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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柔道運動的起源:

柔道是以柔術、柔和、體術為基礎的一種徒手格鬥的武術。柔術的歷史悠久,

當初在日本,柔道被稱為『體術』,又改稱為『柔』,或稱『柔術』,此柔術即柔 道之母體,是一種徒手格鬥的武術,日本『古書記』上記載『比力』,和『日本書 記』上記載『捔力』,被稱為是柔道、相撲更早的名稱。明治維新以後,柔術曾被 取締,柔術家淪落街頭以賣藝為生,柔術日漸衰落,直至十九世紀中葉,一位日本 東京大學學生嘉納治五郎,決心挽救日本的國技---柔術,他博採眾家之長,起初從 武術家福田八之助學習「天神真楊流」派拳術。福田氏歿後又向同派的磯正智氏深 造,磯正智氏歿後,再向飯久保恆年氏學習「起倒流」拳術。嘉纳氏經過精心研究 之後,盡得其中奧妙,他又進一步潛心的研究其他流派的武術,捨短取長,作一科 學性的改革(黃滄浪、李佐治,1963),創立了以投技、固技、當身技 為主的新柔 術,為區別舊柔術,他改名為"柔道"。

柔道創始人為嘉納治五郎先生,被日本人尊稱為「柔道之父」。嘉納先生出生 於西元 1860 年,於東京帝國大學文學院哲學系畢業後,嘉納治五郎先生將其統合彙 整起來,強其「道」的精神意涵之後,在西元 1882 年嘉納治五郎以「柔能制剛」與

著又擴大推展到世界各國,1951 年成立國際柔道聯盟(International Judo Federation, 簡稱 I.J.F.),總部就設在東京的講道館,由柔道之父嘉納治五郎先生的公子嘉納履 正先生擔任第一任主席。世界七十多個國家所組成的國際柔道聯盟,在組織規章第 一條明記 「國際柔道聯盟承認由嘉納治五郎創始的運動為柔道。」不過 120 年的歷 史,便成為各國的「世界 JUDO」

所謂「柔」,是「柔能制剛」之柔,順應對的力量與技術,利用對手的力量與 技術來制勝的意思。所謂「道」,指形而上的實存者,是指一種規律、一種理則、

指標或典範。柔道是一種著重反應速度、敏捷性、肌耐力及瞬間爆發力的戰鬥式運 動,嘉納治五郎先生將柔道的意義解釋為:「柔道是以心身之最善活用為信條之道。

其修養以攻擊防禦之練習來鍛鍊修行身體與精神兩方面。藉以探求斯道之真髓,完 成自己能貢獻國家社會為柔道修行之目的(黃武雄,1987)。」柔道運動是經改造 蛻變而成,萃取練武之人的倫理道德、禮節精神,轉變為強身的教育理念,所以柔 道運動精神,才能夠推展至學校體育正規課程,加強倫理道德之教育。所謂柔道即 是使用全身性力量獲得最大效用的一種武術。柔道包含捉襟搶手、脫手、關節技、

勒頸、力量、體力、智力等攻守技術,以達成馴服對手為目的的一種武術。「柔道」

是一種借力使力,以柔克剛的對抗性運動,是一種修身養性兼具健身之運動,透過 國際性運動競技的方式,期能達到鍛鍊健全體格、培養高尚道德,並建立起國際間 的友誼,進而創造幸福和平的大同世界之目的(湯銘新,1981)。

柔道運動項目開始在世界發光發熱始於 1956 年東京舉辦第一屆世界柔道錦標 賽(女子 1980 年開始舉辦),1964 年日本東京舉辦第 18 屆奧運會,男子柔道列為 正式比賽項目,1992 年巴塞隆納奧運會女子柔道亦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張維志,

2009)。由上述資料可以得知柔道運動是已受到世界各國所重視,並已成為國際熱 門運動賽事。

二、柔道運動在台的發展

西元1985因滿清政府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柔道運動就是在這個時期傳入台 灣。當嘉納治五郎在日本創立柔道運動後,為使柔道運動能夠推廣為全民運動, 將其 往下紮根,便將柔道運動推廣至學校課程當中, 經過一連串努力後1931年柔道運動成 為必修課程之一, 奠定柔道運動於日本深厚之基礎(施佩均,2009)。日本是非常重 視運動的國家,台灣接受他們的統治之後,也積極在台海提倡各種運動。早期日人在台 提倡的運動項目,偏重於軍人及警察所必備的練武功夫,如弓箭、騎馬、相撲及傳統的 柔道、棒球、田徑運動、軟式網球等等。日人據台之前,台灣的體育除一些老百姓,以 自衛為目的學習國術外,並沒有其他有系統之近代體育存在。日人佔領台灣之後,一些 運動自然由日本傳到台灣(陳信安,1999)。

日據時代時期,隨總督府而進駐臺灣的日本警察, 藉機鼓勵臺灣人民學習柔道運 動, 成為臺灣柔道發展初期「種子教官」。日據時期臺灣柔道運動因在學校課程中有 必修課外, 民間與官方有武德館、武德殿等訓練場所提供練習,在台灣為柔道運動奠 定基礎。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政府為了避免台灣反日情緒再度高漲,因而實施 所謂的皇民政策,將台灣是為本島的一部份,而並非只是殖民地。因此台灣人有機會至 日本內地留學,在學校或講道館裡學柔道,這使柔道得以在台灣紮下穩固的根基(呂耀 宗,2001)。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台灣回歸中國政府,因為當時認知上的差異,造 成了無法挽回的遺憾,228事件。民國38年國共內戰,國民黨戰敗,蔣介石退守台灣,

統治上實施中國話,嚴禁說母語及日語,有關與日本的事物受到抵制,臺灣社會教育之 主要任務為移除日本殖民地教育之影響, 柔道運動以是排日項目之一。

呂耀宗(2001)提到無人提倡柔道,於是柔道運動慢慢的沒落。在日據時代柔道運 動傳入臺灣之初, 因柔道運動練習技巧性高, 在技術層面上臺灣人仍遠差於日本人。

但由於柔道運動在日據時期在臺灣本土已有相當的發展,柔道人口也有相當的數量, 在 此階段臺灣柔道運動有相當成熟度。這樣沒落的情形一直到有「台灣柔道之父」之稱呼 的黃滄浪先生,由日本學成歸國,便展開柔道運動的推廣。柔道運動才慢慢受到民眾的

重視,進而逐漸普及,甚至成為日後台灣警察養成教育中的必修的技能。台灣柔道之父 黃滄浪先生與諸位柔道前輩歷盡艱辛奔走下於1953年10月30日正式成立臺灣省柔道協 會,並於1954年第九屆台灣省運動會將柔道列入正式比賽項目(呂耀宗,2001)。此後,

臺灣省柔道協會陸續舉辦各層級運動賽會,來吸引更多人參與,其中國內大型賽會以全 國中正盃和台灣區柔道錦標賽更是選手必爭之地。

第二節 運動參與動機理論與相關研究

一、參與動機的意義:

「動機」這個概念是由伍德沃斯(R.Woodworth)於1918 年率先引入心理學,他 把動機視為決定行為的內在動力(孟昭蘭,2002)。動機(motivation)一詞,源於拉 丁語動詞「Movers」的字根,意思是(move),隱含著「運動」(movement)或「激 發」 (activation),表示動機被高度引發的狀態 (Willis & Campbell,1992;1997);意 指to motive(激動)或 to set in motion(引起動作),是一種與需要有關且有目的的行 為(陳顯宗、戴遐齡,1994)。根據張春興(1989)指出,一般而言是指個體活動, 維

Maehr、Meyer

(1997)

指出動機乃是可使個體充滿精力、具有方向性、並使個體保持行 為或維持活動的一種內在狀態。

Robbins

(1997)

學者 動機的定義 多稱此類動機為「驅力」(drive),而稱心理性(或社會性)的動機為「動機」(motive),

(接前頁)

合而言之,則統稱之為「動機」(motivation)。

(二)心理性動機:

心理性動機係指一切非以生理變化所形成的需要為基礎的動機而言。在這個原則 下,心理性動機包含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較為原始的三種驅力,即好奇、探索與操弄。

屬於這個層次的心理性動機,雖已超越生理性基礎的限制,但仍具較為原始,不含社會 性的意義。另一層次包括人類特有的成就動機與親和動機,屬於這個層次的動機,完全 是經學習獲得的,而且都與別人有關,所以具有社會意義。在運動心理學範圍內,探討 動機的研究,多與成就動機有關。至於親合動機(affiliation motive)係指人類社會中一 種需要與人親近的內在驅力,在運動心理學範圍大多數與團隊凝聚力有關的心理研究。

有人把動機分為生理性動機與心理性動機以外,張春興、林清山(1985)則把動 機分為內發動機與外誘動機,認為此分類方法具有教育意義。

(一)內發動機:

所謂內發動機是指某些行為動力是個體自動自發,內發動機未必是與生俱來的,

也可以經由學習歷程養成。凡是屬於習慣、嗜好之類的行為活動,其動機都是學來的 內發性的。看武俠小說及信宗教兩種行為動機,都可以說是內發的,由內在力量促動 行為。

(二)外誘動機:

所謂外誘動機,是指環境中刺激的外在力量促動個體的行為。最常見的就是學校 採用考試、計分、排名次、發獎品等,有意造成迫使學生不得不讀書或不敢不讀書的 環境氣氛;在此種情形下學生讀書行為的動機,就是外誘動機。

三、參與動機相關理論:

從以上的論述來看,參與動機定義及種類會隨著每個人自我能力感受及需求目標而 有所不同,因此關於動機的概念極為複雜,而且也無法直接觀察測量,許多研究學者所 提出的動機理論概念與取向,也不盡相同。茲就國內外之文獻,整理出以下幾個關於參 與動機之理論, 探討及瞭解學童可能的參與動機,作為本研究有關動機的理論依據。

(一) 社會交換理論(Conceptaul model of sport drawl, Smith 1986):

此派理論為主要關係是一連串的社會交換, 當行動者認定行為所帶來的獎賞勝過 付出的成本時, 行為才會繼續。換言之, 將人與人之間的活動, 視為一種利益的過 程, 當運動參與者認為參與運動時能帶來比付出成本還高時,會持續參與動機。行為 的動機是希望正面經驗的機會達到最大, 而負面經驗的機會減至最小,如果正面經驗 的機會逐漸減少,那從運動團隊退隊的行為就會出現。以認知、情感的模式,主張社會

此派理論為主要關係是一連串的社會交換, 當行動者認定行為所帶來的獎賞勝過 付出的成本時, 行為才會繼續。換言之, 將人與人之間的活動, 視為一種利益的過 程, 當運動參與者認為參與運動時能帶來比付出成本還高時,會持續參與動機。行為 的動機是希望正面經驗的機會達到最大, 而負面經驗的機會減至最小,如果正面經驗 的機會逐漸減少,那從運動團隊退隊的行為就會出現。以認知、情感的模式,主張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