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將地理資訊產品視為一種「物」,則民法中有許多物權的規範,其中有關物 的「移轉」在民法中視為一種「債」,各種債包含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貸、
承攬、出版、寄託、倉庫、運送、合夥等。其中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345 條)。又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 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其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民
法第 421 條)。前者為一種買斷行為,買方係永久性、終局性的取得買賣標的所有 權,權利主體因而發生變動,此與授權大不相同,賣方須將所有權利移轉給買方,
後者則是物的所有權人將物租與他方使用及收益,他方則一定的對價(租金),這種 約定與授權極為相近。
無論是委外或 BOT 之授權、資料取得供應之授權或專利移轉之授權,在授權 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即為簽約,在民法中授權簽約即是一種債的發生,民 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 性質定之。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第 155 條)。對所有的侵權行為不論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 184 條)。
3-2、 公共管理理論基礎
由於公共管理相關議題非常廣泛,本研究在其理論基礎方面所探討之範圍包 括公共管理之定義與內函、特質,並歸納近年來公共管理之變格,然後進一步分析 政府應有之基本功能,以及政府發生失靈之情形。
3-2-1、 公共管理之定義與內涵
張潤書(1987)指出公共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有時也稱為「行政管理」
或「公共管理」,以別於「企業管理」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是以政府或公務
機關為對象之管理,其理論基礎來自「行政學」。「行政學」非僅對機關事務作理論 上的探討,而且更重實用性,故「行政學」是以科學方法對政府或公務機關的各種 行政現象,作整理歸納以及比較分析的研究,藉以發現共同的理論與原則,同時也 對 政 府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 提 出 解 決 的 辦 法 。 Rosenbloom ( 1998 ) 在 「 Public
Administration:Understanding Management, Politics, And Law in the Public sector」
一書中對公共管理之定義有深入之探討,經將其中較重要而具代表性者整理如下表
3-1。從表中各種定義看來,顯然是隨著不同觀察者、不同觀察層面,而有不同的 觀察結果,也凸顯其界定上的困難。公共管理既缺乏較具體之概念,也非任何單一 學科或領域能加以涵蓋,故在研究公共管理問題時,常需運用包括政治學、社會學、
經濟學、心理學,以及企業管理等相關知識。但即使能充分運用這些學科的知識,
亦不一定能正確地解決實際公共問題,特別是在今日各項政治活動或政府組織高度 發展的環境下,公共管理與公共問題的內涵更趨向於錯綜複雜。不過公共管理的存 在及影響力仍是不容忽視的,不管社會如何變化,各國均將提升公共組織能力列為 是重要工作目標。因此,若以空間資料傳播政策為考量範圍,Rosenbloom(1998)
所提出之定義,較為中性且具包容的視點,他將公共管理視為與政治與經濟有關之 決策及其行動,且係由政府的行政部門主導帶動,同時與各項法律的落實執行具有 密切關聯性,較適合作為本研究理論探討之基礎。
表 3-1:公共管理定義
J. Pfiffner R. Presthus
公共行政是一個領域(field),其主要焦點在作為實現政治價值之手 段。
J. W. Davis,Jr對公共管理最佳之界定即將其視為是政府的行政部門。
N. Henry 公共管理與政治學之差異在於其較強調官僚組絨結構與行為,以及 有關方法論等問題;公共管理與行政科學(administrative science)亦有 所不同,前者較重視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價值與技術,而後者較重視
F. Nigro L. Nigro
公共管理是:
David H.
Rosenbloom
根據前節之定義,Rosenbloom (1998)認為公共管理或公共行政具有下列三項特質:
1、 強調公共性
公共管理定義所凸顯的第一個特質是強調與企業管理的區隔。雖然兩者間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