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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關於臺灣省省級機關(構)檔案運用的相關書籍、博碩士論文、期刊等文獻眾多,

本章內容包括:第一節檔案徵集、管理、移轉暨典藏,第二節檔案數位化,第三節博 碩士論文引用分析來說明。

第一節 檔案徵集、管理、移轉暨典藏

本節又細分為檔案的原則和理論,光復後臺灣省省級機關(構)檔案二部份,先 從理論說明檔案徵集、管理、移轉暨典藏的學理根據暨作法,然後結合理論來說明 光復後臺灣省省級機關(構)檔案的管理及運用現況。

一、 檔案的原則和理論

檔案學是有系統、有原則的理論,而檔案學的三個重要原則有:尊重來源原 則、尊重全宗原則、尊重原始順序等(薛理桂,2004)。

來源原則是檔案學理論的核心原則,尊重全宗原則與尊重原始順序是由此原 則再往內或往外推展發展出來的。來源原則外在的運用發展為尊重全宗原則,尊 重全宗原則是將同屬一個來源(如:機構、團體、個人、家族)的檔案放置於一處,

成為一個單獨的全宗,不可與其他來源的檔案混淆(薛理桂,2002)。來源原則內 在的運用發展是尊重原始順序,要顧慮到檔案內部的整體性,也就是全宗內部的原 始順序,這原則在各國有不同的解釋,因為各國擁有不同的行政文化,例如:德國 傳統的登記系統,荷蘭也有該國的行政體系(薛理桂,2002)。

檔案的實體管理,可分為四個層級:(一)全宗與副全宗:以檔案的產生單位為區 分;(二)系列與副系列:以單位的業務功能或形式;(三)案卷:國內通常以3公分的卷 夾存放檔案;(四)件:檔案的最小單位(薛理桂,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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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的構成要件有1.構成者:個人、家庭(族)或公私立團體機構。2.產生方式:

社會活動或處理業務過程中有機的產生。3.編排:全宗集中放置於一處,形成一個 不可分割的整體。4.複分:可依其性質,複分為若干個副全宗, 或是再往下予以複 分為副副全宗。如政治大學是一個全宗, 教務處是副全宗, 可以再複分為: 註冊 組, 課務組等副副全宗(薛理桂,2002)。

總之,光復後臺灣省省級機關(構)檔案是依照檔案學的尊重來源原則、尊重全 宗原則、尊重原始順序等三個重要原則,以及四個層級來進行檔案管理。

二、光復後臺灣省省級機關(構)檔案

臺灣省所屬機關(構)的檔案管理法規,開始於民國34年8月29日任命陳儀先生為 臺灣省行政長官,馬上在民國34年9月1日於大陸重慶市設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最早是依據國民政府行政院的行政命令規定,此後省府於民國49年6月24日公告府秘 文字49515號《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的行政命令規定執行,此後 民國 97年7月2日《檔案法》公佈後,則依據《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臺灣省政府 法規委員會,1998;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臺灣省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的機關和地點,最早大多數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內的各所屬機關(構)各自保管,於民國34年11月2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處 發接收各單位公文後,移轉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室典藏(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1945;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b;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d)。而從文書到歸檔 成為檔案的管理過程,則是依照秘書處機要室《公署機要室簽呈文稿等應行注意及 改進事項小冊》內的行政命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7)。

待臺灣省政府成立後,仍沿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的做法,直到《臺灣省 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頒布,唯恐眾多省級機關在合併、裁撤過程中,

檔案遭受毀損,因而訂定檔案移轉要點,函請各省級機關將檔案移轉,當時約有數 百個省級機關(構)、學校檔案移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總 體說來,上述單位,繼承修史與管檔相結合的傳統,長期以來搜集大批歷史檔案,

設立了專司檔案管理的組織,客觀上形成了光復後省級機關檔案管理的一種體制(謝 嘉梁,2000;靳雲峰,2002a)。

關於光復後省級機關(構)檔案徵集、管理、移轉暨典藏的經過,本節將依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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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先後順序,分為(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臺灣省政府時期來詳述。

(一)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光復後初期治理臺灣之最高行政機關,於民國34年9月1 日於大陸重慶成立迄民國36年5月15日止(民國36年5月16日改設臺灣省政府於台北 市),總共一年八個月又十五日的歲月。行政長官公署設臺灣省行政長官一人,由陳 儀先生擔任,署本部有秘書處、民政處、財政處、農林處、教育處、工礦處、交通 處、警務處、會計處、宣傳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及設計考核委員會等九處三會。同 時,省屬單位分別有訓練團、糧食局、專賣局、貿易局、氣象局、農業試驗所、林 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糖業試驗所、海洋研究所、地質調查所、工業研究所、交 響樂團、博物館、圖書館、編譯館、日僑管理委員會、土地委員會和日產處理委員 會等 (薛月順,1996) 。行政長官公署雖然存在的時間很短,但是相關檔案可呈現 此一時期各項接收與重建措施,各級行政體系重建過程暨影響臺灣發展甚鉅的二二 八事件的重要官方文書(謝嘉梁,2000;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d)。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種機構,隨國民政府轉進來臺時,基本上處於各找安身 辦公處所,沒有時間對檔案管理進行改革和研究, 由大陸運來台的歷史檔案也處於 尋覓堆放地點,只能作擺放、清點、編制檔案檔目錄的簡單業務工作, 或作一些籌 建檔案保護條件的工作, 無重要檔案業務專案和檔案學研究課題;同時,檔案管理 人員訓練甚少,僅公文歸檔的訓練(靳雲峰,2002b)。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身臺灣省文獻會,自民國八十五年起到民國八十八年止將 光復後行政長官公署各機關(構)檔案揀選鑑定整理後,出版《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 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時期(二)》、《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三)》等 三冊專書(薛月順,1996; 薛月順,1998; 薛月順,1999)。

光復後行政長官公署各機關(構)檔案,在民國88年因應精省,由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前身臺灣省文獻會接收省級機關(構)、學校移轉早期檔案,來達到保存重要 史料檔案目的。原保存在臺灣省政府秘書室臺灣省檔案中心的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於民國88年6月移轉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共4,098卷、附件51盒及發文總號簿21盒。

內容有:秘書處、民政處、農林處、工礦處、財政處、交通處、宣傳委員會、設計 考核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人事室等省級機關(構)主管事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201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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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1年1月1日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改隸國史館,該年3月14日國史館將其管理之 行政長官公署檔案1,015卷移轉。內容有:警務處、秘書室、貿易局、水利局、地政 局、臺東區農業改良局、臺灣銀行、臺灣產物保險及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等省級機關(構) 主管事項,其中最多的是秘書處及地政局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d)。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內容涵蓋範圍廣泛,其主要內容約可分為以下幾大 類:總類、民政、財政、經濟、交通、警務、宣傳、農業、林務、工礦、中美關係、

臺灣省參議會與選舉、外僑、日僑遣送、檢查、徵用、日產及機關的接收、法規類、

地政、附件等。其中以直屬機關、省營事業機構及各地方政府之人事任免與組織章 程、日產接收與移交、各類法規及附件資料等數量較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d)

經臺灣文獻館清查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全宗檔案計有 5,226 卷,49,402 件(含附件 1,179 件),共 313,256 頁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d) 。

(二)臺灣省政府時期

這個時期自民國36年5月16日到民國88年6月30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第二階段施行為止(精省詳細說明在三精省時期),總計52年1個月又15日的歲月 (鄒擅銘,1998)。

臺灣省初期刑政區域涵蓋臺灣本島及澎湖等離島,雖然後來臺北市、高雄市陸 續升格為直轄市,但其治理區域仍佔總面積95%以上,省政府在民國36年5月16日到 民國83年12月19日採行委員合議制,民國83年12月20日至民國87年12月21日改採首 長制 (鄒擅銘,1998) 。臺灣省政府的首長有省長一任(宋楚瑜先生,任期從民國八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與省主席十四任,省主席自 魏道明先生起至宋楚瑜先生止,人名及任期整理如表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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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台灣省主席任期表

任 別 姓 名 任 期 第一任 魏道明 民國36年5月16日–民國38年1月5日 第二任 陳 誠 民國38年1月5日–民國38年12月21日 第三任 吳國楨 民國38年12月21日–民國42年4月16日 第四任 俞鴻鈞 民國42年4月17日–民國43年6月7日 第五任 嚴家淦 民國43年6月7日–民國46年8月16日 第六任 周至柔 民國46年8月16日–民國51年12月1日 第七任 黃 杰 民國51年12月1日–民國58年7月5日 第八任 陳大慶 民國58年7月5日–民國61年6月6日 第九任 謝東閔 民國61年6月6日–民國67年5月20日 代理 霍韶華 民國67年5月20日–民國67年6月11日 第十任 林洋港 民國67年6月12日–民國70年12月5日 第十一任 李登輝 民國70年12月5日–民國73年5月20日 代理 劉兆田 民國73年5月20日–民國73年6月8日 第十二任 邱創煥 民國73年6月9日–民國79年6月18日 第十三任 連 戰 民國79年6月19日–民國82年2月25日 代理 凃德錡 民國82年2月27日-民國82年3月19日 第十四任 宋楚瑜 民國82年3月20日-民國83年12月20日

表2-1-1 整理自臺灣省政府全球資訊網:首頁» 行政網 » 歷任首長http://www.tpg.gov.tw/

臺灣省政府成立於民國 36 年 5 月 16 日,下設有四廳五處(教育廳、財政廳、

建設廳、農林處後改為農林廳、秘書處、民政處、社會處、衛生處、會計處);

民國 37 年增設交通處、警務處、新聞處、糧食局、人事處、及由統計處後與會 計處合併成的主計處,民國 38 年再依行政院會議決議,擴大省府組織,增設省 府委員至 23 人,並先後成立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地政處、兵役處、環境保護處、

勞工處及政風處等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3e)。在民國 87 年實施精省前,

臺灣省政府共設有府本部、6 廳、16 處、29 個一級機關、173 個二級單位、189 個三級單位(含行庫、省營事業機構等)、153 所高中職校等(鄒擅銘,1998)。省 屬機構繁雜,茲整理臺灣省一級及直屬機關如表 2-1-2:

表2-1-2 整理自: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7%81%A3%E7%9C%81%E6%94%BF%E5%BA%9C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長期採集臺灣省政府具有史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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