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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贊成及反對授權的論點
90.2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all
3.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4. 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 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5. 行政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
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 妨害者。
6. 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 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八日行政院台科字第四三七六號函頒行之行政機關電子 資料流通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者應填表向提供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機關應 斟酌儘速辦理審查,如提供時有收費時,此項審查是否能落實?是否有必要?值得 檢討。另第十三點規定「電子資料提供機關得依其提供成本,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並應依法繳庫」。此項規定肯定不利於經濟效益,有礙資料的永續經營。
依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十七研訊字第○四七六三號函准予核備之 國土資訊系統相關資料流通供應實施原則第三點規定「國土資料供應對象包括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私人企業機構、一般團體及個人等五類,業務主管機關應以 法令規定 相關流通供應、加值利用及回饋方式。…..」可促進各機關儘量推廣加值 利用。第四點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業務需使用數值形式國土資料者,應以免費供應 為原則。」第五點規定「國土資料收費基準,由業務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及調整,經
提送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審議同意後實施。」唯不具強制力,仍有許多機關要收 費且不完全一致。第六點規定「第五點收費基準,以考量供應成本定之。採取由民 間參與投資辦理資料建置維護並授權營運供應者(BOT),得納入資料 之製作及維 護成本。」雖有提倡 BOT 唯成效有限。第八點規定「數值形式處理之國土資料經 由網際網路提供者,得由供應機關或團體設置申請者身分認證及電子交易機制。」
有增加資料交易安全效果。隨後於八十九年七月訂頒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品質描述管 理實施原則,以加強國土資訊系統在品質上的管理,唯能落實到何種程度,仍有待 觀察。
4-7-2、 各機關個別資料庫流通供應之規定與檢討
自從 1998 年國土資訊系統相關資料流通供應實施原則報院准予核備後,各資 料庫主管機關均相繼訂頒各種供應要點,以利遵循,依目前內政部調查結果九大資 料庫已生產且可供應之主要資料項及相關規定詳如附錄九,其中有關供應對象及國 家機密相關細項規定對照經整理如下表 4-9:
表 4-9:供應對象及國家機密相關細項規定對照如下表
許多個人行動或人口社經等資料尚未納入規範。在著作權限制方面幾乎一律限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