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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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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分析

第四節 比賽方法

本 節 是 以 「 球 員 」 觀 點 為 主 , 球 員 在 球 場 上 以 「 戰 術 」 及 「 戰 鬥 」 層 次 的 分 析 。 其 戰 術 部 份 與 本 章 第 二 節 相 貫 通 , 訓 練 就 是 比 賽 的 模 擬 , 比 賽 就 是 訓 練 的 驗 收 。

壹 、 奇 襲 造 勢 論

「 紛 紛 紜 紜 , 鬥 亂 , 而 不 可 亂 也 。 渾 渾 沌 沌 , 形 圓 , 而 不 可 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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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 亂 生 于 治 , 怯 生 于 勇 , 弱 生 于 強 。 治 亂 , 數 也 。 勇 怯 , 勢 也 。 強 弱 , 形 也 。 」 ﹙ 0 5 - 4 - 0 1 ﹚

戰 場 上 一 觸 即 發 , 軍 事 行 動 一 旦 展 開 , 周 遭 環 境 勢 必 混 亂 。 籃 球 場 上 雖 然 比 起 真 實 的 戰 場 結 構 , 在 標 準 化 與 規 則 化 下 簡 單 許 多 , 但 場 上 的 球 員 必 需 組 織 進 攻 才 能 有 效 得 分 。 而 這 段 可 以 提 供 球 員 在 球 場 上 所 面 對 混 亂 的 場 面 , 並 分 析 場 面 的 一 切 。

籃 球 比 賽 常 遇 到 攻 守 快 速 轉 換 的 情 況 , 球 員 容 易 陷 入 得 分 低 潮 、 失 誤 等 負 面 表 現 所 影 響 , 此 時 除 了 教 練 適 時 地 「 喊 暫 停 」 從 新 佈 局 外 , 球 員 必 需 分 析 場 上 的 情 況 , 並 快 速 地 自 我 調 整 。 首 先 , 越 是 混 亂 的 情 況 , 越 要 告 訴 自 己 與 隊 友 「 穩 下 來 」 、 「 打 一 個 」 或 是 「 守 一 個 」 , 試 著 找 回 己 方 在 球 場 上 的 節 奏 。 治 ﹙ 嚴 整 ﹚ 、 勇 ﹙ 勇 敢 ﹚ 、 強 ﹙ 強 大 ﹚ 是 球 員 所 追 求 的 , 可 透 過 數 ﹙ 組 織 ﹚ 、 勢 ﹙ 兵 勢 ﹚ 、 形 ﹙ 部 署 ﹚ 等 手 段 來 達 到 目 的 。 事 實 上 , 組 織 和 部 署 是 連 貫 相 牽 動 的 , 「 控 球 」 通 常 是 球 場 內 的 指 揮 官 , 判 斷 球 場 的 強 邊 與 弱 邊 , 運 用 跑 位 、 傳 球 等 技 術 將 球 員 之 間 「 連 線 」 , 完 成 得 分 的 目 的 。 我 們 常 常 看 到 的 助 攻 方 式 以 「 空 中 接 力 」 ﹙ A l l e y - o o p ﹚ 最 令 人 津 津 樂 道 , 當 組 織 部 署 完 成 得 分 , 隨 之 而 來 的 就 是「 勢 」,

將 帶 起 全 隊 氣 勢 。

瞭 解 氣 勢 會 影 響 到 球 員 的 信 心 , 打 亂 對 方 攻 勢 或 防 守 節 奏 , 首 要 條 件 是 自 己 不 能 自 亂 陣 腳 、 要 有 信 心 。 清 楚 地 分 工 , 誰 負 責 得 分,誰 扮 演 苦 力,每 一 位 球 員 明 白 自 己 在 團 隊 的 角 色。

「 善 動 敵 者 , 形 之 , 敵 必 從 之 ; 予 之 , 敵 必 取 之 ; 以 利 動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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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實 待 之 。 故 善 戰 者 , 求 之 于 勢 , 不 責 于 人 , 故 能 擇 人 任 勢 。 」

0 5 - 4 - 0 1 ﹚

懂 得 部 署 的 控 球 員 , 指 揮 自 己 的 隊 友 移 動 , 並 促 使 對 方 防 守 被 迫 跟 著 移 動 , 破 壞 對 手 防 守 平 衡 , 最 後 營 造 出 有 利 我 方 進 攻 的 態 勢 , 再 採 取 得 分 。 但 對 方 並 不 會 乖 乖 地 聽 從 配 合 , 因 此 要 製 造 出「 假 訊 息 」擾 亂 對 方 視 聽 判 斷 , 如 假 傳 、 假 擋 、 反 跑 等 假 動 作 讓 對 方 移 動 到 我 方 有 利 的 位 置 。 但 通 常 不 是 因 為 對 方 到 了 自 己 預 設 的 位 置 才 能 發 動 進 攻 , 而 是 好 的 控 球 員 能 利 用 彼 此 「 相 對 的 空 間 」 創 造 出 得 分 的 機 會 , 是 順 勢 而 為 的 。 這 樣 順 勢 而 為 的 呈 現 , 往 往 是 球 迷 最 愛 的「 妙 傳 」或「 十 大 好 球 」 精 彩 鏡 頭 。 如 何 將 全 體 球 員 部 署 在 適 合 的 位 置 , 營 造 出 己 方 的 優 勢 , 而 不 在 於 執 著 ﹙ 強 求 ﹚ 球 員 的 先 天 能 力 是 很 重 要 的 。

貳 、 虛 實 戰 術 論

「 進 而 不 可 禦 者 , 衝 其 虛 也 ; 退 而 不 可 追 者 , 速 而 不 可 及 也 。 」

0 6 - 4 - 0 2 ﹚

這 裡 所 強 調 的 是 「 攻 擊 選 擇 」 和 「 退 防 速 度 」 的 重 要 。 籃 球 場 上 球 員 與 球 員 間 的 對 抗 有 高 度 、 強 度 、 準 度 和 速 度 , 基 本 上 球 員 在 攻 防 之 間 要 判 斷 彼 此 的 優 勢 和 劣 勢 , 並 採 取 適 合 自 己 的 出 手 方 式 。 然 而 , 每 一 位 球 員 都 必 需 瞭 解 「 命 中 率 」 的 概 念 , 在 出 手 的 同 時 便 要 同 時 具 備 「 卡 位 」 、 「 搶 籃 板 」 的 積 極 動 作 , 在 瞬 間 判 斷 退 防 與 否 的 決 定 。 一 般 而 言 , 「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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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 所 處 的 位 置 較 屬 於 遠 離 籃 下 的 外 圍 區 域 , 擔 綱 退 防 最 快 的 角 色 , 但 所 有 球 員 都 應 該 表 現 出 快 速 回 到 防 守 位 置 的 心 態 , 才 能 展 現 出 團 隊 的 戰 力 。

「 我 欲 戰 , 敵 雖 高 壘 深 溝 , 不 得 不 與 我 戰 者 , 攻 其 所 必 救 也 ; 我 不 欲 戰 , 雖 劃 地 而 守 之 , 敵 不 得 與 我 戰 者 , 乖 其 所 之 也 。 」

0 6 - 4 - 0 2 ﹚

對 方 若 擺 出 高 大 的 陣 容,目 的 是 在 鞏 固 籃 板 或 是 想 要 強 攻 籃 下 , 此 時 我 方 則 可 以 使 用「 以 快 打 高 」的 策 略 。「 以 快 打 高 」 的 打 法 先 決 條 件 是 我 方 球 員 控 球 、 速 度 處 於 相 對 優 勢 , 目 的 在 利 用 不 斷 地 「 移 動 」 製 造 出 手 的 機 會 , 避 開 陣 地 戰 模 式 的 高 大 打 法 。 這 樣 一 來 , 再 高 大 的 球 員 也 要 跟 著 我 方 的 速 度 移 動 , 若 能 採 用 快 攻 或 外 線 的 攻 擊,那 麼 高 大 的 球 員 就 得 被 迫 快 速 移 動 或 是 拉 到 外 線 防 守 。 這 樣 一 來 , 對 方 籃 下 的 威 脅 便 減 少 , 而 且 對 方 容 易 因 體 型 和 速 度 而 流 失 體 能 。 這 樣 就 是 避 開 對 方 優 勢 , 攻 擊 對 方 劣 勢 的 策 略 。 這 裡 強 調 的 兩 點 : 1 . 攻 擊 ─ 打 弱 點 。 2 . 防 守 ─ 回 防 求 快 , 設 下 後 防 , 使 對 方 不 易 快 攻 。

「 形 人 而 我 無 形 , 則 我 專 而 敵 分 , 我 專 為 一 , 敵 分 為 十 , 是 以 十 攻 其 一 也 。 則 我 眾 而 敵 寡 , 能 以 眾 擊 寡 , 則 我 之 所 與 戰 者 , 約 矣 。 」 ﹙ 0 6 - 4 - 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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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 快 攻 遭 遇 戰 的 打 法 策 略

我 方 / 對 方 基 本 策 略

1 o n 1 若 對 方 較 弱 勢 , 採 取 強 攻

2 o n 1 以 少 打 多 , 採 用 分 球 、 切 入 的 打 法 2 o n 2 雙 方 對 上 , 與1 o n 1 雷 同

3 o n 1 以 少 打 多 , 有 絕 對 優 勢 , 應 速 戰 速 決 3 o n 2 以 少 打 多 , 與2 o n 1 雷 同

3 o n 3 雙 方 對 上 , 與1 o n 1 雷 同 , 可 採 取 交 叉 進 攻 , 類 似3 人 8 字

這 些 觀 念 打 法 必 須 建 立 在 每 位 球 員 「 積 極 」 的 態 度 上 , 一 有 機 會 便 以 快 速 跑 鋒 的 形 勢 出 現 , 也 就 是 「 箭 頭 要 跑 出 來 」, 才 有 機 會 營 造 「 以 多 打 少 」 的 局 勢 。

「 吾 所 與 戰 之 地 不 可 知,不 可 知,則 敵 所 備 者 多,敵 所 備 者 多 , 則 我 所 與 戰 者 寡 矣。故 備 前 則 後 寡,備 後 則 前 寡,備 左 則 右 寡 , 備 右 則 左 寡 , 無 所 不 備 , 則 無 所 不 寡 。 寡 者 , 備 人 者 也 ; 眾 者 , 使 人 備 己 者 也 。 」 ﹙ 0 6 - 4 - 0 2 ﹚

快 攻 所 採 取 的 「 跑 轟 戰 術 」 在 於 速 度 發 動 後 , 每 一 位 球 員 都 有 外 線、切 入 的 能 力,而 且 因 為 積 極 主 動 營 造 出 我 方 處 於「 多 點 進 攻 」 的 形 勢 。 這 樣 防 守 者 所 要 判 斷 的 目 標 一 多 , 守 起 來 就 更 為 吃 力 , 更 處 於 被 動 的 狀 態 。

另 一 種 , 破 聯 防 的 打 法 也 是 利 用 多 個 進 攻 點 , 迫 使 對 方 防 左 不 及 防 右 、 防 內 不 及 防 外 , 最 後 失 去 防 守 的 重 點 或 重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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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成 空 檔 的 出 現 。

「 故 知 戰 之 地 , 知 戰 之 日 , 則 可 千 里 而 會 戰 。 不 知 戰 地 , 不 知 戰 日 , 則 左 不 能 救 右 , 右 不 能 救 左 , 前 不 能 救 後 , 後 不 能 救 前 , 而 況 遠 者 數 十 里 , 近 者 數 里 乎 ? 以 吾 度 之 , 越 人 之 兵 雖 多 , 亦 奚 益 于 勝 哉 ? 故 曰 : 勝 可 為 也 , 敵 雖 眾 , 可 使 無 鬥 。

」 ﹙ 0 6 - 4 - 0 2 ﹚

在 進 攻 和 防 守 的 情 境 下 , 包 括 兩 個 元 素 , 一 個 是 空 間 , 另 一 個 是 時 間 。 要 在 球 場 的 哪 一 個 地 方 出 手 ? 出 手 的 高 度 在 哪 裡 ? 即 便 防 守 員 明 白 誰 會 執 行 最 後 一 擊 , 但 未 必 能 抓 到 出 手 的 時 機 。N B A 史 上 有 名 的 「 致 命 一 擊 」 執 行 者 莫 屬 麥 可 喬 丹﹙ M i c h a e l J o r d a n ﹚,防 守 他 的 球 員 都 知 道 球 會 傳 到 他 手 上 , 但 卻 還 是 讓 他 出 手 了 , 而 且 根 本 不 知 道 他 什 麼 時 候 跳 了 這 麼 高 , 而 已 經 在 空 中 將 球 投 出 去 了 。 這 是 他 早 期 的 經 典 畫 面 , 但 到 了 後 期 他 不 但 可 以 執 行 最 後 一 擊 , 更 能 夠 將 球 分 給 隊 友 , 讓 隊 友 完 成 最 後 一 擊 取 得 最 後 的 冠 軍 。 這 下 防 守 的 球 員 就 更 頭 痛 了 , 因 為 全 部 的 球 員 就 算 守 住 了 喬 丹 的 球 路 、 他 的 行 進 路 線 、 出 手 的 空 間 , 但 相 對 地 漏 掉 喬 丹 的 隊 友 , 便 製 造 了 最 大 的 空 檔 1 3

「 故 策 之 而 知 得 失 之 計 , 作 之 而 知 動 靜 之 理 , 形 之 而 知 死 生 之 地 , 角 之 而 知 有 餘 不 足 之 處 。 」﹙ 0 6 - 4 - 0 2 ﹚

1 3 1 9 9 6 - 1 9 9 7 賽 季 , 總 冠 軍 賽 第 6 戰 終 場 前 由 喬 丹 發 動 最 後 一 擊 , 被 爵 士 隊 包 夾 防 守 , 喬 丹 順 勢 將 球 傳 給 隊 友 S . K e r r , 由 隊 友 完 成 最 後 一 擊,最 終 比 數 公 牛 9 0 : 8 6 贏 得 史 上 第 5 座 總 冠 軍﹙ N B A D y n a s t y s e r i e s : C h i c a g o B u l l s t h e 1 9 9 0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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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 員 平 時 應 該 透 過 比 賽 影 像 、 數 據 來 情 蒐 可 能 對 上 的 球 員 , 瞭 解 對 方 的 習 慣 動 作 、 優 點 、 缺 點 等 。 在 比 賽 時 可 以 採 用

「 試 探 性 」 的 攻 擊 步 , 觀 察 對 方 的 防 守 動 作 和 團 隊 部 署 , 最 後 決 定 進 攻 路 線 、 出 手 方 式 、 身 體 對 抗 , 實 際 地 競 技 較 量 然 後 知 道 自 己 所 不 足 的 地 方 , 並 不 斷 地 自 我 修 正 。

「 故 形 兵 之 極 , 至 于 無 形 ; 無 形 , 則 深 間 不 能 窺 , 智 者 不 能 謀 。 因 形 而 措 勝 于 眾 , 眾 不 能 知 , 人 皆 知 我 所 以 勝 之 形 , 而 莫 知 吾 所 以 制 勝 之 形 ; 故 其 戰 勝 不 復 , 而 應 形 於 無 窮 。 」 ﹙ 0 6 - 4 - 0 2 ﹚

經 過 無 數 次 的 修 正 , 最 後 , 具 備 了 各 種 攻 守 的 技 術 , 還 必 需 明 白 一 點 : 變 通 ─ ─ 不 能 拘 泥 於 某 一 種 打 法 , 僅 仰 賴 一 種 打 法 , 或 是 依 靠 某 一 位 主 力 球 員 , 這 都 不 是 最 好 的 方 式 。 打 法 應 求 多 變 , 打 點 應 求 遍 地 開 花 , 以 全 面 提 升 團 隊 戰 力 才 能 激 發 出 驚 人 的 效 果 。

事 件 記 載 ﹙ H B L 報 導 ﹚ :

《 大 洗 牌 H B L , 松 山 、 普 門 N O . 1 》 松 山 能 奪 下 隊 史 首 冠 , 最 興 奮 的 當 屬 總 教 練 黃 萬 隆,他 從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起 整 整 十 二 個 年 頭 才 嘗 到 冠 軍 果 實 。 以 往 松 山 防 守 勝 過 一 切 , 黃 萬 隆 也 嚴 厲 對 待 球 員 ; 經 歷 多 次 挫 敗 , 他 聽 從 好 友 建 議 改 為 攻 守 兼 顧 的 球 風 , 更 學 習 寬 容 對 待 小 球 員 。 ﹙ 中 國 時 報 , 2 0 0 9 年 3 月 2 3 日 ﹚

《 松 山 力 克 能 仁 家 商 , 男 甲 級 首 度 封 王 》 黃 萬 隆 說 : 「 帶 兵 十 幾 年 , 總 算 熬 到 第 一 座 冠 軍 , 而 這 遲 來 的 冠 軍 給 我 最 大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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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是 , 以 後 要 改 變 打 法 , 不 再 拘 泥 於 某 一 策 略 , 或 執 著 於 某 些 堅 持 ! 」 ﹙ 麗 台 運 動 報 , 2 0 0 9 年 3 月 2 3 日 ﹚

參 、 用 兵 九 變 論

「 凡 用 兵 之 法 , 將 受 命 于 君 , 合 軍 聚 眾 ; 圮 地 無 舍 , 衢 地 合 交 , 絕 地 無 留 , 圍 地 則 謀 , 死 地 則 戰 ; 途 有 所 不 由 , 軍 有 所 不 擊 , 城 有 所 不 攻 , 地 有 所 不 爭 , 君 命 有 所 不 受 。 」 ﹙0 8 - 4 - 0 3 ﹚

首 先 , 孫 子 點 出 軍 事 行 動 是 由 上 級 所 發 出 的 軍 令 , 接 著 以 地 形 五 變 和 攻 守 四 變 的 情 況 , 來 說 明 「 計 畫 趕 不 上 變 化 」 的 道 理 。

在 籃 球 場 上 , 球 員 依 照 教 練 的 指 示 來 面 對 比 賽 , 教 練 會 給 予 一 些 原 則 或 計 畫 的 指 導 , 比 如 說 基 本 的 比 賽 觀 念 。 然 而 , 上 了 場 未 必 會 和 教 練 所 假 設 的 情 境 一 模 一 樣,真 正 的 比 賽 情 況 必 定 是 千 變 萬 化 的 , 這 時 候 球 員 只 能 將 「 原 則 」 或 「 指 示 」 作 為 參 考 , 採 取 「 變 通 」 的 方 式 而 不 是 呆 板 地 盲 目 執 行 。

教 練 也 要 學 習 如 何 將 「 決 定 權 」 與 球 員 分 享 , 而 非 一 味 地

「 獨 斷 獨 行 」, 視 情 況 給 予 球 員 有 所 發 揮 的 空 間 。 若 球 員 沒 有 照 教 練 交 代 的 戰 術 來 執 行 , 可 在 事 後 和 球 員 溝 通 , 瞭 解 其 原 因 與 動 機 , 這 樣 也 可 促 進 教 學 相 長 , 未 嘗 不 是 一 種 學 習 。 呼 應 本 章 第 三 節 「 君 王 統 御 論 」 所 提 「 通 權 達 變 」 。

「 將 通 于 九 變 之 利 者 , 知 用 兵 矣 。 將 不 通 于 九 變 之 利 者 , 雖 知 地 形 , 不 能 得 地 之 利 矣 。 治 兵 不 知 九 變 之 術 , 雖 知 地 利 , 不 能

「 將 通 于 九 變 之 利 者 , 知 用 兵 矣 。 將 不 通 于 九 變 之 利 者 , 雖 知 地 形 , 不 能 得 地 之 利 矣 。 治 兵 不 知 九 變 之 術 , 雖 知 地 利 , 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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