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現行稅捐優惠規定之操作
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
(一)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第 23 條、第 24 條
(二)申請對象 中華民國國民
(三)要件 1、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中華民國法律取得並登記取專 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
2、其提供或出售之專利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專利權之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之公司 所營事業相關。
(2)購置或被授權使用專利權之公司,其專利權之使用,
以供公司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 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
(3)提供或出售專利權之價款,須符合客觀公正之市場行情 資訊。
(四)申請程序 1、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1)主管機關:依提供或出售的對象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網際網路業:經濟部工 業局 其他行業:該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檢附文件:
(a)發明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b)專利證書(含申請專利範圍)影本一份。
(c)專利權授權或讓與合約書影本一份。
(d)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之授權或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
2、申請核定可抵減稅額
(1)主管機關: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2)檢附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
(五)效果 權利金或所得之收入,百分之 50 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十、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提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2 條、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6 條
(一)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2 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6 條
(二)申請對象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三)要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者。
(2)、依經濟部所定辦法,於實行投資後報請經濟部准予備 查者。
2、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以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 外投資事業百分之 20 以上者為限。
(四)申請程序 1、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2、申請抵減時
(1)主管機關: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2)時間:
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3)檢具文件:
(a)核准或備查文件 (b)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
(五)效果 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 20 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
限制:
投資損失之充抵,應以損失實現並能提供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當 地政府核准減資或清算之證明文件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 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充抵。
(六)其他 1、無損失時的處理:
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 5 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 失發生或投資損失發生經充抵後仍有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 額時,應將提撥之準備或其餘額轉作第 5 年度收益處理。
2、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的處理:
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 算清算所得時,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 年度收益處理。
3、準用之情形: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
十一、僑外投資股利所得扣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3 條
(一)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3 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 8 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8 條 (二)申請對象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三)要件 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所稱投資如下:
1、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外國人投資條例還包 括設立分公司)。
3、對前 2 項所投資事業提供 1 年期以上貸款。
(四)申請程序 申請投資:
1、主管機關:經濟部 2、檢附文件:
(1)投資申請書
(2)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
(五)效果 取得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 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 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 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 定。
(六)其他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 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並擔任該事業之董事、監察 人或經理人者,如因經營或管理其投資事業需要,於一課稅年 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超過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 183 天時,其自該事業所分配之股利,亦得適用。
十二、公司轉投資土地增值稅記存: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
(一)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至第 37 條
(二)申請對象 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三)要件 1、公司為調整事業經營,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
(a)主管機關:該管登記機關。
(b)檢附文件:
管轄稽徵機關核發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3、申請核發公司轉投資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完成證明:
(1)主管機關:原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
(2)時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一年內。
(3)檢附文件:
(a)持有該投資事業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證明文 (b)投資事業生產原產品或提供原勞務為主,或投資事業生產
之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附加價值率較原生產之產品或提供 勞務之附加價值率為高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效果 該土地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按其轉投資之股權比例予以記 存。
(六)其他 須補繳之情形:
公司持有投資事業之股權低於百分之 40,或其投資之事業將 該土地再移轉,或未能繼續以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提 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
十三、公司遷廠而出售或移轉原工廠用地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
率課徵
(一)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7 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
(二)申請對象 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三)要件 1、因下列原因之一,遷廠130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
(1)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 使用規定者。
(2)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 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3)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2、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
(四)申請程序 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經濟部核定後,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1、購妥遷廠用地之證明及原有工廠核准設廠面積等證明文 件。
2、依要件 1、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原有工廠之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依要件 2、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主管機關核 准文件。
依要件 3、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主管機關輔導 遷廠文件。
(五)效果 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 低級距稅率徵收。
(六)其他 須補繳之情形:
遷建工廠後 3 年內131,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 前出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 依法補徵之。
十四、員工分紅入股依面額課徵所得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9 條之 1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 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十五、個人、營利事業以專利或專門技術作價認股延緩課徵所得稅:促進產
130 指公司經直轄市或縣 (市) 工業主管機關認定其確依遷廠計畫書遷移至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及開發之工業區內之用地,且繼續生產相同工 業類別之產品。
131自公司領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次日起算。
業升級條例第 19 條之 2
(一)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9 條之 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之 1 至之 6
(二)申請對象 個人、營利事業132
(三)要件 93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133或專 門技術134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
經經濟部認定符合下列規定:
1、所投資之公司經經濟部認定屬新興產業,且其所取得之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以供自行使用者為限。
2、作價認股之股份應達該次認股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 20 以上,且該次作價認股之股東人數不得超過 5 人。
(四)申請程序 1、認定新興產業及專利權或專門技術(由被投資公司申請):
(1)主管機關: 經濟部 (2)檢具文件:
(a)屬新設公司者:設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屬增資之公司者: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
(b)公司產品或服務之說明文件。
(c)當次認股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包括 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總額、取得對價種類及方式。
2、被投資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投資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132 指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4 項所定營利事業及第四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 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 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 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133 應依國內或國外相關專利權法律取得並登記。
134 其範圍如下:
一、依國內或國外相關著作權法律享有之著作權。
二、依國內或國外相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律取得之電路布局權。
三、依國內或國外相關植物品種保護法律取得之植物品種權。
四、依國內或國外相關營業秘密法律享有之營業秘密。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專門技術者。
結算申報時,一併辦理申報:
(1)經濟部核發之新興產業及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認定證明。
(2)董事會議事錄。
(3)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包括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作價總額及取得對價種類及方式。
(4)決定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總額及取得對價所據以評估 參採之文件資料及合理性說明書。
(5)適用作價認股股東人數達 2 人以上者,應附送個別股東是 否選擇延緩課徵所得稅之聲明書。
(5)適用作價認股股東人數達 2 人以上者,應附送個別股東是 否選擇延緩課徵所得稅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