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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ection Act, FMIA)〉,〈禽肉製品檢驗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PPIA)〉, 將「至少同等」修改為「同等(equal to)」於美國系統,以回應 SPS 協定所訂立 之規範96。值得注意者,由於蛋類製品之規範,一直以來皆要求「同等」於美國 系統,故〈蛋製品檢驗法(Egg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EPIA)〉並未一同予以修 正97

目前,此三類產品同等效力規範之法源為《美國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 9 卷,肉製品為第 327.2 條,禽肉製品為第 381.196 條,而 蛋製品則為第 590.910 條,並分別設立評斷他國相應產品之相異措施是否已達到 與美國同等之要求標準98

機制運作

以 SPS 協定及 Codex 為機制之制定基礎,FSIS 藉由「外國肉、禽、蛋製品 食品規範系統之同等效力評估程序(Process for Evaluating the Equivalence of Foreign Meat, Poultry, and Egg Products Food Regulatory Systems)」之頒布,說明 FSIS 如何評估出口輸出國國內之食品衛生措施之同等效力。以下將先介紹該機 制的基礎概念,其次說明系統性查核機制之運作及類型,再針對實務上用以了解 出口國境內衛生管理體系之「自我評量工具(Self-Reporting Tool, SRT)」為詳細 的說明,最後做一結論。

一、基礎概念

該文件指出,同等效力之判斷係以衛生措施、規範目標以及保護水準之間的 內部關係為基礎;藉由綜合前述要素,以判斷不同食品法規系統的整體、部分或

96 Id, at 5-6.

97 Id, at 6.

98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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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衛生措施的框架99。以下將分別說明之:

(一)衛生措施

衛生措施係用以保護人類生命或健康免受涉及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引起 疾病的生物體或動物或其產品攜帶的疾病或害蟲的食源性危害100。其有許多形式

101,但不論為何者皆應遵守下列原則:須遵守 SPS 協定第 2.2 條及第 5 條之科學 證據原則102、第 2.3 條不得有專斷或不合理歧視,以及第 5 條措施必須以食品安 全危害之風險評估為基礎,即對人類生命或健康可能造成負面潛在影響之評估,

惟並未限於量化之風險評估103

同時,亦依據 SPS 委員會所制定之「落實 SPS 協定第 4 條決議」,以及 Codex 之「同等效力判斷指導原則」,規定應建立衛生措施之客觀比較基礎,得包含以 下要件:1.衛生措施之規範目標,即該措施之目的及如何達到適當的保護措施。

2.在可能與可行的情況下,衛生措施所達到之危害控制水準。3.衛生措施以科學 為基礎,包含適當情況下的質化或量化之風險評估104。此做法有助於出口會員國 了解其應提供何種證明資訊。

(二)適當保護水準

在設立適當保護水準時,SPS 協定第 2.1 條規定進口會員有權設立任何其認 為適當之保護水準,並基此建立衛生措施以消除或減少食品危害。然美國進一步 說明,即便制定食品安全危害措施須以客觀的科學及技術知識為基礎,但實際上

99 Id, par. 5, at 7.

100 Id, par. 5.1, at 7.

101 衛生措施的形式得包含:1.最終產品標準、2.產品加工做成或製造方法、3.測試、檢驗、發 證或核可程序、4.相關統計方法、5.採樣過程、6.風險分析之方法、7.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之包 裝及標示要求。Id.

102 Id, at 7-8.

103 Id.

10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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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適當的保護水準,得為客觀的或主觀的105

觀察 SPS 協定所定義之適當保護水準,係指「為保障其境內的人類、動物或 植物生命或健康而制定某一檢驗或防檢疫措施的會員所『認為適當』的保護水準。」

且即便 SPS 協定要求衛生措施必須基於科學原則及風險評估,但未限制會員如 何認定「適當保護水準」的權利。故 SPS 協定明確表示每個會員都有權「選擇」

其保護水準,甚或選擇零風險106,此時適當保護水準之設立即為社會價值的判斷;

而進口會員得決定其對肉類產品中特定「危害」的容忍度為零,並實施旨在實現 零風險的衛生措施,而科學在此僅作為證明該危害確實存有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之風險107

(三)監管目標

由於衛生措施通常係針對「特定」範圍的食品安全危害,然適當的保護水準 則是用較「廣泛」的監管或社會目標,故監管目標得作為連結衛生措施與適當保 護水準之角色,並得以量化與質化的方式描述之,以解釋「該衛生措施如何達到 其認為適當的保護水準」108

此即呼應國際條約賦予進口會員說明其設立系爭措施之義務,然監管目標在 等同效力中,僅作為公眾闡述衛生措施如何達到適當的保護水準,不應將監管目 標作為判斷同等效力之標準109

二、同等效力之判斷

FSIS 評估他國之肉、禽、蛋製品是否具備同等效力,在不同的情況下適用不 同的程序。FSIS 將同等效力之判斷分成以下 4 種類型:初始同等效力(Initial

105 Id, par. 5.2, at 8.

106 Id.

107 Id, at 8-9.

108 Id, par. 5.3, at 9.

10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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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valence)、持續同等效力之驗證(Ongoing Equivalence Verification)、恢復同 等效力(Reinstatement of Equivalence)、個別衛生措施(Individual Sanitary Measure)

110,然實以初始同等效力為基礎而加以簡化,以下分別詳述之。

(一)初始同等效力

初始同等效力判斷,係用於「初次」申請出口肉、禽或蛋製品至美國之出口 國。當出口國第一次出口肉、禽或蛋製品至美國,其主管機關須向 FSIS 下之國 際合作辦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IC)提出正式的書面要求,

請求為初步同等效力判定(initial equivalence determination)111,進而開啟同等效 力之審查流程。以下將依照第二章的分類方式,把該程序分成以下 3 部分:前置 作業、評估過程以及其他,分別說明如下。

1.前置作業

FSIS 在收到出口國之申請後,將在 10 日內回覆確認信(acknowledgement letter)112並提供有關同等效力機制之相關文件,包含指導原則以及 SRT,協助出 口國順利進行該流程。該 SRT 實為問卷性質,協助 FSIS 了解出口國境內之食品 管制之情況,內容包含以下 6 項:政府的監督(如組織與行政)、法定當局與食 品安全法規(如檢驗系統之運作、產品標準與標籤、人道處理)、衛生、政府之 HACCP 系統、化學殘餘物、微生物測試計畫113。此提供美國評斷他國之食品衛 生安全系統是否能達到相同水準之考量因素,另一方面亦能協助他國了解應如何 證明其措施已達到與美國相同之保護水準114

110 USDA-FSIS, Guideline for Countries on the 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s Equivalence Process, Equivalence Background, supra note 91, at 3.

111 Id, Types of Equivalence Determination, at 3.

112 USDA-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 DIRECTIVE, 9770.1, Nov. 19, 2014, at 2.

113 USDA, SELF-REPORTING TOOL (SRT), available at

https://www.fsis.usda.gov/wps/wcm/connect/7893547e-d0d2-4fa9-a984-fdc17228bfcd/SRT.pdf?MOD=AJPERES [hereinafter SRT].

114 USDA-FSIS, Guideline for Countries on the 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s Equivalence

(Public Health Inspection System, PHIS)繳回 SRT 及佐證資料115。PHIS 為 FSIS 所管轄之線上資料庫,出口國得直接在網頁上完成 SRT 之填寫並上傳佐證資料, 驗證查核(On-Site Verification Audit)121

在通過書面審查之後,下一步則為實地驗證查核。在該程序進行之前將先寄 發查核通知信(audit notification letter),以通知出口國主管機關查核之建議日期、

目的、範圍,並一同附上查核計畫(audit plan)122。FSIS 將派其下的國際查核員

(International Auditors)至出口國,透過客觀的證據為實地驗證查核,驗證(verify)

Process, Equivalence Background, supra note 91, at 3-4.

115 Id, at 6.

122 USDA-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 DIRECTIVE, 9770.1, Nov. 19, 2014, a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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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出口國食品安全檢驗系統,以確認該主管機關的執行、監控、整體系統的流程 確實具備同等效力123。其審查之項目包含出口國之法規範,包含法律、規則、細 則等;紀錄可能出口商之運作、檢驗結果、執行活動;審查該國之化學殘留測試 計畫、微生物測試計畫、出口國查核報告、美國其他相關進口要求(如病原體消 除、HACCP 系統計畫)124。在一般情況下,國際查核員將探訪多個地點,從中 央到地方的辦公處、可能的出口廠商(如屠宰場或加工廠商)及倉庫(包含冷藏), 以及實驗室等125。實地驗證查核完成後,FSIS 將擬一份查核初始報告,並交由該 出口國檢視並提供意見;最後 FSIS 將把出口國之意見納入考量,作成最終查核 報告126

3.其他

完成上述書面及實地審查程序後,FSIS 將在收集公眾意見之後,公布最終 同等效力之判斷結果,並將合格者列於 CFR 之上127。首先,FSIS 須為公眾通知

(Public Notification)。亦即,在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通過後,FSIS 會提議 將該申請國列入 CFR 作為具出口肉、禽、蛋製品至美國資格之國家128。由於將 修改 CFR 之內容,FSIS 須為立法提案(initial rulemaking)並刊登於聯邦公報

(Federal Register)上,同時該出口會員國則須另行提交 5 年的預測經濟資訊129。 當公報發布後,公眾得在 60 日內對於該提案提出意見130

其後,FSIS 將分析公眾評論並公布最終規則,以將合格之申請國列入 CFR,

並藉由信件通知出口國最終規則,以及如何出口肉、禽、蛋製品至美國之指示。

123 USDA-FSIS, Guideline for Countries on the 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s Equivalence Process, Equivalence Background, supra note 91, at 7-8.

124 Id.

125 Id.

126 Id.

127 Id, at 8.

128 Id.

129 Id.

130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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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規則生效後,出口國需列出達到美國食品衛生系統相同保護水準之廠商,並 將該名單提交 OIC131

以下將以統整表格呈現初始同等效力之審查流程:

初始同等效力流程 1. 出口國向 FSIS 提交判定同等效力之書面請求 2. 出口國繳交 SRT 及佐證資料

3. 文件審查 4. 實地驗證查核

5. 聯邦公報公布立法提案

6. 在聯邦公報公布同等效力最終判定結果

*資料來源:翻譯自各國食品安全檢驗局同等效力流程之指導原則(Guideline for Countries on the 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s Equivalence Process),頁 5。

往後,該合格之國家,至少在每年 5 月 18 日前向 FSIS 為年度報告,確認該 清單是否有改變,以及證明先前在清單上之廠商仍具備同等效力,有資格出口至 美國132。是以,FSIS 並非直接對出口國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證明出口國廠商具出 口至美國的資格,而係在 FSIS 認定出口國之食品規範系統具備同等效力後,仰 賴該出口國之食品規範系統為檢驗之作業。故若欲出口至美國之廠商,其須向其 國內的檢驗機關申請,並經由該檢驗機關向 FSIS 證明該廠商已達到與美國相當 之食品衛生保護水準,始能出口至美國133

往後,該合格之國家,至少在每年 5 月 18 日前向 FSIS 為年度報告,確認該 清單是否有改變,以及證明先前在清單上之廠商仍具備同等效力,有資格出口至 美國132。是以,FSIS 並非直接對出口國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證明出口國廠商具出 口至美國的資格,而係在 FSIS 認定出口國之食品規範系統具備同等效力後,仰 賴該出口國之食品規範系統為檢驗之作業。故若欲出口至美國之廠商,其須向其 國內的檢驗機關申請,並經由該檢驗機關向 FSIS 證明該廠商已達到與美國相當 之食品衛生保護水準,始能出口至美國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