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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南北語言分歧之實例

一、 文化面向:語言教育的差異

法屬時期比利時統治者為求帝國統一,將法語定為新屬地官方語言,強制新 屬地政府機關以法文為官方語言,並於學校施行法語教育,此制度引起各方不同 反應。荷屬時期的比利時,新政府採行舊政府相同措施,將荷語列為國家官方語 言,以取代法語昔日地位,此一作為激化了不同語族間之對立。歷代比利時統治 者施行自身偏好的語言政策,不但無助改善該國本已脆弱之族群關係,還種下了 該國日後社會分裂的因子。1830 年的獨立革命乃由講法語的政治菁英所主導,

獨立建國後的比利時政府,將法語列為國家官方語言,並試圖透過教育和行政手 段,鞏固法語在全國各地之優勢地位,最終更以取代各地方言為目標,而人口最 多的荷語民眾卻處處居於被歧視的劣勢,荷語只能作為私場合的語言,以荷語為 母語的學童必須被迫學習法語,而如果要獲得社經地位的晉升、政治權力的參與,

學會說法語也是當時必備的基本條件。這是比利時語言南北分歧的背景,而後則 因為語言差異,在各方面造成大大小小的衝突。現在比利時憲法第四條第三項闡 明「四個語言區之界限,非經兩院中各個語言團體以多數決的方式通過法律,不 得加以變更或調整。各語言團體成員須有過半數出席,且兩語言團體贊成票之總 數須達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34語言勢力的區分已是界線分明。

比利時教育事務由荷語、法語及德語文化共同體個別管轄,聯邦政府僅依憲 法規定,保留義務教育年限、各級學校畢業文憑頒授之基本條件及教員退休制度 的決定權。一般學校有兩種類型:公立(隸屬文化共同體)及私立學校(主要為天

34the Belgium Constitution,“ APRIL 2012 BELGIAN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Legal

Department of the Belgian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D / 2009 / 4686 / 08, Feb.17,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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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學校),公私立學校均接受政府補助。

比利時憲法規定了教育自由,而學校的設立不一定受限定措施所限制。因此,

有可能設立了沒有與官方機構連結的學校,然而,要發放認可文憑,並希望從共 同體獲得補助的學校,就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在所有德語區的教育設施、組織和 資助由共同體負責;而佛拉蒙教育委員會為教育培訓政策的諮詢理事會,由執政 當局負責認可,資金及監督等教育規定,是由不同公私立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機構,

基於教育自由來組織規劃;法語區教育事務由法語共同體負責組織或資助,只要 教育單位遵守法律、法令,負責機構就享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特別是關於教育 和評估方法。

1961年教育部有兩個部長,分別負責法語與荷語區,1971年就分裂成兩個部,

1988年德語區設置了自己的部門,這些不同的服務部門之間並沒有官方架構來諮 詢或合作。在1980年代開始,荷語地區佔約百分之57.5%的總入學率,法語地區 為42%和德語地區有0.5%,入學人數影響到補助金額,這是根據比利時憲法第 五十九條B款的法規,使以前在中央政府歸屬下的教育權力,被轉移到文化共同 體的。每個社區都有責任提供學前教育,小學,中學,特殊和中學後非大學教育,

並在必要時建立機構。這種教育是「中立」的,由中央政府管制的規定,共同體 依會議投票法令行事,現在國家立法,只限於義務教育的框架和養老金制度的最 低限度要求。在地方性的教育制度方面,是採語言區的「均等代表原則」,例如,

「1932 年比國立法通過要求各地方性的各級學校,必須使用該地區共同體的語 言。如果學校沒有使用官方認可的語言,該校因此就喪失了政府的財務補助,且 該校的文憑也因而喪失了官方認可的效力。」35 這直接影響到各地區語言使用 的規範。

35陳秀容,〈族裔社群權利理論:Vernon Van Dyke 的理論建構〉,《政治科學論叢》,第10期

1999年6月,頁158。其原文摘自Vernon Van Dyke, Human Rights, Ethnicity and Discrimination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1985) pp.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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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財政,共同體並沒有控制整個支撐他們自治的稅收系統,中央政府繼續 掌管整個比利時稅制系統,並按照1989年的一項法令中所載的詳細準則,來撥款 給社區,財務是隨學校人口逐年做調整。然而,中央政府補助的系統遭到批評,

且共同體要求更多的自治,同時「地區」與「文化共同體」的觀念也繼續有所辯 論,關於布魯塞爾雙語區的爭議,法語區與荷語區兩方對此也想法不同。

此外,政治和行政責任的區分,並沒有導致由中央控制的普遍教育行動上,

有任何顯著的轉變。然而隨著兩區差異擴大,法語教育理事會在1990年成立,隔 年荷區的教育理事會也成立。而隨之的問題可能是即使是在聯邦的統一下,國家 中有著小地理區,必須要面對孩童受教育方式差異而造成的擴大差異,但比利時 不是唯一面對這些問題的國家,歐盟之下的會員國也有著許多差異性,我們也許 可以將比利時的教育問題,比喻是歐盟的語言與文化複雜性之下的一個測試。

自獨立開始,比利時一直有著教育自由的傳統,國家容許多元化的學校教育 系統,約過了一世紀直到1958年11月20日簽訂Pacte Scolaire教育協議而建立了

「教育和平」,使三個比利時主要政黨:社會黨、基督教民主黨、自由黨之間,

達到一個折衷妥協的形式,使權力掙扎及衝突可以結束。1831年憲法第十七條一 直維持教學自由原則,在比利時法律下,學校責任由個體或合法實體的「組織當 局」 負責。而另一方面,被削弱的官方網絡不必然是中立的,1958年Pacte Scolaire 承認學校宗教化的權力,然而這是一個家庭選擇學校的憲法權力,特別是在教育 問題有關於宗教時。但不同語區家長面對孩童教育問題除了宗教外,還有可能發 生的是語言受教權的問題,如前文所提到的地方性各級學校,必須使用官方認可 的語言。

文 化 教 育 問 題 在 比 利 時 曾 發 生 訴 諸 法 律 的 案 子 , 1960 年 代 比 利 時 的

“Belgian Linguistic”案則是住在荷語區說法語的學童家長,主張「比利時規定 的兒童語言教育的法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二條教育權、公約第八 條隱私權及家庭生活權,及第十四條有關禁止歧視的規定」,因為該法律排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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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學童因學區不同之因素,而喪失接受法語教育之機會。他們還認為比利時政府 隱瞞這些地區的學校補助,並拒絕認可這些機構頒發的證書。此外,國家也不允 許這些申請人的子女,參加某些地方的法語課程,迫使其子女就讀當地學校。但 政府認為依自己的語言受教育,不在公約和議定書範圍之內,且不符合少數民族 的定義範圍。在比利時原則上,每一學區只提供單一語言教育,全國特選的六個 學區提供雙語教育,但僅限住在該學區的學童才能參加。歐洲人權法院支持比利 時的法律,認為教育權僅只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包括選擇語言的權利,國家得依 其資源及需要,提供不同教育種類,只要目的與方法有正當合理性,並不構成歧 視。

在高等教育方面,大學教育機構及研究機構特徵是其獨立程度,官方網絡因 有所限制,角色被簡化了,私立部分一般來說是天主教的,中立教育機構多為共 同體的。北方與南方語言差異,自然地因位置影響到這些機構,不同機構、不同 型態的教育共同合作,受到嚴格限制。佛拉蒙共同體有三個完全大學:Ghent、

Louvain和Brussels,法語共同體有三所完全成熟的大學:Liège 、Louvain、Brussels。

共同體結構對主要大學也許會有約束,但對外包含學位標準一致,及如何應對歐 洲體系都是問題,這部分的問題在歐盟採用波隆那進程(Bologna Process)的統 一高等教育制度後,已得到解決途徑。

而對內,荷法語區教育產生衝突,就是比利時多元文化主義實踐之下的鮮明 例子,以魯汶大學分裂事件為例,1960 年代比利時教育語言法規定教育所用的 語言,在比利時南部為法語、在北部為荷語、在東部為德語,在雙語區的布魯塞 爾,則應按照學生原用的語言。但在荷語區的魯汶大學法語、荷語都採用,而魯 汶大學風波的最初原因是,大學裡的法語科系增加,另有城外學生欲入學法語中 小學,佛拉蒙單一語言區域內竟又出現雙語式的情形,為維護語言同質性,從 60 年代初,佛拉蒙議員一直堅持說魯汶大學法語部分應該遷移到瓦龍區,最後 發生多次荷法雙語的學生衝突事件,尤其是在比利時主教做出魯汶大學不可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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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裁示後,佛拉蒙民眾、學生的抗議罷工越演越烈,終究導致天主教魯汶大學的 分 裂 ,法 語區 內成 立天 主 教法 語魯 汶大 學 (UCL, l'Universite Catholique de Louvain)。36魯汶大學的分裂主要是由佛拉蒙運動推動者和佛拉蒙議會中展開,

這也反應了比利時在政治上、文化上不可抹滅的雙語族群事實。

多族群國家若是為少數族群統治多數族群,為維持其統治優勢,掌控領域都 會盡量涵蓋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等各層面。比利時的少數法語族群支配,因 為較少動用軍事武力鎮壓,所以讓弱勢族群萌生爭取社會文化自主權的機會。然 而,雖著國際、經濟局勢轉變,制度跟著相應調整,多數族群反抗爭取應有的權 利與權力時,優勢的少數族群在不願放棄既得利益情況下,於是動用鎮壓、反制 的勢力而引發衝突則不為罕見。在比利時溫和漸進的方式背後,也是有對立族群

多族群國家若是為少數族群統治多數族群,為維持其統治優勢,掌控領域都 會盡量涵蓋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等各層面。比利時的少數法語族群支配,因 為較少動用軍事武力鎮壓,所以讓弱勢族群萌生爭取社會文化自主權的機會。然 而,雖著國際、經濟局勢轉變,制度跟著相應調整,多數族群反抗爭取應有的權 利與權力時,優勢的少數族群在不願放棄既得利益情況下,於是動用鎮壓、反制 的勢力而引發衝突則不為罕見。在比利時溫和漸進的方式背後,也是有對立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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