書》中亦敘明文建會於推動「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時, 其時空背景如下: 歷經經濟富裕、政治解嚴、民主選舉等過程,台灣社會日趨多元化、分殊 化與個性化。然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人際關係疏離、公共事務乏人關心、 生活環境品質惡化、地方鄉土文化特質與歷史遺產不斷消失等現象日益嚴重, 引發了有識之士的憂心。基於對這塊我們生活土地的認同與愛護、憑藉對社會 的回饋和感恩,許多熱心人士,運用各自的專長,在各個角落,推動了一系列 社區再造、文化傳承的工作,最後,更結合了政府、專業人士、民間社團及社. 2.

(14) 區民眾等集體的力量,匯聚成波瀾壯闊的「社區總體營造」運動。. 「社區總體營造」政策重要關鍵人物首推時任文建會副主委的陳其 南,他在一趟日本之行後,對日本的「造街運動」和「地方文化產業」 的概念是在凝聚民間自主力量,參與社區環境營造與活化方經濟產業的 作法,有了進一步的認識,乃將社區總體營造形成造景、造產與造人的 三大目標(林振春,1999) 。. 貳、 社區文化資產守護網 鑑於古蹟、歷史建築與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因為二十年來文化資 產之古蹟儲存政策操作上的瑕疵,導致私有資產的業主向來對於這種將 私有資產作軟性禁治的國家政策避之猶恐不及,甚至社會普遍瀰漫保有 「文化資產」 ,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負債,加以在社會變遷下不斷面臨經濟 開發或都市發展等立即性利益的誘惑,導致文化資產遭受拆除、破壞之 案件層出不窮,而在有關機關處理過程中,常因無完整之資訊及通報網 絡,而未能及時反應,僅能以事後搶救之方式處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2004) ; 「社區文化資產守護網」 ,其政策首要是:致力於地方民俗、 文物的維護,鼓勵民眾參與社區文化活動,以凝聚吾土吾民的愛鄉共識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5)。 為因應上述問題,過去十年社區總體營造運動帶動了國民文化參與 的熱潮,普遍提升了社區自決的概念,文建會逐於民國 94 年企圖以「家 3.

(15) 鄉守護」的觀念,推動「全國社區文化資產守護網」的建置,以期建立 全國性之文化資產通報系統及完整之文化資產個案資料,使能隨時掌握 及追蹤個案之發展,妥善保全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守護網絡計畫」 (文建會,2005)的推動,主要在藉由十 年來社造累積的底層社群文化意識基礎,突破文化資產保存現況之困 境,藉由文化公民意識的激發,從「人」的網路與「資訊」網絡二個途 徑,重新發掘、辨識、紀錄、論述文化資產的意義,以發展學習型組織 擴大文化參與的可即性,促使社群省思身為文化公民對於社區共同體在 文化資產保存應盡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此計畫是藉由台灣的社會力和政府資源互相整合的具體行動,改以 由下而上的民間自治組織的運作模式,順應著時代衝擊挑戰,讓文化施 政於後資本主義社會重新衡量:如何建立社區民眾與空間的情感互動? 如何藉由社區古蹟維護、環境保護,進而規劃地方發展及產業特色,帶 動地方人口及經濟活絡?. 第二節. 研究動機. 上述二項計畫之背景「社區總體營造」及「社區文化資產守護網絡 計 畫 」, 皆 於 後 現 代 思 維 催 化 下 , 從 文 化 全 球 化 至 文 化 「 在 地 化 」 (localization)的過程中,透過古蹟保存及古蹟再利用等方式,以視. 4.

(16) 覺感知建立社群身份的時空想像及身份認同,並凝聚各地方的互動及依 賴,強化該社群之認同感,於文化同質化的危機中,探究參與古蹟保存 及再利用之策略應用,如何透過地方資產守護?如何提高社區居民參 與?如何建立地方資產與人之連結關係?如何因應古蹟保存維護?如何 推動古蹟再利用?皆為本研究探討核心。. 壹、「社區總體營造」成果發表的啟迪 研究者曾於民國 94 年 11 月,參與文建會主辦的「社區總體營造」 成果發表會,親身體會當時參與成果發表的機關學校或民間單位,於地 方鄉土的熱情經營與改造,例如:南投縣桃米社區,地震前七、八年, 其主要經濟作物麻竹筍,已呈現大幅沒落;九二一地震,讓原已困頓的 經濟問題雪上加霜。桃米社區在政府、企業、學界、在地專業團隊與居 民的合作下,一同進行產業、社區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營造與重建工 作,為社區注入社造精神,尋求家園永續的可能。擁有「好山」 、 「好水」、 「好生態」的桃米,同時擁有一批積極而好學的居民。多為瀕臨失業的 農夫,正因為桃米社區的營造,也賦予他們新的職業-生態解說員。這 批社區的生力軍透過解說,驕傲地向外界介紹自己的家鄉,讓「知識經 濟」在這個小山村被具體實踐。而在地人才的培養,教育紮根的力量, 也讓社區改造的基石日益穩固。. 5.

(17) 由於此真實案例,給予研究者深深的震撼,亦是難忘的經驗。因此, 引發研究者好奇:從國族意識、鄉土運動、古蹟保存到傳統產業的振興 等,其歷經的興衰為何?如何藉由社區古蹟維護、環境保護,進而規劃 地方整體發展及地方產業特色,進而帶動地方人口及經濟活絡?. 貳、草山行館火警,文化資產保存警訊響起 草山行館是台灣首座總統官邸,位於陽明山山區水源不足地區,於 民國 97 年 4 月 7 日發生火災,由於地形、濃霧等關係,燃燒約兩百坪左 右的面積,主建築全部慘遭祝融肆虐,使國家古蹟文化資產保存響起警 訊。 鑑此,各地方政府紛紛發起古蹟火災搶救演練,台北縣政府消防局 亦首次於板橋林本源園邸進行水災演習。此次演練以北縣文化局管理單 位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消防局搶救古蹟文物、人員避難疏散、人命救助、 古蹟建物火災搶救為演練重點,希望藉由此次演練,加強古蹟文化管理 單位自衛消防編組能力,並喚起民眾及各界對古蹟文化保存與公共安全 重視。為了使台灣傳統古蹟文化能永續保存,及使我們下一代能夠有機 會認識台灣古蹟文化之美,文化局古蹟管理單位遂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 練,及用火、用電防範之自我防火安全診斷工作。 為此,引發研究者的好奇,古蹟的修復與法規為何?古蹟的定義及. 6.

(18) 修復過程如何?致力於地方民俗、文物的維護,鼓勵民眾參與社區文化 活動之「再利用」 ,其執行成效為何?理想與實務之落差為何?皆成為研 究者主要動機。.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以古蹟再利用應用策略研究之相關文獻為基礎,藉由深度訪 談方式進行研究,並以板橋林本源園邸為研究範例,以了解古蹟保存及 再利用之過程及因應策略。在前述研究動機下,研究者對本研究設定之 具體研究目的分述如下:. 一、瞭解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之經營管理策略。 二、瞭解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之資源整合方式。 三、瞭解板橋林本源園邸古蹟再利用之運作方式。 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供爾後相關學術研究或政策研擬 之參考。. 7.

(19)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節茲將研究所採取的重要研究變項與名詞,以概念性定義、操作 性定義說明如下:. 壹、古蹟 1964年,「歷史文物建築建築師和技術人員國際會議」(ICOM)第 二次會議決議通過「威尼斯憲章」,其中對於古蹟紀念物與歷史場所提 出了美學與文明見證的基本標準;對於古蹟之定義,不僅包含個別的建 築作品,而且包含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有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 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此種考古學式的美學倫理與恢復歷史見證不容偽 造真實的保護與修復態度,在很長的時間、很多地方影響了後世歷史保 存的發展,並成為目前國際間古蹟界所依循的準則(傅朝欽,2002)。 而在我國,古蹟於法令上之定義,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 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指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 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依功能上而言,文化資產 保存法施行細則(2006)第 2 條明列,古蹟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 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施群,包括:祠堂、祠廟、宅第、城郭、關塞、衙 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 設施等。 本研究內容所談及之古蹟,將依據文資法之規定主要論述範圍為個. 8.

(20) 案探討的主要對象。. 貳、國定古蹟 我國古蹟分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第 14 條之規定:「古 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 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前二項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造物所有人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 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 之。」. 古蹟指定基準,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 第一.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第二. 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第三. 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第四. 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第五. 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第六. 具其他古蹟價值者。. 前項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定。. 9.

(21) 國定古蹟,是指中華民國境內由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2005年10月31日以前為內政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2005) 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的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 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文化資產古蹟子 類(維基百科,2009)。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06)規定,在 1997 年 6 月 30 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 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本研究以台北縣文化局板橋林本源園邸為研究對象,其依 1982 年 5 月文資法並經內政部於 1985 年 8 月核定為二級古蹟,又於 1998 年 6 月 1 日起公告為國定古蹟(台北縣政府文化局,2007)。. 參、古蹟再利用 西方學者與建築專業人員對於描述再利用之字眼相當分歧,較常見 者有:整修( renovation) 、修復( rehabilitation) 、改造 ( remodelling ) 、再循環(recycling)、改修(retrofitting)、 環境重塑(environmental retrieval)、延續使用(ex-tended use)、 再生(reborn)及可適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等。 10.

(22) 美國國家信託會(the National Trust)對再利用的定義為「adaptive reuse」乃轉換建築物至原設計時不同用途之過程,譬如:變更工廠為住 宅。此類性質的轉換藉由各式各樣的改造建築物而達成。建築百科全書 對再利用之定義為「建築領域中,藉由重新組構一棟建築,以便其原有 機能得以藉由一種滿足新需求之形式,重新延續一棟建築或構造物」。 潘璽認為(2000)再利用為歷史保存之一種觀念,更是一種手段,它可 以使瀕臨死亡的老建築重獲第二春,亦即再利用就是把舊的建築重新利 用之行動。並認為歷史建築再利用有三種使用型態: 1.以保存為出發點進而考慮再利用方式 2.因使用之需要尋找適合之歷史建築 3.目前仍在使用中且希望未來能繼續使用 薛琴(2001)認為:「古蹟保存」與「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在基 本理論和技術上,原本是相近的。但如果保存物件的價值在科學、紀念 或其他學術價值上不高,又和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不大而僅是呈現建 築風貌、聚落紋理或地方色彩時,歷史空間保存活用常是一種既可以保 存古蹟,又可以兼具保障居民權益的有效方法。 「再利用」係指「在不妨礙古蹟保存目的的情況下,利用政府指定 之古蹟建築物及其周遭環境可提供之空間為主體,在兼顧古蹟地主權益 之提升及古蹟保存政策目標之達成的情況下,規劃可供民眾使用之社. 11.

(23) 會、文化或經濟活動等機能,以賦予古蹟建物可利用之社會文化經濟意 義。」本研究依上述論述以「古蹟」再利用為研究主體,又921地震之後 國內古蹟保存及活化等議題漸被廣泛探討,故而以「古蹟再利用」為本 研究之議題。. 12.

(24) 第二章. 文獻分析. 鑑於國內蹟再利用概念逐漸興盛,政府與民間莫不藉古蹟保存與再 利用,延續新舊空間並開創文化新氣象。本章之安排首先回顧國內外古 蹟保存之發展演變,再闡釋國內古蹟再利用之內涵,及透過古蹟保存運 動的認同,進而發展再利用形式及應用策略。. 第一節 古蹟保存及再利用緣起與發展 本節經由國際文獻探究及整理,可發現古蹟保存意識及工作,早在 國際間得到共識與實踐;為闡明再利用之本質,透過國內古蹟再利用之 策略,一窺古蹟「再利用」之功能及待解決課題。. 壹、國際歷史建築文獻回顧 透過回顧整理相關國際文獻與本國文獻相較,就「歷史建築」一詞, 發現國內普遍使用「古蹟,泛指具有悠久歷史、文化價值之標的物,而 非僅限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古蹟」的定義;反觀國內普遍將國外譯 本類似「古蹟」字彙,多譯為「歷史建築」(historical building),為 避免國內外用法詞句混淆,於此章節之於「古蹟」敘述,皆沿襲「歷史 建築」之說法,以利表明文獻回顧之探究。 一、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 13.

(25)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簡稱 ICOMOS,全名為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這個與國際上歷史 保存與古蹟維護最重要的國際組織,於 1964 年由著名的 《威尼斯憲章 (The Venice Charter) 》決議而組成,創立於 1965 年,目前由 109 個國家設 有國家級的委員會,其活動乃受 1978 年 5 月 22 日於莫斯科之第五屆會 員大會通過的章程所規範(傅朝卿,2002)。 於《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組織架構下, 「國際文化紀念物 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 」扮演「世界保育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簡稱 IUCN)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諮詢顧問單 位,以提供世界文化資產的認定及標準;藉由整合世界各地專家組成之 21 個國際性的科學委員會與每三年一次的會員大會,意圖建立保存、修 復與文化環境經營管理國際標準,這些標準多由會員大會通過,由組織 以憲章方式公佈之。 其成立的目標如下說明(傅朝欽,2002) : 1、 結合世界各地維護專家,並且作為一個專業對話與交流之論壇。 2、 收集、評估與宣傳維護則、技術與政策之資訊 3、 與各國或國際之主管當局合作,建立維護為專業之檔案資料中心。 4、 致力推動維護方面之國際公約之採用與履行,並提昇建築遺產。 5、 參與組織世界性規之維護專家訓練計畫。. 14.

(26) 6、 提供世界各地高品質之專業知識及專家之服務。. 二、 國際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之文獻發展 對於文化資產的指定與保存維護的國際文獻,大致可分類為三個層 次。第一層次是宣言(Declaration) 、憲章(Charter) 、公約 (Convention) ,由保存團體制定所共同遵守的精神與理論,其中國際憲 章或公約,由共同簽署國一起遵守、國家級宣言或憲章,則由國內相關 從業人員共同簽署並遵守;第二層次的建議文(Recommendation) 、決議 文(Resolutions)兩類文獻,則由國家相關委員會或主管單位提出文化 資產保存修復應如何做的建議或決議;第三層次是標準(Standards) 、 指導方針(Guidelines)、原則(Principles)與規則(Regulation), 係針對從業人員所應遵守的規範或追求的目標(傅朝欽,2002) 。 在國際間,從 1931 年的《雅典憲章》到 2002 年的《聯合國文化資產 年決議文》,共歷經 70 餘年,這些國際文獻對於文化資產的指定與保存 維護均提供了相關指導原則。 19 世紀中葉以來,歐洲的文物建築保護漸受重視,從事文物維護的 建築師意識到,單純的建築知識和技能不能勝任文物建築的保護工作, 須進而充實和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修養;它的基本觀念、理論和方法也 漸漸科學化;文物建築維護漸被認定為高等的文化活動,其價值認定,. 15.

(27) 並非發韌於建築,而是發韌於思想及文化。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於其組織章程第 3 條定明確定義『保護對象』 ,其分別為「文化紀念物(monument)」、 「建 築群(group of buildings)」與「歷史場所(site) 」 ;「文化紀念物 (monument) 」一詞應包含從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或人類學觀點來看, 具有價值之所有構造物(及其環境、相關的裝置與內涵) 。此定義應含紀 念性雕塑與繪畫作品、考古地之元素或構造物、碑碣、穴居與上述特徵 之所有組合物。「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s)」應包含都市與鄉村中, 從歷史、藝術、建築、科學或人種學觀點探討,因其在建築、均質性或 景觀中之角色上,具有價值之所有分開的或連接之建築群與周遭環境。 「歷史場所(site)」一詞應包含從考古學、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 學觀點來看,具有價值之所有地形之區域與景觀,人類之作或者自然與 人類之作的組合,包括歷史性公園與花園。 隨著西方文物建築概念的變遷,反映文化資產漸受重視與保存,茲 介紹國際具代表意義的文憲中,得一窺國際古蹟保存的發展及演變: (一)1931 年《雅典憲章》 (The Athens Charter,1931) 《雅典憲章》 ,全名《雅典歷史文化紀念物修復憲章(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unments)》 ,由第一屆國際歷史文 化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於 1931 年雅典通過採行之憲章,距今已七十餘. 16.

(28) 年,是二十世紀第一部有關古蹟議題的憲章,亦是國際重要的古蹟修復 憲章,時值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雖於世界古蹟保存與維護之觀念雖尚未 成熟,於後世有關古蹟的國際文憲中,仍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揭示了當代國際歷史保存運動的共同先聲,亦為近代首部為城市規 劃領域所擬定之指導憲章。此憲章主要通過七項決議,皆為日後文獻繼 續沿用,其中條呼籲建立國際性組織一事,已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65 年成立了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 ;要求以立法方式 實踐古蹟維護的問題,也於戰後不斷產生之國際文獻獲得多數國家實 踐;對於無法立即處理的考古遺址,建議採回填方式,也是目前國際考 古專家面臨同樣問題時,採取的最佳方式;允許必要時應用現代材料與 技術來幫助古蹟之補強,於此時亦是極為先進的觀念;於整個歷史場所 與鄰近地區之保護與注意,促使古蹟維護不再只侷限於定點位置,奠定 日後城鎮保護之基本觀念。 此部憲章之涵蓋層面雖不如戰後憲章完整,然其蘊含的觀念與意 義,頗多影響深遠,茲整理如下: 第一、 現代最早「再利用」觀念:為確保建築生命得再延續,維修的原 則及必要是尊重建築歷史與藝術的特徵,此論述於戰後的建築再利用運 動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 修復技術與建議成為日後修復憲章之參考典範:重建的原物歸位. 17.

(29) 第三、 倡導國際合作與教育: 「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World Heritage Fund) ,及 2002 年《聯 Committee)與「世界遺產基金」 合國文化資產年決議文》 ,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推動,即是為了紀念世界 遺產實施三十年的活動等,皆可見其於今的具體成果。 第四、 首部提出城市整體規劃的新觀念:包含了對歷史建築做為都市歷 史的見證之尊重、歷史建築維護以不妨礙居民生活品質的改善並兼顧古 蹟周邊土地的配合改善等。 (二)1964年《威尼斯憲章》(The Venice Charter ,1964) 《威尼斯憲章》全名《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 》是 1964 年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 所建築師與技師會議,於威尼斯採行通過,距第一屆《雅典憲章》已有 三十年多年之久。是目前被世界文化資產界公認最具權威的國際憲章, 亦是世上絶大多數國家認可與遵循。 此部憲章首次定義「文化紀念物(monuments) 」及釐清「復原 (recuperate)」與「修復(restoration) 」之觀念。 首先: 「文化紀念物(monuments) 」並非指單棟建築,更可包括特殊價值 的鄉村與都市的大環境,這種概念陸續延伸到幾乎所有國際文獻及世界. 18.

(30) 文化遺產。 第二、明確定義「復原(recuperate)」與「修復(restoration)」的觀 念, 「復原(recuperate) 」是「將一現存的基地建築結構物或物件,盡 可能的回復到歷史上某一特定時段的過程或結果;並在可能情況下,使 用原有的構造材料與構造方式。」但復原只是古蹟維護中的一種,並非 唯一,且在古蹟維護較成熟的國家,此舉並非最普遍採用的,也不會恣 意進行。復原一定要有充足證據,不可臆測,尊歷代正確添加,且復原 部分一定要能與原物區別。 「修復(restoration)」 ,文獻也特提出在修 復時,任何臆測發生時,應馬上停止這種強調真實性的基本態度。著名 的世界遺產中,不完整古蹟數量很多,如羅馬競技場與雅典帕特嫩神廟 都是因缺乏直接的原始證據就不該去復原,而「修復(restoration) 」 並不需要一定要回溯到最原始的風貌,一棟古蹟往往兼容有不同時期的 風格,審查委員應肯定的是古蹟被審查當時的形貌,而非該建築已消失 或拆除的原始形貌。 然而台灣,文資法中的原有形貌卻經常被曲解或誤用,而將現存的 建築拆掉,試圖恢復到更早年代;或根據老照片,在無法掌握細部、材 料及構法下,以臆測態度貿然修復,非常違背真實性的原則,只能說是 新建而非修復。 (三)1972 年《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19.

(31)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遺產」 (World Heritage)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根 源於 1972 年 11 月 16 日於會員大會第 17 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世界文 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公約主要規定了文化遺 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這是聯合國首度界定世界遺產的定義與範圍,希 望藉由國際合作的方式,解決世界重要遺產的保護問題。 根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的精神,地球上重要的文化 遺產與自然遺產,都是人類祖先所遺留下來的資產,是人類所共有,應 妥善保護,以傳後人。該條約亦認定自然與文化應相輔相成的整體,由 於名列世界遺產,不但國家或城市的文化聲望可提高,還會獲得經費及 技術的支援,因此每一個公約締約國家無不卯足全力爭取其國家文化資 產成為世界遺產。 (四)1976 年《內羅華建議》 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由會員國共同製定並發表:明確界定「歷史或 傳統建築群」的對象,定義「保護( sauvegarde) 」:鑑定、防護 (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 、修繕、復生,促其重新獲得活 力。 首先規範會員國明定各項維護政策及技術規範,將社會的、經濟的、. 20.

(32) 文化的及人口的結構納入研究範圍,尤重情境教育及藝術人才養成。 (五)1982年《弗羅倫斯憲章》 (The Florence Charter ,1982)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提具了對歷史性花園 整體環境的保護,故《弗羅倫斯憲章》又稱《歷史性花園憲章(Charter on Historic Gardens) 》;從歷史與藝術角度來看,對於公眾具有旨趣的 建築與園藝組合物,也被視為一座文化紀念物;進一步界定凡與該指定 地景所有關聯的「自然條件」含括地質、植栽、水文、人為造物如道路、 平台等及文化性的神話、傳說等場所意義形成所有關聯事物等,皆屬之。 《弗羅倫斯憲章》是一份以歷史園林為主要保護對象的憲章,尤特 別強調建築與花園的對等地位及修護原則、強調植栽於花園生命週期的 活古蹟意義,亦首次宣示歷史性園林不同於其他文化建物,同時兼俱靜 態及動態的型態,另具藝術、欣賞、醫療等功能,茲詳述如下: 第一、 具有理想世界的巨大意義,園林是文明與自然的直接關係,是兼 俱思考和休憩的娛樂場所,並且也是一種文化、一種風格、一個時代的 見證,而且常常是見證藝術家激盪創造力的最佳場所。 第二、 歷史園林是一座活古蹟,由於植物組成的建築構造,因此它是具 有生命力的,即指有死有生"。因此,其面貌反映著季節迴圈、自然生 死與園林藝人,希望將其保持永衡不變的願望之間的永久平衡。訂定長 遠的定期更換計劃(徹底地砍伐並重播成熟品種) ,依據保存園林需求及. 21.

(33) 第三、 對歷史園林的維護、保護、修復與重建,須根據《威尼斯憲章》 的原則予以實施。強調科學性驗證,否則不得對某一歷史園林進行修復, 特別是不得進行重建。修復必須尊重園林發展演變的結果,同時重申臆 測性之重建物,將不被認定為一歷史園林。 第四、 規範歷史園林活動呈現的定義,尤規範嫻靜、生動活潑的遊戲和 運動的活動地區,偶爾的活動節慶,除提高園林的視覺價值外,亦可以 滿足民衆在文化認同需要,但以不損害園林和風景的保護為前提。 傅朝欽(1993)認為目前台灣的文資法多著重於園林中的建築,花 園部分多界定建築物附屬物,除板橋林本源園邸為公告正名的花園古蹟 外,餘皆淹沒於都市叢林中,如台南市的吳園,目前僅是古蹟台南公會 堂之一部分。又因過去不加重視,曾於1970年有極不當的拆除重建,整 座庭園,除極少原貌外,多數為新建物,使其真實性喪失不少。 (六)1987年《華盛頓憲章》(The Washington Charter,1987) 此部憲章首次針對城市、城鎮或街區面臨後工業化社會發展的衝 擊,所應面對地區性場域在整體社會生活上,個人的記憶協調、文化特 質的保存與社區意識的看法,其目的在於將古蹟保存維護之對象從單點 推廣及於面的層級,尤特別規範公路不得穿越歷史城鎮與該地區。早在. 22.

(34) 1975年及1976年便通過有關歷史城鎮監護與維護的角色,不過 《華盛頓 憲章》(The Washington Charter)對於城鎮保護概念被更加強。 此憲章尤把住宅改善視為是城鎮維護重要的指標,如果住宅不改 善,居民人口外流,城鎮維護無居民之參與與認同,也無正常城鎮生活, 將促其流於樣板;反之,由於重視歷史城鎮或歷史中心等公共空間的問 題與整規劃,亦促其當地居民的高度認同。 《華盛頓憲章》(The Washington Charter)中的原則與目標,可供 我國於城鎮聚落、歷史中心或保護線狀老街時參酌,尤近年社區營造工 作的推行或應用於都市計畫與古蹟城鎮之道路拓寬等,其中如三峽老街 或新莊樂生療養院等,於面對都市快速開發與居民錯誤認知,往往使城 鎮保護流於口號。 (七)1990年《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管理憲章》(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1990) 首次針對考古遺產提出積極觀念,即考古遺產不只要保護,也須加 以經營管理。但其保存維護上,仍須依循195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國 際考古挖掘應用原則》以及1964年《威尼斯憲章》之內容。此憲章明訂 考古遺產的保護應被整合於國際、國家、區域與地方等不同層級之規劃 政策中,大大提昇考古遺產的地位提高到公私部門都可關注之層面;明 確訂定挖掘、調查、永續、保育及重建之觀念,強調重建須小心謹慎,. 23.

(35) 須依賴可靠之證據以符合真實性,非重建不可時,也避免直接建立於考 古遺構上。 傅朝欽(1993)認為:國外的考古遺址,經常結合考古研究與文化, 一方面讓考古研究發掘更多人類歷史,另一方面讓現代人可以透過挖掘 後的遺構,認識地球與人類的生命史,是一種兩者兼顧的經營管理模式。 義大利的龐貝與希臘克里特島的諾薩斯宮殿以及麥錫尼宮殿皆是最佳例 子,台灣亦曾有遺構挖掘的事例,但往往由建築師及營造廠來主導挖掘, 無考古專家參與下,往往喪失藉由考古遺址挖掘更多歷史真相的機會, 例如安平的熱蘭遮城近年以科學儀器探測後,便發現地下尚有城基遺 構,皆須透過考古專業調查與挖掘求證。因此如何提昇台灣考古遺產的 地位與價值,提昇考古遺產之積極維護觀念,確保考古工作由專業者來 執行,皆是可再努力的目標。 (八)1999年《國際文化觀光憲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on Cultural Tourism ,1999) 《國際文化觀光憲章》是1999年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 在墨西哥舉行的第12屆年會中所通過的重要憲章。整部憲章除闡述遺產 思潮與目標外,尤特別強調「過去及現在持續的文化執業,知識與生活 經驗」透過遺產的經營管理促進當地居民與國外訪客相互溝通,國際觀 光已成為文化交流主要媒介,藉此,地球村的人可清楚認識自我,也認. 24.

(36) 識其他文化;但文化觀光絶不能傷害到文化資產本身,且須有益於當地 社區居民。文化性的旅遊將扮演重要的媒介。強調同時思考有地區性文 化的持續與地域經濟的發展促進,俾利財務上回饋於地區性自然與文化 環境。這是一種結合文化表達、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的新文化保存實踐。 此部憲章存在以幾項值得探究議題: 第一,文化資產是可藉觀光發展其經濟特性,作為國家經濟體制的一環, 文化觀光固然會對於國家與人民帶來經濟收益,但其絶對不是短視的金 錢收入,而是長期的經濟策略。 第二,當地社區及當地居民為文化觀光發展的首要受益對象為前提,不 斷以社區為訴求,甚而明定觀光要「以尊重並提昇所在地遺產與生活文 化品質之方式」 ;古蹟的經營管理應嘉惠社區居民並鼔勵社區居民參與等 條文。 第三,古蹟副加經濟價值的開發,諸如與古蹟相關的文化商品的開發等, 但仍強調其收藏品應以保護其真實性的方式加以推廣,任何地方皆應避 免為了吸引觀光客而對古蹟採取不真實的作為。 以歐洲古蹟為例,多重視古蹟形象包裝,並加以行銷,亦即國外古 蹟皆加以經營管理,進而產生財務機制,加惠社區居民,也加惠古蹟本 身,從文化旅遊中,塑造出在地對自我文化資產的尊重與興趣,並成為 當地共同的願景。在歐洲國家,古蹟適度引入商業行為,已經是古蹟經. 25.

(37) 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藉由琳琅滿目文化商品的開發,不但 促使遊客留下記憶,更可教育來訪遊客,許多有關古蹟相關的知識。 (九)1999年《人造風土遺產憲章》 (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1999) 《人造風土遺產憲章》於前言陳述風土遺產的重要性,摘錄如下: 人造風土遺產在所有人類情感與驕傲中佔有一席重要地位。它已經被接受 為社會一項特色且具有吸引力的產品。它看似不正式,然而卻是井然有序。它 是實用性的,也同時擁有趣味與美感。它是當代生活的焦點,也同時是社會歷 史的記錄。雖然它是人類的傑作,也是時間的創造物。假如我們不照料構成人 類自己存核心的這些傳統和諧之物,其將是人類遺產之恥。人造風土遺產是重 要的,它是社區文化以及與土地之關係上的基本表現,也同時是世界文化多樣 性的表現。. 風土建築是社區居民安置自己的傳統與自然之道。它是一項持續的 過程,包括了必要的改變以及對社會與環境限制回應而不停的調適。這 種傳統的續存在經濟、文化及建築同質化力量影響下,面臨全球性的威 脅。這些力量如何可以匯集是一個基本問題,其必須由社區以及政府、 規劃師、建築師、維護者與一群跨領域之專家來共同關注。因為文化均 質化與全球社會經濟蛻變,全世界的風土構造都是極端易受傷害,面臨 著成為廢墟及內部平衡與整合的嚴重問題。 長久以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常有偏重大傳統的傾向,但基於尊重 每一個地區性文化遺產作為當地文化表徵的重要產物,以及文化全球化 引發的同質化危機,特別於1999年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 在墨西哥舉行的第12屆年會中所通過的重要憲章,期獲世界各國認同與 26.

(38) 重視。此部憲章尤強調「尊重當地的文化價值及思惟觀念」 ,落實地方性 草根的自主建立取代了傳統菁英式的推導方式,建立當地的文化價值信 念、技術傳承及教育宣導機制的建立,風土遺產的保護非僅建物,還含 括無形思想;實務上,則強調傳統營建統與一致性的重要。 在台灣相對於漢人的建築、原住民或客家居民的建築等,就如同本 憲章所定義的風土遺產,於現有受法律保護的列級古蹟中,屬於原住民 等相關弱勢族群的文化遺產極為少數,應予以更多關注與保護。 (十)2002年《聯合國文化資產年決議文》 (Resolution United Nations Year for Cultural Heritage, 2002) 《聯合國文化資產年決議文》由聯合國發佈於2001年11月21日,是 2002年聯合國遺產年最主要依據。2002年是為了紀念世界遺產實施三十 年的活動之一。1976年由「世界遺產委員會」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與「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共同推動世界級古蹟保存 成果。這項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關的任務,存在兩項重要使命,一是 鼔勵世界上的國家簽署《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並確保它們國 家自己自然與文化遺產的保護,二是鼔勵公約的締約國(State Party) 提名在它們國境內的歷史場所(sites)進入世界遺產名單行列。決議文 提到全世界已有167個國家簽署《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然而 截至2006止,簽署國已增至180個,世界文化遺產數也由690增至830個。. 27.

(39) 整個世界遺產之運作,則以「世界遺產執行指導方針」(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為主軸重心。 依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世界遺產分為三類,其分別 是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與 兼有二者之複合遺產。對於文化遺產的分類與定義至1965年國際文化紀 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成立,並於其章程加以定義後,方成為全球共同 用法,該定義以於本章節敘述過,茲不再贅言。世界遺產在1960年代以 前被提出者,多強調其「傑出普世性價值」 ,以此界定世界遺產於全世界 人類的意義,因此全世界的人類皆應重視且關心世界遺產,不要自絶於 外。至2002年文化遺產年推動之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文化遺產提出 新的補充,指稱其已「不再侷限於具紀念性的文化遺構,工業遺產及水 底文化遺產已經在近年廣受注意。甚且,文化遺產並不只是過去的化石, 它是人類生活的反映,也因此文化景觀的概念也在近年成為文化遺產的 一部份。無形的文化遺產也在近年獲得更多關注的焦點。」 簡而言之,藉由此次活動的推動,文化遺產已成為更複雜的整體。 該組織也憂心,近年受世界政局影,諸多文化遺產受到相當顯著破壞, 也提出多樣(diversity) 、對話(dialogue)與責任(responsibility) 作為現代人面對文化產新觀念的態度。台灣的文化資產保護法雖已實施. 28.

(40) 二十餘年,然因政治因素長期排巨於國際組織會議之外,於文化資產的 認識長久來皆放置於菁英式的古蹟建築,於此世界反省文化遺產概念之 際,我國的文化資產的關懷對象似也應作適度調整。 針對全球化下之文化類同化之壓力與全球社經環境的互動影響。如 何有效面對這種跨國性影響下建設本土的文化資產,提出下列幾點具體 的保存原則與實踐準則之一:對於歷史建築再利用,特別指出在既有傳 統的的文化符碼之運用與延續上應作充分的考慮。 本研究參照林華苑(2002)及上述文獻整理,得知國際古蹟保存文 獻可分為三個階段來探討: 1.1980年代前 雅典憲章、威尼斯憲章中對於歷史建築物保存價值觀念開始衍生, 諸 如對於歷史建築開始認同其對人類、世界文化資產的重要性,並加以 定義與設置標準,藉以評定具有價值的歷史建築,講求建築的歷史真 實性。 2.1980 年代 強調地區性場域中,如城市、街區、城鎮之具體整體規劃方向,另對 於自然地景的維護與修護進行進一步的宣示,並提出歷史保存需同時 思考保存與可犧牲部分的雙重性等務實態度。 3.1990 年代. 29.

(41) 由於經濟全球化的驅動,引發文化同質之危機,文化多樣性原則隨之 昭然若揭,歷史建築之評價非再以全世界性的普同標準而定,而是尊 重各個地方不同文化之多元化,並提出為使此多樣性文化能真正提供 實質上的幫助,應積極發展文化性等相關再利用之多元型式。. 貳、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演變 依據前文建會主委陳其南(2006) ,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問題原先主 要是來自建築空間學者的呼籲,但它本身也可以是一項廣泛的文化運 動,跟台灣現代性意識的覺醒有關,也與台灣主體性的建立有關。在二 十多年前這項運動直接促成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與政府部門的重 視。此後,文資保存工作就分成幾個方向展開,一、是文化資產行政經 驗的累積與限制,二、文化資產專業領域的建立和不足,三、民間與社 區觀念的折衝和參與,四、最近幾年社區營造運動和旅遊文化產業發展 的影響。 傅朝欽(2002)認為一般民眾多具古蹟保存的觀念,然台灣長期因 政治因素被國際孤立,致無法參與許多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相關的國 際機構,進而也無法參與這些與文化資產的指定與保存維護相關的國際 文獻之簽署,國內從事古蹟修護之專家學者多未深入了解上述國際文 獻,以致於觀念或實作上有違國際古蹟維護之基本原則,進而發現台灣. 30.

(42) 在 20 年間所整修的古蹟雖為數不少,然若與國際古蹟修護標準而言,我 們可發現有些屬「不當指定」,有些則是「不當修復」或「過度修復」。 事實上,國際間有許多被各國共同遵守且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的宣言、 憲章、公約或指導原則,對於歷史保存之觀念與維護,均有明確的指引。 鑑於文化資產的保護是全世界共同提倡的文化策略,我國的文化資 產保存,前經民國 19 年「古物保存法」 ,至民國 71 年公佈「文化資產保 存法」訖今已有 20 餘年,前後共歷經五次條文修改,現最新版的「文化 資產保存法」於 94 年 1 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2 月由總統公佈實施。 一、國內文化資產保存觀念之變遷 本研究首先針對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法」內文之於歷史古蹟保存觀 念的演進,並彙整修法之主要內容,以便探討各階段之時代意義: 表 2-1-1 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文獻之演變 時間 (西元/月) 1930/06. 法條 名稱 古物保存 法. 內容重點 於民國 19 年 6 月 2 日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9 日修正; 全文計 14 條. 1982/05. 文化資產 保存法. 全文共 61 條,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古物」、 「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與「自然文化景觀」等五 項,定義為「文化資產」(第 3 條),分別訂定相關條文 進行保存、維護與宣揚,並對權利之轉移加以規範。. 1997/01. 第一次修 法. 增訂鼔民間出資修護古蹟暨私有民宅宗祠之「土地容積 移轉」,得補償其因指定古蹟致受損失之財產權益。. 第二次修 法 第三次修. 下放古蹟指定權至地方政府、增列「再利用」之理念; 同時擴大古蹟遷移及拆除限制範疇。 古蹟除由各級政府指定外,亦接受個人或團體之申請;. 1997/05 2000/02. 31.

(43) 法. 亦得委託第三者或公益法人代管;增訂古蹟修復必要時 得採現代科技與工法及重大災害之應變措施。 第四次修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修正相關授權規定;另有關古 2002/02 法 蹟捐獻政府暨古蹟發現人之獎勵辦法訂定等。 全文共 104 條,同年 2 月由總統頒佈,同年 11 月核定實 第五次修 2005/01 施;重新定義文化資產及保存範疇、擴大獎勵範圍,強調 法 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之尊重。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國內文化資產保存觀念之變遷前經民國 19 年「古物保存法」階段, 至民國 71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至民國 94 年第五次修訂「文化資產 保存法」,條文由「古物保存法」14 條增訂至「文化資產保存法」104 條,茲參照陳其南(2006)其時代背景分析整理如下: 1.全球化與多元文化思考 參照世界遺產相關文獻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分類架構,並積極與 世界各國建立實質合作交流關係,諸如:重新定義文化資產及其保存 範疇,擴大調整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及自然地景,以期與世界接軌逹世界標準。 2.國際化趨勢及社區總體營造運動 由於時空環境之變遷及文化資產保存觀念之改變,許多規定已不符 社 會實際需求,諸如:權責模糊,其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為文建會,於 1999年九二一震災後,面對大量亟待搶救保存的歷史建築,時文建會 挺身而出,透過修法和實際行動,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3.政治干預國際孤島. 32.

(44) 因政治因素長期被國際孤立,致無法參與許多與聯合國教科文 組 織 等相關的國際機構,進而也無法參與這些與文化資產的指定與保存維 護相關的國際文獻之簽署,致國內諸多古蹟不當指定,反與國際背道 而馳。 二、新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之重點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前經「古物保存法」至公佈施行的舊版「文化 資產保存法」,前後歷經20餘年,經文建會策動整合各部會,為國內文 化建設工作,逐步建立基礎。因時空環境的變遷及觀念的改變,為期文 化資產保存法符合世界潮流及社會需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90年 起展開修正案的推動,共歷經4年努力,新版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終於 在94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由總統明令公布,11月1日行政院核定 後正式施行,揭開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新紀元。其重點整理如下表: 表 2-1-2 國內新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變革重點 項 次 1. 2. 3 4. 變革 作為 文化資產中央 主管機關的整 合. 內容重點 除自然地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外,其餘統由文建會主 管. 檢討過去 20 年執行之經驗 · 並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關 分類架構,將文化遺產保存之範疇擴大並調整為古蹟築、聚 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關文物、古物及自然地景。 文化資產管理 明定公有文化資產應由管理或使用機關編列頂算及管理維 維護權責之明 護,以作為私有文化資產之表率:私有者由所有人、使用人 確分工 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應予輔導及協助。 調整古蹟、歷史 參考世界文化遺產之作法,強調尊重古蹟之原貌,並善用都 文化資產範疇 重新界定. 33.

(45) 建築及聚落之 保存與再利用 原則. 市計劃工具,協助聚落之保存及活化,以解決過去老街及聚 落保存之困境。有關古蹟及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亦明 定主管機關應就建築管理、消防安全及土地使用等另定辦 法,以促進其活化再生。 增訂暫定古 明定進入古蹟、自然地景指定審查程序及遇有緊急情況時 · 5 蹟、暫定自然地 主管機關皆可指定為暫定古蹟或暫定自然地景,以避免古蹟 景之規定 或自然地景於指定前即遭破壤等事件發生。 有鑒於遺址與古蹟之建築物性質及保存原則不同,將其獨立 遺址獨立為 6 專章,就遺址之審查指定、調查、發掘者之資格及申請核准 專章 程序等予以明定。 參考世界其他國家作法,將歷史路徑、歷史文化遺蹟、產業 新增文化景觀 地景、人文景觀類別,舊社遺址等另訂專章規範。由於此為 7 等相關 新增類別,相關之保存原則將賦予審議委員會依個案可採具 規定 彈性的處理機制。 新增文化資產 將文化資產有關之保存技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單列一章, 8 保存技術及保 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經指定之保存技術等進行技術保存及傳 存者之規定 習,並訂定保存、傳習、職業保障、人才養成及輔助等辦法 將文化資產相關獎勵及罰則規定各獨立單章,並擴大獎勵措 修正獎懲 9 施,包括考量宅第類古蹟數量有限,臨調財政部免徵遺產稅 規定 等。 新增有關地方 不作為,中央得 參考地方制度法代履行規定,地方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 10 代行處理之規 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中央的介入之機制 定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依據上述新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變革內容,綜理面向如下: 1.制度面 提供一個健全的基礎架構,包括文化資產法法令規章、獎懲辦法、文 化資產專責機構建置、文化資產類別分項規劃、普查機制、有形文化 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的內涵等。 2.體系面 包含中央、地方及民間文化資產推動工作之整合及連結,啟動地方的 34.

(46) 文化資產守護網絡,以由下而上的方式,整台公、私部門的力量與資 源,形構良好夥伴關係,串聯在地鄉土認同、社區發展、城市規劃、 乃至文化觀光等。 3.資訊面 建立文化資產的資訊交流平台、文化資產資料庫之建置、文化資產守 護網絡通報機制、全國文化資產資訊即時更新、國際相關資訊翻譯傳 播、建立文化資產交流平台等,以串連在地、接軌國際。 4.教育面 除培育文化資產專業人才,更要深化民眾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認知, 包含專業人才培育及在職人員再教育、保存科技研究發展及傳習人才 之培育、專業文化資產普及推廣教育、種子教師研習學校資源注入文 化資產保存意識等。. 小結 綜上可知,新的文資法企圖銜接世界遺產的觀念與社區參與的機 制。在中央與地方的權責關係方面,為符合台灣的民主政治現況,及避 免地方政府不作為,採取台北市政府的建議: 「文化事務基本上是地方政 府的自治事務,中央不宜越權 。」原則應以地方為主,只有在地方確實 不作為時,中央政府才代為處理。. 35.

(47) 面臨文化資產守護新世紀元,重要工作包括,改變過往由上而下的 文化資產保存模式,鼔勵對地方文史有興趣及熱好的社區居民,成為最 基層的文化資產守護員;積極發掘問題、解決問題,一改民眾認為文化 資產保護是對於民眾資產的剝削,甚或專屬政府應盡職責的偏狹觀念, 共同於全民參與及創意思考前提下,達成保存與活用文化資產的終極目 標。. 第二節. 國內古蹟保存再利用之理論與法規研究. 古蹟、歷史建築、廢棄空間、中繼空間或失落空間等名詞多與閒置 空間的觀念重疊(王翠菱,2004)。 國內目前對於空間再利用的議題,大致可分為「歷史建築再利用」 與「閒置空間再利用」二大領域,其用詞遣字,雖與本研究「古蹟再利 用」用字不同,但與上述學者就閒置空間之定義而言,其意義是相同的。 然選定古蹟作為本文研究再利用之論述對象,其原因乃是研究標的 經過民間多年努力,又政府部門對古蹟保存相關法令的重視及修訂,方 使國內古蹟保存較具完備基礎,然與國際相較仍有不足之處,為延續古 蹟應有的文化生命,故特以古蹟作為本研究再利用之主體對象。. 壹、. 古蹟再利用之內涵. 36.

(48) 學者(Samuel,1994)提出教育與娛樂並不衝突,觀看古蹟所產生 的愉悅對於學習歷史可能和讀歷史文獻是一樣重要的,他認為古蹟保存 具有促進空間正義實現的潛力,於社區地域關係及社區賦權運動而言, 具正向意義。 古蹟保存於弱勢居民而言是他們爭取文化認同與社會空間的過程, 女性主義學者Hayden(1995)認為這種「地方的力量-日常地景培養市 民共公記憶、以共享領域的形式來圍繞共享時間的力量」,對於勞工階 級、少數民族、甚至是婦女的歷史書寫都非常重要。亦有學者認為民眾 必須擁有幫助他們「閱讀」自身環境與重建地方感的技能;而古蹟保存 計畫若能呈現在地社區的集體記憶,且包含民眾參與過程,如此,於草 根都市運動中則扮演重要要角。 學者鄭仲昇(2001)提出歷史建築有要「延續」之價值與期望「再 生」之價值的看法,可以作為再利用之理論架構。其中「延續」的價值, 包含史實、文化及情感;史實價值是考量原樣特色、文化價值是特殊的 群體意義或行為行動、情感價值是存在記憶及精神支柱。 「再生」的價值 包括使用、經濟與教育;使用價值是考量建物新機能,經濟價值是持續 存活的基本來源,教育價值是傳承歷史文化。 學者顏亮一(2005)認為經過再利用的古蹟建築,因新機能的加入 而活絡於現代都市中,使歷史與美學可和現代生活並存,甚至提昇經濟. 37.

(49) 產值,促使古蹟保存於資本主義社會中更具地位。 綜上論述,研究者整理古蹟再利用之意涵如下: 一、 集體記憶的回溯與重組 學者顏亮一(2005)認為八0年代以後,隨著資本主義全球性的轉 型與擴張,旅遊業大量興起,文化遺產更成為世界各地的生財工具;又 加上社會與空間的現代化一方面讓人從傳統社會關係與社會規範中的桎 梏中解放出來,獲得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人在精神上頓時無依,反而於 現代化過程中人們追求一個想像的、美好的懷舊情緒。 透過集體記憶的辨識與追逐,重新眠賦予古蹟新的空間意義,即「共 同情感與記憶」 ,亦即蘊涵時間認同的厚度及空間依存的深度,人文性符 號指涉與自我意識的符號解讀。 二、 都市的活化與保存 古蹟建築的再利用,可使老建築重獲新生,延續文化資產使用的可 能性,亦衍生為人與環境的同時性保存,即活化觀念。文化意義而言, 林孟章(1994)認為,古蹟再利用是由空間形式的「凍結式保存」擴展 到地方發展「新地方」 ,即將地方歷史與地方環境相融合的創造過程。 陳勇全(2001)就都市保存與行銷角度,為發揮其城市潛力,地方 資源的競爭優勢應被重視,故都市文化資源的規劃運作為風潮,對歷史 建築的倚重已成為形塑都市文化特色的重要內容之一。. 38.

(50) 三、 資源永續經營 隨六 0 年代轉入七 0 年代全世界環境保護運動崛起,使得歷史建築 亦被列為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之一。永續發展中的保存現有建物資產的 經營理念,即為考量其合適性而達到新的使用(Delafons,John,1997) 。 為預防建物的侵蝕與毀損,為其尋找合適使用的必要,而這也是建物保 存工作中,最困難的問題之一(Feilden Bernard M 1982) 。 四、 經濟存活的再生 David Throsby 認為文化資產具有經濟向度,當展現文化價值之手 法從實用機能與擴展可能性出發,則將可創造古蹟之市場價值(Michael Hutter & IIde Rizzo,1997)。 以英國為例,查爾斯王子帶動了全國懷舊熱潮,許多古堡、監獄或 是因為經濟衰退而空出的工廠,即被商業包裝成為當地旅遊觀光地。學 者認為古蹟保存對全球經指揮中心的城市已成了必要的手段,藉此可提 昇城市聲譽,吸引觀光客入駐,帶動地方繁榮並躍上國際舞臺(Boyer, 1995) ,在全球化經濟解構再建構的需求下,古蹟保存的文化產值正蓬勃 起飛。. 貳、. 古蹟保存及再利用的規範. 39.

(51) 學者施進宗(1992) 、傅朝欽(2006)認為,閒置空間再利用可以是 兼顧「史實性」與「現代性」、「結構安全」與「經濟存活」 、「建物生命 週期再環循」的保存方法。 一、古蹟再利用相關條文 經由法令條文歸納研究,國內現行於文化資產再利用之主體對象可 分為「古蹟」與「歷史建築」 。參照林華苑(2002)整理之相關條文,以 利探討與分析。 表 2-2-1 古蹟再利用相關條文一覽表 法規名稱. 條文內容. 文化資產保存法 (94/2/5). ◆古蹟之管理維護事項:(§20) 包括: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 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及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 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 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 復或再利用方式。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 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 增加必要設施(§21)。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 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 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 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22)。 ◆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 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 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24)。 40.

(52)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 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 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25)。 古蹟修復工程 採購辦法 (90/3/15). ◆本辦法所稱古蹟修復工程採購,其範圍如下(§2): 二、工程定作:古蹟解體、修復、緊急搶修、遺址現場保護結 構物及古蹟再利用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古蹟修復計畫,包括下列事項(§3): 十一、使用及再利用經營管理。…. 古蹟土地容積 移轉辦法 (88/10/4).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 人會檢具下列文件,想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10): 六、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內政部核備之修復、再利用計畫。…. 資料來源:參照林華苑(2002),研究者自行整理.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 值之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文化景觀等,其中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 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綜觀與古蹟保存「再利用」之相關法令中,如「文化資產保存法」 、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等之「再利用」, 皆是以管理維護計畫為主要因子,並提出古蹟再利用之管理維護、修復、 計畫等重點。 在英文中,對建築活化再生的字眼相當分歧,一般而言,以「可適 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 」一詞最能表達舊屋新用之觀念,一般亦簡 稱為「再利用」(傅朝卿,2006)。 目前國內對於歷史建築的保存利用方式都提出應該摒棄凍結式保存 的作法,李清全(1993)綜合國外各家定義,認為「再利用」乃是在建 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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