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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變遷法源與沿革

比利時憲法乃一透過修憲持續成長的憲法,該國獨立之初為中央集權之單一 國國家,但隨該國國情變化,族群間關係惡化,20 世紀的比利時先後歷經了三 波重要的憲政體制改革,1970 年第一次國家改革,取代中央集權單一國國體的 是,強調各行政自治區和共同體自主性之聯邦國體制雛型。比利時聯邦議會所制 定之法案,並非皆要求須由兩院通過,除非規範事項涉及法語人口和荷語人口之 相關權限時,憲法才會有所規定,此類由兩院以多數通過之法案,因此亦具憲法 效力。歷史上來看,比利時自 1830 年獨立後,選舉制度奠基於擁有相當財產權 之上,使得政府權力被限制在少數的菁英。也使南、北地區原本在文化上及社經 上的異質化,暫時地被隱匿或至少在政治上未被呈現。而法語能夠持續居於支配 的地位,除了憲法的保障,也與當時以財產擁有權來限制投票權的制度,有很大 關係,排除掉多數貧窮且說佛拉蒙語人的參政權。因此,一旦投票權的限制放寬,

選民的結構發生改變,法語具絕對支配的地位也才逐漸的發生鬆動。

1963 年比國首次出現語言文化區之邊界劃分法律,該法將比利時劃分成四 個語言文化區:荷語區、法語區、布魯塞爾雙語區、以及德語區等,在此基礎上,

比國 1970 年的首次國家改革,將該國從原先四個語言文化區重新劃分為三個語 言文化共同體:德語文化共同體(German-Speaking Community)、法語文化共 同體(French-Speaking Community)、以及荷語文化共同體(Flemish Community),

至於當時頗受爭議的布魯塞爾問題,則在此次修憲議程中遭到擱置。此次修憲的 三個主要目的,為將佛拉蒙爭取到的政治利益制度化;再者,對法語人士提供正 式的保護,以緩和他們成為永久性少數的擔心,及憂慮佛拉蒙族群可能施加的報 復;最後,此次修憲可以緩和南北雙方追求更激進分離的壓力。而「文化共同體」

與「地區」間的差異也較為清晰,文化共同體(Cultural Communities)可被描述 是聯邦制度,其文化的權限來自於中央政府。地區(Regions)是地理上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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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權化的經濟權力。文化共同體主要是佛拉蒙區要求更大的文化自主權的結果,

而地區則是瓦龍區期盼更大的區域經濟權力所達成的結果。

比國兩大語族間之爭議,並未隨此次國家改革運動結束而宣告落幕,諸多因 素紛紛要求各語區應獲得更多行政自治權限,1980 年的第二次國家修憲改革運 動,賦予文化共同體與地區更多的權力,並且正式擁有獨立存在行政機關,主要 目的是要讓文化共同體間與地區間的衝突降到最低。決議在前次憲改所劃定語言 共同體之外,另設立兩行政自治區(地區):佛拉蒙行政自治區(Flemish Region),

以及瓦龍行政自治區(Wallon Region),兩大語族之行政自治位階提升至另一層 面。此次改革後中央、地區、文化共同體看似已經獨立運作,但仍有許多機制讓 三者之間能有所連結,使比利時仍能維持統一的狀態,比如說國會議員擔任地區 與文化共同體議會之議員;中央仍統籌多數預算分配;地區化的權力劃分乃依照 地區(Region)與文化共同體(Community)兩個原則並行,彼此可以相互牽制,

可避免因地方高度自治而使中央全力喪失。

1989 年比國第三次國家改革中,讓地方和文化共同體的離心力與中央政府 欲維持統一的向心拉力之間,取得更平衡的位置,呈現雙重聯邦主義(Dual Federalism),以及使上述提到的地區與文化共同體的權限,是獨立劃分而不重 疊的。至於在前兩次憲改中,未有明確決定的布魯塞爾,終於在獲得行政自治區 地位,自此,比國各行政自治區之自治權限持續擴張,1993 的憲改則正式讓比 利時成為法理上的聯邦國家,具備典型聯邦制國家的制度與機制,包括地方議會 直選、設置代表地方利益之參議院、地方財政自主等。隨後的第五次 2001 年國 家改革,基本上便是上述行政自治區自治權限持續擴張之過程。

比利時複雜族群歷史因素不僅影響政府組織設計,國會立法程序亦同。在立 法權方面,比國聯邦議會對特定立法事項的立法權,在歷次國家改革後逐漸喪失 壟斷權限,而各共同體和行政自治區在聯邦立法權之分享上權力漸大,目前比國 聯邦議會專屬立法權包含下列數項:國防、財政、貨幣、司法、外交(在以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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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各區議會轉屬立法權情況下)、內政、以及公營事業等;各區議會(含共同體 及行政自治區議會)專屬立法權則涵蓋以下項目:文化、教育、廣電媒體、衛生 醫療、少年保護、語言使用、科學研究等;行政自治區議會尚有對該區特定經濟 發展領域之立法權。國會於 2002 年 7 月通過自治區政府可不透過聯邦政府,與 他國直接從事國際貿易與國際合作的自治權。

佛拉蒙自治區則在 1980 年憲改後,即將「行政自治區」與「語族文化共同 體」兩個自治權合併在單一系統內實施。但「法語語族文化共同體」和「瓦龍自 治區」堅持彼此比利時聯邦制度下,分別負責行政自治與語族文化事務的分離系 統。

2007 年 10 月比利時眾議院,對於比利時境內佛拉蒙及瓦龍地區主權獨立的 決議提案中,做出如下結論:

鑒於比利時革命歷史…鑑於比利時體制對佛拉蒙地區有有過語言壓迫文 化和經濟衰退的持續時間超過百年,鑑於比利時民族的不存在,而是比 利時境內一個佛拉蒙民眾、一個瓦龍區民眾和一小部份德國族群,鑑於 佛拉蒙和瓦龍區是敏感的且完全不同團體,有不同願景和偏好,…鑒於 比利時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因作為少數族群的瓦龍尼區已與絕大多數佛 拉蒙區有相等權力,鑑於比利時聯邦制已賦予佛拉蒙自主權建立聯邦制 ,且此聯邦制度是比利時法語民眾以求中和佛拉蒙地區的手段,而佛拉 蒙必須付出代價以獲得更多的自主權,這違反了民族自決原則。鑑於佛 拉蒙在維護比利時國家財政上沒有利益只有每年財力的流失,鑒於比利 時沒有共同利益存在的情況,鑑於比利時是一個人為的狀態。這是該賦 予佛拉蒙區和瓦龍區獨立性的時刻,向聯邦政府申請:立即採取措施,

讓比利時國家分解為三個文化社區,佛拉蒙區,瓦龍區和德語區,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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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自己的發展路線。25

彼此的分歧已經連眾議院都覺得不容忽視,但事實上,比利時的政治分裂,

其中主要可分為三種:語言(荷語---法語)、宗教(天主教---自由思想者)、以 及社會經濟(左派---右派)。其中佛拉蒙運動代表給予佛拉蒙人的族群認同,其 基於以下兩種中心價值---共同語言和共同偉大的過去。政治運動及語言統一則是 剛開始的兩項工作,這階段的支持主要是來自中產階級、牧師以及前荷蘭王室的 支持者,他們要求佛拉蒙語成為佛拉蒙地區的法院、地方事務及地方官員的通用 語言。儘管活動相當溫和,整個請求議題仍成為佛拉蒙運動的中心,而後在小資 產階級開始聯合對抗統治階級時,佛拉蒙運動變成民族運動。1860 年代初所有 的官方表格也都使用法文,致使不懂法文的佛拉蒙人不知所云,甚至出現過在一 次世界大戰期間佛拉蒙士兵因為不懂法語,而在戰場上冤死的例子。26因此,佛 拉蒙地區要求採雙語主義,其主要意旨是佛拉蒙人爭取被統治、被審判以及被教 育等,都使用自己的語言。

19 世紀末期,也就是 1898 年,佛拉蒙運動的政治壓力已經變得更為有力,

比利時的國會必須接受所謂的平等法(Equality Law),使得荷語和法語在國會 辯論及法律公佈上有個平等的立足點。當時每個公民可以自由的選擇,要以哪種 語言受教育或得到政府、司法單位的服務,但許多說法語的機構仍是以法語為唯 一的標準語言,即使在佛拉蒙地區亦是如此。然而,在佛拉蒙人的逐漸壓力下,

25“PROPOSITION DE RÉ SOLUTION relative au démembrement de l’État belge en vue d’accorder l’indépendance au peuple flamand et au peuple wallon souverains” , DOC 52 0292/001, Nov. 06,

2007, pp36-37.

26張淑勤,〈比利時的法蘭德斯運動〉,《輔仁歷史學報》,第 7 期,1995 年 12 月,頁 64。其原文

引自於 E.H.,Kossmann, The Low Countries 1780-1940(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46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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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拉蒙的小學逐漸開始荷語化。到了 19 世紀末期,佛拉蒙的領導人考慮採取領 域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做為他們新的綱領,並爭取佛拉蒙人的單一語言區,

即該地區的語言是官方語言。事實上,佛拉蒙運動一開始並不像個族群運動,它 連基本的佛拉蒙族群認同都沒有,但族群認同是一個心理社會的建構,佛拉蒙族 群認同就在一次次的文化運動下被創建和提昇。

而法語和荷語現在在比利時議會的平等地位,是顯而可見的,兩種語言的是 同時翻譯和公布,國會議員可以自己語言提出議言,文件以兩種語言呈現。

二、多元文化發展對媒體的影響

媒體對於多元文化發展也有重要影響,比利時媒體論述政治化的情況即十分 明顯。自建國以前製造民主氛圍到政黨對峙,媒體支持黨派的立場毫不隱晦。常 見政治人物透過媒體或投書政治論述,或具政黨色彩的媒體人公開發表政治言談

,各政黨與媒體關係密切。

比國學者在歐盟執委會一項社會融合計畫中,對比利時媒體跨文化做出以下 建議:

專業媒體教育應包括跨文化議題對多樣化管理的培訓。媒體公司業者須

專業媒體教育應包括跨文化議題對多樣化管理的培訓。媒體公司業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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