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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築物外牆磁磚打音診斷及接著力試驗分析… 86

第二節 法令主管機關訪談

承 6.1 所述,本研究除針對「建築立面更新健診與評估系統」進行領域專家學者座 談會,為求能落實與應用本研究計劃之相關成果,乃特地安排前往建築物相關法令的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除簡述本研究計劃的重要成果之外,並經彙整專 家學者座談會議的相關論述,提出三個構思與討論議題,包括: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納入外牆或增加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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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來首波推行是否以公有建築物為優先,且施行範圍為屋齡 20 年以上,為中高 層建築,以及鄰街 20M 以上的高危險群建築物。

(3) 進而將延伸探討至其他所有公有建築物的可行性。

透過本研究計劃團隊進行深度訪談與意見交換,希望能配合法令主管機關的時程 規劃與作業訂定,提高本研究計劃內容的應用價值與推動可行性。

本研究參照內政部營建署所制定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所述(表 1),並 依據透過建築管理組的深度訪談進行簡要說明,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目前對於建 築物的公共安全檢查部分,約可區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以及設備安全類,然以現階段 的規範與定義而言,乃是依據建築法相關規範作為設計與訂定檢查項目,而由何種檢 驗人員、何種檢驗單位進行檢查與申報,均有相當明確規範與流程,甚至於檢驗人員 的訓練均有一定的標準;綜上所述,透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的流程予以辦理,

不僅可透過現地踏勘、圖說檢驗的方式釐清其正確性與責任歸屬外,一經檢驗人員、

檢驗單位的核可與認證後,則代表此項目的使用狀態與安全性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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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將建築物結構體內部本身乃至於建築物的外牆磁磚,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 證項目的第三類,並委由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具實務經驗或相關工程實績 且訓練有素的檢驗人員,配合輔以參加建築物外牆檢驗方法的學程、知能課程等一系 列完整的進修措施,以進行建築物外牆公共安全檢查的執業標準;而為了確實有效達 成受國人日漸重視的「建築物外牆公共安全」議題,並予以落實應用本研究計劃於第 一年完成的研究成果,本研究計劃團隊建議於後續研究,理應再加強對於法令修訂、

檢驗標準、檢驗程序、乃至於人員的訓練等,作更進一步且深入的研析,若以檢驗時 程與目標的訂定而言,本研究計劃建議可參照建築物使用背景、條件、型態與台灣地 區類似的香港地區,配合因應建築物公共安全而建構的機制,包括:檢討樓宇安全及 預防性維修專責小組、強制驗樓諮詢與立法等,進而規劃訂定出我國建築物外牆公共 安全的判定標準、檢驗根據乃至於檢驗年限,因此,若能依據本研究計劃所提供的相 關建議予以落實,不僅可對於建築物外牆的公共安全有所檢定與掌握外,亦可透過現 地踏勘、圖說檢驗的方式釐清其正確性與責任歸屬,乃至於可整合經檢驗簽證後的審 查通過建築物,進行數量統計與安全上的管理,最後並將檢驗人員、檢驗方法、申報 制度等關鍵工作,共同整合並建構其應有標準,最終並朝向法制化的目標予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