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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 5.1 節 研究結論

在大多數國家中,公司有所得時要繳納公司所得稅,當將利潤分配給股東

時,個人股東對取得的股息需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時就存在股息的經 濟性重複課稅問題,各個國家基於財政收入、經濟面或政策考量,而採行不 同 的 兩 稅 合 一 方 法 , 如 合 夥 法 (partnership method) 、 已 付 股 利 減 除 法 (dividend-paid deduction method)、已付股利扣抵法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

雙軌稅率法(split-rate method)、股利所得免稅法 (dividend exemption method)、

部分已付股利扣抵法 (partial dividend-paid creditmethod)、完全設算扣抵法 (imputation method) 及其他混合法 (hybrid method) 等。惟在上述方法中,只有合 夥法因係將股東視為公司的合夥人,不論公司盈餘是否分配,皆按股東的持股 視為股東的所得,依股東所適用的稅率課徵股東的所得稅,不再課徵公司所得 稅,所以才是真正完全消除公司與股東間的重複課稅現象,其餘方法都僅是部 分消除。

無論採行的方式如何,租稅制度確實扭曲公司股利政策及融資政策,兩稅 合一制度的採行確實減緩這扭曲的現象,但歐洲國家在施行多年兩稅合一制度 後,尤其歐洲國家大多採稅額設算扣抵制度,卻發現該制度存在著多重問題與 被詬病之處,而紛紛做修正:

一、稅務徵收管理成本考量

兩稅合一制度主要在解決因公司盈餘分配所產生個人股利所得的重複性課

稅問題,但各國基於稅收或其他的因素考量,採行消除重複性課稅方式亦不相 同,如第三章說明的有全額設算扣抵法、部分設算扣抵法等,因所得稅具備量 能課稅特質,故多採累進稅率課徵,在差別稅率下若有各種租稅減免優惠,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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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導致稅制的複雜性,且設算扣抵制結構性存在極度複雜議題,致增加稽徵行 政成本與納稅依從成本,同時易造成租稅扭曲與套利行為,尤其在目前全球化 與自由化的競爭環境下,其所造成的負面效果也日益嚴重。

二、原採行獨立課稅制國家朝部分股利免稅法之發展趨勢

歐洲國家對股利之課稅雖沒採獨立課稅制,但美國及荷蘭等對股利採獨立 課稅之國家,亦開始重視股利所得之經濟性重複課稅問題,如美國對股利採取 減稅措施,荷蘭自 2001 年起對公司所有投資所得,以全球淨資產在納稅年度 之平均價值視為有 4%之所得而扣繳 30%所得稅,個人股東單獨或與其配偶,

在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達 5%以上股權或特別股,一般個人所得稅最高 稅率52%,但股利所得之課稅有別於一般所得,其扣繳稅率為 25% (2007 年修 正為 22%),此方式可說是修正之獨立課稅制,類似於部分股利免稅法,即其 課稅制係朝向部分股利免稅法發展。

三、設算扣抵制改採部分股利免稅法之發展趨勢

歐洲國家在兩稅合一制度上大多採取設算扣抵法,而且多為歐盟會員國,

如何消除成員國間股利所得的經濟性重複課稅議題相形重要,歐洲法院對奧地 利及芬蘭構成了對資本自由流動限制的關鍵性判決,所引發設算扣抵制之問題 所在,另外,在國際上對所得稅的課徵制度探討,為使設算扣抵制更具公平性,

諸如公司階段的租稅優惠應否隨股利的分配由個人股東享受、多層次轉投資股 利分配之扣抵稅額應如何處理等,使設算扣抵制度更增加複雜度,且在實施上 因僅適用在居住者股東,而本國居住者並無法至其他實行設算扣抵制的國家享 有該制度之設算扣抵額,將造成對外國股東及外國股利的雙重歧視問題,某方 面亦可能造成抑制對外投資,違反歐盟整合成員國所得稅的目標,故愛爾蘭在 1999 年廢除設算扣抵制後,原本採行設算扣抵制的國家,如德國 (2002 年)、義 大利 (2004 年)、法國 (2005 年)、芬蘭 (2005 年) 及挪威 (2006 年) 等紛紛背離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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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制,而改採傳統法或部分股利免稅制,因此廢棄設算扣抵制已是國際潮流 所趨。

四、所得稅稅率的調降已減緩股利所得重複徵稅爭議

20 世紀以來的國際稅制改革,相同特點都是降低稅率及擴大稅基。各國

在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的同時,使得各國稅率的差異性也在縮小,以便提高在 國際上之競爭力,另外在國內同時調降公司及個人所得稅率情形下,因稅率的 調降,在股利所得稅的稅負上,其與稅率調降前採兩稅合一制下的稅負已差距 不大,另外,每個國家在兩稅合一的稅制也同時做了部分修正,股利所得的經 濟性重複徵稅爭議亦相形減緩了。

第 5.2 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就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及廢止之演進過程觀察心得,對於有關 決策當局考量改革公司所得稅租稅政策時,提出以下研究建議:

一、租稅制度應避免干擾資本流動

「設算扣抵制」施行上因只適用在國內股東,且僅可降低本國投資資金的 成本,但國際資金並無法同等享受兩稅合一設算扣抵的好處,因此存在著對外 國股東之歧視問題,從而將對國際資金的流入誘因造成打擊,阻礙國際資金的 自由流動,此將違反資本自由流動的中立原則。在全球化下,重視吸引國際資 金以增加競爭力,歐洲各國更以降低稅率及改革租稅方式吸引外資,雖然台灣 的所得稅率相較歐洲國家為低,但此已為國際潮流趨勢,決策當局不可漠視。

二、 解決股利所得重複課稅之問題應力求租稅課徵制度之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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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度下之「設算扣抵制」,其可享有的稅額扣抵優惠,需再行計 算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故存在實際操作過於複雜之問題,租稅之稽徵 及履行成本高,最早採行兩稅合一制度的歐洲國家,已紛紛決定改弦易轍,揚 棄「設算扣抵制」,朝向部分股利免稅法發展。

臺灣在所得稅的課徵稅率相較於歐洲國家為低,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為17%、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 40% (2014 年修為 45%),非中華民國居住 者,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在臺灣之公司分配股利所得,

係按扣繳率20%分離課稅,因此稅負相較台灣居住者為低。

股利所得屬資本所得之一,處於當今全球化、國際化的趨勢下,國際間的 資本流動愈加快速,國際資金更是紛紛投向全球各地有利可圖之地,以追求資 本報酬的極大化,因此更不應因租稅制度對資本的流動造成干擾,在歐洲更有 對勞動所得及資本所得分別課徵的二元所得稅制,如法國、德國分別給予股利 所得40%的免稅額及 801 歐元的免稅額,其免稅額即如同給予賺取資本所得的 相關成本或費用,而兩稅合一之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即符合前述之概念,既緩 解因股利所得重覆課徵之問題,另對資本之流動符合中立之原則,在租稅課徵 管理上簡單易行且稽徵成本低。

因此,具體作法上,建議就個人股東(包括國內及國外股東)而言,可考量 就股利免稅給予定額免稅,如股利所得扣除免稅額後仍併入個人所得計算申報 納稅,外國股東則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此可兼顧緩解重複徵稅及量能課稅原則,

並簡化稅務稽徵作業,另可減緩財政上之稅收損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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