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濫觴

第二章 錯誤溢繳稅款退還請求權之法律性質

第一節 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濫觴

單純就人我損益的現實理性來區分,利人利己者,雖非絕無僅有,

但事實上少有此共創雙贏的局面產生;利人不利己與損人不利己者,

非一般理性者所應為;至於損人利己者,則有違誠信公平,恰可作為 對於不當得利制度得概括說明 75。損人利己,隱含有侵犯他人權益,

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之意。「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現代法制上的發 展,開始時是源自侵權行為之嚴格法律性質的不法責任,而後導入衡 平的考慮及誠信原則的觀點。不過,後來的發展,不但不以侵權責任 意義下之違法性為要件,而且衡平的考慮及誠信原則也沒有成為不當 得利之特別要件要素,而只具有其在各種債務關係相同的功能。」76 不當得利請求權,原係屬羅馬法之個別訴訟上權利,用於調整因物權 行為無因性所造成之不當得利結果,經過漫長的演變,成為現代一般 法律規定 77

74 詳參葛克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鑑定意見書,收錄於訴願專論選輯—訴 願新制專論系列之七,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編印,臺北市政府出版,2006 年 12 月,初 版,頁 268;盛子龍,納稅義務人自行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與行政救濟,中原財經法學第 18 期,2007 年 6 月,頁 94 至 95;林明昕,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以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 為中心,輔仁法學第 35 期,2008 年 6 月,頁 12 至 13;黃茂榮,溢繳稅款及其退還(上),

植根雜誌第 26 卷第 1 期,2010 年 1 月 20 日,頁 11;陳清秀,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適用範圍,

收錄於溢繳稅款返回請求權與行政法院判決,葛克昌主編,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初版,頁 68。

75 詳參王澤鑑,不當得利,王慕華發行,2015 年 8 月,增訂新版 2 刷,頁 11 至 12。

76 黃茂榮,不當得利(債法總論第四冊),黃茂榮發行,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編輯,2011 年 7 月,初版,頁 8 附註 9。

77 詳參王澤鑑,不當得利,王慕華發行,2015 年 8 月,增訂新版 2 刷,頁 34;黃茂榮,不當得 利(債法總論第四冊),黃茂榮發行,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編輯,2011 年 7 月,初版,頁 38,

劉昭辰,不當得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初版 1 刷,頁 4。

我國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 同。」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具體實定法上規範,構成要件原則上為受 有利益、致生損害、無法律上原因等 3 項。惟民法第 179 條至第 183 條關於不當得利共 1 章計 5 條之規定,自民國 18 年制定後,迄今未 曾修正 78,是否足以處理所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問題,不無爭議。

而學理上,關於無法律上原因究應採取統一說回歸民法第 179 條作一 致性的解釋,還是應就不同的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或自然 事件以非統一說作分別說明,至今仍莫衷一是,但是,學理多認為應 就各不同事由所生之不當得利予以類型化分別解釋,始能精確掌握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意義與適用 79

誠然,導致不當得利的原因各不相同,惟其法律效果同一,皆為 返還利得 80。因此,去除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之利益,為不當得利制 度最主要之目的 81,此亦為該制度與損害賠償用於填補受害人損失不 同之處 82。就給付所造成之不當得利而言,透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的行使,可以調整欠缺給付目的之財產利益變動;若因非給付所導致 之不當得利,亦可藉由該請求權的行使,保護財產利益的歸屬 83

上揭統一說與非統一說爭論所處的層次在於構成要件中所謂「無 法律上原因」的認定。民法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約可歸納成二部分,

首先是受有利益致生損害之財產利益變動,其次為無法律上原因。主 張統一說者所關注的焦點在於財產利益變動 84,認為凡無權利,或有 違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理念者,均屬無法律上原因,而不再就發生無

78 詳 參 立 法 院 法 律 系 統 法 條 沿 革 ,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42:1804289383:f:NO%3DE04509*%20OR%20NO%3DB04509$$10$$$

NO-PD,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10 月 6 日。

79 詳參王澤鑑,不當得利,王慕華發行,2015 年 8 月,增訂新版 2 刷,頁 43;黃茂榮,不當得 利(債法總論第四冊),黃茂榮發行,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編輯,2011 年 7 月,初版,頁 18;

劉昭辰,不當得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初版 1 刷,頁 23;楊芳賢,

不當得利,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3 月,初版 1 刷,頁 7,以上係採取非統一說之論 述。至於主張統一說者,可另詳參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邱聰智發行,輔仁大學 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2013 年 9 月,新訂 2 版 1 刷,頁 114 至 116。

80 詳參黃茂榮,不當得利(債法總論第四冊),黃茂榮發行,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編輯,2011 年 7 月,初版,頁 16。

81 詳參劉昭辰,不當得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初版 1 刷,頁 2。

82 詳參王澤鑑,不當得利,王慕華發行,2015 年 8 月,增訂新版 2 刷,頁 4;劉昭辰,不當得利,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初版 1 刷,頁 5。

83 詳參王澤鑑,不當得利,王慕華發行,2015 年 8 月,增訂新版 2 刷,頁 42 至 43;黃茂榮,不 當得利(債法總論第四冊),黃茂榮發行,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編輯,2011 年 7 月,初版,頁 18;劉昭辰,不當得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初版 1刷,頁 23。

84 詳參劉昭辰,不當得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初版 1 刷,頁 10。

法律上原因之事由區分類型。反之,主張非統一說者則注重在無法律 上原因之發生事由,不管是因給付還是非給付的原因,其結果皆為財 產利益的變動 85

無法律上原因採取統一說的理論,可再區分為公平說、正法說、

債權說及權利說等 4 種下位類型之觀念,分別揭櫫公平、正義、債權 與權利為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而採取非統一說之見解者,則視該 財產利益之變動係因給付還是非給付之行為或事實,初步分類為給付 性不當得利與非給付性不當得利。給付性不當得利以下再區分為給付 目的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不達與給付目的消滅等 3 種類型不當得利;

非給付性不當得利則再區分為因受益人之行為、因受害人之行為、因 第三人之行為、因自然事實及因法律規定而受利益等 5 種類型之不當 得利 86

主張統一說理由有二:1.就法律文義形式而言,我國民法第 179 條係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統一概括規定,其構成要件應有一致性 之說明 87。2.非統一說之區分並無客觀標準。此外,公平說及正法說 之內容流於空泛,無具體內容;債權說則無法解釋非給付不當得利之 情形,故於統一說之理論基礎下,通說認為權利說能涵蓋大部分之無 法律上原因所生之不當得利,較具權利保護實益 88

另一方面,採取非統一說之理論者認為:1.若從我國民法第 180 條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文義觀之,足證現 行法肯認給付性不當得利類型之存在。2.應從法律適用之觀點來決定 二說之取捨,而非僅就法律文義判斷,非統一說觀點所組成之類型體 系有助於法律解釋與適用。3.統一說下之權利說無法說明因法律規定 而取得利益之情形 89。4.不論採何種立法模式,多有統一說及非統一 說之爭,為強調該制度之事物本質,於概括條款立法模式下,多透過

85 詳參黃茂榮,不當得利(債法總論第四冊),黃茂榮發行,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編輯,2011 年 7 月,初版,頁 15 至 16。

86 詳參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邱聰智發行,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2013 年 9 月,新訂 2 版 1 刷,頁 115。

87 詳參王澤鑑,不當得利,王慕華發行,2015 年 8 月,增訂新版 2 刷,頁 40。

88 詳參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邱聰智發行,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2013 年 9 月,新訂 2 版 1 刷,頁 115 至 116。

89 論者邱聰智對此則有不同意見,其以民法第 816 條因添附而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 還價額之規定,提出權利歸屬與利益歸屬並非相同概念之見解,可將添附規定視為權利說之特 例,不能因此否認該說作為解釋無法律上原因之依據,詳參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

邱聰智發行,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2013 年 9 月,新訂 2 版 1 刷,頁 115 附註 25。

理論與實務採取非統一說,建立給付性與非給付性不當得利的體系90。 論者黃茂榮提出應採取非統一說之精闢見解,其認為:「蓋『無』必 須在『有』中求。當一切可能之『法律上原因』皆不存在時,始處於

『無法律上原因』的狀態。……。是故,有無法律上原因的判斷,原 則上取決於各該法律事實在其本來所屬之法律規範範疇中的法律規 定。依該規定認定無法律上原因時,始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加以規範,

權衡其財產利益之移動的正當性。……。是故,『無法律上原因』之 構成要件要素只能透過歸納其關聯之主流制度予以烘托,並彰顯在其 欠缺時,受利益者所以不得保有其所受利益之規範價值;試圖將『無 法律上原因』當成一個可以演譯的概念,必然因與該要件之存在特徵 不符,而顯露其理論建構上的破綻,招致批判。」91,本文亦表贊同。

儘管採取非統一說是按財產利益變動的各種事由,建構各種不同 類型不當得利之體系,惟該說並不否認不當得利制度具有統一原則:

應去除無法律上原因所造成之財產利益的變動 92,亦為不當得利制度 的主要目的。反之,雖然支持統一說作為無法律上原因之界定依據,

但在構成要件與法律效力的解釋上,亦須嘗試借助非統一說的類型體 系,方竟其功 93。是以,如將統一原則的概念提升至不當得利之目的

但在構成要件與法律效力的解釋上,亦須嘗試借助非統一說的類型體 系,方竟其功 93。是以,如將統一原則的概念提升至不當得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