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最低稅負制對於稅捐優惠之衝擊
3. 財政部見解:
財政部 95.8.17 台財稅字第 09500367140 號264 採取投資策略發生地為「固 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認定標準,並排除基金型態之法人為適用範圍。
(二) 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標準:
外資也反映,既然最低稅負是從 2006 年起實施,股票取得成本的計算時點,應 以 2005 年底的股價為取得成本,而不宜追溯既往。但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 則規定,是以實際取得股票的價格為成本,投資獲利要繳的稅額便很可觀。引發外 資將股票轉讓海外關係企業,例如飛利浦集團將台
灣飛利浦持有的台積電股票共計 192 萬張,全數移轉給荷蘭母公司,媒體報導台灣 飛利浦轉讓持股獲利 1,201 億元,除了繳納 3.6 億元證交稅之外,上千億元的售股
264 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如投資 策略係由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決定,國內證券商或其他受託買賣機構僅係接受該境外外國機 構投資人之指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而保管機構僅接受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委託辦理有關證 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買賣交割事宜者,該國內證券商、受託買賣機構或保管機構,
尚不構成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如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其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所得,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免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該總機構於境 外募集不特定多數大眾之資金成立基金,並登記為基金型態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法買賣 國內有價證券之所得,非屬該總機構之所得部分,免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 業代理人併計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該總機構登記 為非基金型態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法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所得,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併計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但 該總機構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資金,屬來自該總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外與客戶簽訂委託買賣、代 客操作、信託契約或以其他方式所取得非屬總機構之資金部分,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損益,非 屬該總機構之損益,免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併計申報繳納所得基 本稅額。
四、第三點之國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於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 額時,應提供其國外總機構所在地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足資證明應歸屬該總機構損益之財務報 告,並檢附該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委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簽證會計師簽證之依 我國稅法規定調整計算之明細表,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收益全數免稅,更無繳納最低稅負的問題,節稅金額高達 120 億元。
(三) 未上市證券交易所得對自然人、法人適用結果不同:
法人投資上市證券與期貨的交易所得,將納入最低稅負,而自然人投資則否,
不同課稅主體有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六、小結:
財政部規劃估計企業適用最低稅負制者有 5400 家,一年增加稅收約 186 億元;個人適用最低稅負制者、最多 1000 人,稅收約增加 100 億元。
另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證券交易所得部分都將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的稅 基。產業界認為海外獲利匯回要被課最低稅負,因此不僅已設立營運總部的 企業匯回海外獲利意願下降,連有意申請營運總部的廠商,也放緩腳步。此 對經濟部的產業政策有一定影響,
大體而言,目前高科技產業的稅率約 11%,位在科學園區內的公司更僅 有 1~3%,而傳統產業的有效稅率為 15%,實施最低稅負制後,租稅負擔在 高科技業與傳統產業間的差距將被拉近,達成公平競爭,但對高科技業者而 言,稅負提高可能對股價有不利的影響265。
參、個人最低稅負制:
一、概論:
(一)個人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目的:
關於個人最低稅負制,其立法目的有二:一為矯正因過度優惠所造成之課稅不公,
確保財政收入266;二為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僅對企業採取最低稅負制無法發揮其實效 性。關於此二立法目的,茲分別析述如下:
265 資料來源: http://stock.yam.com/rsh/article.php/385451。最後瀏覽日,2006 / 12 / 31。
266關於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目的已如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規定:「為維護租稅公平,
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