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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與救濟程序之重新進行

第三章 錯誤溢繳稅款退還之稅捐稽徵程序重新進行

第二節 行政程序與救濟程序之重新進行

基於規範社會現象之行政目的與法安定性原則的要求,不論行政 處分合法還是違法,原則上只允許由公權力主體以單方法律行為來消 滅其效力,在此之前,行政處分推定有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 效力繼續存在。」即為有關行政處分廢棄概念的具體規定。蓋行政處 分之廢棄,「乃國家機關(含行政機關或法院等)或其他公權力主體 以溯及,或向將來地消滅某一既存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為目的,而單方 所 作 成 的 一 個 本 身 也 是 法 律 行 為 的 『 反 對 行 為 ( actus comtrarius)』」479。以行政處分制度設計來說,廢棄可分成權利救濟 程序內之廢棄與權利救濟程序外之廢棄兩種類型;權利救濟程序內之 廢棄係指上訴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之制度,

著重在人民權利的保護。至於權利救濟程序外之廢棄,則為行政程序 法第 117 條以下之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或廢止,以及同法第 128 條、

第 129 條依人民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等相關規定,植基於依法行政 與情事變更原則 480。換言之,於行政處分廢棄的上位概念之下,對於 合法行政處分應視情事變更以廢止方式往後消滅其效力;至於違法或 不當的行政處分,則按依法行政原則,以撤銷方式使其效力溯及歸於 消滅,以回復行政之合法性與適當性 481。又「行政處分之撤銷,以明 示撤銷方式為之,固屬常態,惟若作成合法之新行政處分以替代違法 之舊行政處分,而未為行政處分撤銷之明示者,亦屬違法行政處分之 撤銷。」482

因此,所謂程序重新進行的制度,係為遂行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 之目的所建立,蓋因原程序已因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法院判決之作 成而終結,故必須透過重新開啟的另一程序,始能成就行政處分之廢 棄 483,以下分從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訴願再審與行政訴訟上之再審,

479 林明昕,行政處分之「撤銷」―一個法制繼受譯語上的問題,收錄於氏著公法學的開拓線―

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作者自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2006 年 9 月,初版第 1 刷,

頁 142。

480 林明昕,行政處分之「撤銷」―一個法制繼受譯語上的問題,收錄於氏著公法學的開拓線―

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作者自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總經銷,2006 年 9 月,初版第 1 刷,

頁 143 至 146;董保城,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台灣行 政法學會主編,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 年 8 月,初版 2 刷,頁 475。

481 詳參林石猛,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3 版第 1 刷,

頁 492 至 493;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

頁 449。

482 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5 年 3 月 30 日 95 年度判字第 00443 號判決理由。

483 詳參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489。

加以探討說明。

第一項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第一款 概念內涵

我國學界認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若有重大之訴訟瑕疵,或存在 不正確之裁判基礎時,當事人尚得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對於審查程序嚴謹程度不若法院判決之行政處分,在法安定性的保障 密度上,並無理由高於法院判決,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若有捍衛實 質正義而須廢棄行政處分之必要時,行政機關並非絕對不可為之484

學理通說認為基於行政處分存續力相對化之法理,行政程序重新 進行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廣義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即指對於已不得請 求救濟之行政處分,仍得加以裁量廢棄之情形,以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有關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規定為實體規範;狹義之行政程序重 新進行則為依據相關當事人之申請,行政機關於具有法定事由情形下,

對於已不得請求救濟之行政處分加以廢棄之情形,以行政程序法第 128條、第 129 條規定為程序與實體相關規範485

從程序角度來說,對於未具有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可 透過權利救濟程序內之廢棄方式,採取訴願或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 益。但對於已具有形式存續力的行政處分來說,則須尋求權利救濟程 序外之廢棄管道,由行政機關再次就同一事件進行行政程序,並決定 是否撤銷、廢止或變更先前行政程序所作成之原行政處分,是為行政 程序重新進行的基本概念 486。須注意的是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並非舊程 序的重啟或延續,而係於新程序中產生新的決定,故所謂「重新」,

毋寧指向事件之同一性,換言之,即透過先後不同行政程序重新審查

484 詳參黃俊杰,程序重新,收錄於氏著公法實例研習,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1 月,

初版 1 刷,頁 289;詹鎮榮,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東吳法 律學報第 23 卷第 1 期,2011 年 7 月,頁 102;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版,新學林出版有 限公司經銷,2013 年 9 月,8 版,頁 490。

485 詳參許登科,論訴願再審之程序標的及訴願再審決定之救濟―以評釋行政院 90 訴字第 045121 號決定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92 期,2003 年 1 月,頁 114;蔡震榮,行政程序重開之探討,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第 1 期,2003 年 9 月,頁 8 至 10;傅玲靜,論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以遺 產稅之核課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額之扣除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 147 期,2007 年 8 月,頁 104 至 106。

486 詳參林素鳳,程序重新、訴願再審與再審之訴―兼評台北市政府 91 年 10 月 16 日府復字第 09119027501 號復審決定,月旦法學雜誌第 118 期,2005 年 3 月,頁 210;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9 年 5 月 13 日 99 年度判字第 477 號判決理由。

同一事件後,作出先後不同之行政處分,謂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487。 第二款 規範目的

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規範目的,事實上就是一連串法益衡量與 價值取捨的決定過程,而這一切則必須從法治國思想的演變說起。法 治國思想從開始發展迄今,所致力追求的目標不外乎是人類社會生活 共同體中之法安定與正義。為了人民自由生活於社會之利益,國家權 力的運作必須受到人民代表所制訂通過法律的拘束,但是,形式法律 發展到極致時,便產生所謂惡法亦法的現象;於此一形式法治國原則 下,行政機關運作所依據的法律內容缺乏自由民主的本質,不符立憲 主義下所欲追求的法秩序,為不正義之法,因此,實質法治國的概念 便逐漸蘊育形成。實質法治國原則下所要求的法律除了法律形式外觀 以外,還必須具備正義的內涵,對於徒具法律形式的惡法,致人民無 法忍受時,正義的考量便應優先於法安定性,人民就沒有遵守的義務,

司法與行政機關也不應該加以適用。換言之,實質法治國要求國家所 有公權力的行使,都須受到憲法關於自由民主法治的價值秩序,與人 民基本權的拘束 488

另從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角度觀察,法安定性所揭櫫的形式正 義基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平等原則,一律要求法律制定 與適用之形式無差別待遇,遂造成實質正義之不合理差別待遇現象。

而實質正義正好相反,其依個案實際情形,探求實質上無差別待遇且 合乎正義內涵的法效果,產生形式上合理的差別待遇。行政機關與司 法機關透過利益衡量或法益權衡後以裁量衡酌的方式,適可矯治形式 正義的缺憾,以求個案實質正義 489。其中與法安定性的法益相關者有 形式存續力制度,而基於實質正義之法益考量,則有職權撤銷或廢止 行政處分與依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廢棄行政處分的設計 490。基於 法安定性的要求,行政處分不論合法還是違法,在未被撤銷或廢止以 前,推定有效存續491。但是,對於違法或因情事變更欠缺合法性與妥

487 許登科,論訴願再審之程序標的及訴願再審決定之救濟―以評釋行政院 90 訴字第 045121 號決 定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92 期,2003 年 1 月,頁 119;詹鎮榮,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 標的—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東吳法律學報第 23 卷第 1 期,2011 年 7 月,頁 103。

488 詳參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3 版第 1 刷,頁 35 至 38。

489 詳參范文清,試論個案正義原則,收錄於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城仲模主編,三民 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7 月,初版,頁 388、頁 397 及頁 400。

490 詳參蔡志方,論爭訟性與非爭訟性之行政程序重開,收錄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

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4 年 6 月,1 版,頁 72。

491 詹鎮榮,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除斥期間―評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646 及 1578 號判

當性之行政處分,其規制之法律關係並不具有實質正義的內容,僅具 有形式效力外觀的假象,形成不正義之法律秩序,故須運用撤銷或廢 止行政處分之手段,拔除形式效力外觀的假象,始符合依法行政原 則 492。總而言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制度的設計目的主要在於解決合 法性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的衝突與對立 493,運用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 的方式,排除行政處分的有效性,追求具有實質正義的法律秩序。除 了確保依法行政原則的貫徹以外,也附帶產生人民權益保障的利益 494, 故亦有論者言,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機制,「旨在使法安定性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及人民權益保障等法治國原則個內涵彼此之間之緊張

依法行政原則及人民權益保障等法治國原則個內涵彼此之間之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