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新住民女性之離婚困境—我國司法判決之敘事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新住民女性之離婚困境—我國司法判決之敘事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1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論文. 新住民女性之離婚困境—我國司法判決之敘事分析 Female Immigrants’ Dilemma After Divorce —An analysis of Taiwan’s Judicial Cases with Narratological View.. 指導教授:陳惠馨 博士 研究生:周逸文 撰 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 I.

(2) 謝辭 首先我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陳惠馨教授,老師是個具有人文關懷的法律 人,這學期在一些場域中也見到老師驚人的行動力,感謝老師百忙之中的指導 與建議。回想在老師的專題課上,每次都會激盪出不同的想法,雖然輪到自己 報告的那一週其實是很緊張的,但在每次的發言、提問當中,總是收獲滿滿, 意猶未盡。特別還要感謝口試委員施慧玲教授及王曉丹教授,對於口試內容與 寫作技巧有精闢入裡的分析及建議,提點了米蒂亞所處的困境為何,給予了本 篇論文許多中肯及寶貴的意見,其實在搜集資料的過程中,就已經讀過老師們 的文章,可以深切感受到老師們對社會及性別運動的熱情與關心。另外,也要 謝謝政大法學院老師們的教導,及法科所的行政人員子欣。 論文寫作的任務雖告一段落,但這並不是終點,如同陳惠馨教授曾鼓勵我 的,這個時間點來念法科所,又選擇此領域,將積累不同的能量。而這段日子 的沉潛,讓我行有餘力及時間去思考自己人生乃至社會的問題,因為有老師的 鼓勵,我很珍惜來政大念法律的這個旅程。 趁書寫這篇謝辭之際,想謝謝一些朋友及師長。謝謝林比文老師,每次去 老師家時,都感受到那股強大又平靜的氣場,希望能與老師學到更多獨到的中 醫及老莊觀點,老師與師母的生活方式令人神之嚮往啊!謝謝芝芝,聰明體貼的 妳,總是能運用你的知識及智慧幫我梳理我人生中糾結的因果關係,每次見到 妳都有股安心的感覺。謝謝 Kate,欣賞妳爽朗的個性,我們以後還要一起出國 旅遊,逛街吃美食。謝謝孟燕,陪我在工作的過程中找尋一些趣味,講著我們 彼此都懂的梗,然後和妳一起放聲大笑,委屈時找你討拍。謝謝維晨在工作上 給我很多鼓勵,也不斷提醒我要注意身體健康。謝謝朱哥,能維持十七年的友 誼很不容易,雖然我們常在吃飯完開始上演搶帳單大戰,但我近年來我已漸漸 放下,會安心讓你請客的唷。謝謝同門的程琇,喜歡跟妳聊性別的話題和對人 生的看法。謝謝 Sean 的關心與支持,一起來念法律吧(呵)!。謝謝昱棋,貼 心又善良的妳,口試當天也來現場協助我,祝妳未來一切順心。 還有,謝謝我的大學朋友們純薏、Cathy、Susan、恬君、博文、仟仟、欣 薏,同校的巧、TY、limin。政大法科所的同學佳蓉、景睿、昕彥、博因、怡 安、宏璋、羽涵。還有工作上的長官及同事,希美官長、竹筠股長、曹檢、謝 檢、黃檢、修哥、奕介、小來、書芬、鎔甄、曹公、麗津、文婷、睦憲、宮 瑩、俊燁、小葵、佳萍、佩樺、Lulu、韋佑。 。. II.

(3)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家人、父母,讓我無後顧之憂完成我的學業,還有這三 十幾年來的支持、照顧與包容(父母恩長下略萬字~),跟你們聚在客廳看電視 或在公園散步就是最美好的生活日常。最後的版面一定要留給我親愛的妹妹 Diony,參與了我人生的起伏的時刻,曾跟我站在群山山頂,也陪我走過低谷溪 澗。如果我們不是姐妹的緣份,我有信心我們也會是人生最好的朋友,之後的 人生,讓我們互當彼此的大橋。我愛你們!!. 逸文 謹 誌 106 年 12 月. III.

(4) 摘要. 古希臘悲劇作家尤里庇底斯的《米蒂亞》,描寫一位蠻邦公主,為了幫助男 主角傑森,不惜弒父叛兄,拋下一國公主的身分來到希臘城邦生活,而後因丈夫 的背叛,在自己及其二個小孩將面臨被國王驅逐出境的困境下,走投無路的女主 角米蒂亞只好手刃親子。文學經典有助於描繪社會問題,《米蒂亞》一劇描寫了 異族女性結婚至離婚後所面臨的困境,而藉由文學經典的描繪及互文性作用,本 文將分析台灣二十年多年來越籍配偶離婚後之司法判決文本,試圖勾勒出跨海婚 姻當事人之想像、法庭話語模式所隱藏之文化意涵及權利關係、及其相關婚姻或 移民法規範之變遷與判決之間的影響,二千年後,在法規範都相對完備的狀況下, 現代的米蒂亞所面臨的困境為何?. 本文第一章節為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判方法及範圍。第二章節則藉由 《米蒂亞》一劇,描繪異族女性在面臨丈夫背叛,自己及小孩將被驅逐出境之心 理狀態,並回顧法律與文學跨界整合運動發展狀況,包括文學中的敘事學是如何 運用在法律文書上,這些敘事觀點及評價,連接了證據與證據之間,重構法律事 實,而裁判書內的觀點、語氣、視角、時序排列又如何在我國家事事件判決呈現? 法官或不同性別的當事人有沒有其偏好之敘事方式?而不同方式的敘事方式又 有何利弊?第三章節則是探討跨海婚姻背景及相關移民法規範之變遷,當中包括 近期國籍法修法中可議之處。第四章節則是研究針對越籍配偶的司法判決文本, 從程序面及實體面的具體個案著手。程序方面包括跨海婚姻判決中極大比例的一 造辯論判決及其送達問題,而實體方面,將呈現台籍丈夫對跨海婚姻的期待與落 差,雙方因資源優勢不對等所造成爭取親權之困境,及多元文化政策納入司法系 統之情形為何?由於社工訪視報告在法官判斷未成女最佳利益扮演極重要之角 IV.

(5) 色,故本文亦一併討論立法及實踐爭議。在台越雙方經貿、勞工、婚姻事件交流 頻繁下,民國 52 年的「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已不敷使用,故我國與越南 簽訂了「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應付更複雜之民事取證及執行等問題,而 後續實施狀況都有賴持續關注並調整。最後,不管是法官或社工師,皆是兼具中 立及判斷的角色,而自身是否具有全球化及性別意識,都將與當事人的權益息息 相關,因此雙方如何進行跨界對話整合或是具有因應社會變遷而隨時修正之能力, 皆是亟待觀察之問題。. V.

(6) 目次 壹、緒論 ................................................................................................................................... 1 一、研究動機 ....................................................................................................................... 1 二、問題意識 ....................................................................................................................... 3 三、研究方法與範圍 ........................................................................................................... 3 貳、. 文學與法律 .................................................................................................................. 6. 一、從希臘悲劇《米蒂亞》談起 ....................................................................................... 6 (一). 《米蒂亞》前傳—尋找金羊毛英雄冒險故事 ............................................. 7. (二). 尤里庇底斯《米蒂亞》劇本主軸 ................................................................. 9. (三). 從文學角度看《米蒂亞》 ........................................................................... 11. 二、. 法律與文學之關係................................................................................................ 12. (一). 科際整合之必要性 ....................................................................................... 12. (二). 互文性—論文本間相互轉化與吸收 ........................................................... 13. (三). 法律與文學運動 ........................................................................................... 14. 三、法律敘事學 ................................................................................................................. 16 四、法律與文學運動之危機及限制 ................................................................................. 19 參、跨海婚姻背景及相關法規範變遷 ................................................................................. 20 一、. 臺灣跨海婚姻之現象............................................................................................ 20. 二、. 婚姻移民法法規範設計變遷 ................................................................................ 22. (一)婚姻-取得國籍之連結 ........................................................................................ 22 (二)國籍法近歷年修法現況及檢討 ......................................................................... 23 (三) 入出國及移民法 ................................................................................................. 32 三、. 離婚後的處境—從憲法家庭基本權探討與子女利益相關 ................................ 34. 肆、法庭判決所勾勒出來之跨海婚姻困境 ......................................................................... 38 一、程序面之困境:送達與一造辯論判決 ..................................................................... 38 二、法律敘事是如何呈現 ................................................................................................. 45 三、台籍丈夫對跨海婚姻之想像及控訴 ......................................................................... 50 四、爭取親權困境 ............................................................................................................. 55 VI.

(7) (一) 案例 1:輸在起跑點?施暴的父親案 .............................................................. 55 (二) 案例 2:主動棄權案 .......................................................................................... 57 (三)案例 3:隔代教養在他鄉,行不行? .............................................................. 58 (四)案例 4:新的開端—反向思考雙文化的優勢................................................... 61 五、 法官的第三隻眼:社工訪視報告爭議性................................................................ 63 伍、反思及修法建議 ............................................................................................................. 71 一、 推動司法互助—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71 (一) 臺越民事協定簽署背署 ..................................................................................... 71 (二) 臺越民事協定主要內容—送達 ......................................................................... 72 (三)臺越民事協定主要內容—境外取證.................................................................. 73 二、 社工訪視報告............................................................................................................ 75 (一) 培養全球化意識 ................................................................................................. 77 (二)多元人員—社工師的輔助資源.......................................................................... 78 (三) 政府缺乏統一標準 ............................................................................................. 78 (四) 避免角色重疊、資源濫用 ................................................................................. 79 三、 將性別及多元意識納入司法系統............................................................................ 80 陸、結論 ................................................................................................................................. 82 參考文獻 ................................................................................................................................. 87 附錄一 ..................................................................................................................................... 94 附錄二 ................................................................................................................................... 100. VII.

(8) 壹、緒論 一、研究動機 本研究取材是尤里庇底斯的《米蒂亞》 ,此劇描繪一個異族女性的婚後困境, 它是希臘神話金羊毛冒險故事的後傳,許多英雄冒險神話停留在英雄克服萬難, 最後凱旋歸國並抱得美人歸,然而尤里庇底斯卻以婚姻悲劇的方式延續英雄傳說。 異族女性遠嫁他鄉,她們的困境所為而來?. 回顧台灣移民法規架構,外籍配偶可能首先面臨到國家法律居留期限的壓力, 而沒有居留權也代表無法合法在台工作,而須要仰賴丈夫金援。遠渡來台展開新 生活,在台灣有自己新生活時,離婚可能意味可能帶走他們的全部,包括爭取小 孩親權。當這些紛爭進到法院體系,用訴訟的方式為之時,台籍丈夫是否因文化、 社會資本等優勢進而得以控管這些從東南亞而來外籍妻子或使她們不得不服從。 有學者曾對台籍丈夫進行訪視,認為台籍丈夫其實有害怕逃妻的恐懼,避免讓妻 子過度與外界接觸,「不論娶中國或越南,兩方面都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就 是要讓她在看不懂聽不懂的情況下依賴你,她也就跑不到1」在台籍丈夫有可能 利用自身優勢之隱性支配的狀況下,法官是否有能力知道有能力看清楚這些層層 的權力關係?在國族想像的差異中,仍有性別的差異分工,我們在想像他者及外 來人時,也同時在建構對自己的想像,透過他們來想像自己。因此,在這些判決 書中,當事人、法官、社工對他們的想像也投射出自己的自我意象。性別運動試 圖改變兩性關係不平等,推出多元文化政策,但是這些努力是不是可能在跨海婚 姻訴訟中再度呈現2?. 1. 田晶瑩、王宏仁,男性氣魄可「娶」的跨國婚姻:為何台灣男子要與越南女子結婚,台灣東 南亞學刊,3 卷 1 期,頁 28-29,2006 年 3 月。 2 王曉丹,法律論證事實的脈絡分析—以越南婚姻移民婦女之「家庭暴力」為例,台灣法學新 論,第 14 期,頁 60-61,2009 年 9 月。 1.

(9) 其實,在《米蒂亞》劇場一開頭,米蒂亞就告訴觀眾:「我倒寧可上前線打 三場仗,也不願懷胎一次。事情在我看來就是這樣,妳們3或許不以為然,畢竟妳 們有國、有家,這裡就是妳們的家鄉,妳們可以享受生活,享受親朋歡聚一堂的 和樂。我呢?卻是個棄婦,是個流亡者,丈夫沒有把我當回事看,我頂多不過是 他從異城帶回的擄物罷了。在這漫天的憂苦中,我沒有母親、兄弟或任何親戚可 仰仗以避難。」一語道出身為女人、母親、異鄉人,被丈夫拋棄無親無依的處境, 而在自己無法自保,無法在所處的國家有立足之地時,還要面對骨肉分離。手刃 親兒前,作者深刻描寫了米蒂亞在殺掉小孩與保護小孩間,既矛盾又焦慮的心理 狀態:「想想完成這計謀之後,我所要做的事,不由得我不掉淚,因為,我將殺 掉自己的孩子;我的孩子,沒有人能給你們安全的保證。當我毀掉傑森全家時, 我會離開這地,逃脫手刃親子的罪孽。」但隨著劇本進行,在與傑森進行最後協 商對話時,被眾人認為桀驁不馴、性情剛烈的米蒂亞卻以低恣態乞求傑森「我不 必在這裡攪擾你,或者攪擾國王一家人,他們總是認為我不夠友善。我就要被逐 出此地了,不知你可願請求克里昂不要連孩子也驅逐,好讓你能照料他們。」, 只可惜此時傑森並無法保證克里昂國王的心意,更加深米蒂亞對於孩子歸處的最 深隱憂。. 而法律工作者可以藉由這些文學經典作品的描繪來理解社會問題,而筆者因 過去曾參與過偵查、審判實務,了解傳統法釋義學甚至是法律語言本身的侷限性, 並無法客觀且事前有系統地列出所有可能性,在缺乏客觀標準下,判決之結果往 往取決於法官主觀之想像,而法官主觀之想像,則可仍能建構在社會刻板印象, 再行複製於判決書上。因此,希望藉由更多文學中的主題,在一來一往的對話碰 撞場景,呼應在法庭開庭時的現場衝突現場。. 3. 此處所指的「妳們」 ,是指與米蒂亞對話之同城市柯林斯的婦女們。 2.

(10) 二、問題意識 從文學中「互文性」的觀點出發,任何文本都是對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轉化, 文本有其獨特風格、結構、樣式,並且與其他文類產生互動,構成一個龐大的系 統。文本並非單一也不會停留,新的文本將持續與其他文類文本(歷史文本、文 學文本、藝術文本、法律文本)相互指涉,產生新的互動及意義。司法判決文本 的分析可以找尋其法庭內及法庭外活動的軌跡,包含原告起訴狀、被告答辯狀、 庭上的言詞陳述攻擊防禦,法庭外社工、警察機關等訪視報告,及法官適用法律 或其他司法判決之心證。因此,本文將嘗試搜集大量司法判決文本,將其類型化, 並藉由法律敘事方法分析,由不同敘事者,如法官、原被告、律師、社工師各自 敘事的角度,及對敘事時間之順序安排,勾勒出東南亞外籍婚姻中所呈現有圖像, 並嘗試提出問題。. (1) 熟悉法律敘事模式,是否相對掌握了由話語所帶來的法律權力? (2) 跨海婚姻的面貌及爭取子女監護案件在判決如何呈現? (3) 藉由不同時期司法判決文本觀看變遷,檢驗其困境是否有因法規範增修及 社會文化的影響而有新的互動方式,米蒂亞的千古難題是否有所突破?抑 或仍是難解的課題仍待解決?. 三、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文研究方法採取個案文獻分析方法,並以我國司法判決為中心,而在挑 選判決的標準上,因某些案例上可能過於平面,故判決選擇上將採取較具代表 性之判決當做研究個案。另外,縱使因家事事法之涉及隱私,故部分判決不公 開在司法院判決網上,然而就現行所搜集到的判決已具有參考及研究價值,畢 竟判決文書所呈現的就是一個人的生命經驗面貌,如同文學中的敘事亦是針對 3.

(11) 個人生命為描寫。. 而在司法院判決網上,本文並未採用輸入「案由」方式搜尋,理由在於判決 案由是案件最初進到法院分案時,由法院分案室人員初步就起訴狀內容分案,與 最後法官最認定之案由可能有出入之虞。且如果起訴狀若有多項主張,亦只會陳 列出一項,例如只在案由列「離婚等」,無法涵蓋所有原告之訴之主張。然而在 婚姻事件常常是多項主張並列,不論是同時合併,或是列為備位,例如婚姻事件 中可能會同時有財產上之主張,例如贍養費、扶養費,或是有非財產上之請求如 子女監護問題。而此點在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8 款、第 41 條第 1 項中有清楚規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屬家 事非訟事件。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 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 事法庭合併請求,並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 為反請求。然而本文欲呈現婚姻事件全部可能的面貌,及考慮到司法程序的流動 性,故在判決搜尋設定上捨棄「案由」欄位之方式搜尋。.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至 106 年 3 月之最新外籍配偶國籍統計資料,大陸港澳 地區占 64%,越南占 18%,印尼佔 5%,泰國佔 1% 。. 96年起至105年底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人數統計表(前十名) 1 越南 51,690 2 印尼 7,497 3 菲律賓 2,574 4 柬埔寨 2,069 5 緬甸 1,086 6 泰國 882 7 馬來西亞 169 8 日本 107 9 其他國家 105 10 巴基斯坦 66 4.

(12) 表一(製表日期:106 年 10 月 10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再者,依上開表一顯示,我國近十年,越南將近 5 萬多人取得我國國籍,越 南相較中國大陸,在文化與語言上之隔閡更大,故本文將司法判決的範圍限縮在 比例次高的越南進行研究。據此,本文是以在關鍵字欄位上輸入「越南&離婚& 子女」為搜尋。. 值得一提是,依上開關鍵字加上法院搜尋之結果有高達七百多筆,然多數 並非與本研究相關,再研究一些判決後發現,部分法官會以「越南國」三字描 述「越南」,故為了再更接近研究主題,再以「越南國」三字再為限縮,而出現 件數則改為三百多件,更符合本次研究主題的案件。. 至於地區選擇上,是以台灣六都直轄市所在之法院為搜尋判決的範圍,此範 圍涵蓋臺灣北中南主要城市地區,而以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 「各縣市人口結婚 和離婚對數及結婚和離婚率按性別及結婚次數分」一表顯示,前五名外籍配偶結 婚對數最高縣市依序為新北市、高雄市、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而上開五個 都市,亦為六都所涵蓋之都市,故應有高度參考之價值。另外,就判決日期上並 未設定,以司法院線上判決網所能公開提供之判決為主,而就本文所搜集到的司 法判決素材中,最早的判決是從民國 88 年間起,故時間範圍上是從民國 88 年起 至民國 106 年 6 月。. 5.

(13) 貳、 文學與法律 一、從希臘悲劇《米蒂亞》談起 尤里庇底斯的《米蒂亞》是希臘神話金羊毛冒險故事的後傳,許多英雄冒險 神話停留在英雄克服萬難,最後凱旋歸國並抱得美人歸,然而尤里庇底斯卻以婚 姻悲劇的方式延續英雄傳說。雖然此劇本距離今日有二千多年,然而卻具有時代 意義時至今日,也是大多數我國外籍配偶離開自己家鄉來到我國的心聲。尤其是 隨著全球化,跨國婚姻現象更較過往普遍,當中更以東南亞女性移民占多數,面 對不同的文化、語言、生活習慣衝擊,我國在婚前、婚姻中、甚至是離婚後是否 有相應而生之制度保障?讀完《米蒂亞》一劇後,更能體會文學故事與真實人生 互相呼應的普遍性,理察.波斯納在《法律與文學》一書中說4:. 「人類情境中有些具有普遍性的層面是科學迄今無法處理的,例如愛、對死亡的 恐懼、感情的成熟和社會適應不良,而作家就用一種特別出色的方式把這些層面 做戲劇化的處理。這種戲劇性的表現和與較具時事性的作品相比,不但不容易 『過時』,反而更能夠跨越時空的阻隔。」. 《米蒂亞》一劇不但成功突破時間的考驗,也在不同的地域流傳,但相同的 悲劇是否會再度發生?米蒂亞並非自願與丈夫分開,而當時國家權力則是以克里 昂國王之意志為中心,克里昂國王是丈夫傑森的新岳父,米蒂亞並非自願與傑森 離婚,而當時國家律法也無法公正地為她裁判,甚至在當時的社會,男性的婚外 情並不會遭受處罰。米蒂亞在遭受背叛的心情無法平復下,克里昂國王又宣布要 將她及其兩子驅逐出境時,這位異族女性必須要用極端的方式去展現自己對婚姻 的失落與憤怒,亦即殺害丈夫即將娶進門的妻子。當時的國家的律法,甚至希臘 神話中所謂「神的正義」並無適時站出來替米蒂亞主持公道,米蒂亞必須藉由一 4. 理察.波斯納著, 《法律與文學》,楊惠君譯,頁 60,商周出版公司,2002 年 2 月。 6.

(14) 己之力去完成復仇及安頓自己小孩的任務,在殺害公主後,米蒂亞卻也把自己和 小孩逼上絕路,她深知科林斯人不會放過自己及小孩,為了避免小孩流落到敵人 手裡,只好手刃親子。. 二千年後,雖然我國在刑事上有通姦罪罰,民事法規上,亦有國家公權力介 入保障婚姻制度,然而這些看似完備的立法,是否有所改善新住民的處境?二千 年前希臘悲劇突顯出來異族女性的困境,和今日台灣新住民所遭遇的困境也許不 太一樣,但是所面臨的歧視和文化、司法背後權力的不對等,可能是不變的難題, 二千年前米蒂亞被迫需殺死自己小孩,但二千年後,異國婚姻的美夢破碎後,為 何仍有新住民母親仍被迫,甚至自願割捨自己小孩?在越方官方統計中,每年仍 有五、六十件是跨海尋子的案件,這些母親寧可背負誘拐罪名或是小孩可能成為 黑戶的狀況下,也要攜子回到原鄉,也許心裡已有預設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並 非對自己有利,如同米蒂亞知道國家律法並無法替她作主,只好犧性小孩,並斬 斷與其父親會面交往權利。. 綜上,本文希望東南亞外籍配偶面對類似婚姻處境時,可以藉由健全的社會、 司法制度,幫助這些新住民解決離婚之後的後續問題,讓故事中走投無路的米蒂 亞,或是現今的米蒂亞們可以丟下手中的匕首,不再造成一齣悲劇。. (一)《米蒂亞》前傳—尋找金羊毛英雄冒險故事 上古文學希臘神話是是西方文學、哲學、宗教、政治、藝術等重要源頭,希 臘出現後,人類成為宇宙的中心,這是思想上的重要改革,是在希臘神話出現前 的世界前所未見。因此,希臘神話帶出了人對生命的基本問題,如命運是什麼? 人與命運的關係?這些都成為文學史上重要的母題。. 7.

(15) 希臘人擅長從神話中取材,他們不在滿足於歌和故事的美麗,他們必須去認 知、去解釋,因此他們創作悲劇,並從中取得最高成就,黑格爾認為衝突是戲劇 詩的基本特徵,是藝術理念在劇中實現的主要途徑,動作或情節是實質上衝突發 生、發展和解決的過程。戲劇是一整完整的爭端形態出現,這樣對話互動的論述, 重點在是話語相對,即問—答形式,而這樣的語境也有助於我們還原衝突現場, 也更貼近社會現實。運用在法學上時,法律還原爭端的方法,就是藉由法庭質問 及起訴、答辯狀等去描述雙方的爭端,戲劇在此是精確的語言。. 《米蒂亞》是希臘悲劇作家尤里庇底斯改編希臘神話尋找金羊毛所延續之劇 作,了解其原本希臘神話有助於了解米蒂亞的性格及心理狀態,故仍對金羊毛前 傳稍作交待。. 希臘著名的英雄們搭上阿哥號遠征尋找金羊毛,男主角傑森答應了這次的冒 險,在一次冒險挑戰中,天后希拉為了幫助這些英雄,請愛神阿芙柔黛蒂幫忙, 阿芙柔黛蒂的計劃是讓自己的兒子邱比特施展魔力,讓科爾奇斯國王的女兒米蒂 亞愛上傑森。米蒂亞會施展魔法,這將有助於在這趟旅程中克服敵人及猛獸。愛 神之魔力如此強大,米蒂亞無法克制愛上這個異鄉人,傑森知道米蒂亞對自己的 冒險之旅十分有利。米蒂亞的父親計劃謀害眾英雄,瘋狂情慾及保護愛人的慾望 驅使米蒂亞與父親作對,協助英雄們對抗自己的國家,並決定與傑森私奔,而在 逃離的過程中,米蒂亞殺害了自己的弟兄。冒險結束回到希臘後,米蒂亞又幫助 傑森進行另一樁可怕的復仇。米蒂亞向傑森的對手皮里亞斯的女兒聲稱知道可返 老還童的祕訣,為了證明,米蒂亞當著皮里亞斯女兒的面前,宰殺一頭衰老的公 羊,把屍塊放入滾水中,念了咒語,水裡霎時跳出一隻羔羊。皮里亞斯的女兒信 以為真,於是將自己的父親割成一截一截,此時米蒂亞早已離開宮殿,皮里亞斯. 8.

(16) 的女兒也才恍然大悟自己殺了父親的罪行。. (二)尤里庇底斯《米蒂亞》劇本主軸 在當時希臘男英雄主宰的世界中,米蒂亞擁有比男性武力更強大的魔法力量, 一種原始社會中,尚未被文明化的野性,米蒂亞追隨自己的激情,崇尚自由,脫 離了原生家庭,跟著傑森來到文明的希臘。劇本一開始,就已描寫到傑森為了要 娶柯林斯國王的女兒為妻,撇棄了自己的妻兒,米蒂亞自知被冷落後,終日自怨, 呼喊著她曾拋棄的故鄉。米蒂亞一出場就告訴觀眾: 「我倒寧可上前線打三場仗, 5. 也不願懷胎一次。事情在我看來就是這樣,妳們 或許不以為然,畢竟妳們有國、 有家,這裡就是妳們的家鄉,妳們可以享受生活,享受親朋歡聚一堂的和樂。我 呢?卻是個棄婦,是個流亡者,丈夫沒有把我當回事看,我頂多不過是他從異城 帶回的擄物罷了。在這漫天的憂苦中,我沒有母親、兄弟或任何親戚可仰仗以避 難。」一語道出身為女人、母親、異鄉人,被丈夫拋棄無親無依的處境。此時國 王克里昂立意要將米蒂亞及其二子逐出柯林斯,因為他顧忌著米蒂亞的魔法及妒 火會傷害他及他的新婚女兒。米蒂亞則向國王哀求再給她一天的時間給孩子尋求 庇護。. 而在自己無法自保,無法在所處的國家有立足之地時,還要面對骨肉分離。 手刃親兒前,作者深刻描寫了米蒂亞在殺掉小孩與保護小孩間,既矛盾又焦慮的 心理狀態:. 「想想完成這計謀之後,我所要做的事,不由得我不掉淚,因為,我將殺掉自己 的孩子;我的孩子,沒有人能給你們安全的保證。當我毀掉傑森全家時,我會離. 5. 此處所指的「妳們」 ,是指與米蒂亞對話之同城市柯林斯的婦女們。 9.

(17) 開這地,逃脫手刃親子的罪孽這的確是一件非常恐怖的行為,可是我實在無法忍 受敵人的嘲笑,只好任由這些事發生,我活著有什麼益處呢?沒有國,沒有家, 痛苦時沒有避難所,我的錯誤早已蹈下了,在拋棄父家時,聽信一個希臘人的話 時,就蹈下了。承蒙上蒼的佑助,現在,就是向他討債的時候了,他將無法看見 自己和我所生的孩子長大成人,也別想和新婚夫人再繼子嗣…別以為我是成日窩 在家的弱女子。」. 但隨著劇本進行,在與傑森進行最後協商對話時,被眾人認為桀驁不馴、性 情剛烈的米蒂亞卻以低恣態乞求傑森:「我不必在這裡攪擾你,或者攪擾國王一 家人,他們總是認為我不夠友善。我就要被逐出此地了,不知你可願請求克里昂 不要連孩子也驅逐,好讓你能照料他們」。只可惜此時傑森並無法保證克里昂國 王的心意,更加深米蒂亞對於孩子歸處的最深隱憂。. 於是米蒂亞策劃由她的二個小孩給新娘送上沾滿毒液的新娘禮袍及冠冕,新 娘已穿上禮袍全身著火,身體被火焰吞噬地面目全非,國王克里昂趕來,撫屍痛 哭,但自己的身體也被粘繫在那件衣袍上,並使他乾瘦肌肉剝離了身體,最後二 人的屍體便躺在一塊。執行這樣可怕報復計劃的米蒂亞知道自己和二個小孩也難 逃一死,既然如此,就只能親手殺死他們。. 米蒂亞呼喊小孩到她的面前,端詳他們:「來,孩子,把手兒給我,把手兒 給媽媽親。哦,親愛的小手,親愛的紅唇,還有多麼坦蕩的眼神,當初我是怎麼 懷你們的!我祝你們幸福,但不是在這世界。這裡所有的,已經被你們父親取走 了…走吧!走吧!我再也不能正視你們,也不能見你們的面,悲哀已經將我淹沒。」. 而當傑森趕來時,米蒂亞已現在屋子的上面,坐在一輛群龍拉曳的車輦中,. 10.

(18) 身邊伴著二具童屍,留下不斷詛罵米蒂亞的傑森:. 「你心腸真是冷硬到敢於殺死自己的孩子。做了這種傷天害理的事,妳難道還有 臉面向白日,面向大地?我恨不得妳死!當初我把妳這個反叛父親和本家的孽種 從蠻邦帶到希臘,如今想想,真是愚蠢。…希臘的女人中,不會有人敢下這毒手 的…走吧!作惡多端的人,手刃親兒的毒婦,我我自個兒面對命運哭泣。我再也 無法從新婚的恩愛中獲取快樂,也無法在活人的世界裡與兒子交談,我的一生算 完了。」. (三)從文學角度看《米蒂亞》 中外文學當中不乏「棄婦敘事」及「殺子敘事」這兩種主題,但這兩種主題 在中國古代文學是斷裂的。中國女性殺子大多是出於「醒悟嫁仇」 、 「名節受損」 , 而棄婦則是藉由死亡或孝義來換取社會的同情,這可能是中國古代社會對男權社 會封建禮教宣揚的一種手段。相較之下,《米蒂亞》是首先結合這兩者的西方文 6. 學作品,一方面也暗示著西方文化重視個體生命、張揚個人情感 。因此,即使在 事件的開端,身為被丈夫背叛的受害者,由於過分追求個人主體意識,卻沒有通 過正確途徑解決問題,沖破道德底線,以殺子懲夫之方式將孩子當作工具,忽略 相應的社會義務而產生悲劇7。. 然而,亦有認為米蒂亞弒子悲劇有跡可循,當時的時空背景處於雅典民主衰 落時期,是從氏族部落走向奴隸社會之過渡期,男性在結婚後的婚外情並不會被 處罰,因此報復之概念仍根深蒂固,所以她也意識到自己對科林斯公主之報仇,. 6. 楊慧,西方「美狄亞」與中國「殺子」、 「棄婦」敘事比較研究,青海民族大學學報,第 36 卷 第 1 期,頁 138,2010 年 1 月。 7 王恩超,淺析美狄亞形象所包含的倫理道德思想—讀古希臘悲劇《米狄亞》有感,文學理 論,第 20 期,頁 42-43,2013 年 6 月。 11.

(19) 8. 科林斯人一定會報復她,尤其是對他的孩子們 ,因此米蒂亞必須要用這樣極端之 方式展現當時父權制社會中之壓迫及父系婚姻的問題。. 另外,《米蒂亞》相較於其他希臘悲劇,神的正義在此劇是缺席的,人們在 感覺到自己受到屈辱時,會要求神主持公義,然而在此劇中,尤里庇底斯造就了 一個更混亂的世界,「神所作成的許多事,或是或非,不是人意所能判斷的。我 們崇奉的圭臬,未必就是終極真理,神的謀劃總是超乎塵想。」,此劇中,神的 9. 旨意與人的道德律非但不合,且背道而馳 。如同,傑森雖然在最後劇本咒詛米蒂 亞難道不怕遭受因果報應?是否敢面對天日,面對大地?然諷刺的是,米蒂亞可 以逃走是因為天神所提供的車輦。然而也是因為這樣神祇缺席,我們在詮釋此劇 時,可以從凡人的角度處理,去面對人類的共同情感。在亞里斯多德《詩學》中, 分析了基本悲劇結構及功能,亞里斯多德認為悲劇是使觀眾透哀憐及恐懼(pity and fear)來達到淨化作用(catharsis),意思就是觀眾看到劇中模仿對象的突發的遭 遇,也可能是他們的遭遇,而與這些人物有了連繫,悲劇喚起了觀眾潛在的、本 能的哀憐與悲憐,這些本屬於自然本能、生物個體的「痛苦感覺」,因為被賦予 一種屬倫理而超倫理的藝術形式,從而昇華為一種社會性的人類共同情感,而產 生了悲劇的淨化作用10。. 二、 法律與文學之關係. (一)科際整合之必要性 基於法律的複雜性,法學研究法律本身,即法律規則構造、立法過程、實用. 8. 姜曉娜,美狄亞弒子的必然性研究,外國文學芒種期刊 455 期,頁 114-115,2014 年 4 月。 劉毓秀.曾珍珍合譯,《希臘悲劇:阿卡曼儂、伊底帕斯王、米蒂亞》 ,頁 170,書林出版公 司,1984 年 10 月。。 10 鄧光志,從亞里斯多德《詩學》談「淨化」概念,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435,2011 年 7 月 12 9.

(20) 功能等外,也應當研究其他社會現象,包括從其他角度切入,而這些就是綜合法 學之必要,因為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不能以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來解釋法律,社 會、經濟、心理學歷史及價值判斷都影響或制約著法律。用唯一的社會因素(例 如權力、民族遺產、經濟、心理學或種族)或者是用唯一的法律理想(例如自由、 平等、安全或是理學) ,來分析解釋法律是不可能的。11如同博登海默說的,法律 彷彿是一座有許多廳、室、角落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房間和角度, 法理學上的學說只是代表有限及局部的真理,我們應該要用各種角度去將法學的 12. 圖像拼湊起來,無法只使用單一觀點來著眼法律 。例如法律人類學的領域,認 為當法條的純粹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比較法(外國立法)難以得到共識時,法 律人類學研究所得之地方文化、習慣、民俗等,可成為最後適用的法律解釋方法 之一,一種法學跨界研究之取徑,擴大對法律知識在實作上之各種想像13。. (二)互文性—論文本間相互轉化與吸收 互文性的概念,必須先了解何謂作品(Work) ,何謂文本(Text) 。文學批評 14. 家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在 FROM WORK TO TEXT 一文中 ,認為作品是實 在的,被拿在手上,是佔據書空間的一部分,而文本則是一種方法論,所以文本 是被語言捉住的,文本組成的時刻是一種橫越,可穿過一篇作品,甚至數篇作品。 作品則是停在一個意指(signified)之上,作為一個普遍符號,產生功能,而文本 則要倚靠詮釋,一種意指的無限推衍,文本是拖延的(dilatory),它的範圍就是 意符(signifier)的範圍。作者被視為作品的父親和主人,但文本是在沒有父親的 簽署下被閱讀的。. 11. 沈宗靈,《法理學》,頁 511,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4 年 5 月。 同前註,頁 506-511。 13 郭書琴,從「法律知識的技術性」談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方法與實例,載:《法律人類學、法 律知識與法律技術》,頁 116-117,元照出版,2016 年 5 月。 14 羅蘭巴特,從作品到本文,載:《當代西方文學批評理論》,朱耀偉編譯,頁 15-23,駱駝出 版社,1992 年 4 月。 13 12.

(21) 文本的字源就是 textus,是織的意思,互文性,英語為 intertextuality,按照字 面的解釋就是紡織交合,也就是文本的間之交互指涉。此概念為 Julia Kristeva 於 1960 年代提出。Julia Kristeva 為法國理論批評學家及語言學家,受到法國後結構 主義之影響,認為文本與其他文本皆在交互指涉下產生,每個文本都是把自己建 構為一個引用語的馬賽克,雖然此一術語是由 Julia Kristeva 所提出,然而在她的. Word, Dialogue and Novel 一書整理出俄國文學批評學家米哈伊.巴赫金對話理論 的,認為巴赫金的對話理論定義了寫作同時有其主體性及溝通性,更好的說法, 15. 就是互文性,即巴赫金認為文本寫作皆是一文本對另一個文本的吸收及轉化 。 而在從互文性的視角分析,互文性如果理解為文本之間之互相指涉,那麼互文性 並非文學藝術所獨有,「可以說只要有文本—文學藝術文本、科學文本、歷史文 本等等—存在,就有互文性。文學藝術自不待言,即使是以邏輯嚴密、價值中立 為圭臬的科學論文也少不了在行文中添加注釋和文後列出參考文獻,而這些都是 再明顯不過的互文性標志了。16」. 而在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流派中,法律本身就是語言的建構物、流傳物,因此 我們也認為法規範、法律判決書等也是文本的一種。上開互文性現象也將體現在 法學上,在法律的制訂、解釋、修正、執行與社會習俗與文化間相互影響,法官 得心證之過程,當事人參與法庭活動之理解與詮譯,如此累積出來之判決,又再 影響著社會變遷,又反過來強化了對於系爭課題之法學論述之強大能量,屢次型 塑了法律文化17。. (三)法律與文學運動 1. 運動背景及流派分類. 15. Julia Kristeva, “Word, dialogue and novel”, The Reader, ed Toril Moil, p35-40,Oxford, 1986. 李玉平,互文性新論,中國當代文學與理論,南開學報第 3 期,頁 112,2006 年 2 月。 17 郭書琴,逃家的妻子,缺席的被告?--外籍配偶與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初探,中正大學法學集 刊,頁 7,2007 年 2 月。 14 16.

(22) 關於法律與文學的活動,從 1970 年代左右,由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詹姆斯. 懷特(James Boyd White)一書《法律的想像》 (The Legal Imagination)開始了有系 統的研究,而其風潮乃受後現代主義思潮之影響,後現代主義的思維是以強調否 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非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以及多元為特徵的。. 而關於其分類,美國理察.波斯納法官,區分成「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 ,即研究文學作品中的法律議題,與「法律中的文學」 (Law as Literature) , 即藉由文學的角度分析兩種法律文本—法律文書(法令或是契約),和司法判決 18. 。而後因研究路徑不同,又再出現有關文學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即研究. 文學藝術的法律,如著作權法、出版自由等,和通過文學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由於看到文學的影響力,有一些作者嘗試用文學的手段來講述、討論 和表達法律問題19。而在中國,亦有學者直接打散過去的分類,而重新區分成(1) 文學法理學,即傳統對西方經典文學作品中法律主題或問題的研究, (2)闡釋法 理學,是另一個作為文學的法律分枝,運用文學批判方法,構建運用與揭示法律 文本意義的解釋性策略、及(3)敘事法理學,即在法律分析中運用了文學敘事 技巧,透過講述故事的方式描述一種共同經驗20。然也有學者認為繼續服從這種 傳統的類型劃分,其實不令人滿意,因為許多作實際上同時跨數個類型,因此, 出於研究便利,不得不對這些作品的複雜性給予某種概略化之分類21。. 2. 文學與法律之功能論 研究文學究竟對法學專業領域有何作用,有學者認為法律的研究不僅限於實 法的法釋義學範圍,除了法釋義學外,應去探討法律是什麼?法律的社會功能、. 18. 同註 4,頁 47。 蘇力, 《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頁 11-12,2006 年 9 月。 20 明輝、李霞,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形成、發展與轉向,頁 66-69,國外社會科學期刊, 2011 年 5 月。 21 徐忠明,溫榮,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述評,中山大學學報,第 50 卷,頁 162,2010 年 6 月。 15 19.

(23) 法律的極限、法律是否能實現正義?閱讀法律文學作品的另一個可能在於透過他 檢驗法規範所欲追求的目標,兩者都共同處理「生命」的問題,由於法律所處理 的生命(個人或集體)是有侷限的或有盲點,因為每個人對生命理解的可能及生 命的不可預測性,讓法律的訂定及透過文字落實後的法律,而文學在處理人的生 命,在文學中,對於生命應該如何被對待或應該如何發展,並沒有一個標準,因 此透過文學生命的樣貌可被用各種方式呈現出來,而法律人可以透過閱讀文學作 品開闊自己對於「生命」的想像,這些想像可以讓我們有能力回到法規範當中去 22. 檢驗究竟法規範所欲提供給人民形塑「生命」的空間是什麼 ? 也有學者認為就判決文字來說,法律的專業語言是必要的,但那是法律判斷 時的法定標準,仍停留在抽象的模式,對具體個案而言的關照密度永遠不夠,因 此,法律專業語言並未對眼前判的人生故事進行完整密度的檢視,相對地,唯有 大量的「非法律語言」變成有內容、有真實生命的東西,而文學這方面的視角可 能是比法律學更精緻23。. 三、法律敘事學 「敘事學」即是對故事和話語這兩個層次展開的理論研究,發展可追溯至亞 里斯多德《詩學》,在採用結構主義方法的敘事學誕生之前,對敘事結構技巧研 究一直從屬於文學批評或文學修辭學,但 20 世紀後,因結構主義思潮興起,從 注重傳統道德意義、創作背景、歷史語境之文本外部,漸漸轉至文本內部,著力 探討敘事作品內部的結構及各要素之間的關聯。而後更因跨學科等途徑,又將敘 事學推向新的發展,敘事學變得越來越注重「非文字媒介24」或「非文學話語」 , 22. 陳惠馨,法律文學與法學研究的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頁 97-98,2003 年 10 月。 黃榮堅,《靈魂不歸法律管》,頁 174-177,商周出版,2017 年 8 月,。 24 例如夏曉鵑在「外籍新娘」現象之媒體建構中,搜集了 33 件從 1988 年至 1996 年期間,出 現在台灣報紙、電視新聞節目及雜誌上與「外籍新娘」有關的報導,一方面分析媒體對此異國 婚姻及當事的男女描述了些什麼,另一方面分析媒體是如何呈現,而透過研究,發現即使報導 的媒體本身具有政治立場之異質性,卻一致呈現對外籍新娘貶抑之「第三世界」敘事。 16 23.

(24) 25. 而這種「雜糅性」也使敘事學在西方新的歷史語境中繼續發展 。. 法律敘事即屬敘事學流派之一,用研究文學作品的方法於法學上,目的是從 法律文本的修辭與結構,挖掘隱藏於法律條有與判決文字內的意識型態,學者李 佳玟定義如下:. 「運用文學作品中『敘事學』 (narratologies)的方法,從敘事時間與空間、角 色描述、因果關係,以及讀者與文本之間的互動等結構與語言的角度,去探究法 律原則與判決背後,究竟隱含何等文化意涵與權力關係26。」. 學者陳惠馨以法律敘事之觀點看待婚姻與性別事件,在司法判決文書、法規 範中找出影響社會、當事人的價值觀及評價。例如在有關離婚糾紛的司法文書敘 事中,法官必須在有限的的資料中做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斷,而不同審判文件呈 現不同審判者對於婚姻存在或維持目的有不一樣的看法27,而當事人所關注的就 是這些法官判斷的價值究意為何。. 另外,從證據使用的角度出發,法律敘事方法提供了法官「重構案件事實」 的功用,有中國學者做了以下解釋28:. 「證據是認識案件事實的第一來源,但這些證據提供的信息實際上是支離破碎的, 沒有重點的,離案件事實還有很大的差距,簡單地將其羅列並不能夠呈現出完整 的案件事實。我們感覺在證據和事實之間其實存在著斷裂和分野,那麼符合法律. 25. 申丹, 《敘事學理論探蹟》,頁 11-20,透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4 年 9 月。 李佳玟,女性犯罪責任的敘事建構—以鄧如雯殺夫案為例,臺大法學論叢第三十四卷 第六期,頁 10,2005 年 6 月。 27 陳惠馨,《法律敘事、性別與婚姻》,頁 285,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 年 3 月。 28 張德森,康蘭平,法律修辭的司法運作:案件事實敘事研究,中南民族大學學報,頁 79,第 35 卷第 2 期。 17 26.

(25) 語境要求的案件事實究竟如何形成的?通過經典案例的敘事分析,我們發現案件 事實其實是一個完整的敘事文本,經過證據建構階段之後,它仍然需要在敘事活 動和修辭活動中完成。案件事實的形成,不僅是證據的產物,也是語言和修辭建 構的產物。」. 承上,判決的敘事是串起這些片斷證據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因為案件事實都 是發生在過去,法官無法以時間倒流之方式來揭示真相,只能藉由這些敘事與證 29. 據間的關聯來建立其真實性及可信性 ,因此如何敘事,及敘事中所呈現的敘事 模型如何便顯得重要,有學者歸納了二種敘事論證模型:. 在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 一書中,該書作者提出兩種論述模型, 而學者王曉丹,也以此法律敘事的女性主義法學分析過我國實務判決。30該論證 模型有兩種型式,一種是以「規則為導向的論述」 (rule oriented account) ,主張對 方違反規則,而證據的選擇也是要證明是否符合某一法條,而排除了個人及社會 的原因,而另一種是「關係為導向的論述」,(relational accounts),即主張依據一 般社會觀念的倫理原則、個人、社會地位,論述者傾向將生活的細節交待清楚。. 綜上,本文嘗試提出一個問題,如熟悉法律敘事模式,是否相對掌握了由話 語所帶來的法律權力?在外籍配偶案件又如何呈現?本文將在第四部分,做出更 清楚之論述。. 29. 趙靜,法律敘事與文學敘事,當代文壇,2008 年 2 期,頁 45。2008 年。 王曉丹教授在「法律敘事的女性主義法學分析—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之 司法實務」一文中,以受暴婦女請求裁判離婚的案件,搜集近六年來引用過最高法院二十三年 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的地方法院判決,並分析法院判決中所呈現之法律敘事,以女性主義法 學說明「性別差異」其在判決中是如何地被呈現。 18 30.

(26) 四、法律與文學運動之危機及限制 了解到文學與法律運動所帶來的新視野後,本文也嘗試以「科際衝突」或「科 際限制」的觀點去檢視法律文學運動之弊失。由於法律與文學是在後結構主義中 產生,後結構主義中的去中心化性、破碎性、及不連續性,法律與文學係在此模 式下為基礎,側重的重點並非相對同一,呈現個人化、不確定性,有學者認為也 造成該運動總體上的混亂及和零散,成果非顯著,並不能成為抗衡法律經濟學派 的強有力的辯論31。. 亦有學者認為,以「文學中的法律」而言,確實有其繁榮局面,但也含著深 刻的危機,第一,在法學研究過程中應如何「認為對待文學」的問題,似乎尚未 引起學者得重視,所謂認真對待文學一者體現在選擇文學作品的態度上,既要恰 當評估被選文學作品的代表性,又要保持相應的警惕,而不要被文學作的內在書 寫規律(例如,明顯的感情偏向)所誤導,另外還需對作品本身尊重,不能因「作 者已死」而任意揣讀解釋。第二是對文學材料的使用,是否真的帶來新的見解和 思考,實際上也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32。. 31. 徐秀佳,法律與文學關係之初探,法律博覽,第六期,頁 80,2012 年。 徐忠明,溫榮,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述評,中山大學學報,第 50 卷,頁 168-169, 2010 年 6 月。 19 32.

(27) 參、跨海婚姻背景及相關法規範變遷. 一、. 臺灣跨海婚姻之現象. 人類會因就業、留學、工作等原因而有遷移行為,而婚姻亦是引發遷移行動 因素之一。臺灣從 1970 年代以來,經濟發展快速,相較其他東南亞國家,如菲 律賓、印尼、越南、馬來西亞等地,臺灣人之所得大幅增加,但因台灣社會普遍 存有「上嫁下娶」之觀念,讓處於社會階層較弱勢之台灣男性,為了組織家庭, 因而轉而往大陸或是東南亞尋找合適伴侶,形成的「婚姻斜坡」現象33。然而, 婚姻移民並非臺灣獨有之現象,有學者以全球化宏觀之角度分析,認為這樣的跨 國婚姻來自於資本主義發展下之副產品,資本發展造成了核心、半邊陲、邊陲國 家的國際不平等分工,臺灣在躋身為經濟體系半邊陲位置後,便進行對東南亞等 剝削,而東南亞國家也因資本國際化之關係引發失業等經濟危機,轉而向較發達 國家發展,婚姻移民流向就此形成34。. 33. 顏朱吟,台灣社會跨國婚姻女性之歷史映照:「流離尋岸」的另一面鏡子,,高雄師大學 報,第 27 期,頁 69-72,2009 年 12 月。 34 夏曉鵑,資本國際化下的國際婚姻—以台灣的「外籍新娘」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39 期,頁 63-64,2000 年 9 月。 20.

(28) 民國90年 民國91年 民國92年 民國93年 民國94年 民國95年 民國96年 民國97年 民國98年 民國99年 民國100年 民國101年 民國102年 民國103年 民國104年 民國105年. 結婚人數按性別及原屬國籍分(按發生日期) 男方 女方 大陸港澳地區 東南亞地區 大陸港澳地區 東南亞地區 1,004 760 26,338 15,570 1,778 977 27,767 16,746 3,073 1,081 31,353 16,600 356 939 11,840 17,198 448 727 13,963 10,227 514 537 13,871 6,111 583 448 14,003 6,817 626 473 12,149 5,315 690 482 12,519 5,101 840 554 12,333 4,666 1,046 551 12,483 4,336 1,093 649 11,215 4,069 1,083 616 10,295 4,282 1,202 735 9,702 5,065 1,310 743 8,944 5,377 1,337 876 8,237 6,960. 總計 43,672 47,268 52,107 30,333 25,365 21,033 21,851 18,563 18,792 18,393 18,416 17,026 16,276 16,704 16,374 17,410. 表二(製表日期:106 年 8 月)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以上表格整理自內政部統計資料,由於此統計資料在東南亞部分僅有在 90 年後始有數據,但不難看出早期從東南亞地出嫁來我國的女性,一年達到 1 萬 7198 人,直至 95 年後,有逐漸漸緩的趨勢。. 由於這樣跨海婚姻之現象,台灣族群面貌因而轉變,在中國華夏地區的春秋 戰國之時,便有「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論調,而早期漢人看待原住民也是以 類似態度,在這個特定群體,冠予較負面、刻板印象的形容詞,如「蕃人」 、 「山 胞」 ,而對於原住民的文化與生活習慣,也以相同的 價值觀與生活方式加以排斥。 35. 在這樣傳統文化思維影響下,臺灣過去就面臨了原住民—漢人;漢人中的本省. 人—外省人,還有本省人中的閩南人—客家人族群紛爭,這些東南亞外籍配偶, 35. 王振寰等人著《社會學與臺灣社會》 ,頁 193、203,巨流圖書公司,第四版,2016 年 9 月。 21.

(29) 雖然來自不同宗教、文化、教育背景,目前社會仍習慣以「第五大族群」來稱呼 這些新住民,雖有研究民族主義之學者認為在全球化影響下,過去延續族群差異 的條件逐漸不存在,民族的影響力可能因跨越國界的世界體系及「趨同力量」之 影響而日漸減少,的確從台灣歷史而言,上開所述族群之對立及磨擦已日漸少, 只是新住民仍是前社社會有形、無形資源分配不平等之弱勢者36,而這些歧視是 否會在法律中展現,政府是如何針對這些移民制定相關法規制度,有否受國族、 性別、階級偏見影響,都需逐一檢視。. 二、. 婚姻移民法法規範設計變遷. (一)婚姻-取得國籍之連結 日本於 1899 年制定第一個國籍法,而該法於同年亦施行在台灣,但這部卻 是充滿父權血統主義的法律,在夫為尊的配偶國籍同一原則下,妻子的國籍從屬 於丈夫,而必須放棄自己原有國籍,但使縱使經歸化後為日本國民之妻子,在離 婚後,便喪失日本國籍,離婚可能使得一個人女人成為無國籍人37。換言之,一 個女人與國家之間的連結在於「婚姻」,而國籍在被當成是取得國民基本權、公 民權的前提下,透過婚姻取得丈夫的國籍,國籍象徵了作為國家成員的法律身分, 這些身分與取得該國社會、教育、醫療、工作資源息息相關,但取得國籍前,這 些外國人在台灣是如何定位其法律身分,這些身分又享有那些權利?而正式取得 國籍後,是否就實質取得這些權利。以下介紹台灣移民法規制度設計及其近期修 法現況。. 36. 同前註,頁 203。 陳昭如,性別與國民身分—台灣女性主義法律史的考察,臺大法學論叢第三十五卷四期,頁 17,2005 年 12 月。 22 37.

(30) (二)國籍法近歷年修法現況及檢討 國籍法於民國 18 年公布並實施,但因各界反應國籍須男女平權、放寬喪失 國籍限制等聲音,歷經 70 年後,一直到 88 年立法院始檢討其不符時宜之法令, 並於隔年 89 年就國籍法為大幅度修正,法規沿革歷程如下表:. 國籍法主要修正內容(民國 18-105 年) 18 年. 制定公布條文共 20 條。. 89 年. 因時移遷,有些條文未能適應現實及男女平等之要求,主要修正內容有 將「父系血親主義」修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國籍歸化,須設定 住所期限之法定條件、外國人申請歸化應先提出喪失國籍之證明,以利 執行、喪失國籍者須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始喪失我國國籍,其未成年 子女可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國籍、明定申請喪失國籍者,內政部不 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各種情形、歸化後取得我國公職之限制。. 90 年. 僅針對第 20 條修正:公立學校教師、聘任研究人員,非屬公職,不需 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必須解除或免除其職務,但身兼行政職務者則應有國 籍法之適用。. 94 年. 參酌美國等多數國家之相關法規,均有外籍人士申請歸化該國國籍時, 須具備基本語言能力、瞭解國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95 年.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 10 條及第 20 條「國民大會代表」文 字。. 105 年. 1.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修正為「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2. 刪去外籍配偶須財力證明之規定 3. 因家暴離婚未再婚,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歸化 23.

(31) 4. 從歸化前須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修定為「歸化後一年內提出 證明」。 5. 認通謀虛偽或收養而歸化取得國籍,不受撤銷權行使時間之限制。. 可以看到自民國 89 年大幅度修正後,分別於 90 年、94 年針對公職限制及 入籍測驗為零星修正,16 年後,直至去年 105 年,國籍法才有較重要之翻修, 這樣的修法部分值得肯定,但過去長期的爭議仍就存在,甚至據移民盟表示,可 能是退步的修法,逐條檢討如下:. 首先就國籍法第 3 條之部分, 修正前. 修正後.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 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得申請歸化:. 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 繼續五年以上。. 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 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 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 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24.

(32) 利義務基本常識。.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 利義務基本常識。. 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 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 準,由內政部定之。. 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 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 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本次修正之處從「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修正為「不良素行,且無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理由在於品行端正文義過於廣泛,難以認定其 具體內容,易滋疑義,而「無犯罪紀錄」範圍亦過廣。而「無不良素行」之認定 將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擬。. 25.

(33) 國籍法第 4 條 修正前. 修正後.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 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 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 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 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 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 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國民。.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 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 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 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 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 26.

(34) 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 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 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修法前條文,要求外籍配偶需要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始能自立,確保生 活無虞,且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所謂「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 係指須具備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 倍者,或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其立法目的可能避 免這些婚姻移民變成中低收入,占掉過多社會福利資源38;然而有學者認為,用 經濟理性來分配移民管道,採用經濟財力的篩選方式,是帶有階級偏見的論述來 管理他們,以「優質移民」來平衡人口素質,這樣的階級主導移民政策令人憂慮 39。而本次修法已刪除此規定,國籍法第. 3 條第 4 款雖仍保留「有相當之財產或. 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但在第 4 條已明文規定,外籍 配偶並不適用,換言之,已將財力證明及經濟自主要求刪去,對外籍配偶而言, 不會因為本身經濟條件欠佳而被拒於門外,否則即屬對國民婚姻自由權不必要之 限制條件。. 同條亦增加了「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 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 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立法理由僅簡單以四 個字「處境堪憐」說明,但深入了解這受婚姻移民受暴個案,絕非僅是受暴過程. 38. 許崇賓,外籍配偶工作權之問題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6,98 年 5 月。 39 曾嬿芬,誰可以打開國界的門?移民政策的階級主義,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六十一期,頁 102,2006 年 3 月。 27.

(35) 中身心之創傷,而是在於婚姻與國民身分相互捆綁,再可能因離婚而失去身分後, 將被遣返之恐懼,致無法擺脫婚姻暴力之陰影。. 國籍法第 9 條 修法前. 修法後. 外 國 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 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 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 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 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 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 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者,不在此限。.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 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 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 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 可。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 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 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 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 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 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 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 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 28.

(36)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 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 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廢除須先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修定為「歸化後一 年內提出此證明」,修正意旨在於避免於申請歸化過程中,若流程不順,這些新 移民可能會變成無國籍之狀態,又申請歸化時間也是一段未知之「空窗期」。但 移民南洋台灣姐妹會執行祕書李佩香表示40,105 年新修正之國籍法第 9 條仍有 問題,例如有些國家根本沒有「放棄原有國籍制度」,要如何提出證明。又依新 修正條文,在某些特定條件下,例如第 6 條之「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或是由 第 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之由政府機關推舉出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 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材,有助中華民國利益者外,是否仍有做到上 開判決所言「對外國人一視同仁」?. 而另一條引起爭議的條文還有國籍法第 19 條 修正前. 修正後.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 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 應予撤銷。. 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 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 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 年,不得撤銷。. 40. 參考新聞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142,最後造訪日期:106 年 10 月 10 日。 29.

(37)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 婚或收養 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 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 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 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 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 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係有關歸化及撤銷國籍之規定,然而長久以來,一直存有很大的爭議。 依我國憲法第 3 條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國籍法長久 存在之爭議,在於外國人必須先放棄本國國籍,始得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41,有 認為中華民國採取「單一國籍原則」或「默許雙重國籍原則」,而適用範圍應包 括本國人或外國人,否則可能有違我國憲法平等權對規定。而國際上聯合國「減 41. 在本次國籍法第 9 條當中,已經廢除先取得廢除國籍證明始能申請歸化,而改為申請歸化後 一年後提出即可。但是仍是要求外國人仍需喪失國籍,最後才能取得我國國籍。 30.

(38) 少無國籍狀態公約」內有類似規定,若國家法律規定要喪失國籍,除非當事人已 取得他國國籍42,旨在減少此無國籍之狀態(statelessness)。. 關於此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6606 號判決,法官做出下列解 釋,「我國國籍法之所以限制外國人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先放棄其原 有國籍,乃基於國家忠誠及減少雙重國籍之考量,並藉以凝聚全國人民之愛國情 操生死與共,限制外國人除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其原 有國籍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外,應先放棄其原有國籍始得申請歸化,有 其國家利益,即令因而造成外國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損害,從目的性衡量,有其 必要性,兩害相權,取其輕而已。是上揭國籍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必要性原則 並無違背,此項限制性規定亦無過度,且對於全部外國人,又均一體適用,亦符 法律之平等原則。」. 據移民盟表示,此條修正對新移民衝擊最大,原因在於已經取得身分證的外 籍配偶,若被控假結婚,身分可能隨時會被撤銷,因本條撤銷權行使是無行使時 間限制。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43表示: 「國籍法第 19 條對新移民影響非常 大,新移民拿到身分證後還要擔心,一旦感情生變,被先生或朋友說成是假結婚, 就有被撤銷國籍的恐懼,盼政府不要只會說要照顧新移民,修法卻是人權剝削。」 而本文認為,就判決搜集過程發現,台籍丈夫對跨海婚姻有特定想像存在,若這 些新移民在婚姻不如原本期待,或婚姻生活稍有磨擦,則容易醜化或妖魔化這些 新移民,認定是來台灣「騙身分證工作」或「騙錢」,而在台灣提起法院控訴十 分容易,而新移民在面對不熟悉的司法訴訟過程,或要勞心費力應付整個偵查過. 42. Article 7(a)in 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 “If the law of Contracting State entails loss or renunciation of nationality, such renunciation shall not result in loss of nationality unless the person concerned possesses or acquires another nationality.” 43 參考新聞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17/9/13/n9626314.htm,最後造訪日期,106 年 10 月 10 日。 31.

(39) 程,本身可能就是一種折磨或是懲罰,更可能成為丈夫威脅的籍口或報復之手段。 我們知道台灣對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這些居留權之限制,是為了防範「假婚姻, 真移民」之現象,惟透過限制真婚姻之限制來達到假婚姻之防範,是否能在中間 取得平衡44?移民聯盟團體也表示,條文內容看似正義,但無視撤銷理由與所帶 來的無國籍懲罰是不合比例,且我國通譯和法律扶助缺乏,可能使這些新移民姐 妹錯過抗告、訴願等時限,歸化後的新住民皆是處於放棄母國國籍之狀態,政府 只是在製造無國籍人球45。另外,若欲想打擊真正來台假結婚,真賣淫之狀況, 政府可以在事前嚴格審查入境聲請,以面談機制而言,多數流於形式,甚至出現 「考古題」之現象,政府可加強在事前把關,使這些婚姻移民者減少被撤銷國籍 之狀況46。. 退萬步言,本文認為本條可議之處在於,即使構成「假結婚」之理由或有與 法不合之處,由於已歸化成我國國民,在撤銷權除斥期間行使上不應沒有限制, 在法律安定考量上,對於不法追訴之限制期限應一視同仁,且相較通謀虛偽結婚 的台灣國民而言,頂多就是罰錢,但對新移民而言卻是「撤銷國籍」 ,而成為「無 國籍身分」 ,以懲罰之手段上,兩方呈現極度不對等的狀態,似有檢討改進之處。.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政策法令上,我們有從移民三法,即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及移民 署組織條例上之研究,國籍法已上文討論過。而「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88 年 公布,實施 6 年後因移入移出人口都已有結構性的變化,然在婦女團體、移民人 權團等努力及督促下 96 年 11 月完成了東南亞新移民女性與其家庭相關權益之. 44. 陳惠馨,從國家、婚姻與夫妻關係談性別正義,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5 期,頁 113, 2008 年 4 月。 45 參考新聞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142,最後造訪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46 胡智皓,《我國歸化制度之研究》銘傳大學兩岸關係與安全管理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頁 108,2011 年 6 月。 32.

(40) 改善,從管制面走向保障面,從原本「移出從寬,移入從嚴」之閉鎖狀態走向較 開放的政策,於是於民國 96 做了大幅度的修正 1. 增列家暴條款:婚姻移民居留過去和婚姻關係完全綁在一起,只要婚姻關係 消滅,居留證就不能展延,被迫離境。然此狀況,對受暴之新移民婦女相當 不公平,因此,特別仿效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 204、216 條規定,對於受虐之 外之外籍配偶,給予其居留之權利。 2. 家庭團聚權:依親居留將不再受到配額限制,依親入境不受財力限制,減去 階級歧視之措施。 3. 反歧視條款:因台灣並無所謂「反歧視法」 ,而新移民若在公私部門受到歧視 與排拒時,可能求助無門,而為此入出國移民法第 62 條明定禁止一切歧視 「居住於臺灣地區對人民」之行為,並設立申訴機制,更明定罰則。 4. 建立正當程序:例如規定移民署須有特定事由,才能檢查外國人證件,而針 對強制驅逐出國諸如此類的重大行政處分須經書面通知並經過聽證程序,亦 應以書面記載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救濟途徑,得召開審查 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5. 增列外國人口販運之被害人保護專章:人口販運之受害人主要來源為大陸、 東南亞地區人民,這些受害人藉由假結婚、外勞仲介、非法偷渡等途徑被欺 騙或被強押來台,被迫從事性交易或剝削勞力的工作,因此將特設專章並設 立專責中心。 6. 禁止婚姻媒合:認為婚姻基本上不宜作為商業交易標的,民法第 573 條亦有 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且在婚姻仲介商業機 制下,已有販賣人口之行為。第 58 條明文規定訂婚姻媒合不得為商業登記, 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禁止婚姻媒合廣告。. 33.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In his article “Cultivation of Mind and Meditative Stabilization, Mind-Only and Esoteric Vehicle,” Master Yin-Shun relies on historical texts to justify his claim that cultivation

此行文字的特別意義,是讓 MATLAB 藉由 lookfor 指令 搜尋並顯示此函式用途。.. 語法:

讀書必先識字,文言經典教學力求疏理文字之形、音、義,無可厚非。此

語文是思想感情的載體,而思想感情是語文的內容。中國

[r]

要成為成功的國際業務員,把企業的通路打 通成可以繞著地球賣東西,靠的不是白紙黑

國際非政府組織「Girls Not Brides(女孩非新娘)」宣布統計資料,印尼已 經被列為世界上 10 個兒童新娘最多的國家之一,也就是在女孩未滿

Segmented Bushy Path 分為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文件結構的切割 (Text Segmentation),也就是分析文件內容並將文件內容切割成幾個具有代 表的結構。Text Segm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