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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模型檔案之著作權保護分析

第三章 3D 模型檔案之著作權分析

第二節 3D 模型檔案之著作權保護分析

本節中將討論依據前述之我國法及美國法,3D 模型檔案到底有無可能受到 著作權之保護。

第一項 具原創性之著作 一、 著作

如前所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亦即需為直接且 獨立的被人類所創作。於 3D 模型檔案為製作人在 3D 繪圖軟體中自行獨立創作 的情形,該檔案理應符合此一要求,然而若 3D 模型檔案是利用 3D 掃描機掃瞄 所得,則其製作過程中唯一有人力參予之部分,可能僅為按下開始的按鍵。以此 種方式製作之 3D 模型檔案究竟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自動化製造產品,抑或是屬 於人類精神上之創作而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乃生爭議。本文認為,其應可 與使用相機拍攝所得之相片類比,若 3D 掃描機如同相機一般,僅為人類創作的 輔助工具,此時仍有可能具有人類的精神作用力在其中,仍可能主張著作權。美

體情形個案認定。」

175 參閱章忠信,同前註 168,頁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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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 案的判決中指出,若相 片是真實世界中物品之「單純機械性重製物」(mere mechanical reproduction) , 因此並不可受著作權保護176。但是,若相片對系爭主題的原創性描繪有反映出攝

176 See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 111 U.S. 53, 59 (1884).

177 See Mottley, supra note 147, at 158;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supra note 176, 111 U.S. at 59-60 (1884).

178 See Swanson, supra note 12, at 489.

179 See Dolinsky, supra note 148, at 642.

180 即同我國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款之美術著作、圖形著作。

181 See Swanson, supra note 12, at 488;Lucas S. Osborn, Of PhDs, Pirates, and the Public: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echnology and the Arts, 1 TEX.A&ML.REV. 811, 825 (2014).

182 17 U.S.C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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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中之 3D 模型,藉以表達其概念,自是可被作為一個 PGS 著作而受保護183。 故 3D 模型檔案中的 3D 模型,應可以美國法上的 PGS 著作(等同我國法上之美 術、圖形著作184)受到保護。

而就 3D 模型檔案之程式碼部分,有論者認為其是類似於電腦程式中的程式 碼部分,其中具原創性的表達部分,是得以語文著作保護185,另有論者認為此種 情形與電腦程式的情況不同,而是較類似於電子書以及 MP3 檔案之情形,單純 將某一著作轉換為數位格式並不會變更其著作的種類186。此部分目前尚有爭議,

且由於牽涉電腦程式之技術性細節,本文將不予討論。

二、 原創性

3D 模型檔案是否為具原創性,與其不同的製作方式的不同有緊密的關聯性。

按 3D 模型檔案至少可以兩種方式製作: 第一是直接在 3D 繪圖軟體中製作ㄧ個 3D 物品的樣子(就像在小畫家等電腦程式中製作 2D 的圖畫一樣);另一種方式則 是使用 3D 掃描機掃描某一物品,使電腦製作該 3D 模型檔案。

(一) 自行利用 3D 繪圖軟體製作之 3D 模型檔案

著作人直接在 3D 繪圖軟體中繪製 3D 模型之方式製作 3D 模型檔案,與畫 家在畫布上描繪出某一物品的圖畫之情形相類似,著作人無可避免的會注入其個 人特色於作品之中187

1. 獨立創作(原始性)

如同一般繪畫之情形,以此種方式製作之 3D 模型檔案原則上係「獨立」為 該作品之創作188。另外,由於著作權之保護不需要如專利權所要求之獨一無二、

獨創性或是新穎性要件,僅要求非抄襲而獨立的創作即可,故即使某一獨立創作 之 3D 模型檔案與另一既存著作間具有相當程度的相似性,只要該相似性是偶然 的,而非抄襲的結果時,該 3D 模型檔案仍可受著作權保護。

2. 最低程度之創意(創作性)

在 3D 繪圖軟體中自行獨立創作的 3D 模型檔案,通常會包含最低程度的創

183 See Haritha Dasari, Assess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Infringement Issues Involved with 3D Printing and Scanning, 1 AIPLA Q.J. 279, 289 (2013); Osborn, supra note 181, at 825-26.

184 參閱章忠信,同前註 168,頁 23。

185 See Osborn, supra note 181, at 825-26; Dasari, supra note 183, at 290.

186 See Pedro Malaquias, The 3D Printing Revolution: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alysis 14 (August 8, 2014),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2495416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2495416.

187 See Osborn, supra note 181, at 827.

188 See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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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因為其創作者之創意會表現於完成的 3D 模型檔案。另外,以此方式製作某 一既存物品(例如一把槌子)的 3D 模型檔案時,製作者多少會加入一些其自己的 創意於其中,就如同畫家在素描某一既存物品,使其完整的重現於畫紙上時,多 少會將其個性反應於其中一樣。依此方式製作之 3D 模型檔案之創作性,可能會 在與其真實物品的些許不同,例如輪廓、線條、修飾、色彩陰影等處顯現189

然而,某些 3D 繪圖軟體具有協助使用者製作基於原物品之規格的精確的邊 線以及角度,或是提供使用者只需些微改變之預設的形狀等功能。在這些情形中,

這些 3D 繪圖軟體的使用者對於其所作成的 3D 模型檔案之製作,並無注入任何 創意於其中,故不具有創作性。例如在很多情況中,著作人會利用「模塊庫」(block library)或是「範例檔案」(template files)來創作。所謂「範例檔案」是可被自由 下載並調整之設計及形狀,其乃用以協助 3D 模型檔案的創作。「模塊庫」則包 含了大量的範例檔案,可節省使用者找尋其製作其最終成品所需之基本素材的時 間。單純使用而未修改「模塊庫」中之「範例檔案」所製成之 3D 模型檔案,將 會因使用者未注入任何創意於其中,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另外,模塊庫中之範例 檔案通常並不具原創性,因為其所提供的僅為最基本之形狀,類似於不受著作權 保護之文字、詞句,使模塊庫的製作者獨占這些最基本的形狀將對於文化、科技 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有違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190

綜上所述,就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之 3D 模型檔案是否具有原創性之問題,

法院可能需要個案評估之191

無論是完全自行設計所得或是變更模塊庫中的範例檔案所得之著作,3D 繪 圖軟體的使用者在製作 3D 模型檔案時,皆必須按 3D 繪圖軟體所提供之功能做 出設計選擇。一般而言,使用者在作出這些改變行為時,都會有非實用性或審美 之動機,此時通常都會符合最低程度的創意的要件192

(二) 利用 3D 掃描機掃描所得之 3D 模型檔案

有論者認為在此一情形中係較類似於使用 2D 掃描機掃瞄平面文字或圖形等 著作之情形,由 3D 掃描機完成了所有的工作,而並無人類創意構思介入,故以 此方式製作之 3D 模型檔案並不具原創性。惟 3D 掃描科技在現實運作上仍會涉 及許多人為之操作,非如 2D 掃描已可近乎全自動機械化運作,故仍有人類創意 之挹注可能,並考量 3D 列印科技之發展,若將其與 2D 掃描類比,將大大的減 少以此種方式製作之 3D 模型檔案留受著作權保護之空間,故本文認為利用 3D

189 See Osborn, supra note 181, at 828-29.; Lucas S. Osborn, Regulating Three-Dimensional Printing:

The Converging World of Bits and Atoms, 51 SAN DIEGO L.REV. 553, 590-91 (2014).

190 See Dasari, supra note 183, at 293-94.

191 See id. at 829.

192 See id. at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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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機掃瞄製作 3D 模型檔案此一情形,應以攝影為類比較佳193。 1. 獨立創作(原始性)

有論者認為若是以 3D 掃描機掃描物品,則可能無法符合獨立創作之要求,

因為由於 3D 掃描機實際上精確的測量其掃描的物品之規格,以製作出一個 3D 模型檔案,該檔案與 3D 掃描機所掃描的物品,其相似性並非偶然的,而是重製 行為的結果,故不符合獨立創作之要件194。除此之外,由於使用 3D 掃描機製作 3D 模型檔案的動機,多是為重製某一既存物品,故依此方式製作之 3D 模型檔 案通常都非獨立創作的論點,因此更被強化。

然而,本文以為此情形其實類似於攝影,攝影師利用攝影機拍攝某一物品時,

其亦是精確的將該物品的外觀重現於完成之相片中,而相片中之物品與被拍攝之 物品間的相似性亦非偶然,然而,當攝影師選擇按下相機按鈕時,攝影師便「獨 立的」創作攝影著作,只要並非單純的抄襲行為,其並不會因此直接被認為並非 獨立創作而無法獲得著作權之保護,而是接著視其拍攝之決定是否具有最低程度 之創作性而定。相同的,在按下 3D 掃描機的開始掃描鍵時,使用者同樣可能被 視為「獨立」實施掃描行為,而接著視其掃描之決定是否具有最低程度之創作性 決定其是否得受著作權之保護195

2. 最低程度的創意(創意性)

透過 3D 掃描機,消費者得輕鬆的簡化製作與原實體物品相同的 3D 模型檔 案的過程。然而,依此方式做成之 3D 模型檔案,是否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存 有爭議。

由於不同的掃描機種類會需要不同程度的使用者操作協助,且在實體物品的 數位化之結果上有不同程度的精確性,操作者所貢獻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196。於 自動化程度最為極端之某些掃描機,其會機械化的掃描一個物品,並預設將完成 之圖像自動而不需人為操作的轉換為 3D 模型檔案。而在另一方面之極端情形,

某些 3D 掃描機在掃描裝置的擺設定位上需要大量的人為操作,並須手動調整掃 描完成的 3D 模型檔案。另外其他介於其中的技術,要求不同程度之人為協助來 將 3D 物品轉換為 3D 模型檔案197

然而如前所述,無論是我國或美國之現行著作權法已不採「辛勤原則」,故 前述使用 3D 掃描機製作 3D 模型檔案時所需之人為技術性操作,可能尚無法達

193 See Osborn, supra note 181, at 827-28.

194 See Dolinsky, supra note 148, at 645.

195 See Osborn, supra note 181, at 827-28.

196 See Dasari, supra note 183, at 299.

197 See id.

44 之 Mannion v. Coors Brewing Co.之判決,將攝影著作區分為三類,而分別討論各 類著作之原創性認定標準200。第一種為原物重現攝影著作(rendition),此種著作 之原創性乃表現於著作人關於前述之攝影技巧的運用,此種攝影著作其原創性之 展現而可受保護的部分,並非其描述的事物,而是描述事物的方式201。就此,2009 年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 Schrock v. Learning Curve International, Inc.案表示只 要該著作呈現與其所拍攝之物有所區別的「表達差異」(distinguishable expressive variations)即可,即著作人結合其藝術與專業技術的選擇,使其拍攝的相片具有 充分之個人創意的表達202。第二種為瞬間捕捉攝影著作(timing),其原創性表現 於其在恰當時間、地點作出攝影選擇之價值203。第三種則為主題創造攝影著作

44 之 Mannion v. Coors Brewing Co.之判決,將攝影著作區分為三類,而分別討論各 類著作之原創性認定標準200。第一種為原物重現攝影著作(rendition),此種著作 之原創性乃表現於著作人關於前述之攝影技巧的運用,此種攝影著作其原創性之 展現而可受保護的部分,並非其描述的事物,而是描述事物的方式201。就此,2009 年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 Schrock v. Learning Curve International, Inc.案表示只 要該著作呈現與其所拍攝之物有所區別的「表達差異」(distinguishable expressive variations)即可,即著作人結合其藝術與專業技術的選擇,使其拍攝的相片具有 充分之個人創意的表達202。第二種為瞬間捕捉攝影著作(timing),其原創性表現 於其在恰當時間、地點作出攝影選擇之價值203。第三種則為主題創造攝影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