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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

第二節、 活體器官捐贈倫理、法律及實務之分析

研究倫理構面,以「對活體器官捐贈者應當告知足夠的訊息,並 獲得捐贈者明確的同意方可進行」平均數最高,其次為「活體器官移 植須看重受贈者重獲生命的同時,仍應避免使捐贈者及受贈者雙方的 身心受到不當醫療行為的傷害」與「活體器官移植必須尊重社會道德 及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構面中,「請問您覺得對於目前活體器官捐贈者,必須要簽 署同意書的法律限制是否合理」最高,其次為「請問您覺得對於目前 活體器官移植手術,必須經評估在無壓力及金錢交易下,並經醫學倫 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法律限制是否合理」,再者為「請問您覺得對於 目前活體器官的捐贈,不可以有任何金錢買賣的法律限制是否合 理」。其中「請問您覺得對於目前活體器官捐贈者,必須是為移植者 五等親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的法律限制是否合理」此題意見較為紛歧。

活體器官捐贈實務運用方面,「為了避免資訊不充足及親屬壓力 造成非自願性捐贈,法律應當嚴謹地要求施術醫師履踐嚴謹的告知後 同意程序」最高,其次為「基於病患利益,五親等限制可考慮彈性放 寬,使得有意活體器官捐贈的其他非五等親屬或友人可以捐贈,但須 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通過」,再者為「為鼓勵 活體捐贈者,對於活體捐贈者除住院健保外,可給予其他適當的財務 補助」。

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曾為器官移植團隊者」對倫理構面的「受 贈者有益捐贈者不損功能、捐受贈者不當傷害避免、捐贈者知情同意 程序及尊重道德符合法律」;法律構面的「器官買賣限制、五親等限 制、滿 18 歲限制、正式捐贈意願表達程序及移植倫理委員評估程 序」;實務運用的「放寬親等設倫理審核及捐贈者財務補助」均高於

非器官移植團隊成員,且達差異顯著;顯示參與器官移植團隊者在整 個倫理、法律及實務構面均高於ㄧ般的其他醫療人員。

而研究對象中的醫事人員在倫理構面的「尊重道德符合法 律」;法律構面的「器官買賣限制」;實務運用的「嚴格知情同意程序」

均高於醫護人員,研究顯示間接接觸病患的醫事人員比臨床護理人 員,強調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及法律的態度,以及關注於法律限制器官 買賣與嚴格的知情同意程序。

相關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年齡愈高在倫理構面的「捐受贈者 不當傷害避免及捐贈者知情同意程序」;法律構面的「正式捐贈意願 表達程序及移植倫理委員評估程序」呈現正相關;而教育程度在倫理 構面的「尊重道德符合法律」;法律構面的「器官買賣限制、正式捐 贈意願表達程序及移植倫理委員評估程序」態度之間呈現正相關;醫 療工作年資愈多愈會強調倫理構面的「受贈者有益捐贈者不損功能、

捐受贈者不當傷害避免及捐贈者知情同意程序」的倫理態度;法律構 面的「滿 18 歲限制、正式捐贈意願表達程序及移植倫理委員評估程 序」呈現正相關。

在美國活體器官捐贈態度方面,有過半的美國人亦贊同對於活體 器官捐贈者補償任何與捐贈相關之費用,例如旅費、托兒費用或是因 從事捐贈請假所造成之薪資上的損失。另外73.5%的美國人強烈贊同 活體器官捐贈者不應該受到健康保險或生命保險業者排斥,也不應該 因為他們曾經捐贈過器官,認為他們健康風險升高就提高他們的投保 費用(HRSA, 2005 )。

在活體器官捐贈倫理與法律相關方面,研究結果大部分皆持正面 看法。Cohen 等人於 2008 年針對醫療專業人員所研究的結果相同,

推論為隨著年齡的增加,擁有較高的專業知識之醫療人員對於器官捐

贈暨移植及腦死了解程度愈高,其對看法愈偏向正面。

此外,醫療工作年資愈久之醫療人員,過去並無相關研究直接顯 示會影響其倫理與法律看法,國內外研究學者研究結果顯示愈了解器 官捐贈暨移植,不論是關於活體或是屍體捐贈暨移植其器官捐贈態度 愈傾向於正向,亦即與研究結果相似(朱日橋,1992;杜素珍、史麗 珠、廖美南,2001;張嘉蘋、葉莉莉、溫敏杰,2002;張明蘭,2003;

賴雅惠,2008;Conesa et al., 2006; Basu, Hazariwala & Chipman, 1989;

Ríos et al., 2007a)。

第三節、個人器官捐贈意願之分析

本研究統計結果顯示有68.6%受訪者表示如果有機會,個人願意 捐贈器官,經由研究交叉分析發現,器官捐贈意願與教育程度有顯著 的關係,較高學歷程度者有較高器官捐贈意願。而統計結果也顯示,

男性、25 歲以下、未婚、無子女、民間信仰、醫事人員及工作年資 2-5 年內的醫療人員有較高的器官捐贈意願,但均未達顯著差異。而 相關器官移植經驗的交叉分析,則發現,曾為器官移植團隊、活體器 官移植團隊、屍體器官移植團隊及填寫器官捐贈卡者,器官捐贈意願 顯著高於其他的人。

西班牙學者研究結果顯示人口學特性及有親友接受器官移植,均 會影響其對器官捐贈的態度與意願。ㄧ般以年輕、女性、大學以上學 歷者較傾向願意捐贈器官(Ríos et al., 2007a; Nalon,& Spanos, 1989)。

德國學者 Popp 等人曾經針對德國民眾研究針對活體肝臟捐贈之看 法,在 250 名受訪者中,當被問到是否持有有效之器官捐贈卡時,

16.9% 之受訪者表示他們持有。當被問到是否願意於死亡後捐贈器 官,46.8%之受訪者表示他們願意(Popp et al., 2006)。而澳洲學者 Cunningham 等人針對澳洲紐西蘭地區腎臟科醫師對於活體腎臟移植 態度所做之研究發現,在有效之 184 名受訪醫師中,95%之受訪者願 意向適合之捐贈者推薦活體腎臟移植,其中甚至高達97%之受訪者願 意本身捐贈腎臟給急需腎臟之家人(Cunningham et al., 2006)。相較於 本研究醫療人員器官捐贈意願,捐贈意願是約略高於德國民眾而低於 澳洲醫師。

西班牙學者Ríos等人以「對於活體器官捐贈之態度」為研究主 題,針對西班牙醫院中不同部門與身份之醫療工作人員展開一系列相 關之研究。結果發現87%之受訪者贊成有親屬關係之活體腎臟捐贈,

而器官移植相關工作人員亦較傾向於贊成活體腎臟移植,對於促進活 體腎臟移植具有重要之影響因素( Ríos et al., 2007b)。

本 研 究 經 由 自 我 器 官 捐 贈 意 願 之 邏 輯 斯 迴 歸 分 析(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三組模型研究結果顯示,自變項中以倫理構面(β=

-0.95)及法律構面(β=2.16)最能顯著預測,表示「倫理態度愈嚴謹 者」以及「法律態度愈嚴格者」器官捐贈意願愈高。

本研究結果顯示受訪者愈認同本研究問卷調查中有關於活體器 官捐贈倫理之相關看法,其器官捐贈意願愈高,其中包括:1.活體器 官移植須是在確定對受贈者有益,且對捐贈者不減損生理功能時,才 能施行器官移植手術。2.活體器官移植須看重受贈者重獲生命的同 時,仍應避免使捐贈者及受贈者雙方的身心受到不當醫療行為的傷 害。3.對活體器官捐贈者應當告知足夠的訊息,並獲得捐贈者明確的 同意方可進行。4.活體器官移植必須尊重社會道德及符合法律的規 定。

同時研究結果也顯示受訪者愈認同本研究問卷調查中有關於活 體器官捐贈法律之相關看法,其器官捐贈意願亦愈高。其中包括:(1) 活體器官的捐贈,不可以有任何金錢買賣。(2)活體器官捐贈者,必 須是為移植者五等親以內之血親或配偶。(3)活體器官捐贈者,必須 是年滿 18 歲。(4)活體器官捐贈者,必須要簽署同意書。(5)活體器 官捐贈者,必須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6)活體器官移植手 術,必須經評估在無壓力及金錢交易下,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 過。

由以上器官捐贈意願分析可知,台灣醫療工作人員器官捐贈之 意願與個人對於活體器官捐贈之「倫理態度愈嚴謹者」以及「法律態 度愈嚴格者」呈現正相關。

第六章、研究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