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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2. 野生肉品;3. 肉產品,以了解相關規範法規、動物之生長情形、控溫或 屠宰過程等220

綜上所述,本文以為歐盟的問卷相當細緻,除基本的政府組織、法規範、權 責等,與動物健康相關之主題即包含 4 項,甚至包含證書的製作程序等,相當完 備。惟若能如美國的問卷般,將相應的法源依據直接註明在各問題旁,將更有利 於出口國填寫該問卷,並加速程序之進行。

美國與歐盟之同等效力機制評析

身為 WTO 之會員,美國與歐盟皆在其國內訂立相應於 SPS 協定第 4 條同等 效力的機制與規範,以落實作為 WTO 會員之義務。相較於國際規範原則性的立 法方式,以及框架式的運作規範,美國及歐盟的制度在同等效力機制的設計上,

在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運作程序上有更加細緻與具體的規範。以下將針對兩國 細緻化的部分,在以下部分分別說明之。

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

在適用的客體上,國際協定 SPS 協定規定得包含「特定產品」、「特定產品分 類」或「以系統為基礎」之單一措施或多個 SPS 措施作為同等效力之審查客體,

而 Codex 則以與食品檢驗及證書「系統」相關之「多個衛生措施」為對象。由於 國際規範並無硬性的要求,在考量成本與效率的情況下,實務上在落實同等效力 時,係以國家整體食品衛生安全管制體系作為適用的範圍,亦即以「系統性」的 方式為之。

220 Id, sec. 17.13, at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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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為,既然國際規範在設立之初即賦予各會員有政策選擇的權利,則各 會員自得依據其自身的情況、經濟效益之考量等,設計設合適的運作機制。依目 前的國際趨勢及實際情況觀之,皆是以系統性的方式為之,可知此方法較具可行 性,且較符合經濟成本的考量,故本文亦認為此為較適當的做法。

另外,在具體適用的食品方面,國際法規範中的 Codex 涵蓋所有食品,而 SPS 協定則同時涉及動物及植物的生命健康議題。相較國際廣泛的涵蓋範圍,美 國與歐盟將範圍限縮在高風險食品,但兩者涵蓋之範圍不同。前者僅及於肉、禽 肉及蛋製品;後者則為動物源食品,更包含動物之血液、活體水產、蝸牛、蜂蜜 等。

本文以為,將所有食品納入同等效力的規範下,當然能較為全面的保護人類 食的安全,惟 Codex 亦賦予各國有權依據食品風險的高低採用不同的措施,因此 各國實保有政策的決定權。由於動物源食品富含高蛋白質,在運輸過程中易腐敗,

並滋生細菌及微生物;同時,動物源食品本身會攜帶動物疾病,將透過貿易擴散,

因此國際間皆將之視為高風險食品221,相較於將同等效力適用於所有的食品,本 文以為針對動物源食品實施同等效力,較能在有限的資源下達到資源的有效運用 及經濟效益。

在主管機關方面,國際規範無特別要求,但各國的組織架構時則影響同等效 力適用之食品範圍。由於美國的食品主管機關分為 FSIS 及 FDA,前者掌管肉、

禽肉及蛋製品,後者負責剩餘 80%的食品,因此在針對高風險食品控管的情況下,

美國同等效力之規範僅限於 FSIS 執掌的範圍,並未包含水產。反觀歐盟,則因 食品安全管理係由 DG SANTE 統一管理,因此涵蓋廣泛的動物源食品。是以,

各國落實同等效力原則時,實涉及各國行政組織情況而有所差異,故各國應視其

221 106 年 5 月 8 日食藥署相關人員訪談紀錄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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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之情況而制定合適的制度。

機制運作

在機制運作的分析方面,為有利比較,同樣分為進口國與出口國兩方,並再 分成前置作業、評估程序兩部份分別敘述。

一、進口國

1.前置作業

在同等效力的機制運作上,SPS 協定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有自行訂立和於該國 之適當保護水準,但不得恣意且須有科學為基礎。故不論是哪一國際規範,皆要 求說明該措施之「目的」及「原因」、確認該措施「所欲處理之風險」、所採取之 措施能「達到適當的保護水準」,並附上風險評估報告或以國際標準、準則或建 議作為佐證的基礎,以便出口國了解應提交之相應文件。實務上,美國與歐盟各 有其不同的管制規範內容,但皆提供指導原則或行政細則加以說明緣由,並說明 相應的法源為何,使出口國在申請時能從進口國所提供的資料,了解同等效力機 制的運作流程、應提供之文件,本文以為值得肯定。

2.評估過程

在同等效力的評估程序部分,SPS 協定並無特別要求,而 Codex 則規定以

「書面審查為原則,實地查核為例外」。然不論是美國或是歐盟,皆要求須通過 書面及實地查核兩項程序,始取得出口之資格,設立相較於國際規範為更嚴格之 要求,更能有效確保進口國人民食的安全。

另外,在書面審查所需提供資料之部分,實務上主要係藉由問卷之填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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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國了解進口國審查的內容為何,同時知悉進口國判斷的客觀比較基礎為何,

有利於機制之運作。惟除基本的行政組織、權責劃分、法規範、殘留物及微生物 檢測外,歐盟相較於美國另行關注動物健康之議題,以貫徹從農場到餐桌的食物 鏈政策,因此審查之內容相對於美國更廣。而在實地查核方面,則是基於問卷內 容加以考證,如訪視各食品主管機關,包含中央到地方,以及出口廠商、實驗室 等,以確認各出口國所填寫資料之正確性。

最後關於同等效力之審查結果,國際協定要求說明其理由,並在可能的情況 下提供適當的處理方法,實務上皆會於實地審查結束後製成初步報告書,附上審 查理由及結果,並在出口國回應後做出最終報告書,提供出口國程序上的保障,

確實落實國際規範之要求。

二、出口國

1.前置作業

SPS 協定與 Codex 皆規定由出口國負責開啟同等效力審查的程序,實務上亦 如此運作,並要求提出書面申請,載明所欲審查的食品為何、數量、體積等基本 資料,以利進口國了解申請的內容。

2.評估過程;

在出口國責任方面,國際協定要求提供相關審查資料,以及進行檢驗之管道,

但並未具體指出範圍為何,留給各會員依實際情況加以訂定。觀察美國及歐盟的 制度,實以出口國填寫之問卷內容為基礎,並於實地查核時針對出口所填寫之內 容為查驗。是以,由於各國有權利設立自家的審查機制,則依各國關心的重點而 提供之其所要求之資訊及管道,但皆會包含基礎的資訊,如主管機關之組織及權 責、相應的法規範內容、衛生安全系統之運作等。至於歐盟特別關注動物健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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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部分,即會反映在書面審查方面,並在實地審查的部分將農場、屠宰場等 一同納入訪視的範圍內。

總結

綜合國際協定及兩大經濟體之運作機制,可以了解到同等效力在實務的運用 上,基於食品風險高低差異的考量,僅針對高風險食品適用之,並以系統性較具 經濟效益的方式加以落實。在主管機關方面,會依據各國行政組織及分工而有所 不同,未限制須由專責的機關一條鞭的方式加以管制,抑或由各部會相互配合及 運作。

該機制之運作方式,國際間僅設立書面審查原則,美國及歐盟則提高標準,

另外包含實地審查之要件,大幅提升同等效力的準確性及人民食的安全。另外,

在審查的文件、範圍方面,除最基本的出口國國內的食品管制規範、行政組織、

權責分配等,各進口國亦可依據其國內所重視的議題、國內相關的規範,規定於 該制度的審查範圍內。例如在問卷設計上,歐盟相較於美國更多了動物健康的項 目,以確保農場到餐桌亦整個生產流程的保障。而美國則是在資料提供的途徑上,

特別設計 PHIS 線上上傳系統,使該機制在運作上更有效率且透明。

最後,同等效力之審查結果,美國及歐盟皆回應國際規範之要求,提供書面 審查結果,且須附上審查結果的理由,並給予出口國程序保障的機會,可知該作 法之重要性。另外,相較於國際規範,美國及歐盟更加強調同等效力之持續性,

亦即出口國在獲得同等效力之認可後,每年仍需提交年度報告以確保其仍維持與 進口國相同的保護水準,並定期從事實地查核,使該制度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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