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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母體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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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母體資料來源

本文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的稅務資料庫,主要使用資料為個 人資料檔以及所得大檔,個人身份證字號經去識別化處理。個人資料 檔的建檔基礎為我國戶政資料,有我國戶籍者即在資料庫中,該資料 檔內僅有最新年度資料,並不會記錄每個人的變動軌跡,本文取得截 至 2017 年底的資料;而所得大檔則根據所得稅法第二條:「凡有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的規定,記錄每一年度『有所得者』的每一筆所得資訊,不論自然人 或法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凡是有我國所得來源者,皆可被掌握。」

本次取得資料年度為 2004~2015 年。

由上述可知,本文使用的兩個主資料檔中的母體資料集合不同,

若是有我國戶籍而無來源所得者(像是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國 人),將無法得知其所得資訊。儘管如此,比起過去相關研究僅能藉 由抽樣調查資料取得國人所得資訊,不論在樣本數或是資料完整性上,

本文對我國國民所得的掌握程度相當高。

本次研究的個人特徵變數主要來自個人資料檔,內有生(養)父、

生(養)母、出生年、性別、戶籍地、婚配狀況、以及死亡年度等資 訊。而所得大檔即為本研究的所得資訊來源,從中可知政府當年度所 掌握的每一筆所得資訊,透過身分別變數可判斷該筆資料為自然人或 法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該筆所得金額;屬於我國稅法十大類所得

(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財產交易、自力漁牧、機會 中獎、退職及其他所得)中的哪一類,並且可藉由去識別化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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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與個人資料檔串聯。

本文加總上述十類所得稱為個人總所得,另外定義個人勞動所得 為部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總和。勞動所得本不應 包含營利所得,但因我國稅法於申報上的分類,部分勞動所得,例如 獨資合夥負責人的薪水、小規模營業人的所得、直播主收入、直銷商 收入、計程車司機的薪資等,被歸類於營利所得。故本文計算勞動所 得時,會將上述提及勞動所得的營利所得納入計算。

即使將部分營利所得加進勞動所得中,仍存在低估勞動所得的可 能性,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攤販、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 者、民宿經營者以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五類小規模商 業免申請登記。因此,使用稅務資料將無法掌握從事上述工作者的所 得,除此之外,雖然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 200,000 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的收入將以營利所得方式 申報,但由於現行計算方式為公式計算 3,不需提供相關憑證佐證,

使得小規模營業人的所得扣完扣除額後,不需繳納稅賦,可能導致低 估小規模營業人所得的情形發生。

根據主計處公布的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顯示,在 2016 年大約有 17%、在 2004 年則有高達 33%的婦女因結婚而離開職場,因此本文 計算個人所得時,也會考慮其配偶狀況,本文將會採用財資中心之另 一個資料庫「核定稅籍檔」,該檔案蒐集納稅人填寫的綜所稅結算申 報書,可透過身分別變數判斷個人在該戶中為戶長、配偶、子女或是 其他受扶養親屬,藉以找出配偶關係,與個人資料檔串連後,接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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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選樣後各年齡層樣本數

出生年 父母狀況 性別分布

無父 無母 父母都有 合計

1980 17,394 6,209 371,032 201,363 193,272 394,635 1981 15,800 5,658 379,003 205,198 195,263 400,461 1982 14,115 4,894 371,135 200,058 190,086 390,144 1983 11,857 4,259 354,422 190,042 180,496 370,538 1984 10,275 3,599 346,097 185,112 174,859 359,971 1985 8,641 3,007 322,916 171,768 162,796 334,564 1986 7,232 2,489 288,451 153,435 144,737 298,172 1987 6,533 2,270 298,165 158,869 148,099 306,968 1988 6,588 2,244 330,371 175,701 163,502 339,203

表 4:樣本父親年齡分布狀況

父親年齡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30 歲以下 9 10 18 14 21 9 18 19 29

31~40 歲 106 382 1,280 2,801 5,471 7,040 9,725 15,852 28,338 41~50 歲 113,772 151,835 184,241 203,610 224,132 227,930 216,285 231,015 255,567 51~60 歲 221,501 197,978 162,593 129,891 101,935 76,371 53,258 43,524 39,145 61~70 歲 19,787 15,025 11,013 7,943 5,749 4,206 2,961 2,331 1,964 70 歲以上 6,190 4,860 3,864 3,033 2,425 1,823 1,417 985 844

無父 17,394 15,800 14,115 11,857 10,275 8,641 7,232 6,533 6,588 無父親年齡 15,876 14,571 13,020 11,389 9,963 8,544 7,276 6,709 6,728

Total 394,635 400,461 390,144 370,538 359,971 334,564 298,172 306,968 339,203

41~50 歲 244,856 276,795 289,035 286,428 283,450 260,748 221,597 216,163 221,388 51~60 歲 132,042 105,745 79,863 58,169 42,290 29,546 20,178 14,974 12,343 61~70 歲 4,842 3,175 2,158 1,323 758 453 241 125 73

70 歲以上 38 24 16 7 - 6 0 - -

無母 6,209 5,658 4,894 4,259 3,599 3,007 2,489 2,270 2,244 無母親年齡 4,965 4,634 4,235 3,709 3,338 2,862 2,388 2,303 2,402

Total 394,635 400,461 390,144 370,538 359,971 334,564 298,172 306,968 339,203 註:「-」表示小於 5 人

又本文將分析基礎建立在樣本與其父母的所得關係上,因而優先 刪除(1)無父無母(2)父母在 2004 年以前都死亡,兩種無法掌握父母所 得情況的樣本,處理後的樣本數狀況參表 3,單親樣本無父比無母來 得多,這與本文以生父生母作為判斷親子關係的依據有關,本次預計 將樣本分為 1980~1982、1980~1985 等兩組不同出生年的子女進行分 析,以了解延伸樣本對研究結果造成的影響。

Total 514,176 245,374 289,218 395,723 594,485 902,975 1,92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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