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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股利所得重複課稅

第三章 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

3.1.2 消除股利所得重複課稅

合夥法 (partnership method)、已付股利減除法 (dividend-paid deduction method)、

已付股利扣抵法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 、雙軌稅率法 (split-rat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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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免稅法 (dividend exemption method)、部分已付股利扣抵法 (partial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完全設算扣抵法 (imputation method) 及其他混合 法(hybrid method) 等方式, 其中屬於公司階段的合併方法為已付股利減除法、

已付股利扣抵法及雙軌稅率法,股利所得免稅法、股利所得扣抵法及完全設 算扣抵法,則屬於股東階段的合併,混合法則是分別在公司與股東階段採取 不同的免除方式。

3.2.1 兩稅合一之方法

如第一章之說明,兩稅合一制就其合併程度可分為「兩稅完全合一制」及

「兩稅部分合一制」,以下就兩稅完全合一制的方法說明如下:

圖 3-1 兩稅完全合一之方法

一、 兩稅完全合一制 (integration system) (一)合夥

(partnership method)

係將股東視為公司的合夥人,公司盈餘不論是否分配,皆按股東的持股,

兩稅完 全合一

公司階段 整合

已付股利減除法

已付股利扣抵法

雙軌稅率法

股東階段 整合

完全設算扣抵法

股利所得免稅法

其他 合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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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股東的所得,依股東所適用的稅率課徵股東的所得稅,不再課徵公司稅,

或即使公司稅仍存在,亦僅作為扣繳稅款的工具。在此制度下,公司與股東的 重複課稅現象可完全消除,各類所得的稅負亦趨於一致與公平,並可維持個人 所得稅的累進。但如股東人數眾多、股權交易頻繁時,此法相對增加稅務行政 工作之負擔。

表 3-4 合夥法釋例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階段課稅,所得稅稅率 50%)

(1)公司盈餘(即課稅所得) 100

(2)公司扣繳稅款 ﹝ (1) × 50% ﹞ 50 股東階段(假設適用所得稅稅率 30%)

(3)股東之所得(等於公司之課稅所得) 100

(4)股東之稅負 ﹝ (3) × 30% ﹞ 30 (5)稅額扣抵﹝即公司階段繳納稅額,等於(2)﹞ 50 (6)股東應納(退)稅額 ﹝(4) – (5)﹞ -20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2) + (6)﹞ 30

資料來源:財政部(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二)已付股利減除法 (dividend-paid deduction method)

此法是公司在計算課稅所得時,得就其已付股利之全部視同費用減除,以 其餘額為課稅所得額來計算公司所得稅。如此的計稅方式將使公司所得稅具有 未分配盈餘稅的性質,而股東在取得股利時,應將股利併入分配年度的所得,

計算其所得稅。此方法的目的在消除公司採募股與舉債方式籌措資金的扭曲,

而缺點在減稅對象為公司,使個人股東沒有直接減稅的感受。此外,股利所得 與其他投資所得本質上並無不同,但利息費用係以「應計基礎」(accrual basis) 自應稅所得中扣除,而股利所得卻須俟實際分配時才能確定數額。再者,若要 求公司提前於發放股利前預估股利發放數額將難以操作;同時,若個人所得稅 率高於公司所得稅率時,將無法降低企業保留盈餘誘因及消除公司籌措財源時 採用舉債或盈餘轉增資方式之扭曲。

(三)已付股利扣抵法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

此法為公司階段之兩稅合一方式,係在公司計算所得稅時,可就已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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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扣抵率計算之可扣抵稅額,於公司之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兩稅合一的效果 需視扣抵率的高低而定,如等於公司所得稅稅率,等同股利獨立課稅制,亦即 愈接近公司所得稅稅率則兩稅合一效果愈高。

(四)雙軌稅率法 ( split-rate method )

指公司盈餘依分配與否,而適用不同之公司所得稅稅率,已分配之盈餘適 用較低之稅率,未分配之盈餘則適用較高之稅率,而股東收到股利時,不需再 併入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而無任何稅負。

表 3-7 雙軌稅率法釋例

公司階段(假設已分配盈餘稅率為 0%;未分配盈餘稅率為 50%)

(1)公司稅前所得 100

(2)已分配股利 50

(3)未分配所得﹝ (1) - (2)﹞ 50 (4)公司之稅負 ﹝ (3) × 50% ﹞ 25 (5)公司稅後所得 ﹝ (1) – (4) ﹞ 75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

(6)個人股利所得 50

(7)股東稅負 ﹝(6) × 30%﹞ 15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4) + (7)﹞ 40

資料來源:財政部 (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此法之主要目的在於消除公司盈餘與未分配盈餘間之扭曲,並可減輕股利 所得之重複課稅現象,但不利於稅負公平分配,且會影響公司自有資本之累積 程度。當已分配之盈餘之課徵稅率為0%時,股利之稅負單純決定在個人階段 之稅率而定,則可完全消除重複課稅問題,亦即已分配盈餘適用之稅率愈低愈 能消除重複課稅之問題。

(五)股利所得免稅法 (dividend exemption method)

此種方法是指股東取得已繳納過公司所得稅後所分配的股利,可全部免予

(六)完全設算扣抵法 (imputation method)

是指公司階段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可以全部扣抵股東階段的所得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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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即股東應申報的股利所得,為實收股利加計可扣抵稅額的總和,而當 股東適用的稅率高於扣抵率時則須補稅;反之,若股東適用的稅率低於扣抵率 時則可退稅。本方法最主要的優點在它可解決重複課稅問題,並兼顧稅負分配 的公平性,亦可消除企業募股與借貸籌募資金的扭曲,但缺點為稽徵成本與依 從成本較高,並造成政府稅收減少。

二、兩稅部分合一制(partial integration system)

圖 3-2 兩稅部分合一之方法

兩稅部分合一制與兩稅完全合一制相似,同樣將公司營業利潤與個人股利 所得的稅負做合併考量,但僅讓公司營業利潤或股東股利所得享受部分租稅優 惠待遇,所以僅部分消除重複課稅的現象,而其租稅優惠的類型大都從股利稅 率 (或是扣繳率)、股利稅額、股利稅基等三種方式來給予優惠,其實施方法如 下:

(一) 股利稅率優惠 兩稅部分

合一制

股利稅率優惠

傳統法 修正傳統法

股利稅基優惠

公司階段 部分已付股利減除法

個人階段 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

股利稅額優惠

公司階段 部分已付股利扣抵法 個人階段 部分設算扣抵法

其他 其他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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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統法 (classical method)

此法與獨立課稅制有部分的相似,對一般所得與股利所得均需課稅,但對 股利所得與其他資本所得會給予適用相同就源扣繳率並分離課稅來計算最終 稅負,可以鼓勵投資,減少稅制複雜性,但此法破壞稅制累進性,降低稅負公 平。

2.修正傳統法 (modified classical method)

此方法可說是傳統法的修正型,主要是給予所有資本所得租稅優惠待遇,

但股利所得的優惠程度高於其他資本所得 (亦即股利所得的就源扣繳率低於其 他資本所得的扣繳率),故鼓勵投資的效果會較傳統法為強,但此法破壞稅制 累進性的程度也較大。

(二) 股利稅基優惠

1.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 (partial dividend exemption method)

此法係指股東在取得已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分配股利,僅就其部分 (例如 僅就半數課稅) 計入股東之個人所得課稅 (故又稱為部分免稅法)。本法之目的可 消除部分的重複課稅,而且稅務行政較為簡便,故頗多國家因此用來作為吸引 投資之手段,但此法將使個人所得稅之累進程度降低。

2.部分設算扣抵法 (partial imputation method)

此法係指公司階段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得部分扣抵股東階段之個人所得 稅;當扣抵比例愈高時,則愈接近全部扣抵制,而扣抵比例愈低,則愈接近獨 立課稅制。本法可消除部分企業募股與借貸籌募資金之扭曲,而其缺點乃減少 政府稅收,並付出較高的稽徵成本與依從成本,且扣抵率與股東所適用之所得 稅率無關,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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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0 部分設算扣抵法釋例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所得稅稅率 50%;扣抵率為 60%)

(1)公司稅前所得 100

(2)公司稅負﹝ (1) × 50% ﹞ 50 (3)公司稅後所得﹝ (1) – (2) ﹞ 50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

(4)個人股利所得 50

(5)設算還原之可扣抵稅額 ﹝(4) × 60%﹞ 30 (6)個人股利所得 ﹝(4) + (5)﹞ 80

(7)股東稅負 ﹝(6) × 30%﹞ 24

(8)扣抵額 ﹝=(5)﹞ 30

(9)扣抵後之股東應納(退)稅負 ﹝ (7) – (8) ﹞ -6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2) + (9)﹞ 44

(三) 股利稅額優惠

1.部分已付股利減除法 (partial dividend-paid deduction method)

此法與已付股利減除法相似,即公司於計算課稅所得時,得就其已付股利 之某一比例視同費用減除,然後以此扣減後的公司淨所得再計算公司所得稅;

而股東於取得股利時,應將股利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計算其所得稅。本法之目 的在於減輕股利之重複課稅,也可降低公司募股的成本 (相對於舉債),而其缺 點為無法鼓勵個人投資 (但有利於公司投資行為)。

2.部分已付股利扣抵法 (partial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

此法與已付股利扣抵法相似,即公司得就其所分配股利之一定比例,扣抵 其部分應納之公司所得稅;而股東於取得股利時,仍應將股利數併入分配年度 之所得,計算其所得稅。本法可部分消除盈餘分配之重複課稅及避免對公司採 募股與舉債方式籌措資金之扭曲,且可鼓勵公司投資行為;但其缺點為實務操 作上亦有不確定與不公平之虞,且亦無法提高個人投資意願。

(四)其他混合法 (hybrid method)

人所得税應税股利= 50+16.5=66.5;股東個人所得税= 66.5×20%= 13.3;股 東淨税負= 13.3 - 16.5= - 3.2。

在兩稅合一之方法中,已付股利減除法、已付股利扣抵法、雙軌稅率法及 設算扣抵法係較常被採用的,表 3-11 之釋例係假設公司產生營利利潤 100 歐 元、公司所得稅稅率33%、個人所得稅稅率 20%,在公司分配同額的部分股利 所得 50 歐元狀況下,前述 4 種兩稅合一之方法中,採已付股利扣抵法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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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東總稅負為最低,各方法之效果比較如表3-11。

3.2.2 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方式

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主要目的為解決股利所得重複課稅及造成扭曲

公司股利政策及融資政策問題,歐洲國家自1965年起施行兩稅合一制度 (tax integration system),各國因財政收入等因素考量故採行方式不一,採行完全設 算扣抵法的有法國、德國(在公司階段採雙軌稅率法與股東階段採全額設算扣 抵法)、義大利、芬蘭及挪威;採行部分設算扣抵法的有英國、愛爾蘭、西班 牙及葡萄牙;盧森堡採股利所得免稅法;匈牙利及丹麥則採股利所得扣抵法,

彙整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之方法,大多為設算扣抵法 (其中包括全額設算扣 抵及部分設算扣抵法),如表3-12及表3-13:

表 3-12 歐洲國家原實施兩稅合一制度

國家別 原採行制度

實行年份 兩稅合一方法

法國 1965 完全設算扣抵法

德國 1977 完全設算扣抵法

英國 1973 部分設算扣抵法

義大利 1977 完全設算扣抵法 匈牙利 1995 股利所得扣抵法

芬蘭 1990 完全設算扣抵法

丹麥 1977 股利所得扣抵法

挪威 1992 完全設算扣抵法

愛爾蘭 1976 部分設算扣抵法

冰島 - 混合法

西班牙 1995 部分設算扣抵法 葡萄牙 1995 部分設算扣抵法

盧森堡 - 股利所得免稅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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