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科際整合之必要性

基於法律的複雜性,法學研究法律本身,即法律規則構造、立法過程、實用

8 姜曉娜,美狄亞弒子的必然性研究,外國文學芒種期刊 455 期,頁 114-115,2014 年 4 月。

9 劉毓秀.曾珍珍合譯,《希臘悲劇:阿卡曼儂、伊底帕斯王、米蒂亞》,頁 170,書林出版公 司,1984 年 10 月。。

10 鄧光志,從亞里斯多德《詩學》談「淨化」概念,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4-35,2011 年 7 月

13

功能等外,也應當研究其他社會現象,包括從其他角度切入,而這些就是綜合法 學之必要,因為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不能以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來解釋法律,社 會、經濟、心理學歷史及價值判斷都影響或制約著法律。用唯一的社會因素(例 如權力、民族遺產、經濟、心理學或種族)或者是用唯一的法律理想(例如自由、

平等、安全或是理學),來分析解釋法律是不可能的。11如同博登海默說的,法律 彷彿是一座有許多廳、室、角落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房間和角度,

法理學上的學說只是代表有限及局部的真理,我們應該要用各種角度去將法學的 圖像拼湊起來,無法只使用單一觀點來著眼法律12。例如法律人類學的領域,認 為當法條的純粹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比較法(外國立法)難以得到共識時,法 律人類學研究所得之地方文化、習慣、民俗等,可成為最後適用的法律解釋方法 之一,一種法學跨界研究之取徑,擴大對法律知識在實作上之各種想像13

(二)互文性—論文本間相互轉化與吸收

互文性的概念,必須先了解何謂作品(Work),何謂文本(Text)。文學批評 家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在FROM WORK TO TEXT 一文中14,認為作品是實 在的,被拿在手上,是佔據書空間的一部分,而文本則是一種方法論,所以文本 是被語言捉住的,文本組成的時刻是一種橫越,可穿過一篇作品,甚至數篇作品。

作品則是停在一個意指(signified)之上,作為一個普遍符號,產生功能,而文本 則要倚靠詮釋,一種意指的無限推衍,文本是拖延的(dilatory),它的範圍就是 意符(signifier)的範圍。作者被視為作品的父親和主人,但文本是在沒有父親的 簽署下被閱讀的。

11 沈宗靈,《法理學》,頁 511,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4 年 5 月。

12 同前註,頁 506-511。

13 郭書琴,從「法律知識的技術性」談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方法與實例,載:《法律人類學、法 律知識與法律技術》,頁 116-117,元照出版,2016 年 5 月。

14 羅蘭巴特,從作品到本文,載:《當代西方文學批評理論》,朱耀偉編譯,頁 15-23,駱駝出 版社,1992 年 4 月。

14

文本的字源就是 textus,是織的意思,互文性,英語為 intertextuality,按照字 面的解釋就是紡織交合,也就是文本的間之交互指涉。此概念為 Julia Kristeva 於 1960 年代提出。Julia Kristeva 為法國理論批評學家及語言學家,受到法國後結構 主義之影響,認為文本與其他文本皆在交互指涉下產生,每個文本都是把自己建 構為一個引用語的馬賽克,雖然此一術語是由 Julia Kristeva 所提出,然而在她的 Word, Dialogue and Novel 一書整理出俄國文學批評學家米哈伊.巴赫金對話理論 的,認為巴赫金的對話理論定義了寫作同時有其主體性及溝通性,更好的說法,

就是互文性,即巴赫金認為文本寫作皆是一文本對另一個文本的吸收及轉化15。 而在從互文性的視角分析,互文性如果理解為文本之間之互相指涉,那麼互文性 並非文學藝術所獨有,「可以說只要有文本—文學藝術文本、科學文本、歷史文 本等等—存在,就有互文性。文學藝術自不待言,即使是以邏輯嚴密、價值中立 為圭臬的科學論文也少不了在行文中添加注釋和文後列出參考文獻,而這些都是 再明顯不過的互文性標志了。16

而在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流派中,法律本身就是語言的建構物、流傳物,因此 我們也認為法規範、法律判決書等也是文本的一種。上開互文性現象也將體現在 法學上,在法律的制訂、解釋、修正、執行與社會習俗與文化間相互影響,法官 得心證之過程,當事人參與法庭活動之理解與詮譯,如此累積出來之判決,又再 影響著社會變遷,又反過來強化了對於系爭課題之法學論述之強大能量,屢次型 塑了法律文化17

(三)法律與文學運動 1. 運動背景及流派分類

15 Julia Kristeva, “Word, dialogue and novel”, The Reader, ed Toril Moil, p35-40,Oxford, 1986.

16 李玉平,互文性新論,中國當代文學與理論,南開學報第 3 期,頁 112,2006 年 2 月。

17 郭書琴,逃家的妻子,缺席的被告?--外籍配偶與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初探,中正大學法學集 刊,頁 7,2007 年 2 月。

15

關於法律與文學的活動,從 1970 年代左右,由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詹姆斯.

懷特(James Boyd White)一書《法律的想像》(The Legal Imagination)開始了有系 統的研究,而其風潮乃受後現代主義思潮之影響,後現代主義的思維是以強調否 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非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以及多元為特徵的。

而關於其分類,美國理察.波斯納法官,區分成「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即研究文學作品中的法律議題,與「法律中的文學」(Law as Literature), 即藉由文學的角度分析兩種法律文本—法律文書(法令或是契約),和司法判決

18。而後因研究路徑不同,又再出現有關文學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即研究 文學藝術的法律,如著作權法、出版自由等,和通過文學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由於看到文學的影響力,有一些作者嘗試用文學的手段來講述、討論 和表達法律問題19。而在中國,亦有學者直接打散過去的分類,而重新區分成(1)

文學法理學,即傳統對西方經典文學作品中法律主題或問題的研究,(2)闡釋法 理學,是另一個作為文學的法律分枝,運用文學批判方法,構建運用與揭示法律 文本意義的解釋性策略、及(3)敘事法理學,即在法律分析中運用了文學敘事 技巧,透過講述故事的方式描述一種共同經驗20。然也有學者認為繼續服從這種 傳統的類型劃分,其實不令人滿意,因為許多作實際上同時跨數個類型,因此,

出於研究便利,不得不對這些作品的複雜性給予某種概略化之分類21

2. 文學與法律之功能論

研究文學究竟對法學專業領域有何作用,有學者認為法律的研究不僅限於實 法的法釋義學範圍,除了法釋義學外,應去探討法律是什麼?法律的社會功能、

18 同註 4,頁 47。

19 蘇力,《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頁 11-12,2006 年 9 月。

20 明輝、李霞,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形成、發展與轉向,頁 66-69,國外社會科學期刊,

2011 年 5 月。

21 徐忠明,溫榮,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述評,中山大學學報,第 50 卷,頁 162,2010 年 6 月。

16

法律的極限、法律是否能實現正義?閱讀法律文學作品的另一個可能在於透過他 檢驗法規範所欲追求的目標,兩者都共同處理「生命」的問題,由於法律所處理 的生命(個人或集體)是有侷限的或有盲點,因為每個人對生命理解的可能及生 命的不可預測性,讓法律的訂定及透過文字落實後的法律,而文學在處理人的生 命,在文學中,對於生命應該如何被對待或應該如何發展,並沒有一個標準,因 此透過文學生命的樣貌可被用各種方式呈現出來,而法律人可以透過閱讀文學作 品開闊自己對於「生命」的想像,這些想像可以讓我們有能力回到法規範當中去 檢驗究竟法規範所欲提供給人民形塑「生命」的空間是什麼22

也有學者認為就判決文字來說,法律的專業語言是必要的,但那是法律判斷 時的法定標準,仍停留在抽象的模式,對具體個案而言的關照密度永遠不夠,因 此,法律專業語言並未對眼前判的人生故事進行完整密度的檢視,相對地,唯有 大量的「非法律語言」變成有內容、有真實生命的東西,而文學這方面的視角可 能是比法律學更精緻23

三、法律敘事學

「敘事學」即是對故事和話語這兩個層次展開的理論研究,發展可追溯至亞 里斯多德《詩學》,在採用結構主義方法的敘事學誕生之前,對敘事結構技巧研 究一直從屬於文學批評或文學修辭學,但 20 世紀後,因結構主義思潮興起,從 注重傳統道德意義、創作背景、歷史語境之文本外部,漸漸轉至文本內部,著力 探討敘事作品內部的結構及各要素之間的關聯。而後更因跨學科等途徑,又將敘 事學推向新的發展,敘事學變得越來越注重「非文字媒介24」或「非文學話語」,

22 陳惠馨,法律文學與法學研究的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頁 97-98,2003 年 10 月。

23 黃榮堅,《靈魂不歸法律管》,頁 174-177,商周出版,2017 年 8 月,。

24 例如夏曉鵑在「外籍新娘」現象之媒體建構中,搜集了 33 件從 1988 年至 1996 年期間,出 現在台灣報紙、電視新聞節目及雜誌上與「外籍新娘」有關的報導,一方面分析媒體對此異國 婚姻及當事的男女描述了些什麼,另一方面分析媒體是如何呈現,而透過研究,發現即使報導 的媒體本身具有政治立場之異質性,卻一致呈現對外籍新娘貶抑之「第三世界」敘事。

17

而這種「雜糅性」也使敘事學在西方新的歷史語境中繼續發展25

法律敘事即屬敘事學流派之一,用研究文學作品的方法於法學上,目的是從 法律文本的修辭與結構,挖掘隱藏於法律條有與判決文字內的意識型態,學者李 佳玟定義如下:

「運用文學作品中『敘事學』(narratologies)的方法,從敘事時間與空間、角 色描述、因果關係,以及讀者與文本之間的互動等結構與語言的角度,去探究法 律原則與判決背後,究竟隱含何等文化意涵與權力關係26。」

學者陳惠馨以法律敘事之觀點看待婚姻與性別事件,在司法判決文書、法規

學者陳惠馨以法律敘事之觀點看待婚姻與性別事件,在司法判決文書、法規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