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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關檢疫制度的運作

第三章 海關檢疫制度的運作

第一節 江海關檢疫制度的運作

一、江海關的重要性

上海地理位置緊臨蘇州府與杭州府,口岸亦處長江出海口,因地處海津要道,東 南通閩越,西北距江淮,自元代以來即為沿海重要地區。元代文人對於上海地區的繁 盛曾提到:「川澤渥衍,有海陸之饒,珍異所聚,故商賈並湊」,145由敘述中可知,上 海於元代已為商業興盛之處。清代,上海地區於地理環境上有所變化,「上海縣治當黃 浦、吳松合流處,勢極浩瀚,然地形高亢,支港為潮泥所壅,水田絕少,僅宜木棉,

惟富商大賈,北販遼左,南通閩粵,百貨萃集,民每因其利」。146由《上海縣志》中可 知,當時上海地區因受泥沙淤積所苦,因而不利於農業作物的種植,僅利經濟作物生 產,上海則憑藉其廣大腹地,北接遼東地區,南通福建、廣東的地理條件,以及盛產 棉花等經濟作物之優勢,著重於商業發展,當地除了仍有各種貨品聚集外,人民亦常 因商業的興盛而獲利。同治朝時期,時任蘇松太兵備道的涂宗瀛為《上海縣志》撰序 時,曾述及當時上海縣華洋人士聚居、宗教文化的交流與國際貿易發達的社會現象:

「……上海自咸豐以來,中外締交,華裔錯處。婆羅門教窟宅茲漫邪說,詖行視為故 常,而士幾非昔之士。峨舸大艦捆載百物販運,往還萬里若咫,而商幾非昔之商……」。

147由上海的相關敘述中可了解到,上海地區自元代以來,因其地理環境因素而成為各 種貨物的集散地,商業的興盛並未因部份口岸泥沙淤積而衰退,此種優越的貿易及地 理環境亦受東來的洋商所重視。

145(清) 應寶時等修,俞樾等纂,《上海縣志》,卷1,頁5A。

146(清) 應寶時等修,俞樾等纂,《上海縣志》,卷1,頁5A-6B。

147(清) 應寶時等修,俞樾等纂,《上海縣志》,卷1,頁3A。

1842年,隨著《江寧條約》的簽訂,開啟了五口通商,洋人得以進入上海貿易,

江海關遂因而取代粵海關,成為中國最重要的對外港口。148口岸開放之初,除了維持 清初與安南及東洋地區149的貿易外,亦吸引了英咭唎、俄羅斯、布路斯、比利時、咈 囒西、丹麻爾、荷蘭、意大利、咪唎堅、日斯巴尼亞、大西洋等國150,於上海設領事 館以及通商貿易。151江海關於全國數一數二的貨物吞吐量,亦使得英、美、法三國,

最初將海關總稅務司及總署設於上海。江海關因而成為最初施行新式海關系統之所 在,其所施行的政策、規則對於境內各口均有示範性作用。1873年,印度及英屬海峽 殖民地地區爆發霍亂疫情時,江海關成為制定及最早實施衛生檢疫章程口岸之一,此 外,江海關所制定的檢疫章程亦為各口所參照遵行,由此可知江海關為各口之標竿。

二、江海關檢疫章程

1873年,由中國委託洋人所創立的新式海關系統,面臨南洋疫情的威脅,此事件 迫使海關系統對於檢疫制度開始產生關注。同年8月,於上海的美國總領事館所召開的 條約國領事委員會議中,對於江海關河泊司152(Harbour Master)建議應就制定 海關檢疫章程一事有所討論。章程乃由河泊司與領事共同討論與擬定,江海關檢 疫章程擬定後,遂由領事分別向道台及清廷提交檢疫章程以取得清廷許可。

1873年8月29日,上海領事團於美國總領事館開會之會議記錄 。……

已讀了來自河泊司的信件及附件,經考量後制定了江海關檢疫章程。信件 及章程如附件所示。那些是於幾次商定檢疫章程的會議中所提之意見,需 經 確 實 地 修 正 , 並 須 接 受 先 前 領 事 所 採 納 的 法 規 , 且 待 北 京 朝 廷 官 員 決 定,高級領事亦受要求須攜帶章程知會道台以取得清廷同意。153

148 中國航海史研究會,《上海港史》,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0年,頁91-105。

149 明代中期東洋以《東西洋考》中所定義的東洋地區為主。《東西洋考》卷九寫到:「文萊,即東洋最盡頭,

西洋所自起處也」。因此,明代的東洋即指呂宋、蘇祿、貓里務、文萊等地。至清初的黃叔璥《臺海使槎 錄》中,仍以此種分類方式區分東西洋,因此,此處東洋同等於《東西洋考》之東洋範圍。需補充的是,

部份文獻所指東洋,亦增加日本、琉球地區。

王 爾 敏 , 〈 近 代 史 上 的 東 西 南 北 洋 〉 ,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 , 頁 107-108。

150 即英國、俄羅斯、普魯士、比利時、法國、丹麥、荷蘭、義大利、美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國

151(清) 應寶時等修,俞樾等纂,《上海縣志》,卷2,頁20B。

152 根據《新關題名錄》中,Harbour Master一詞,1874年以前稱為河泊司(所);1875年後稱為巡工司;1881 年後稱為各口巡公司;1884年後稱為各口巡工司;1895年後則稱之為理船廳,隨著不同年代有不同稱呼。

153 “Meeting of treaty consuls, ” The North China Herald,(Shanghai) 06 Sept 1873, p. 196.

道台對此章程除了表示同意外,亦同意增補海關醫官(Health Officer)154,並同 意將此章程交由醫官審核,醫官若無任何意見即可生效實行。155而由此章程隨後 於海關醫報上的刊登可了解到,此章程於取得清廷同意後始著手施行。就目前所 掌握之現有資料中,江海關似乎為最早實行檢疫制度的口岸。156

《各國商船從有瘟疫海口來滬由關派醫查驗料理以免傳染章程》157

一‧ 有商船駛至吳淞口外,卽由吳淞管燈塔潮勢之人前赴該船詢問從何處而 來。如係從有瘟疫之海口來滬者,即令該船主掛一黃色旗號在前桅梢上,方可 進口,以示該船係有從瘟疫之處而來。

二‧ 河泊所一經知有扯挂黃旗之船進口,立卽通知道憲所派查船之醫生,並一 面派撥小船一隻,以便該醫生迅赴此船查驗。

三‧ 河泊所見有挂黃旗之船進口,卽令該船在浦江泊船界口坐船三里以外停 泊,並派水巡捕赴該船之傍守看,船內之人不准下船,外來人不准上船,聽候 查船醫生酌定辦理,此係仿照引水章程分章第十七欵之意。

四‧ 如醫生查明該船從有傳染病症之口開行及在路之時,船內並無患病之人,

即可准其進口,照常貿易。如在船曾經有人患病,應令該船從一日至三日不等,

在泊船界三里外停泊。嚴禁與人交接,如船內曾經有人病故,應另該船從三日 至五日不等,停泊界外,嚴禁交接。如船內現有多人生病,可由查船醫生令其 駛回吳淞口紅浮樁外停泊,即由中國官員設法嚴令該船在該處停泊,禁絕與人 交接,並酌定是否將船隻貨物妥為薰洗,以期免除傳染之虞,其禁交時日之多 寡,應視情形酌定。

1873年的江海關章程,雖為臨時擬定之章程,然而,由其四條中可見其與1874年所定 之檢疫章程有雷同之處,可謂其為未來章程之基礎。與此同時,江海關稅務司雷特委 託哲瑪森為顧問,繼續對檢疫章程進行擬稿,試圖擬定一套可長久使用於世界各國疫

154 海關醫官於中國海關英文公文書中有:Customs Surgeon、Health Officer及Medical Officer的稱呼,此三者所 指涉對象均為海關醫官。其中,又以後兩者為常見,目前雖仍無法由資料中得知如何區別,然而,據《總 稅務司通令》與《海關貿易報告》中之指涉對象範圍或許可推論,Health Officer為於港邊(含分卡)所設 醫官,通常單指個人。Medical Officer則為於海關所設醫官,常做為整體總稱。

155 “Meeting of treaty consuls, ” The North China Herald,(Shanghai) 06 Sept 1873, p. 196.

原文中譯為:河泊司出席了章程的討論,並提到道台已允許並同意補”海關醫官”職,而這些規則亦由”海關 醫官”所同意。

156 江海關頒布日期為西曆8月15日,而廈門關頒布日期為8月21日。

157 Shanghai Despatches,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Inspector General’s Circulars, No.276, 1873.

區往來船隻的檢疫章程,因而使1874年江海關所制定的《上海口各國洋船從有傳染病 症海口來滬章程》應運而生。在此,值得注意 的是 ,從上述章 程及領 事會議記錄 中可了解到,此章程雖為江海關所提出的構想,然而最初實際施行地區僅限於江 海關一口,並非各洋關均劃一施行此章程。

1874年,由江海關監督、領事、中國海關所共同制訂的《上海口各國洋船從有傳 染病症海口來滬章程》中,可有助於了解當時港口檢疫章程實施要點之大致情況:158

一 ‧ 江海關監督及各國領事官隨時可定何處係爲有傳染病症海口,如酌定後 監督即知照河泊司,傳知泒駐吳淞管理澄塔潮勢之人。

二‧ 有洋船駛至吳淞口外,卽由吳淞管燈塔潮勢之人前赴該船查問。如係從監 督及各領事官所定有傳染病症之海口而來者,當給與該船此項章程一紙,並令 該船掛一黃色旗號在前桅梢上方准進口。

三‧ 河泊所知有扯挂黃旗之船來,立卽通知所泒醫生迅赴該船查驗。

四‧ 河泊所見有挂黃旗之船來,卽令該船在浦江泊船界口三里以外停泊,並派 水巡捕赴該船之旁看守。醫生查驗之時,船內之人不准上岸,外來人不准上船。

五‧ 查明該船從有傳染病症之口開行及在路之時,並無一人患過此病,可准其 進口。如船內曾經有人患過傳染病症,而患病之人已在半路卸去不在船上,該 船到滬亦准進口。如船內曾經有傳染之病已故者,應令該船在泊船界外停泊一、

二日。如船內現有多人患傳染之病,查船醫生令其駛回吳淞口紅浮樁外停泊,

卽將有病之人設法離開,安置別處,並將船隻貨物妥爲薰洗。所有在船人貨仍 不准上岸,亦不准外人上船,須聽醫生吩咐方准上下其停船,時曰如需多定幾 日,醫生與該船本國領事官酌辦。

六‧ 醫生查船後,將查驗各情函報河泊司,由河泊司轉報上憲,曁該船本國領 事官查閱。

七‧ 按照引水章程第七欵內,上海分章第十七欵,引帶該船之引水人不能擅自

158 Quarantine Regulations for the port of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Inspector

General’s Circulars, No.299.

〈上海口各國洋船從有傳染病症海口來滬章程〉,《申報》(上海),1874年11月2日,第二、三張。

〈上海口各國洋船從有傳染病症海口來滬章程〉,《申報》(上海),1874年11月2日,第二、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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