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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類除有助於判斷是否達到適當保護水準外,亦使會員得以簡化其他構 成食品管制相關衛生措施的同等效力判斷56

運作程序

在認定兩國食品檢驗與證書等相關措施是否具備同等效力的過程中,主要係 由出口會員就特定食品向進口會員提出認定同等效力之請求(request)57,促使 進口會員對出口會員境內之相關措施進行評估。以下將分成進口會員責任、出口 會員責任、其他三子項,並在前兩子項再下分為前置作業、評估過程兩細項為說 明。此外,為使讀者閱讀方便,將於本節最後一頁以表格 2 說明整個同等效力判 斷的流程。

一、進口會員責任

(一)前置作業:

首先,進口會員有權就人類生命與健康訂立適當的衛生保護水準58;然為合 理化進口會員的管理權限,其所訂立之標準,須遵守 SPS 協定第 2.3 條之原則,

即該措施在相同或相似的會員間,不得造成恣意或無理的歧視,且不應構成國際 貿易的隱蔽性障礙59。此外,就其訂立之標準,其應說明如何達到適當的保護水 準;同時認知到即便不同的衛生措施,亦有達到相同保護水準之可能,並應承認 具備同等效力60

(二)評估過程:

56 Id, sec. 5, art. 14, at 5.

57 Id, appendix, art. 23, at 13.

58 Id, sec. 4, art. 7(a), at 3.

59 Id, sec. 4, art. 7(b), at 3.

60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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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釐清重要之資訊72。該判斷的過程中,應確保客觀透明,並包含在可行及 合理的情況下,盡可能諮詢所有的利害關係人73。此亦包含若進口會員於初步審 查階段有不通過同等效力審查的徵兆時,得儘早與出口會員諮商74

最後,進口會員應在合理的時間內,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出口同等效力之判定 結果,說明其決定之理由,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附上建議的處理方法75。若判定 不具同等效力,即未達到進口會員之適當保護水準76

二、出口會員責任

(一)前置作業:

對出口會員而言,首要須確認針對何種食品或食品類別提出同等效力判斷的 要求77,其後藉由詢問進口會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提交自身相異措施已達到進 口會員適當的保護水準並具備同等效力之相關證明文件78

(二)評估過程:

在同等效力評估的過程中,出口會員負舉證責任以證明其措施已達到進口會 員之適當保護水準79。其所提供以作為客觀比較基準的資料,得以質或量或綜合 的方式呈現。當出口會員提交質化的客觀比較基準時,除應遞交相關科學資料外,

其應包含專家之書面分析,說明其所採用之措施如何能達到與進口會員相同的保 護水準80。若為量化比較基準,出口會員應提交評估措施同等效力之數據、獲取 數據的方式、評估數據的方式(包括酌情採用風險評估模型),以及所設立的假

72 Id, appendix, art. 34, 35, at 15.

73 Id, sec. 8, art.19, at 7.

74 Id, appendix, art. 31, at 15.

75 Id, sec. 17, art.17(h), at 7; Id, appendix, art. 33, at 15.

76 Id, sec. 17, art.17(h), at 7.

77 Id, appendix, art. 23, 24, at 13.

78 Id, sec. 4, art. 7(e)(g), at 6.

79 Id, sec. 4, art. 7(g), at 3.

80 Id, appendix, art. 26(a), at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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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與調查結果之不確定性的本質與程度;同時包含書面分析,明確說明出口會員 如何得出其措施等同於進口會員之結論81

另一方面,該指導原則亦賦予出口會員促進程序進行的權利。明訂在出口會 員的要求下,進口會員應立即與之諮商,以利在一定的期間內決定系爭該措施是 否具備同等效力82。當然,出口會員應提供管道以便進口會員主管機關對其措施 為檢測與評估83

三、其他:

若出口會員為開發中國家,則在其要求下,進口會員應予以適當的技術協助,

以利該出口會員完成同等效力之證明84

81 Id, appendix, art. 26(b), at 13-14.

82 Id, sec. 4, art. 7(f), at 3.

83 Id, sec. 4, art. 7(k), at 4.

84 Id, sec. 4, art. 7(n), a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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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生命健康之方式,並藉由國際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所頒布的指導原則,使該機 制的運作更加具體化。

綜上所述,同等效力評估的程序,由出口會員提出正式要求後開啟,並藉由 資料及管道之提供,客觀證明自己所採取的措施能達到與進口會員相同的保護程 度;進口會員則透過說明系爭措施並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出口了解,此兩部分都是 SPS 協定及 Codex 所提及的要件。

另外,Codex 更在 SPS 協定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審查的原則,並將納入評估 的範圍擴及至出口會員與第三方的貿易紀錄,更期望能尋求合意的比較基礎,使 評估同等效力的過程更加客觀。若書面資料無法作為有效的判斷依據,則可以透 過雙邊就實地查核的內容、範圍等達成協議,使進口會員能出口會員境內為實際 的考評與驗證,更詳細且具體了解出口會員之食品管制體系與措施。最後,Codex 特別提及程序保障的要求,在作成同等效力最終判定前,須提供出口會員表示意 見之機會,以確認進口會員之判斷結果是否有疑慮。

是以,綜合以上要點,本文將國際規範中對於同等效力之運作流程及要素歸 結如下圖表 1,並黑色字體表示 SPS 協定就同等效力所提出之基本要件,藍色字 體表示 Codex 奠基在 SPS 協定上而擴大的要件,而紅色則表示 Codex 相對於 SPS 協定另外提出之要件(詳見下頁圖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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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圖表 1:SPS 協定與 Codex 規範之綜合比較結果

*資料來源:本文彙整之圖表

由此圖可知,整個同等效力的主要癥結點在於:1. 提交資料的範圍,以及得 以納入考量資料之廣度、2. 如何選擇客觀比較基礎、3. 審查方式是否書面即已 足。而出口會員作為負責提供佐證資料的一方,其重點即為:1. 哪些為必要提供 之資訊、2. 提供進口會員檢驗的範圍有多廣。此部分仍須藉由觀察各會員如何落 實,始能了解具體應提交之文件為何、判斷的標準為何、實際書面審查的效果是 否足夠。因此,下以章節將以實際運用同等效力機制的國家為觀察對象,以作為 檢視我國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機制之借鏡。

進口會員 評估過程

出口會員 請求

前置作業

設立措施、說明措施、提供資料

審查結果 書面通知 書

實 地

-即時回應

-參酌第三方貿易紀錄 -合意之客觀比較基礎

-訪視協議 資料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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