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介紹「水災與避難收容所」之相關文獻探討資料。另於 2.1.3 小節介紹「水災 時之避難行為」相關文獻供參考。
2.1.1 水災
水災或洪水(floods)是指河流﹑湖泊﹑海洋所含的水體上漲,超過一般水位的水流 現象(許高俊2)。所謂「洪災」(flood hazard)包括暴雨洪水、山洪、泥石流、潰堤、海 嘯…等。自古以來洪水犯濫造成許多災難和損失,但相對地,洪水亦帶來下游肥沃的農 地資源。正如作家柏楊曾說「兩千五百四十年間,黃河決口一千五百九十次。說明黃河 像一隻在大地上翻騰跳踉的巨龍,為中國人帶來無法抗拒的災難」,自古以來黃河曾因 氾濫造成改道 26 次,造成無數人命財產的損失,但也帶來下游沖積肥沃的平原,孕育 無數華夏子民。
然而,造成洪水災害往往是「天災」加上「人禍」的結果,而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
發生的天然及人為原因分析如下:(郭振泰3,1998)
一、天然因素有三:
1、雨量驚人
台灣為島嶼國家,每年五、六月的梅雨及六月至十月的颱風,往往帶來十分驚 人的雨量。尤其每小時之雨量強度大,更是形成洪水的主因。
2、河道坡度大
台灣的集水區及河道坡度大,河道無法大量積蓄水量,上游的溪流在短時間內 便會流至下游,造成洪水。
2 許高俊,洪水,中國大百科(水利卷),1999。
3 郭振泰,「臺灣的洪水災害」,地球科學園地第 7 期,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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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土沖蝕量大
台灣的集水區土壤脆弱,平均每年土壤沖蝕率為 2 至 20 公厘,是中國黃河流 域之 5 至 70 倍、美國密西西比河流域之 30 至 300 倍。大量的泥砂隨著洪流而下,
沈積在河道內,自然會影響河道排洪能力。
二、人為因素有四:
1、與水爭地
許多大都市均沿著河川發展,往日河川的洪泛區(洪水來臨時所淹沒的土地)
被大量開墾利用,甚至蓋起大樓,與水爭地的結果,便是洪水來臨,即容易遭受水 患。許多窪地、濕地原本是儲存地表逕流的地區,一旦被填平利用,洪水只好到處 流竄,若防洪排水系統做得不完善,即易造成洪患。
2、都市化及集水區的開發
某個地區一旦都市化,森林、草地會減少,代之而起的是柏油馬路、不透水的 人行道及停車場,使得大多數的降雨無法入滲到地下,只好在都市地面流動,造成 地面逕流量增如,引起水災的機會也自然提高許多。
3、破壞水土保持
台灣的集水區上游有不少濫墾、濫伐及超限利用的情況,水土的流失情況嚴重,
泥砂產量也增加,使下游河川及排水道淤積,不利於洪水之宣洩。
4、其他
人類因為與水爭地而居住於河邊或利用洪泛區、闢地開墾,故築堤防以防洪水。
但是大雨來時,河川洪水位仍有可能比堤防還高,若碰上極端異常的暴雨及洪水,
仍會發生洪患,堤防一旦潰決,財產、生命的損失往往比未築堤防還嚴重。
以單純淹水而言,經濟部水利署淹水警戒分級定義:
二級警戒:發布淹水警戒之鄉(鎮、市、區)如持續降雨,其轄內易淹水村里及道路 可能三小時內開始積淹水。
一級警戒:發布淹水警戒之鄉(鎮、市、區)如持續降雨,其轄內易淹水村里及道路 可能已經開始積淹水。
經濟部水利署針對河川警戒水位分級亦有以下規定:
三級警戒水位:河川水位預計未來 2 小時到達高灘地之水位。
二級警戒水位:河川水位預計未來 5 小時到達計畫洪水位(或堤頂)時之水位。
一級警戒水位:河川水位預計未來 2 小時到達計畫洪水位(或堤頂)時之水位。
以下整理有關水災之相關研究(表 1):
表 1 水災之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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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年度 名稱 內容
搶救情況。繼而探究當時政府與民間的救 濟及分配方式,並說明當時產業的損失。再 者政府透過哪些方式和計劃作為重建復員 的進行,對節約、禁屠、糧食物資控管幾項 政策做探討,並從緊急命令中,比較當時實 際進行產生的相關問題。且災後重建所需 要的大量人力如何進行調配與管控,以及 應用於交通、水利等建設上。最後回顧臺灣 省議會和災民的後續回憶,並且從中找出 對八七水災的救災重建成效與反思。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2.2 避難收容所
在避難收容所的研究中,國內外有相當多文獻資料,以下依據作者分別介紹:
一、村上處直(1986)13
避難據點是在大規模災害發生時作為避難場所的地方,也是提供必要之救援救 助設施的地方,特別是需要擁有在地震時能免於市街大火的機能,及周邊圍繞不燃 化建築物,並達到一定之規模之據點。
二、三船康道(1995)14
在選定或是評估避難場所時,必須考量四項原則,逕而判定某地區是否為避難 設施設置必要地區、無設置必要地區或是特別避難地區,其考量原則如下:
1.區位性:主要為考量該地區內的市街地(市區地區)合理區位,並考量實質 空間之現況,如木造房屋比例為基準。
2.接近性:考量周邊地區至避難地區之可及程度,如出入口數量、形式與寬度 等。
3.有效性:考慮避難場所分布的安全及收容能力,通常以安全有效面積或是平 均每人所佔面積為評估指標。
4.機能性:此部份乃為定性之描述,主要評估該地區能提供避難者避難活動的 程度或避難之方式,指標為日間人口與夜間人口之比值或是有效開 放空間(空地、綠地)的計算。
三、石井一郎等(1996)15
13 村上處直,都市防災計画論 : 時・空概念からみた都市 論,同文書院,1986。
14 三船康道,地域、地區防災計畫,1995。
15 石井一郎等,防災工學,森北出版株式會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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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災工學」一書中,對於避難場所規劃及設施之整備提出建議,其指出學 校、活動中心、都市公園、都市綠地等作為避難所的公共設施,應避開活斷層及淹 水災害潛勢地區。在整備上,避難場所內之建築物應加強耐震構造,避難場所內需 具備足夠之生活用水,並擁有充足之緊急用食物與水的儲藏設施,寢具與防寒設備,
備用電源等設施。
四、柏原士郎(1997)16
避難所定義為在災害發生後,提供作為避難生活所需的設施(災後臨時住宅除 外)。
五、張文侯(1997)17
將防災避難據點定義為大規模災害發生時,可以提供作為避難或救治傷害等用 途之設施。
六、李威儀、何明錦(2000)18
災難發生時,依避難民眾停留時間長短及災害發生之時序及避難據點之功能,
避難據點可區分為緊急避難場所、臨時避難場所、臨時收留場所及中長期收容場所 等四個不同層級之防災避難空間,並分別由不同設施來進行指定,分別介紹如下(表 2):
1. 緊急避難場所:
緊急避難場所是以震災發生 3 分鐘內,人員尋求緊急避難之場所,屬於 個人自發性避難行為,因此避難對象以避難圈內各開放空間為主,包括空地、
綠地、公園、道路及停車場等,由於緊急避難之時間緊迫,因此在對策上並 無特定指定據點,完全是依當時情況而定。
2. 臨時避難場所:
此一層級之功能,主要為收容暫時無法直接進入安全避難場所(臨時收 容場所、中長期收容場所)之避難人員為主,以等待救援之方式導引進入層 級較高之收容場所,待餘震結束後,視情況決定下一階段行動之場所,其指 定的對象以現有之鄰里公園、綠地為主。
3. 臨時收容場所:
此一場所主要為面積超過 1 公頃之地區性公園或全市性公園,目的為 提供大面積之開放空間作為安全停留之處所。當災害穩定至某種程度後,提 供災民必要之避難活動空間,本收容場所也可為前述之區域避難據點,同時 也是醫療體系中臨時醫療場所指定之據點,而在物資支援方面,由於此類據
16 柏原士郎、上野 淳、森田孝夫編著,阪神・淡路大震災における避難所の研究,日本大阪大學,
1997。
17 張文侯,《台北市防災避難場所之區位決策分析》,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18 李威儀、何明錦,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手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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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戰鬥(包含空間、時間及情緒)19,針對水災而言,人們在緊急狀況下避難行動,屬 於有限時間內移動至較安全場所之行為,而有別於地震災害時人們有往建築物外面避難 的行為,當淹水發生時,人們第一時間會想往建築物上方避難(垂直避難),避開淹水 之危險,其次才會考慮至安全處所或避難收容所避難。
針對「避難行為」,國內外之相關文獻茲整理如下:
一、室崎益輝20:
在避難過程中,人員的避難行為可分為以下特性:
1. 歸巢性:行進入的路徑進行避難。
2. 日常動線志向型:往經常或熟悉使用的出入口方向避難。
3. 向光性:向明亮的地方避難。
4. 向開放性:與向光性類似,愈開闊處愈有逃生方向之可能性。
5. 易視路徑選擇性:朝向最先看到的路徑或是容易看到的樓梯避難。
6. 最近距離選擇性:選擇最近的樓梯避難,但與直進性衝突者,就無此特性。
7. 直進性:選擇筆直的樓梯或路徑避難。
8. 本能危險迴避性:過到危險時立刻遠離危狀況,向安全的地方避難。
9. 理性安全志向型:考慮安全選擇一條符合安全路徑。
10. 從眾性:選擇追隨多數人避難方向避難。
二、何明錦、簡賢文21:
大量人員避難行為之基礎研究應分成 5 個群組:
1. 避難心理組
民眾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意外發生及易發生恐慌,此種毫無心理 準備以致產生混亂之避難行為,容易造成二次災害,例如無頭緒的避難行為 與心理恐慌可能造成有人被踩死。
2. 避難行為組
大量人員在意外過程之避難行為,明顯會受到意外之迫害性、避難心理、
大量人員在意外過程之避難行為,明顯會受到意外之迫害性、避難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