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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與救濟程序總觀

第三章 錯誤溢繳稅款退還之稅捐稽徵程序重新進行

第一節 行政程序與救濟程序總觀

所謂程序,係指為達到特定目的,處理事件的多數行為所架構出 之過程與手續,也就是辦理事務的規則次序 333。「從法學角度而言,

程序乃為實現某一實體權利或發生某一效果,所從事多數法律行為的 過程、方法與關係」334。就公法來說,基於作出裁判或行政行為之目 的,所進行關於管轄、傳喚、送達、調查證據、聽取辯論、確定事實、

作成決定等一連串之過程與手續,是為程序的具體展現 335

次從目的取向的差異觀點來說,國家機關處理法律事件的程序可 分為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兩種類型,司法程序係為解決民事、刑事及 行政領域的紛爭所為之訴訟過程,目的在於作出裁判;而行政程序則 為公行政處理事件所為各種行政行為構成之手續,目的在於完成行政 處分或行政裁決、締結行政契約等其他行政措施 336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則將行政 程序進一步限縮在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外所作成之行政行為 337,並 要求行政機關恪遵公正法定程序,以確保程序正義的實現 338。就租稅 行政立場而言,不論是核定稅捐處分,還是核定稅捐處分以外之其他 行政處分,均須透過事實調查與法律適用等行政程序審認後,始得以 核定之行政處分實現稅捐稽徵機關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若納稅義務 人不服該行政處分,則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相關處理程序謀

333 詳參羅傳賢,實質正當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公務人員月刊第 85 期,2003 年 7 月,頁 2;林石 猛,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3 版第 1 刷,頁 453;

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774。

334 羅傳賢,實質正當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公務人員月刊第 85 期,2003 年 7 月,頁 2;相同論述 另詳參林石猛,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3 版第 1 刷,頁 453。

335 詳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 2 刷,

頁 539。

336 詳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 2 刷,

頁 539;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774。

337 詳參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775;

林明昕,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解讀行政程序法第三條,收錄於氏著公法學的開拓線―理 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作者自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2006 年 9 月,初版第 1 刷,

頁 117 至 118。

338 詳參林石猛,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3 版第 1 刷,

頁 453 至 454。

求救濟,主張其法律上權利或利益 339

另須於此先行說明的是,論者林三欽認為,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 340之實際處理流程來看,該條規定之處理程序包含作成行政處 分與訴願先行程序,以稅務行政來說也就是復查程序,但不包括訴願 程序 341,論者吳庚亦曾援引實務判例對此見解表示尊重 342。本文在此 並不否認上述見解之判斷,蓋復查程序實係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就同一 稅捐事件,重啟行政審查程序的過程,其所作成之復查決定具有行政 處分的性質,故將復查程序視為行政程序並無不妥之處。惟揆諸稅捐 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 343之立法體例係將復查程序置於第四章行政救濟 項下,且申請復查之結果也適用行政救濟中禁止不利益變更之法理 344。 因此,在探討行政程序與救濟程序時,本文將復查程序劃歸救濟程序 範疇加以論述;惟為避免文章篇幅流於重複繁雜,於探討程序標的效 力問題時,則復將核定稅捐處分與復查決定並列提出說明。

第二項 稅捐稽徵程序

所有具備法律效力之公法行為,均須在一定事實原因之基礎上,

尋找與其相對應之法令規範 345,即所謂認事用法。更進一步說明,認 事用法也就是調查認定發生之事實為何,探求並解釋相關法令依據後,

將該事實涵攝至法令依據之適用過程;此一過程,亦即以核定稅捐處 分為目的之稅捐稽徵程序的主要內容。是以,稅捐稽徵程序寓有確保 行政行為之合法性、正當性與人民基本權利之意,具體落實在依法行

339 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上之差異在於,核定稅捐處分於提起訴願以 前須先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非核定稅捐處分則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無須先行復查程序;詳參葛克昌,核課(行政)處分之法律性質,收錄於氏著行政程序與納 稅人基本權: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4 月,3 版,頁 616 至 617。

340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 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 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341 詳參林三欽,論行政訴訟之判斷基準時―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588 號判決,收錄 於 2005 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湯德宗、劉淑範主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出版,

2006 年 12 月,頁 50。

342 詳參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作者自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2014 年 9 月,修訂第 7 版,

頁 2 至 3。

343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 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該第 35 條規定與同法第 38 條規定 有關訴願、行政訴訟及加計利息退補稅規定成為稅捐稽徵法第 4 章行政救濟之整體架構。

344 詳參行政法院民國 62 年 7 月 10 日判字第 298 號判例。

345 詳參蔡志方,試論公法上之原因遮斷,收錄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 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初版第 1 刷,頁 684。

政原則的貫徹、行政處分正確性的維持與人民權益的保障等面向346。 稅捐稽徵程序既以認定事實、適用法令為其主要內容,故於實施 課稅權的大前提下,最終仍以核定納稅義務人之租稅債務,並順利徵 起稅收為目的。因此,可將稅捐稽徵程序視作以稅捐核定程序為中心,

在此之前,必須對課稅事實原因詳加調查至足以作成正確核定處分的 程度 347,是為稅捐調查程序;在稅捐核定程序之後,則須對於該經核 定之租稅債務加以徵收,於徵收無著落時,更須移送強制執行,以確 保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租稅債權之實現,是為稅捐徵收及執行程 序 34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 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 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一般而言,行政程序可依 行政機關裁量、依法律規定或依人民申請而開始進行。實務上或因承 辦公務人員之簽辦,或因其他機關通報,或因人民申請或檢舉而成案,

並無一定形式,故程序於行政機關著手處理案件之內部作業時,即開 始進行 349。但是,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的要求,稅捐稽徵機關並無上揭 規定是否課稅之行政裁量權,故稅捐稽徵程序中有關租稅債務核定的 開始通常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34 條本文規定之適用,而須透過法律規 定或出於當事人申請而開始進行 350。稅捐稽徵程序開始以後,稅捐稽 徵機關即須依據行政程序法與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調查證據 351,認 定事實,並正確地解釋與適用法令,朝作成合法適當的核定稅捐處分 之目標邁進,直到作成核定稅捐處分,送達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徵起稅 捐等為止 352,始完成整體稅捐稽徵程序。

346 詳參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777 至 779,及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2 月,增訂 13 版 1 刷,頁 550 至 553。

347 詳參洪家殷,論核課處分,收錄於當代公法理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 7 月,初版第 1 刷,頁 169。

348 詳參葛克昌,納稅人之程序基本權―行政程序法在稽徵程序之漏洞,收錄於氏著行政程序與 納稅人基本權: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4 月,3 版,頁 100 至 101。

349 詳參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796,

及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2 月,增訂 13 版 1 刷,頁 577 至 578。

350 詳參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 年 9 月,8 版第 1 刷,頁 450。

351 詳參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至第 32 條有關調查之規定。

352 詳參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803;

葛克昌,核課(行政)處分之法律性質,收錄於氏著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稅捐稽徵法 之新思維,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4 月,3 版,頁 623。

此外,於開展以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議題以前,擬在此先行說 明的是核定稅捐處分事實與法律狀態合法基準時點的判斷。一般來說,

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原則上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律與事實狀態為判 斷基準,例外於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始須考量行政處分作成後之 事實與法律的變更 353,但是,課稅處分有不同的判斷思考。以錯誤溢

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原則上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律與事實狀態為判 斷基準,例外於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始須考量行政處分作成後之 事實與法律的變更 353,但是,課稅處分有不同的判斷思考。以錯誤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