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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當今社會人手一智慧型手機的時代,網路已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僅工作上需要網路,下課、下班後的休閒娛樂也與網路密不可分。根據統 計,2019 年知名影音網站平台 Youtube 每個月至少登入一次的用戶高達 19 億 人,且成為最受歡迎的社群媒體平台第二名,僅次於Facebook1。另一項統計顯 示,2020 年美國人最常瀏覽網站前五名依序為 Youtube、Wikipedia、Twitter、

Facebook 和 Amazon,其中屬於社群媒體娛樂性質的網站就分佔第一、三、四 名2,足以代表網路提供重要的娛樂功能。

現代人透過網路追劇、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已為家常便飯, OTT(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和音樂串流平台業者如 Netflix、Spotify 都有廣大用戶 支持。平台業者透過與著作權利人簽約,取得他們授權之著作,並經由用戶付 費訂閱和廣告獲取收益,此已成為常見之商業模式。然而,網路發達伴隨的是 盜版的猖獗,有些情況平台本身即是盜版網站,也有用戶透過平台上傳、下 載、分享檔案等功能,傳輸未經授權之著作。

倘若平台本身即提供盜版內容,那自須負擔著作權侵權責任,並無疑義;

但當侵權行為人為平台用戶時,作為平台業者的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 ISP)是否須負擔相同責任?網路無遠弗屆和匿名的特 性,要找到侵權用戶是誰實屬不易,因此著作權利人往往轉向網路服務提供者

1 Maryam Mohsin, Oberlo 10, Youtube Stats Every Marketer Should Know in 2020 (May 11, 2020), available at:https://www.oberlo.com/blog/youtube-statistics(Last visited:Dec. 30, 2020)

2 Joshua Hardwick, Ahrefsblog, Top 100 Most Visited Websites by Search Traffic (as of 2020) (Dec.

12, 2020), available at:https://ahrefs.com/blog/most-visited-websites/(Last visited:Dec.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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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使網路服務提供者隨時面臨訴訟的風險。

為解決這個問題,美國在1998 年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採用責任避風 港(Safe Harbor)立法模式,亦即只要符合定義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完成特定條 件,就能獲得免責的優待,使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必再提心弔膽,屬於政策導向 下的產物。從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誕生以來,各國皆有效仿相似的立法模式,

例如我國在2009 年增訂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 由」就是參考美國法而來。

當責任避風港制度存在逾20 年後,歐盟有鑒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獲取龐大商 業利益,同時享有責任避風港優待,著作權利人卻無法分配到合理的收益,此 等「價值差距(Value Gap)」的主張,搭配歐盟數位單一市場的政策,在 2019 年催生出「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在新著作權指令之下,網路服務提供者 須主動與著作權利人取得授權協議,或須負擔主動監控侵權活動的義務,否則 當用戶從事侵權行為時,網路服務提供者須與侵權用戶負同等賠償責任。新著 作權指令帶來的衝擊非同小可,引起學者和產業界熱烈的討論,至於實際影響 層面,仍須待歐盟會員國內國法化後才能得知。

回到我國,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走過逾10 年,當 今網路環境與產業型態已非立法之初所能比擬。我國是否仍要維持美國責任避 風港立法模式,或是借鏡歐盟新著作權指令為修法參考對象,本文將分析討論 美國、歐盟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觀察當前實務發展趨勢,最後對於現狀 給出本文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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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主要採文獻分析、比較法研究與案例分析為主。就文獻分析 部分,主要蒐集國內外與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和責任避風港制度有關之 專書、期刊論文、機構文件、網路資料和法條,了解著作權侵權體系的發展脈 絡與要件,以及立法政策而生責任避風港的整理與分析。

針對比較法研究部分,本文以美國與歐盟法制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美國為 責任避風港制度發展的起源,又屬我國在制定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 事免責事由」的主要參考國,自為重要比較對象。歐盟則同樣在電子商務指令 採責任避風港立法模式,但2019 年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後,呈現 截然不同的樣貌,相當具有參考價值。

最後案例分析部分,從司法判決不僅能看到法院操作法條的方式,也能觀 察實務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負何等責任的態度,因此除討論網路服務提供者著 作權間接侵權之經典案例外,本文亦從我國、美國和歐盟法院挑選近年具代表 性的案例分析,以了解目前實務解釋的趨勢。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以「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尤其著重在間接侵權責 任)和責任避風港立法模式為主,此和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下用詞的服務 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與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中介服務提供者

(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屬相同概念。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的規 範主體線上內容分享服務提供者(Online Content Sharing Service Provider)定義 範圍較窄,但仍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其中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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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文目標是能從責任避風港「通知取下制度」和數位單一市場著作 權指令「主動監控義務」兩種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中,分析其利弊並提出我國 可能修法之方向。就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的條文要件部分,國 內學者已提出諸多逐條評析之期刊論文,因此本文並不聚焦在此部分的討論,

而是希望能在比較文獻並經利益衡量後,提出本文認為可採的立法模式。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共分成五章,以下就各章節簡要敘述。

第一章「緒論」將從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論述,以了解 本論文欲探討之內容與目的,並就論文架構部分簡要說明之。

第二章「美國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體系」將先從美國著作權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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