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ISP 之間接侵權行為及其抗辯

第四章 著作權人之權利保護與侵權行為

第四節 ISP 之間接侵權行為及其抗辯

308 SeeALEX CASTLE,WARHAMMER AT WAR:HOW HOME 3DPRINTERS ARE DISRUPTING MINIATURE GAMING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tested.com/art/makers/452866-how-home-3d-printers-are-disrupting-miniature-gaming/

(last visited 2016.7.7).

309 See Dasari, supra note 183, at 315.

73

除了直接侵權行為外,3D 列印的過程中亦可能有間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本 章將討論間接侵權行為之態樣與責任,並討論如 Shapeways 及 Thingiverse 等與 3D 列印的發展有重大關聯的 ISP,是否可能需負間接侵權行為責任,以及介紹 使其可能得主張免責抗辯之責任避風港規定。

第一項 間接侵權行為之態樣 一、 間接侵權行為責任

美國著作權法對於間接侵權行為責任並無明文之規定,惟案例法上發展出三 種不同的間接侵權行為責任,分別是輔助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代理侵 權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以及誘引侵權責任(inducement liability)。

所謂「輔助侵權責任」,依 Gershwin Pub. Corp.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

Inc.判決之見解,係指被告雖無親自為直接之侵害行為,惟若被告對該直接侵權

行為知情,並且誘使、導致或對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有實質貢獻,則仍需負侵權 責任310。另外,此一侵權責任成立之前提為直接侵權行為存在311

「代理侵權責任」,依 Shapiro, Bernstein & Co. v. H. L. Green Co.判決之見解,

係指雖非被告自己親自為直接之侵害行為,惟被告有權力和能力控制直接侵權行 為的發生,而藉由拒絕制止或限制侵權行為的發生,從該直接侵權行為中獲取經 濟利益而產生的侵權責任312,此一侵權責任也必須以直接侵權行為存在為前提313, 但不問對於直接侵權行為是否知情,均應負責314。另外,認定何種利益可被視為

「直接」,以及如何可被認為是具有「監督的能力」以符合輔助侵權責任的要件,

需要個案之判斷315

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Grokster 案中創設了「誘引侵權責任」,其指出 裝置之銷售者若經證明係以明確的言語或行為,或展現其他協助侵權的積極目的 而散布該裝置者,應為他人之侵權行為負責316

而我國民法之侵權行為責任則無此種區分,只要加害人之作為與不作為行為 和被害人之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並符合其他侵權行為之要件,無論該加害人 是以何種行為樣態侵害被害人之權利,皆需負我國民法的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侵

310 See Gershwin Pub. Corp.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 Inc., 443 F.2d 1159, 1162 (2d Cir.

1971).

311 See Sony Corp. of America, 464 U.S. at 434-35.

312 See Shapiro, Bernstein & Co. v. H. L. Green Co., 316 F.2d 304, 307-308 (2d Cir.1963).

313 See Sony Corp. of America, 464 U.S. at 434-35.

314 See Shapiro, Bernstein & Co., 316 F.2d at 307.

315 See Preeta Reddy, The Legal Dimension of 3D Printing: Analyzing Secondary Liability in Additive Layer Manufacturing, 16COLUM.SCI.&TECH.L.REV. 222, 239 (2014).

316 See MGM, et al., 545 U.S. at 936-37.

74

二、 Thingiverse 與 Shapeways 等網站

如上一節所述,利用 3D 列印科技的過程中,可能產生許多著作權直接侵權 行為。另外,由於 3D 列印科技涉及實體物品的數位化,而其數位化後的成品,

即 3D 模型檔案以及 3D 列印用檔案,得自由透過網路傳輸科技散布世界各地,

取得這些檔案者亦得以 3D 列印技術再現此一實體物品,故可預見的,3D 列印 科技將造成大量的著作權侵害行為產生。在此同時,一些供人上傳及分享 3D 模 型檔案以及 3D 列印用檔案的網站陸續出現。某些網站,像是 Thingiverse,乃以 一個線上論壇的型式運作,熱中 3D 列印的玩家以及愛好者們得在此一網站上自

319 See Charles W. Finocchiaro, Personal factory or catalyst for piracy? The hype, hysteria, and hard realities of consumer 3-D printing, 31 CADOZO ARTS &ENT.L.J. 473, 495 (2013); Swanson, supra note 12, at 494.

320 See Finocchiaro, supra note 319, at 499.

75

這些網站可能沒有直接的為著作權侵害行為,惟其依使用者要求提供資訊儲 存之服務,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321,其便利 3D 列印相關產品的散布及重製,可 能有構成前述美國法上之間接侵權責任之虞。於代理侵權責任,若適用 Shapiro,

Bernstein & Co 案之測試,法院將必須評估這些網站是否就允許其使用者上傳具

侵權性之 3D 模型檔案或是 3D 列印用檔案於其網站上,而取得了直接的經濟上 利益,以及這些網站是否可以監督被上傳的內容。論者有認為這些網站自使用者 上傳的這些檔案中是有獲得直接的經濟上利益,因為其增加了其網站中的內容,

因而吸引更多該網站的使用者,而增加了該網站的廣告收益,而就 Shapeways 的情形其更是直接從在其網站上設置網路商店之店家處獲得利益322

另外於輔助侵權責任,這些網站若能證明其對於侵權行為的特定案例沒有知 情,且其並沒有試圖鼓勵其使用者上傳具侵權性之 3D 模型檔案或是 3D 列印用 檔案於其網站上,則其被認定需負輔助侵權責任之可能性將大大的降低。然而,

這些網站不太可能得為如此之主張323。例如在 Thingiverse 的網頁上充斥著各種 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之 3D 模型檔案及 3D 列印用檔案,其甚至設置名為「Scans

& Replicas」324、「Signs & Logos」325的分類區塊。使用者可以在這些網頁上接近 使用許多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 3D 模型檔案,例如漫威公司旗下的漫畫腳色—

綠巨人浩克326、美國隊長327等。最後,就誘引侵權責任,由於 Thingiverse 與 Shapeways 皆非裝置販售者,故並不構成此種間接侵權責任。

而在我國法上,這些網站可能於其使用者之行為構成著作權侵害行為時,遭 著作權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與其使用者連帶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並且就著作權侵害行為之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乃有舉證責任 之特別規定。

第二項 責任避風港—「通知/取下」機制 一、 基礎規範

(一) 美國法之規定

對於 Thingiverse 及 Shapeways 這些提供網路儲存空間給其使用者儲存 3D 模

321 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9 款第 3 目;美國 DMCA 第 512 條 c 項。

322 See Reddy, supra note 315, at 239.

323 See id. at 240.

324 詳參 http://www.thingiverse.com/explore/newest/art/scans-and-replicas/page:1 (最後流覽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325 詳參 http://www.thingiverse.com/explore/newest/art/signs-and-logos (最後流覽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326 詳參 http://www.thingiverse.com/thing:1419731 (最後流覽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327 詳參 http://www.thingiverse.com/thing:1416746 (最後流覽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76

型檔案及 3D 列印用檔案的 ISP,美國國會在 1998 年制訂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 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第 512 條(c)提供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與限制禁制令救濟之「責任避風港」規定。此規定主要是因為美國國會了解到這

328 See Matthew Adam Susson, Watch the World “Burn”: Copyright, Micropatent and the Emergence of 3D Printing 43 (April. 18, 2013),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2253109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2253109.

329 See H.R. Rep. No. 105-551, pt. 2, at 53 (1998).

330 17 U.S.C. 512(i); 林利芝,責任避風港適用之研究—以學術網路為例,台灣法學雜誌,165 期,

頁 15,2010 年 12 月。

331 17 U.S.C. 512(c).

77

訴訟332

(二) 我國法之規定

我國法對於 ISP 的責任避風港規定乃規定於著作權法第 6 章之 1,其與前述 美國法之規定大至相同。如同 Thingiverse 以及 Shapeways 等提供網路儲存空間 給其使用者儲存之 ISP,應可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9 款第 3 目之「資訊 儲存服務提供者」之定義。而這些 ISP 若希望獲得責任避風港規定之保護,其前 提必須符合第 90 條之 4 門檻要件,即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告知使用者「著作權 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二)告知「三振條款」333,(三)設立侵權通 知聯繫窗口,以及(四)執行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在符合前述門檻要件後,此種 ISP,尚需符合同法第 90 條之 7,類似於 DMCA 第 512 條(c)民事責任免責規定的要求,始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設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二)未直接自使用者 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以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 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 「通知/取下」機制

上述美國法之 DMCA 第 512 條(c)(3)要求提供資訊儲存服務的 ISP 在收到接 獲侵權通知(takedown notice)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 或相關資訊,當 ISP 接獲依據法定有效之侵權通知而刪除或禁止對該項資料之近 用後,無論該資訊最後是否被確認為係侵害著作權之資訊,ISP 對前述之行為均 不需負擔任何責任,惟其應將系爭侵權通知轉告使用人,如使用人為相反之通知 者,則 ISP 應轉告著作權人。著作權人若於收到該相反之通知而未於十至十四個 工作天內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者,ISP 應回復原先刪除或禁止近用之資料,

此即所謂「反對通知及回復(counter-notice and put back)」之程序334。因此,ISP 就像是檔案上傳者與著作權人間的「公正信使」。然而,於「提出抗議人(通常為 著作權人)不願意在願受偽證罪處罰的前提下表示其為經授權之著作權人代表,

且善意信賴該資料是未經授權」時,服務提供者不需要回應 DMCA 之抗議函。

此處之「願受偽證罪之處罰」的要求,至少理論上來說,確保主張著作權者在發 出一份無謂的侵權通知前能三思335。以上即為美國法下之「通知/取下」機制。

332 See id.

333 指我國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網路服務提供者若欲主張責任免除,需以契約、

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 務。

334 參閱章忠信,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簡介,萬國法律,頁 34-35,1999 年 10 月。

335 See Susson supra note 328, at 35.

78

而在我國法中「通知/取下」機制的規定,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10 規 定,ISP 於以下兩種情形,得移除或禁止近用涉嫌侵權之內容,而對使用者無需 負責: (一)依同法第 90 條之 6 至 90 條之 8 的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另外,特別針對 ISP 中如同 Thingvierse 以及 Shapeways 等的資訊儲存服務 提供者,在其移除系爭資訊或內容後的後續處理程序,我國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有相關規定。其於該條第 1 項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 90 條之 7 第 3 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 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覆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 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接著,依同條 第 3 項,「資訊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覆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

另外,特別針對 ISP 中如同 Thingvierse 以及 Shapeways 等的資訊儲存服務 提供者,在其移除系爭資訊或內容後的後續處理程序,我國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有相關規定。其於該條第 1 項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 90 條之 7 第 3 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 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覆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 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接著,依同條 第 3 項,「資訊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覆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