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權力的定義
關於權力的探討,在歷史中是個不衰的課題。不論古今中外,只要有人存在
的地方,就有權力的存在,就有權力的爭奪,無論以有形的,亦或無形的方式進 行,權力始終在人類的社會中,佔有一席之地。有關權力的定義,筆者整理如下:
1.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在《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提到權力 就是一部分人在另一部分人身上產生預期的和預料的效果的那種能力。40
2.馬克斯.韋伯的定義:一般來說,我們把權力理解為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 社會行為中實現自己的意志(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為的人們的抵抗來實現 自己的意志)的能力。41韋伯還進一步指出:「權力這個概念在社會學中是一個無定 形的概念。某人所可能具有的一切品性和一切可能的環境組合,都可能使他處在 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既成的環境的地位。」42這就意味著一個人可以藉以對另一個 人行使權力的基礎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不僅包括對於肉體制裁或經濟制裁的畏 懼,而且包括威信、尊敬、勸說、操縱、責任感、習性、性愛以及個人魅力等。43
韋伯認為,權力,是在「社會交往中一個行為者把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其他行 為者之上的可能性」。44
3.于奇智在《傅科》一書中述及權力在本質表現上為各種關係(政治的、法律 的、意識型態的),體現了個體與個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權力就是管理、統治、
40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高湘澤,高全余譯(臺北:桂冠,1994),
頁 3。
41轉引自 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高湘澤,高全余譯(臺北:
桂冠,1994),頁 35。
42轉引自 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高湘澤,高全余譯(臺北:
桂冠,1994),頁 37。
43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高湘澤,高全余譯(臺北:桂冠,1994),
頁 38。
44轉引自于奇智著,《傅科》(臺北:東大,1999),頁 159 。
支配,如父母管理孩子,教師管理學生,統治者支配人民。45權力是一種強制力量 或支配力量,並且是施於人的力量(能力)。46權力關係就是一種主體行為作用於另 一種主體行為,即人管理人,人控制人,人對付人。47
4. 劉軍寧在《權力現象》一書中,將權力的概念嘗試性地定義為:"在典型的、
較為固定的支配—服從關係格局中,具備一定資格的(權力)主體(主動支配的一方) 根據自己的意志要求(權力)客體(被支配的一方)作出一家行為的能力。"權力往往 還具體地表現為"權力主體"能以控制、統治、命令、影響、支配、強制、指揮、
操縱、領導、指導、威脅、說服、誘導、禁止、維持、支持、創設、變更、取消、
安排或分配等方式作用於權力客體"。48權力主體是權力關係中掌握著權力的一 方,處於積極的主導地位並起著支配作用的一方。權力的客體是指作為權力作用 的一方,被動的、服從的和受支配的一方。49
綜上所述,在本研究中,對於權力的定義為:一個人以自己的意志,運用諸 如:威信、尊敬、勸說、操縱、控制、統治、命令、威脅、說服、禁止、安排等 方式管理、統治、支配權力客體,使權力客體按著權力主體的意念,完成權力主 體欲使權力客體完成的行為。不論權力客體是出於自願的接受,或是在非自願亦 或不知情的情況下,掉入了權力主體所設下的陷阱,均是本研究欲探討的範圍。
貳、權力的表現形式及行使的手段
權力的形式,在劉軍寧《權力現象》一書及 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的《權 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一書中均有提及,有「強制」、「武力」、「操縱」、
「說服」、「利誘」及「權威」等形式。說明如下:
45于奇智著,《傅科》(臺北:東大,1999),頁 157 。
46同前書,頁 158 。
47同前書,頁 159 。
48劉軍寧著,《權力現象》(臺北:臺灣商務,1992),頁 19。
49同前書,頁 44。
1.強制:是指權力是支配他人的一種能力。權力主體對權力客體所提出的要求會違 背客體的意願。權力之所以成為權力,就在於它能幫助權力主體強制權力客體 服從。50
2.武力:武力指的是肉體上的或生物學方面的武力,如:製造物理障礙以限制他人 的自由、使他人遭受肉體上的痛苦或傷害、使他人為維持其自願的選擇和自主 性的行動能力所必須的基本的生物學上的滿足得不到滿足。51
3.操縱:是以操縱作為運用權力獲得他人服從的一種方式,是指權力主體在隱瞞意 圖的情形下要求客體作出一定的行為。52也就是在不向對方明確說清自己所希望 的反應的情況下,有意地並且成功地對對方的反應產生了影響,就是操縱。53 4.說服:則是在權力關係中,作為權力主體的說服者,通過作為權力客體的被說服
者,擺事實、講道理,乃至通過提出懇求或進行勸告,使被說服者自願地把說 服者所提出的要求作為其行動基礎,這就是說服的方法。54經由此方式,權力主 體可以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權力客體的行為。
5.利誘:是在一定的權力關係中,權力主體通過給予客體以一定的好處以換取客體 作出服從行為,這種運用權力的方法就叫做利誘。55
6.權威:權威是一種不容問「為什麼」、「他人的」事情。是富有成效的命令或是禁 止。
這些權力的呈現形式,有時以單一的形態出現,有時也可能合併著多重的方 式出現。如以武力的方式強制權力客體屈服,表面以說服的方式進行,但實際上
50劉軍寧著,《權力現象》(臺北:臺灣商務,1992),頁 154。
51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高湘澤,高全余譯(臺北:桂冠,1994),
頁 39。
52劉軍寧著,《權力現象》(臺北:臺灣商務,1992),頁 158。
53Dennis H. Wrong (丹尼斯.朗),《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高湘澤,高全余譯(臺北:桂冠,1994),
頁 44。
54劉軍寧著,《權力現象》(臺北:臺灣商務,1992),頁 161。
55同前書,頁 163。
卻隱含了操縱的手法……權力形式的呈現可謂多變。
加爾布雷斯在《權力的剖析》一書中指出,權力是某種受三一律支配的世俗 之物;有三種行使權力的手段分別為:應得權力(Condign)、補償權力
(Compensatory)、調控權力(Conditioned power)。56
應得權力是通過將某種選擇強加於個人或團體的意願之上的能力來贏得他人 的服從。補償權力則是通過給予正面的獎賞,給予服從的個人以某些價值。57調控 權力是通過改變信念來運作的,說服或教育使個人服從於他人的意志。58
這些行使權力的手段與權力的表現形式,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如應得權力 的表現方式是強制,也可能動用武力的方式進行。調控權力則可以說服的方式呈 現,以軟性的手法,達成目標。
綜上所述,權力的表現形式為「強制」、「武力」、「操縱」、「說服」、「利 誘」及「權威」,而其使用的手段為應得權力(Condign)、補償權力(Compensatory)及 調控權力(Conditioned power)。本研究將以此六種權力的表現方式為主,分析格林童 話中有關的權力形式,看童話故事中的主人翁,如何運用有形的方式或無形的作 法,影響著同為故事主角的命運,又是如何導演了整篇故事的流程及結局。
参、從建築空間看權力
建築的特性—使它與所有其他藝術區別開來的特徵—就在於它所使用的是一 種將人包圍在內的三度空間「語彙」。繪畫所使用的是兩度空間語彙,儘管它所表 現的可能是三度或四度空間。雕刻是三度空間的,但卻與人分離,人是從它外面 來觀看它的。而建築則像一座巨大的空心雕刻品,人可以進入其中並在行進中感 覺它的效果。59三度空間的呈現形式,使人們可以從外觀感受建築的壯闊,讚嘆建 築的建造方式及象徵意義;也可以進到建築內部,從內在感受建築的空間感,感
56加爾布雷斯著,《權力的剖析》,劉北成譯(臺北:時報,1992),頁 8。
57同前書,頁 8。
58同前書,頁 9。
59Bruno, Zevi,《建築空間論》,張似贊譯(臺北:博遠,1994),頁19
受建築裡的金碧輝煌。
建築常是統治者用以引誘、感召以及恐嚇的工具。60建築和政治的這種關係,
在幾乎所有的政治體制中都可以發現,建築的這種用途對於所有的自我中心主義 者具有特殊吸引力。61巨大的建築,需要許多的人力來造就,當權者可能藉由收編 人力,將人民的勞力運用於為當權者建造象徵其威權的建築物,當人民的勞力用 於此一方面時,也會相對的減少對當局行政措施不滿時,釀成的革命事宜。因此,
不論古今中外歷代君王,莫不留下宏偉壯麗的建築,來張顯個人的功績及財富。
不論是富麗堂皇的城堡、雄偉壯闊的宮殿、或是綿延千里的城牆……都成了向後 人宣告功績,留名青史的工具。
建築與權力間的關係是如此之近。建築永遠取決於寶貴資源和稀有人力的分 配。同樣,它的建造也通常牢牢握在掌權者,而非建築師手中。62唯有掌握最多資 源者,最高權力者可以用盡財力,耗盡人力,造出一座座令人驚嘆的建築物,向 當代人民宣告權勢的無邊無際,也在地球表面留下了後人都足以看見的記號。
在中世紀,貴族的等級愈高,聲望越大,財富愈多,他的城堡也就越大,同 時城堡還是權力的象徵。63城堡主是騎士,他們是部族首領或公爵的專職武士。在 這些封邑上,他們也是最高法官。城堡主也要向自己的管理者,當然也是他們的 保護人,繳納捐稅。64堡主藉由城堡的存在,保衛了居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居民 也為堡主貢獻勞力,互蒙其利。
本研究將探討在格林童話中最常出現的場景—城堡及森林,權力主體如何運 用權力,使權力客體按其意志,完成使命。城堡與森林發生的故事情節,相同與 相異點,也將在研究中一一剖析。
60Deyan, Sudjic (迪耶‧薩德奇),《建築!建築!誰是世界上最有權力的人?》。張秀芳、王曉剛、
陳相如譯(臺北:漫遊者文化,2008),頁 15。
61同前書,頁 21。
62同前書,頁 23。
63Dr. Hans-Peter von Peschke,《中世紀》。斯克瑞萊克譯(香港:萬里,2005),頁 13。
64同前書,頁 13。
第參章 城堡與童話
第一 節 德國的城堡
德國一直被譽為「城堡之國」,現存的城堡及城堡遺址就有兩萬多座,著名的 萊茵河兩岸,城堡密佈,河岸均是懸崖峭壁,山峰層疊,幾乎每一座山峰之上都 矗立著一座城堡,有馬克斯堡、萊茵巖城堡、貓堡、鼠堡、普法爾茲伯爵石堡……
等。沿著河岸而行,雄偉的古堡,雖年代已久遠,壯麗的姿態不減當年,但現在 卻成為後人觀光及充滿想像的空間,在長滿青苔、爬滿了藤蔓、高不可測的石牆 背後,在被護城河層層圍繞,保護周密的城堡中,隱藏了多少的深宮祕事?
等。沿著河岸而行,雄偉的古堡,雖年代已久遠,壯麗的姿態不減當年,但現在 卻成為後人觀光及充滿想像的空間,在長滿青苔、爬滿了藤蔓、高不可測的石牆 背後,在被護城河層層圍繞,保護周密的城堡中,隱藏了多少的深宮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