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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歐盟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體系

第三節 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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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論者有認為,CJEU 見解似肯認增加中介服務提供者主動監控義務,但就 限制言論自由和過濾系統能否有效執行部分仍存在疑慮294

從以上見解可見,在電子商務指令的框架下,實務見解對誹謗言論和仇恨 言論有加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的趨勢,CJEU 似也非全然否定過濾系統適用 的可能,則此問題回到著作權侵權責任部分,2019 年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 的出現,將對中介服務提供者責任帶來更大的變化。

第三節 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

為使歐盟著作權法更能因應網路時代與單一市場需求,2019 年 4 月 17 日 正式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EU) 2019/79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s 96/9/EC and 2001/29/EC, The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以下簡稱 DSMD),為網路服 務提供者帶來重大責任的轉變。著作權指令爭議之大,不僅引起網路服務提供 者反彈,2019 年 2 月開始,德國各大城市甚至展開「反對歐盟著作權改革法 案」的抗議活動,並一路延燒至各會員國295

即便紛擾不斷,DSMD 仍通過最終版本,並一改過去電子商務指令豁免態 度,轉而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對用戶著作權侵權負起更積極主動的義務,責 任避風港已不復存在。本節將從DSMD 立法背景介紹,其中歐盟執委會、歐盟

293 Eva Glawischnig-Piesczek v Facebook Ireland, Case C-18/18, 44-48 (2019).

294 Eleftherios Chelioudakis, KU Leuven CiTiP, The Glawischnig-Piesczek v Facebook case: Knock, knock. Who’s there? Automated filters online (Nov. 12, 2019), available at:

https://www.law.kuleuven.be/citip/blog/the-glawischnig-piesczek-v-facebook-case-knock-knock-whos-there-automated-filters-online/ (Last Visited:Dec. 30, 2020). 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 supra note 289, at 15.

295 許哲銘,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歐盟理事會通過爭議不斷的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

令,2019 年 5

月,網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i=92&d=8233&lv2=92(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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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與歐洲議會皆對DSMD 草案提出若干修改版本。接著進到 DSMD 第 17 條「線上內容共享服務供者(Online Content-Sharing Service Providers, 簡稱 OCSSP)」責任規定,並敘述本條立法模式。最後,從草案第 13 條到最終版本 第17 條引起的諸多爭議與批評,本節將整理並探討之。

第一項 立法背景 第一款 數位單一市場

2014 年歐盟執委會為因應網路時代下著作權帶來的經濟發展,有鑑於從 2008 年到 2010 年,著作權及相關產業占歐盟總 GDP 約 4.2%,且當今已有 56%的歐盟網路用戶出於文化目的上網,因此有必要建立鼓勵著作權創新的適 當環境,於是提出著作權政策白皮書296

網路時代為音樂、遊戲、書本、報紙等文化產業帶來重大轉變,越來越多 的網路用戶原創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出現,每個用戶都能是自媒 體,帶來更多的商機297;另一方面,網路打破國界的藩籬,數位環境下的經濟 市場若能作出整合,更有利於經濟發展,白皮書於是提出三個方向:(一)促進 內容在數位單一市場的實用性;(二)確保著作權法與其他公共政策間清楚的關 係;(三)建立能使所有參與者都能有效運作的著作權市場,並增加投資創意事 業的誘因298

白皮書的政策內容大致圍繞在網路時代下著作權法的調整,包含著作權利 的定義、著作權利的例外、維護著作權利的機制、著作權授權機制等299。其中 數位單一市場重要目標之一是讓網路上的內容能跨國界流通,當前棘手的問題

296 European Commission, White Paper: A Copyright Policy for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1-2 (2014).

297 Id, at 3.

298 Id, at 5.

299 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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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戶欲取得其國家以外的資訊容易受到阻擋,而這些障礙來自於各會員國 著作權法或商業慣例,因此更凸顯數位單一市場的重要性300

延續白皮書的方向,2015 年歐盟執委會提出「數位單一市場策略」報告,

期望打破會員國間線上活動的障礙,包含降低著作權法上的歧異以及稅務的負 擔,使企業能在歐盟開拓更多商機,並確保商品、人才、服務能在網路上自由 流通301。策略報告提出「消費者與企業能在歐盟獲得更好的網路商品與網路服 務體驗」、「為網路環境蓬勃發展創造適宜的條件」、以及「盡可能提高歐盟網路 經濟成長的潛力」三大努力方向和目標302

為達到以上目標,除提升基礎設施外,法律框架的制定也需要與時俱進,

策略報告針對著作權法提出「獲取合法內容」、「跨國界購買線上服務」、「確立 跨國界著作合法例外使用」、「釐清中介服務提供者著作權責任」以及「跨國界 智慧財產法執行適用性」五大方針303

針對中介服務提供者著作權責任部分,僅管電子商務指令已訂立責任避風 港條款,但相關權利人指出,有52.7%的非法內容未被有效移除,而合法內容 反而被錯誤刪除304,通知取下制度在當今線上內容遽增的情況下,運作起來顯 得複雜且緩不濟急。隨著打擊網上非法內容的聲浪增加,歐盟執委會評估應在 衡量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實施更嚴格刪除非法內容的程序,以及要求中介服務 提供者負擔更多的責任和注意義務305

第二款 價值差距

300 Id, at 5-6.

301 European Commission, A 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 for Europe, COM(2015) 192 final, 2, 2.5 (2015).

302 Id, at 1.

303 Id, at 2.4.

304 Id, at 3.3.

30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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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歐盟執委會計劃單一市場策略時,由民間著作權利人發起「價值差距

(Value Gap)」的口號,表達對大型影音平台的不滿,此口號深深影響後續 DSMD 第 17 條的制定,並使中介服務提供者出現責任上的轉變。

2015 年,由音樂產業主導的遊說活動提出價值差距的概念,其內涵為隨著 Youtube 等大型影音平台成長,音樂產業業者發現大型影音平台一方面靠著音 樂著作獲得廣告、收費訂閱等大量收益,另一方面卻又享有責任避風港的免責 優待,而身為內容產製的著作權利人卻無法分配到合理的收益306

音樂產業主張,若要解決價值差距使商業收益合理分配,最重要的是創造 公平的環境。當前由於電子商務指令存在,Youtube、DailyMotion 等影音平台 聲稱它們為儲存服務提供者,而得以豁免責任,這大幅壓縮著作權利人與影音 平台業者談判的空間307。責任避風港條款應係用於真正被動的中介服務提供 者,音樂產業認為影音平台應排除在責任避風港之外,否則著作權利人只能選 擇發送侵權通知或法律訴訟作為救濟手段,這嚴重損害數位音樂產業的權利並 造成不公平競爭308

基此,音樂產業希望立法機關能透過法律制定真正公平的線上音樂環境,

排除影音平台適用責任避風港條款,使著作權利人有更多談判籌碼,才能得到 公平的回報309。然也有反對意見認為,價值差距的主張未有實證依據,且價值 差距過度強調網路帶來的威脅,而忽略網路帶來更多正面的影響310。從結果來 看,價值差距的聲音確實傳達到歐盟執委會耳中,在DSMD 制定的過程中,歐

306 Annemarie Bridy, The Price of Closing the 'Value Gap': How the Music Industry Hacked EU Copyright Reform, 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 Technology Law, Volume 22, 326-327 (2020).

307 IFPI, Digital Music Report 2015, 22-23 (2015).

308 Id.

309 Id.

310 Giancarlo Frosio, Reforming Intermediary Liability in the Platform Economy: A European 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 112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 27-29 (2017).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通知政策之外,為確保政策執行能符合民意,

還會向公眾發出意見諮詢書,以探究各方立場312。藉由公眾意見諮詢書,可更

就處理線上非法內容與中介責任(Tackling illegal content online and the liability of online intermediaries)部分,諮詢書前半部詢問對電子商務指令運作 的看法,例如現有服務提供者定義是否清晰,通知取下制度是否應修正等問題

311 European Commission, Questions & Answers: EU negotiators reach a breakthrough to modernise copyright rules (Feb. 13, 2019), available at: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MEMO_19_1151(Last Visited:Dec. 30, 2020)

312 程之涵,用戶創作內容線上分享平台之著作權責任──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第 17 條

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8,2020 年 1 月。

313 European Commission, Regulatory Environment for Platforms, Online Intermediaries, Data and Cloud Computing and the Collaborative Economy (2015).

314 European Commission, Synopsis Report on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Regulatory

Environment for Platforms, Online Intermediaries, Data and Cloud Computing and the Collaborative Economy, 1-2 (2016).

315 Id, a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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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後半部則著重在是否應增加中介服務提供者責任和注意義務的問題,並請 填寫者寫下其認為妥適的方案317

針對此部分諮詢書的回答,根據填寫者立場和自身利益呈現出截然不同的 觀點。多數意見認為現行電子商務指令所作三種服務提供者分類定義有必要再 釐清,並應擴大涵蓋責任主體範圍,且超過三分之二的填寫者認為應就不同類 別的非法內容作出不同的政策318。超過75%的填寫者贊成應提升中介服務供者 對線上內容的注意義務,有的認為在收到通知時應更迅速處理,也有表達應負 更主動防範非法內容的義務319

大多數的中介服務提供者表示,他們更傾向於自願而非強制義務,有些公 司已自願採取主動防範措施以因應網路上的非法內容,這些防範措施佔公司營 運成本5%到 10%不等320,實屬一筆可觀的支出。小型中介服務提供者則表 示,採取自願防範措施成本過於昂貴,若是法律強制規定主動義務將造成進入 產業的門檻過高321,顯示其不樂見提高注意義務的立場。

第二目 第二次公眾意見諮詢書

為確保數位單一市場策略能發揮功能,除了電子商務指令責任避風港條款 需要檢討之外,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人和改善市場運作為目的的「智慧財產權執 行指令」也有了解公眾意見的必要,尤其跨國界智慧財產侵權問題也是數位單 一市場必須面對的問題,歐盟執委會於是發出第二份諮詢書,內容就和智慧財 產執行法律評估與現代化有關322

316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313, at 18-20.

317 Id, at 21-23.

318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314, at 2, 16.

319 Id, at 2, 19.

320 Id, at 2, 18.

321 Id, at 18-19.

322 European Commission,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evaluation and modernisation of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ummary of responses,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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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份諮詢書的回答中可見,幾乎所有權利人都面臨過智財侵權的問題,

尤其盜版對他們帶來相當營業額的損失,且約三分之二權利人採取預防和監控

尤其盜版對他們帶來相當營業額的損失,且約三分之二權利人採取預防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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