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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穆斯林文化融和問題之法理面

2010 年 4 月,比利時國會投票通過一項禁止婦女穿在公眾場合穿戴伊斯蘭 面紗的法案,參議院的 134 名議員批准支持此法,表決結果幾乎一致。隔年 2011 年 4 月,在眾議院投票獲得通過禁止穿戴全臉面紗、罩袍。這項法律禁止在公園 和街道上等公開地方,穿著任何掩蓋佩戴者身份的衣服。「國會議員的支持以安 全為由,立法允許警方查探民眾,並認為全臉面紗是對婦女的壓迫的象徵。國會 議員認為伊斯蘭民眾選擇了生活在基督教國家,他們必須服從所有義務。」50 國際間出現的譴責表示,此舉為對宗教自由的攻擊。批評者認為比利時和法 國政治家擔憂「布爾卡」(Burka,蒙臉露眼面紗)威脅女性的尊嚴和西方價值。

但這也指出,整個歐洲轉向於對伊斯蘭教遠離一般準則感到恐懼。這個共識舉動 之驚人,尤其是發生在對一般事務都難以取得共識的比利時。然而,比利時機會 均等研究機構共同主任 Edouard Delruelle 表示「在比利時穿戴布爾卡的婦女最多 只有約 215 名。在比利時及法國,穿戴全臉面紗的婦女比例極低情況下,不論左 右兩派,竟然幾乎都是表示贊成這樣的立法行動。」51

50“Belgian lawmakers pass burka ban ,” BBC news, April 30,2011,

〈 http://news.bbc.co.uk/2/hi/8652861.stm〉.

51Vanessa , Mock, & John, Lichfield, 2010/05/01,“ Belgium passes Europe's first ban on wearing

burka in public : Parliament hails bill as victory for women, but Amnesty condemns attack on freedom,” The Independent, May 01, 2010,

〈http://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europe/belgium-passes-europes-first-ban-on-wearing-b urka-in-public-1959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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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Niqua、Burka 示意圖

資料來源:2010/07/18,“Damian Green says burka ban would be un-British” , bbc

news ,〈http://www.bbc.co.uk/news/uk-10674973〉

在比利時,首次提出這種想法的是佛拉蒙極右人士,比利時佛拉蒙區極右派 政黨,佛拉蒙利益黨參議員 Anke Van Dermeersch 在 2004 年 1 月 19 日,提出在 公共場所禁止穿蒙面長袍的法案。而法國是從 2011 年 4 月,首次有效地禁止穿 戴面紗,在德國及多數的歐洲國家,也引進這樣的面紗禁令。現在,超過 7 年後 面紗禁令條例草案終於在比國家現實,極右派人士認為,在比國約 250 名穿戴面 紗的婦女們正等待著此法案,希望那些在法國實行的禁令,在比國也要有嚴格的 司法調查。同時強烈的女權主義集團也給予支持,根據此法案,初犯可被罰款 150 歐元。暴力或威脅強迫婦女穿著全臉的面紗也將是違法行為,可處以罰款一 萬五千歐元。2010 年比利時參議院提出的法案,也禁止強迫婚姻等等做法。

關於禁止面紗或頭巾及其他宗教象徵符號與否的爭議,已經顯示出此議題的 法律不確定性,而比利時過去這方面沒有具體的立法。現在穿著顯眼的宗教象徵 時,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且在憲法和其他共用規定(例:歐洲人權法院)必須得 到尊重。歐洲人權公約明確規定,在民主社會中,為公眾安全需要、以保護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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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道德,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可受法律限制。52

但提出草案的極右派認為遮臉的穿著打扮,嚴重阻礙了口語與非口語的溝通,

造成社會秩序受影響。此外,當務之急是警方可以識別、辨認每個人,以確保每 個人在公共場所的安全。任何人穿著蒙住臉的服飾,不僅不符合溝通的現行標準,

也沒有履行維持公眾安全的被辨認義務。而面紗無疑是對婦女基本權利的侵犯,

罩袍背後的性別道德很清楚,任何不戴面紗的女人,被視為可以被那些毫無節制 的潛在慾望,所擺佈的對象。戴面紗象徵著女性受壓迫、被動、沉默和「無形」

的地位,這是從根本違背婦女在社會中的法律地位。也為此原因,法律必須禁止 任何為表達宗教信念,而包覆顏面的服飾。

我們可先從法理角度來看此法案,布魯塞爾律師 Yannick Thiels 和 Inès Wouters 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提到〈歐洲人權公約〉中關於公共場所的宗教符號的 保護原則。53他們認為在公共空間戴全臉面紗的辯論,是可以用來簡單檢驗歐洲

52Council of Europe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s amended by Protocols Nos. 11 and 14,

June 1,2010,p.10.〈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九條規定了思想自 由、信仰及宗教自由權利。其中包含了改變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但都必須受到「符合法律規定」

以及「為民主社會所需」的限制。原文為:1.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change his religion or belief, and freedom, either alone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worship, teaching, practice and observance. 2.Freedom to manifest one's religion or beliefs shall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ations a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saf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order,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53Inès Wouters, Yannick Thiels, “le régime des cultes en belgique et au portugal : De l’approche

sécuritaire à l’approche égalitaire, pistes de réflexion pour une modification législative,” March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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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部,在國家中立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尤其是國家關於反世俗主義與世俗 主義的中立態度,政教分離(世俗主義)是個有多重含義的用詞,政教分離在多 種意涵之下,可能成為一種被誤解的概念。然而比利時政教分離行動中心呈現的

「世俗哲學」(無神論和不可知論),相反地被比利時像其他宗教一樣視為的宗 教信仰,且以此為名目收到補助,就像天主教,新教等。公眾身分所組織「世俗 哲學」的地位和其他宗教是一樣的,他們會被承認也會被否認。宗教和信仰的自 由當然不是絕對的,且是可施加限制。前文所提的〈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為:

「國家中立,自由的原則,包括公開表達宗教信仰」。根據歐洲法院的思想自由,

道德和宗教自由是公約中民主社會的基礎之一。 同條法文中提到例外情況:「宗 教信仰自由不是絕對的,且可能會有例外」。如前文所提〈歐洲人權公約〉第九 條第二款明示,法律規定在一個民主社會中,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可能 會受到限制,是必要的,這是為了公共安全、保護秩序、衛生、道德或保護他人 的權利和自由,然而,這種豁免例外必須由法律所規定的。

再者,法律必須是「能達成的」和「具足夠的精確度」,使公民能規範自己 的行為;另外,例外豁免必須是在合法目標之下。從本質上看,根據以下三個條 件,即適當干擾原則下,必須是能夠保護瀕危的合法權益;選擇對權利或自由最 低干擾的行動;最後,這需要各方利益的平衡等方式來進行。

還有,干預必須是對民主社會來說具必要性的:「社會的必要性和相稱原則 的概念之下,它必須是對民主社會有必要,即它必須滿足社會的迫切需要。」根 據其判例,歐洲人權法院著手進行,對申請人根據比例標準所下禁令做出分析,

認為多元文化是普遍的名詞,但在許多公眾事務上不一定是必要的要素。

我們可以由其他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案例,觀察出公約的精神,並來分析比

2010,

〈http://ines-wouters-avocat.skynetblogs.be/archive/2010/03/10/le-regime-des-cultes-en-belgique-e t-au-portugal-de-l-approc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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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時禁戴面紗的法案。歐洲人權法院(CEDH)針對 Ahmet Arslan 等控訴土耳其 的判決(Ahmet Arslan et autres c. Turquie, Requête no 41135/98)中,已經裁決土 耳其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公開穿戴面紗而被國家法院定罪的土耳其 公民,應被視為表達其宗教自由的公民。

此案件中,127 位土耳其共和國國民包括 Ahmet Arslan 在內,於 1996 年 10 月在安卡拉清真寺舉行宗教儀式,當時他們在街道上穿著獨特的服飾並穿戴頭巾 及“Salvar”(鬆鬆垮垮的長褲)和帶木棍,當天他們被逮捕並被警方拘留。法院 認為應考慮土耳其的民主制度政教分離的原則,然而,土耳其法院的判決只參考 法律規定,及考量此有爭議的裁定是符合法律規定。人權法院進一步強調,這起 案件涉及穿著特別服飾,是在開放的公共區域,並非在那些宗教中立優先的公共 場所。因此,人權法院認為此限制的必要性有爭議,且土耳其政府沒有建立信服、

沒有得到足夠的理由,干擾申請人自由地表現信仰的權利。法院並裁定,土耳其 政府應支付每個申請人 10 歐元的損失補償,以及兩千歐元共同成本和費用。

另外,公約的第十四、十七和十八條:「給予特許必須要是因受歧視性,或 法則被濫用了,且必須符合追求的目標。」第十四條禁止歧視:「本公約所規定 的權利和自由應受保證,沒有任何區別,如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 治或社會出身,少數民族,財產等。」第十七條禁止濫用法律:「在本公約的任 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活動或進行任何 意圖,破壞本公約中的權利或自由的行為,或進一步限制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對權利的限制:「根據本公約所允許的限制權利和自由,只適用於他們 預期的目的。」54這些為公約中與此法案相關的條文。

還有一個案例是在 2001 年 1 月,Dahlab 控訴瑞士政府案中,法院認為瑞士 政府有權要求,一名皈依伊斯蘭教的小學老師摘下她的面紗,因為面紗屬於伊斯

54〈歐洲人權公約〉原文,Council of Europe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s amended by

Protocols Nos. 11 and 14, June 1,2010, pp.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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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教的「強烈外部象徵」,進而可能會影響年輕的學子。但歐洲人權法院認定伊 斯蘭面紗為「強大的外在表徵符號」,並把它視為與性別平等是矛盾的。此外,

歐洲人權法院在之後 Sahin 案(大學禁用頭紗)中,也將面紗視為「強烈的外部象 徵」。

在 2008 年 11 和 12 月間,法國分別有兩名十二歲信仰伊斯蘭教女孩,因為 拒絕在體育課時,拿掉遮住她們臉部的頭巾,因而遭到學校開除,歐洲人權法院 認為法國政府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中,關於宗教信仰的自由。

除了面紗頭巾的案例外,宗教教育也是多元文化主義實行下的一環,在 2009 年,無神論者 Lautsi 控訴義大利政府,在公立學校教室中懸掛耶穌十字架的行

除了面紗頭巾的案例外,宗教教育也是多元文化主義實行下的一環,在 2009 年,無神論者 Lautsi 控訴義大利政府,在公立學校教室中懸掛耶穌十字架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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