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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民進黨國家主權論述的演變

戰後歷史的必然發展或偶然機遇,使國家主權定位的爭辯與釐清成為台灣 過去至今擺脫不了的政治課題,民進黨作為台灣最早發跡起家的本土政黨,從 黨外時期到建黨後無論在街頭倡議、議會場合、選舉訴求或法律擬定上,國家 主權定位成為不可迴避的重要議題,相較於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堅決捍衛的

「一個中國」論述主張,民進黨的國家主權論述試著突破具有「中國色彩」的 舊有框架,並建立「台灣主體性」的主權論,過程當中歷經蔣經國與李登輝兩 任領導者對台灣帶來的政治自由化與民主化發展,筆者認為民進黨的國家主權 論述呈現「一個架構、三個階段」的發展形貌(如表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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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千七百萬人民來決定」至建黨黨綱中揭示的「住民自決權」,預設戰後台灣 在國際的定位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正由於「台灣地位未定」,因此定調了民進 黨建黨初期對於國家主權的議題傾向「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國家前途」的大方 向,即使台獨主張的理論與政治倡議在黨內的影響力隨民進黨權力基礎的擴大 而逐漸增溫,然而大體上在1991 年修訂黨綱以前,民進黨不斷對外表示所謂

「住民自決」不等同於「台灣獨立」,「自決」乃是一種「程序」,「台獨」僅是 決定台灣前途的其中一項「自決」路徑,民進黨在「住民自決階段」以「自決 權」的論述方式擊破威權統治時期國民黨當局在台灣以中國法統自居的「一個 中國」論述。

1991 年至 1999 年民進黨的國家主權論述進入轉型階段,1991 年正式通過 的「台獨黨綱」,主張依照台灣不及於中國大陸的主權獨立狀態,透過制定新憲 法且交由住民公投的手段,實現台灣獨立建國之目標,正式將「自決」的程序 與「台獨」的目標做連結,並且在「泛新潮流系」的推波助瀾下起草「台灣憲 法草案」,明確地以憲政層次的法理規範「台灣共和國」的主權範圍,表明民進 黨「制憲、建國、獨立」的主權立場,「台灣獨立」也從街頭上的倡議口號昇華 為法律文件。

透過制定新憲法來建立台灣共和國的台獨主張,在 1990 年代初期成為民進 黨的主流論述,然而至1992 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開始,民進黨調整公共議題 的論述策略,減少談論統獨議題,並且在許信良接任黨主席伊始,民進黨的

「制憲建國論」出現大幅度鬆動。1995 年時任主席施明德拋出的「不必也不會 宣布台獨」,黨內國家主權論述轉型與調整的論辯全面浮上檯面,民進黨在90 年代的「論述轉型階段」,其論述前提為「台灣主權獨立是一個現實狀態」,至 於基於此狀態應透過什麼樣的手段以彰顯主權獨立的事實,是該階段黨內爭論 不修的課題,民進黨從初期切割中華民國,主張透過制定新憲法、建立台灣共 和國以實現主權獨立的「制憲建國論」,漸次邁向搓合台灣/中華民國,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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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對抗、希望取代悲情的「務實台獨論」來去彰顯台灣主權獨立的現實狀 態,1996 年歷經總統民選的敗選過後,轉型的速度亦逐漸加快。

到了 1999 年公布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正式宣告轉型的完成,進入第三 階段的「務實獨立」時期,定調台灣在歷經民主化的洗禮後,已經是一個主權 獨立的國家,依照憲法的規範以中華民國的名稱自居,因此沒有必要再行宣布

「台灣獨立」,維持台灣主權獨立的現狀是該階段的最佳策略,任何現狀的變動 都應交由全體住民公投決定。

三個階段呈現民進黨不同的國家主權論述樣貌,但都建立於不變的大框架 底下: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國與台灣是兩個主權獨立的國 家,這樣的立場反應在民進黨大力批判國民黨政府不願放棄以「中國統一」為 前提的大陸政策,且無論哪一個歷史階段,從民進黨最早於1987 年公布立場較 為保守的「現階段中國大陸政策」,到1998 年經過「中國政策研討會」激辯後 採取更務實與積極的「強本西進」路線,並未隨著兩岸互動的變化與民進黨自 身大陸政策的調整而撼動「一中一台」的論述基礎,這也是民進黨一貫以來堅 守的主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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