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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醫學倫理

一、倫理的定義

倫理所要探討的是有關人類的行為;亦即意味著,倫理最先要探 討的乃是有關「善」、以及相反詞「惡」的性質。這兩種性質不但關 涉到人類的行為,同時可以適用於其他非行為的事物。倫理同時也是 一種道德的信仰,以作為對(right)、錯(wrong)的判斷依據(鄔昆如,

1993)。

二、古代西方醫學倫理

目前世界上保存最完整和最早的成文法典-《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 2000 BC),全文共3500行,內容對於盜竊、繼承、

借貸、醫療、婚姻、家庭等方面皆有所規定,當中即提到醫生的職責。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醫療收費需視病人的社會地位」,「如醫術 不良造成對病人的傷害,醫師就要受到懲罰。」(陳榮基,2008)

古希臘是西方醫學的發源地,希波克拉底(460-377 BC)是古希 臘醫學的奠基人,他不僅創立醫學體系,而且確立了醫學道德規範體 系。其所著之《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Oath of Hippocrates )被醫學界 推崇為現代醫學倫理學的基礎,其誓言對醫生與病人之間、醫生與醫 生之間的行為準則做了詳細、具體的說明,形成了系統的醫學倫理觀 念,可視為現代西方醫學倫理之鼻祖。誓言中提到:「…病患的健康 生命是我首要顧念;我必嚴守病患寄託予我的秘密;我必盡力維護醫 界名譽及高尚傳統;我以同事為兄弟;我對病患負責,不因任何宗教、

國籍、種族、政治或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別;生命從受胎時起,即為至 高無上的尊嚴;即使面臨威脅,我的醫學知識也不與人道相違。」其 崇高之理想與道德標準,實際已跨越時間與空間之限制,放諸四海皆 準。

三、近代西方醫學倫理

德國醫生胡弗蘭德(Hufulande,1762-1836)提出了救死扶傷、治病 救人的《醫德十二箴》,反映醫學道德的新進展。1770年英國醫生John Gregory所著《關於醫生的職責和資格的演講》《Observations on the Duties and Offices of a Physician and on the Method of Prosecuting Enquiries in Philosophy 》一書,是英文中首先對醫學倫理進行討論的 著 作 。 1791 年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的 執 業 醫 師 伯 西 波 (Thomas Percival,1740-1803) 提出的《Percival’s medical ethics》為曼徹斯特醫 院起草了《醫院及醫務人員行動守則》,並於1803年出版了世界上第 一部《醫學倫理學》。此書為最早較有系統地提出了醫德基礎理論。

1847年美國醫學會成立,該會以Thomas Percival《醫學倫理學》為藍 本,頒發了《醫德守則》,其中有醫生對病人的責任和病人對醫生的 義務,醫生之間的責任以及醫務界對公眾的責任、公眾對醫務界的義 務等內容(鐘明華,2006)。

1947 年由聯盟國紐倫堡戰犯法庭於醫師大審(Nuremberg Doctor's Trial)後提出的《紐倫堡法典》(Nuremberg code),是世界上第一部有 關人體試驗的國際性倫理規範。1947 年美國醫學會制定了《醫學道 德準則》。1949 年世界醫學會採納了以《希波克拉底誓言》為基礎 修訂的著名的《醫學倫理學日內瓦協議法》。1949 年,在倫敦召開 的世界醫學大會通過《世界醫學會國際醫德守則》,進一步明確了醫 生的一般守則、醫生對病人的職責和醫生對醫生的職責等三個方面的 內容。

1979 年美國 Georgetown University 之倫理學者 Beauchamp 及 Childress 出版《The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一書,提出自主 (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不傷害(nonmaleficence)、正義(justice)

等四項基本倫理原則(戴正德、李明濱,2000)。

(1)尊重自主原則:自主(autonomy)代表自我管理、自我規範,尊 重自主原則是指尊重一個有自主能力的個體所做的自主的選擇,承認 該個體擁有基於個人價值信念而持有看法、做出選擇並採取行動的權 利。換言之,有決定能力的病人應當享有權利選擇、決定他所喜愛之 醫療照顧方式,醫師們則有相對之義務當尊重病人的決定,而對於缺 乏自主能力的病人(如某些精神病患、稚幼兒童)亦當為其提供保障。

(2)不傷害原則:與傳統西方的醫學倫理格言「最首要的是不傷 害(Primum non nocere: above all do no harm)」相呼應,我們沒有義務 去造福他人,但有責任不傷害他人,當醫療專業人士嘗試去提升病人 福祇,無可避免地便可能傷害到病人,如何平衡利益與傷害以創造病 患最大的福祇是此原則最基本之考量。

(3)行善原則:在不傷害他人之外,行善原則要求我們要進一步 關心並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Beneficence意指善行、仁慈的心、慈善 事業、利他主義、關愛和人道。

(4)正義原則:不同的哲學家將正義解釋為「公平(fairness)」、「應 得的賞罰(desert)」及「給予應得的資格(entitlement)」。若以「什麼 是人應該得的」之觀點來看,正義被解釋為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 處置,它指出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以公平的基礎來執 行裁量的道德義務。醫療團隊在移植手術的進行上扮演者倫理守護者 (moral gatekeeper)的角色(Beauchamp, & Childress, 1983)。

四、生命倫理

「生命倫理(bioethics)」一詞源自於希臘字根「biose(生命)」、和

「thike(倫理)」,亦是應用倫理學的一支,專門探討伴隨生命科學發 展所衍生的道德倫理爭議,包括生命科學(例如:基因食品、複製人、

器官移植)及生態保育(環境污染、原住民、濱臨絕種動物)等主題 (Engelhardt, 1996)。

生命倫理學(bioethics)探討生命科學 (life science,包括生物學、

醫學、遺傳學、醫療照護等) 領域中所發生之各種道德問題。生命倫 理學之範疇,不僅涵蓋了傳統的醫學倫理(medical ethics)、健康照護 倫理(health care ethics),也包括了動物權利(animal welfare)、環境倫 理(environmental ethics)、遺傳倫理(gene ethics)等(蔡甫昌,2004)。

五、活體器官捐贈倫理相關聲明

經由文獻搜尋,以下介紹三項活體器官捐贈倫理之相關聲明:

(一)赫爾辛基宣言

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簡稱WMA)曾於2000年發 表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作為醫師及醫學研究人員 在人體實驗時之倫理指導原則。文中內容涵蓋醫學倫理之相關議題與 規範,其第一部分「引言」中之第3條可視為活體器官捐贈倫理之最 高準則,其內容如下:

「世界醫學會之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中,規範醫 師 必 須 以“ 病 患 之 福 祉 為 首 要 之 考 量 」, 而 國 際 醫 療 倫 理 規 章

(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s)亦宣示「在實施任何可能危及 病患身心之醫療措施時,醫師應以病患之福祉為唯一之考慮。」(WMA, 2008)

(二)人體器官與組織之捐贈移植聲明

世界醫學會亦曾於2000年10月在英國蘇格蘭愛丁堡(Edinburgh) 所召開之52屆大會中發表並通過了人體器官與組織之捐贈移植聲明

「Statement on human organ & tissue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文 中內容涵蓋器官捐贈與移植之相關議題與規範,與活體器官捐贈移植

相關之條文重點包括:

1. 對一名需接受移植的病患,醫師有責任完成移植手術,但醫 師對病患或可能的器官、組織捐贈者/受贈者要負責任﹐應徵詢和考 慮他們對於從已故的親人或朋友身上取走器官的看法,最重要的是不 得違反倫理或以非法方式取得器官或組織。

2. 進行移植手術的外科醫師應確保其所移植的器官與組織,是 以合 乎法律及倫理的方式所取得。

3. 器官與組織捐贈的基本價值乃在於透過自願、利他的贈與,

對蒙受健康不良與殘疾之苦的人表達同理關懷。

4. 病患應在公正、平等的條件下,適時地獲得必要及有效的醫 療。不同團體或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醫療機構和醫護專業人員及提 供者,應共同負起責任,以確保醫療(包括器官與組織移植)之可獲 取性及公平使用權。

5. 由於器官與組織的缺乏,醫療專業有義務促進政策與程式的 制訂,建置合乎社會價值的必要醫療取得器官及組織。

6. 取得器官前,必須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可能捐贈者或適當 的法定代理人所做的決定是自由且知情的。

7. 對於器官及組織的受贈者,醫師亦應遵守程式書中自由且知 情之決定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應包括以下的資料:(1)手術的風 險。(2)術後短、中及長期的生存率、發病率及生命品質。(3)移植之 外的其他醫療選擇。(4)如何獲得器官及組織。

8. 至於活體捐贈,應特別盡力確保捐贈的選擇未受到脅迫。

9. 應禁止為器官與組織的捐贈及移植提供酬金的行為。

(三)人體組織移植聲明

世界醫學會關於人體組織移植聲明(WMA Statement on Human

Tissue for Transplantation)經2007年10月於丹麥哥本哈根所召開之大 會通過,與活體器官捐贈移植相關之條文重點包括:

1.醫師為確保移植組織之提供,應告知潛在捐贈者與家屬是否可 能捐贈組織。當同時捐贈器官與組織時,應提供必要資訊並同時取得 捐贈同意書。

2.人體組織之捐贈應確認是出於自願。任何人體組織之移植必須 事先取得捐贈者或其家屬在充分告知與不受脅迫條件下之同意。自願 與知情之決定,是為確保訊息經過充分的交換與瞭解,以及過程中沒 有受到強迫。由於囚犯或被監禁者並非處於可自由表達意願之情境,

且可能受制於脅迫,故除非受贈者為直系親屬,否則絕不可取其組織 進行移植。

3.以財務誘因,比如直接給付金錢換取組織捐贈之行為應予以抵 制,原則均與器官移植相同。其他所有組織移植之步驟,包括取得、

檢測、處置、保存、儲藏與分配等,均不應被商業化。

4.若潛在捐贈者同意捐贈器官與組織,應優先進行器官之捐贈。

5.應避免死後之指定組織捐贈(直系親屬之外)。存活者之指定捐 贈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證明捐贈者與受贈者之直接私人關係(如血親、配偶),以及;

(2) 沒有潛在之物質利益。

6.組織移植過程中可能傳遞疾病之風險(如感染、惡性腫瘤)應減 至最低。所採取之檢測方法不僅應充分符合標準,同時應考慮醫學科 技在個案與國家執行的實際情形。

7.若捐贈者事後診斷出現感染或惡性腫瘤,應立即告知所有組織 受贈者,以採取適當之預防因應措施。

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活體器官捐贈倫理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醫

學界的重視與關注,所訂定之規定亦愈發詳盡,可見活體器官捐贈倫 理確實在臨床上非常重要,若不加以規範,很容易會造成道德與法律 上之風險與危機。

四、印度與中國醫學倫理

印度與中國是亞洲傳統醫學中,較具歷史與規模之國家,在國際 醫學上亦佔有重要地位,將兩國之醫學倫理分述如下。

(一)印度

古印度醫學十分重視醫學道德。西元前5世紀的名醫妙聞和西元 前1世紀的閹羅迦都對醫德有過論述。妙聞指出醫生要有一切必要的 知識,要潔身自持,要使患者信賴,並儘一切力量為患者服務。他對

古印度醫學十分重視醫學道德。西元前5世紀的名醫妙聞和西元 前1世紀的閹羅迦都對醫德有過論述。妙聞指出醫生要有一切必要的 知識,要潔身自持,要使患者信賴,並儘一切力量為患者服務。他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