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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演進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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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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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明聖 博士. 政 治 大. ‧ 國. 學. 立 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演進 ‧. Evolution of European Income Tax Integration.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陳嫈璉 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2) 謝. 辭. 進入政大 MEPA 就讀是為了個人價值完成,完成心中要進入研究所完成碩 學位的夢想。感謝 MEPA 各學科教授們的知識傳授,也感謝財經組的班上同學 及一起上課的同學們在學業上的協助,更感染了你們的生命活力氣息,明進、 昕妤、珮瀅、佩容、音茵及百情,一起研討論文的日子及情誼讓我感動永生難 忘,謝謝你們。學習期間不只得自教授們的學術傳授,來自各領域的同學也讓 我豐富了專業知識,感謝能與你們相遇在政大。謹此向所有的老師及同學獻上 最深的敬意與謝意。. 立. 政 治 大. 當各界探討兩稅合一存廢之際,本論文將兩稅合一的發源地-歐洲其採行. ‧ 國. 學. 與變革的演進為研究主題,特別邀請黃博士明聖擔任指導教授,感謝黃教授在 研究過程中撥出無數的寶貴假日親與討論及費心指正,除以其豐富的專業學識. ‧. 及經驗,對研究內容提供指導及建議外,並督促依進度完成論文撰寫,黃教授. y. Nat. sit. 的治學精神與學者風範,令人感動與敬佩。本論文兩位口試委員李教授顯峰及. n. a. i n U. 位教授給予的鼓勵與肯定,謹獻上誠摯的謝意。 l. Ch. er. io. 黃教授淑惠,在口試時悉心指導並提供寶貴建議,使本研究內容更為充實,兩. v. engchi 最後,本論文能如期順利的撰寫完成,要衷心感謝我親愛的家人在二年. 期間的精神鼓勵與陪伴,我為夢而來我築夢踏實,「每天的生活,都是靈魂的 精心創造-You create your own reality.」,有了你們的支持,我才得縱情的去豐 富這趟人生的旅程。. 陳. 嫈. 璉 謹 誌.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 論文摘要 歐洲國家為解決股息在公司及個人階段的經濟性重複課稅問題,採行兩稅 合一之方法,以設算扣抵法居多,但設算扣抵制僅適用於本國股東(居住者), 而不適用於外國股東(非居住者),因而存在對外國股東的歧視問題,不利於 本國企業境外籌資,防礙國際資金之自由流動性,而驅使改革的風潮。 隨著世界公司所得稅的稅制改革風潮及國際資本流動的特點,各國將公司 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向下調整,已使各國稅率趨同,消除投資障礙,以. 政 治 大. 吸引更多國際資金,歐洲各國原為解決股息在公司及個人階段的經濟性重複課. 立. 稅問題已有所變革,部份國家由原採用的傳統法朝向修正傳統法發展趨勢,主. ‧ 國. 學. 要對於股利所得在股東階段可享有相對於資本所得中(如利息所得)較為優惠 的稅率,以祈減緩在公司與個人股東階段的重複課稅情形,另有國家為減緩股. ‧. 利所得的重複課稅,由原採行設算扣抵法朝採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或改採其他. y. Nat. a. er. io. 及融資政策之干擾,以維持租稅政策之中立性原則。. sit. 混合法。紛紛將原採行的設算扣抵制度回歸獨立課稅,乃避免對公司股利政策. n. 本研究藉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及變革演進之過程觀察,大部分國家對 iv l. n U engchi 股息之課稅已改採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股利單獨課稅並給予優惠之扣繳率之. Ch. 傳統法或修正傳統法(如股利所得部分免稅),將公司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做整 合,且收到確實之成效,在直接對外投資或外來投資時逐年增加,稅收也大都 提高,希望藉本研究之分析及整理,提供給租稅決策當局參考。. 關鍵詞: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股利歧視、稅率下降 i   .

(4)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 1.1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 1.2 節 研究方法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6. 政 治 大. 第 2.1 節 與公司股利及融資政策之相關文獻............................... 6. 立. 第 2.2 節 其他層面影響之相關文獻 ............................................. 11. ‧ 國. 學. 第三章 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 ........................................................ 17. ‧. 第 3.1 節 採行兩稅合一之理由 ..................................................... 17. y. Nat. er. io. sit. 3.1.1 降低企業融資決策之扭曲 .............................................. 18 3.1.2 消除股利所得重複課稅 .................................................. 21 a. n. iv l C n h e............................................................. 兩稅合一之方式 23 ngchi U. 第 3.2 節. 第 3.3 節 本章小結 ......................................................................... 36 第四章 歐洲國家兩稅合一制度之變革 ................................................ 37 第 4.1 節 消除對跨國股利之雙重歧視 ......................................... 37 第 4.2 節 所得稅稅率之調降趨勢 ................................................. 44 第 4.3 節 兩稅合一制度之修正 ..................................................... 52 第 4.4 節 本章小結 ......................................................................... 61 ii   .

(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64 第 5.1 節 研究結論 ......................................................................... 64 第 5.2 節 研究建議 ......................................................................... 66 參考文獻 .................................................................................................. 6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 i n U. v.

(6) 圖 次. 圖 1-1 股利所得課稅處理方式 ............................................................... 4 圖 1-2 研究架構圖.................................................................................... 5 圖 3-1 兩稅完全合一之方法 ................................................................. 24 圖 3-2 兩稅部分合一之方法 ................................................................. 29. 政 治 大. 圖 4-1 OECD 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平均稅率變化趨勢 ...................... 49. 立. 圖 4-2 歐洲國家公司邊際所得稅稅率變化趨勢 ................................. 50. ‧ 國. 學. 圖 4-3 OECD 股息綜合所得稅率(企業+個人)變化趨勢 ..................... 50.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 i n U. v.

(7) 表 次. 表 3-1 經濟性重複課稅舉例說明 ....................................................... 21 表 3-2 股利所得僅在公司階段課稅 ................................................... 22 表 3-3 股利所得僅在個人階段課稅 ................................................... 23 表 3-4 合夥法釋例................................................................................ 25. 政 治 大. 表 3-5 已付股利減除法釋例 ............................................................... 26. 立. 表 3-6 已付股利扣抵法釋例 ............................................................... 26. ‧ 國. 學. 表 3-7 雙軌稅率法釋例 ....................................................................... 27. ‧. 表 3-8 股利所得免稅法釋例 ............................................................... 28. y. Nat. er. io. sit. 表 3-9 完全設算扣抵法釋例 ............................................................... 28 表 3-10 部分設算扣抵法釋例 ............................................................... 31 a. n. iv l C n h e n g c h ........................................... i U 兩稅合一方法之效果比較表釋例 32. 表 3-11. 表 3-12 歐洲國家原實施兩稅合一制度 ............................................... 33 表 3-13 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方法彙整表 ....................................... 34 表 3-14 德國及英國採行兩稅合一方法比較表 ................................... 35 表 4-1 歐洲國家對外直接投資 ........................................................... 47 表 4-2 歐洲國家外來直接投資 ........................................................... 47 表 4-3 歐洲國家公司邊際最高所得稅稅率變化情況 ....................... 49 v   .

(8) 表 4-4 歐洲國家股息綜合所得稅率(企業+個人)變化情形 .............. 51 表 4-5 歐洲國家企業稅收收入占稅收總額百分比 ........................... 52 表 4-6 股利所得課稅釋例-未採行兩稅合一前 .................................. 52 表 4-7 股利所得課稅釋例-採行兩稅合一 .......................................... 53 表 4-8 股利所得課稅釋例-所得稅稅率下降且不採行兩稅合一 ...... 54 表 4-9 歐洲國家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現況(2013 年)............................ 54. 政 治 大. 表 4-10 歐洲國家改革後之兩稅合一方法彙整表 ............................... 55. 立. 表 4-11 歐洲國家股利所得課稅制度現況(2013 年)............................ 55. ‧ 國. 學. 表 4-12 英國公司股東的股息課稅規定 ............................................... 57. ‧. 表 4-13 英國個人股東的股息課稅規定 ............................................... 58. sit. y. Nat. 表 4-14 德國公司股東的股息課稅規定 ............................................... 60. n. al. er. io. 表 4-15 德國及英國改革後之公司與個人股東之兩稅合一比較表 ... 61. Ch. engchi. vi   . i n U. v.

(9) 第一章 第 1.1 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為避免公司營業利潤之公司所得稅與股東取得之股利所得稅重複課稅,歐 洲國家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陸續採行兩稅合一的稅制,以解決其經濟性重 複課稅之問題,其中以德國 1953 年的雙軌稅率制為最早,設算稅額扣抵制則 為大部分歐洲國家所採行之兩稅合一方法。但兩稅合一的推行,因進程中產生 許多的缺失,例如過高的稽徵成本、不利勞動所得,甚至造成政府稅收損失及. 治 政 大 破壞社會公平等,因此歐洲國家自 1999 年起又紛紛將有重複課稅爭議的股利 立. 所得,改採古典稅制之獨立課稅制或部分股利免稅制,目前僅剩英國仍採設算. ‧ 國. 學. 扣抵之制度。兩稅合一稅制在歐洲施行多年,為何從獨立課稅制改採行兩稅合. ‧. 一後,復走回古典稅制,希望藉由本文探討其演進之過程,讓決策當局在租稅. sit. io. er. Nat. 新思考,莫落後於國際潮流中先進國家之步伐。. y. 改革及租稅制度之設計的思維上,隨時代背景及國際經濟環境之變遷,而能重. 本研究主要從國內外兩稅合一的相關理論與文獻,來探討此一制度對經濟. al. n. v i n 社會的影響效果,並藉由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之演進,探究其利弊得失,祈 Ch engchi U 作為日後相關單位改革兩稅合一制度之參考。. 有關公司所得稅的課徵,世界各國大都深受法學界的法人實在說與法人擬 制說兩大派理論影響,所以應否課徵公司所得稅就分成兩大類1:. 一、獨立課稅制 (separate entity system) 以法人實在說為理論基礎,主要立論點是認為公司為法人,是具有獨立納 稅能力的課稅主體,法人與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公司的營業利潤及股 東的股利所得亦分屬不同之課稅客體,故分別就公司的營業利潤及股東的股利                                                              1.  . 請參見財政部 (1998) 兩稅合一方案介紹;林韋妤 ( 1999);楊珮瑜 (2001)。 1 .

(10) 所得稅課稅並無重複課稅問題。因此公司的營業利潤,除了在公司階段課徵營 利所得稅外,於公司分派盈餘予股東時,仍須就股東階段再次課徵股東的股利 所得稅。. 二、合併課稅制,即通稱的兩稅合一制 (tax integration system) 採法人擬制說為基礎,主要立論點是認為公司法人為法律上所給予的虛擬 體,並不具備獨立的納稅能力,所以僅是做為將公司盈餘傳送到股東的導管, 故兩稅合一制亦即所謂的導管理論 (conduit theory),主要認為獨立課稅制名義 上雖然對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課稅,但實質上公司因營運產生的營業利潤,而. 治 政 大 後以股利的方式分配予股東,股東所取得的股利歷經課徵了第一階段的公司所 立. 得稅,於股東取得股利後復就股利所得課徵一次所得稅,因此即對同一經濟行. ‧ 國. 學. 為課徵兩種不同租稅,屬經濟上的重複課稅,此將導致企業財務決策受到租稅. ‧. 課徵的影響,違反租稅中立性原則,所以應採兩稅合併課稅的方法,來消除股 利所得重複課稅的缺失,如此,在公司階段的營利所得與股東獲配自公司的股. y. Nat. n. al. Ch. engchi. er. io. 可能為公司身分,其運用整合方式並不相同2:. sit. 利所得,僅課徵一次所得稅。另外,投資公司的股東身分可能為個人身分,亦. i n U. v. (一)公司與公司股東間之兩稅合一. 指被投資公司 (或子公司) 將營運產生的營業利潤,以股利方式分配給公司 股東 (或母公司) 時,公司股東所取得的被投資公司股利所得,同樣歷經兩階段 重複課稅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對國內公司間的股利所得經濟性重複課稅,大都 訂定有達一定條件 (如達某百分比的控股權) 時給予免稅或某種程度消除重複課 稅,對跨國公司間的股利所得的經濟性重複課稅,採行的方式概有下列兩種: 1.間接扣抵法 (Indirect Credit Method)                                                              2. 請參見高汪瑜 (2008)。 2 .  .

(11) 此法係在本國公司取得國外被投資公司股利時,先將股利所得所實際負擔 的外國所得稅還原為總額股利所得,再併入本國公司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再扣 抵本國公司因分配外國股利所得所實際負擔的外國公司所得稅。但運用上通常 對控股權訂有最低限度的要求,至於控股權之要求為何,各國規定並不相同; 另外跨國企業可能涉及多層次轉投資,所以各國因租稅政策之不同,對扣抵層 次之限制及扣抵稅額限額亦有不同之處理方式,在沒有扣抵層次限制下,可完 全消除重複課稅之問題,但此法在計算扣抵稅額時,因各國所得納稅期間、稅 率不同,因此尚必須解決所得的納稅時間及所得數額的估計等問題,運用上相 對複雜。. 立. 政 治 大. 2.參與免稅法 (Participation Exemption Method). ‧ 國. 學. 此法對被投資公司 (子公司) 之控股權,與間接扣抵法相同,亦有一定程度 之要求,達規定要求者,其獲配自外國公司之股利所得則給予部分免稅,相較. ‧. 於間接扣抵法簡單易行。. sit. y. Nat. a. er. io. (二)公司與個人股東間之兩稅合一. n. 此係在公司階段課徵營業利潤或個人股東階段課徵個人所得時,將股利所 iv l. n U engchi 得的稅負作綜合的考量及整合,所以與兩稅未整合的獨立課稅制明顯不同。藉. Ch. 由兩稅整合後只讓股利在公司或股東兩者之一負擔稅負,另外視整合程度的不 同而有完全或部分消除重複課稅的現象,若整合程度係完全消除重複課稅的為 「兩稅完全合一制度」,反之,整合程度僅係部分消除重複課稅的為「兩稅部 分合一制度」。另兩稅整合的方式之進行有在「公司階段的整合」,其方法有 「已付股利減除法」、「已付股利扣抵法」及「雙軌稅率法」等;另外在「股 東階段的整合」,其方法有「股利所得免稅法」及「完全設算扣抵法」等,至 於實施的方式可能從稅率、稅額或稅基上著手給予優惠。股利所得之課稅處理 彙整如圖 1-1,其實施方法於第三章做說明。 3   .

(12) 獨立課 稅制. 未整合. 公司階段 整合. 股利所 得課稅 方式. 兩稅完全 合一制. 股東階段 整合 其他. 兩稅 合一制. 整合. 稅率優惠 公司階段 稅基優惠 個人階段. 兩稅部分 合一制. 立. 政 治 大稅額優惠. 公司階段 個人階段. 其他. ‧ 國. 學. 圖 1-1 股利所得課稅處理方式. ‧ sit. y. Nat. 研究方法. er. io. 第 1.2 節. n. a. v. l C 本研究主要採文獻探討及歸納分析方式進行,廣泛蒐集書籍、論文、期刊、 ni. hengchi U. 報章雜誌、網路資訊等國內外文獻資料來做分析。 本研究之分析對象為歐洲國家,在兩稅合一制度之採行後復回歸傳統獨立 課稅之過程,以探討公司與個人股東間之兩稅合一為主,論文內容安排計分為 五章:第一章為緒論,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章為文獻回顧, 主要對兩稅合一制度之探討重點彙整。第三章為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主 要說明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之理由、採行方式。第四章為兩稅合一制度之變 革,主要探討歐洲國家為何走回傳統法或修正傳統法,就消除對跨國股利之雙 重歧視、所得稅稅率之調降趨勢及兩稅合一制度之修正分析說明。第五章為結 論與建議。關於論文架構,如圖 1-2 所示: 4   .

(13) 研 研究動機與 與目的. 文獻探討 討. 歐洲 洲國家兩稅 稅合一 之採行 行. 立. 政 治 大. 採行兩稅 稅合一之 理由 理. 兩稅合一之方 兩 方式. n. al. Ch. engchi. i n U. 所 所得稅稅率 率之調降 趨勢 勢. 結論與 與建議. 圖 1-2 研究架 架構圖. 5   . sit er. io 消除對跨 跨國股利之 雙重 重歧視. y. ‧. ‧ 國. 學. Nat. 兩稅 稅合一制度 度之變革. v. 兩稅 稅合一制度 度 之修正.

(1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主要從國外兩稅合一的相關理論與實證文獻,藉由歐洲國家採行兩稅 合一之演進,來探討此一制度對經濟的影響效果,分別從兩稅合一稅制對公司 股利政策及股價變動、公司資本結構及融資決策、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及其 他層面等面向之影響,來瞭解及歸納各文獻的分析實證結果。. 第2.1節 與公司股利及融資政策之相關文獻. 立. 政 治 大. 一、 對公司股利政策之文獻. ‧ 國. 學. King (1974) 的理論分析發現,股利的發放會受稅負影響,股利所得與股利. ‧. 支付率呈單調遞減的函數關係。此乃所得稅在量能課稅下採累進課徵,因此高 股利所得將承擔較重的所得稅,而當股利所得相較於資本利得的稅負為重時,. y. Nat. er. io. sit. 公司會選擇配合減少股利的發放,而兩稅合一消除重複課稅的結果,使股利所 得的稅負減輕,因此股利支付率上升。反之,在兩稅獨立下,公司的盈餘分配. al. n. v i n 會使投資者必須承擔在公司及投資者階段兩次所得稅負,若公司將盈餘保留, Ch engchi U 則僅須負擔公司所得稅,因此稅負對股利政策的影響將更明顯。. Poterba & Summers (1984a) 以 1955 年至 1981 年間的英國資料,在探討股利 稅負改變後,投資人對股利及資本利得相對評價的影響。實證結果發現,稅負 對股利收益與市場報酬的均衡關係確實存在影響力,換言之,兩稅合一制度降 低股利的實質稅負,因此明顯降低投資人對股利報酬所要求的名目報酬率。在 兩稅合一後,對證券報酬、股利支付率及公司的投資行為都會造成影響。 Amoako-Adu (1983) 與 Amoako-Adu、Rashid & Stebbins (1992) 以加拿大兩 6   .

(15) 稅合一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兩稅合一對高股利及低股利的分配其在 股價上的影響效果並不相同,高股利的分配有顯著的增加,但低股利分配的則 無顯著變動。其認為此結果可能來自兩稅合一後使股東個人所得稅增加了股利 所得的可扣抵部分,而在企業股利發放政策對股價的影響上,高配股企業即使 減少股利發放,對原有的股東報酬率也能維持甚至增加,但低配股企業因係以 股票評價 (stock appreciation)方式維持其股東報酬率,因此其股東因兩稅合一所 得到的好處有限。此與 Naranjo et al. (1998) 在探討兩稅合一對股利的發放影響 結論相同,在兩稅合一後,股利率愈高的股票皆被要求更高的股票報酬率,即 使風險調整後的股票報酬,亦隨著股利發放的增加而增加。. 立. 政 治 大. Prevost et al. (2002)認為公司在有效稅率與股利發放率較高時,將可提升兩. ‧ 國. 學. 稅合一之可扣抵稅額現值。因在較高的有效稅率下,代表公司發放的股利所附 含的可扣抵稅額較大,對於股東有利,進而增加公司發放股利的誘因。Marsden,. ‧. er. io. sit. Nat. 租稅利益,視公司的股利發放率與所得稅稅率而定。. y. et al. (1994) 也認為,公司的股利發放率與可扣抵稅額有關,即兩稅合一制下的. n. Pattenden & Twite (2008) a 以澳洲 1982 年至 1997v年的資料 (1987 年起由傳. i l C n hengchi U 統獨立課稅制改採設算扣抵的兩稅合一制),進行租稅與公司股利政策的. logit. 迴歸分析。研究發現,租稅稅負與公司股利發放呈正向關係,同使也影響投資 者在股票的購買行為;另外,公司的股利發放與經濟成長率亦呈正向變動關係, 經濟成長率愈高則股利發放愈多。Wang and Guo (2011)以 2005 年中國調降股 利稅負的資料進行分析。亦得到相同之研究結果,證實稅負輕重對公司股利政 策有重要的影響力。 盧育仕 (2000) 以上市公司 (排除金融、保險業) 的資料為分析對象,採臺灣 1998 年兩稅合一實施前兩年 (1996 年與 1997 年) 及開始實施後兩年 (1998 年與 1999 年) 的兩組資料,對其年度的平均股利支付率做成對的樣本 t 檢定,來測 7   .

(16) 試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支付率的變動情形,亦分別對現金股利支付率、盈餘配 股率做成對樣本檢定。研究結果顯示,在兩稅合一實施之後,公司增加發放現 金股利,但盈餘配股率則呈現減少的趨勢。另外,在多變量迴歸模式的實證結 果,稅額可扣抵比率對現金股利或盈餘配股之發放有顯著的正相關,在一限定 範圍內,當可扣抵比率愈高時,為使股東可獲得更多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權 利,股利發放率會因而愈高。另在電子產業公司的實證結果指出,兩稅合一使 公司增加現金股利並減少股票股利的發放,現金股利的增加,符合兩稅合一減 少重複課稅之目的,因而會增加股利之預期,但股票股利不因有可扣抵稅額而 增加。而在非電子產業公司方面,兩稅合一的實施對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 治 政 大 影響都不大,無法符合增加股利之預期。 立 ‧ 國. 學. 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4) 以 1994 年至 2001 年之 744 家上市公司 (排除金融及 保險業、非曆年制公司) 進行股利政策之研究。經實證結果,兩稅合一的實施. ‧. 使現金股利發放率增加,但其影響可能來自平衡股利政策的推行,當取消平衡. Nat. sit. y. 股利政策及股票股利緩課時,盈餘配股發放率可能因而減少 (轉引自洪榮華、. er. io. 曾子耘、林聖傑,2006:137)。. al. n. v i n C h 以 1994 年至U2001 年為研究期間 (分為兩稅 洪榮華、曾子耘、林聖傑 (2006) engchi 合一前、後各四年),並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產業 (排除金融、保險業) 的 150 家 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由於資料是跨公司及跨年度的型態,因此採用結合時間 序列及橫斷面的迴歸方式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兩稅合一的實施使現金股利支 付率顯著增加,但在股票股利支付率上,則因兩稅合一的實施而顯著減少。. 二、 對公司融資決策之文獻 Boadway & Bruce (1992) 分析兩稅合一對於小型經濟體系的影響,發現當投 資人在內部資金、發行新股和舉債之間做選擇時,兩稅合一會移除租稅在公司 8   .

(17) 融資決策的影響力。而 Gravelle (1992) 使用經濟計量模型來探討美國如果採用 兩稅合一制度將會造成何種影響,而其模擬結果發現兩稅合一將減少公司的負 債權益比率 (轉引自吳健偉,2004:10)。 Monkhouse & Warburg (1993) 針對澳洲的兩稅合一制度,將原有的資本資 產定價模型 (capital asset-pricing model,CAPM) 進行修正。研究發現,在考慮 兩稅合一下的 CAPM,因公司所得稅可扣抵個人所得稅,會較原採行獨立課 稅制度下的 CAPM 還小,此代表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的權益融資成本較 小。. 政 治 大 Bellamy (1994) 討論了當採行兩稅合一後對公司決策的影響。他的研究結 立. ‧ 國. 學. 果發現,兩稅合一會改變公司的融資評估基準,亦即融資所考量的公司利潤定 義,會從獨立稅制下的追求稅後利潤最大化,演變為兩稅合一稅制下的追求稅. ‧. 前利潤最大化;因此可知合併稅制的實施,將改變公司的融資條件及決策 (轉. io. sit. y. Nat. 引自吳健偉,2004:1)。. er. Sorensen (1995) 分析兩稅合一對公司資本的影響。研究結果發現,公司所. al. n. v i n 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獨立課稅,容易使公司用負債融通來替代股權融通,另外 Ch engchi U. 因重複課稅的現象亦會造成公司整體儲蓄投資的水準下降;兩稅合一的實施, 將降低公司的資本成本,進而改善公司的負債比重,而公司因提高股利發放比 率,而同時減少保留盈餘。Thomas et al. (1996) 也認為,因兩稅合一的實施, 會減少股東所需繳交的股利稅、降低權益融資成本,因此將使公司增加權益融 資的使用。 Schulman, Thomas, Sellers & Kennedy (1996)以多元迴歸模型分析探討紐西 蘭及加拿大兩國實施兩稅合一對其公司資本結構的影響。紐西蘭在 1988 年實 施兩稅合一,研究樣本為 1982 年到 1991 年;加拿大則在 1972 年實施兩稅合 9   .

(18) 一,研究樣本為 1968 年到 1977 年。探討兩稅合一因素的虛擬變數、有效稅率、 公司規模、資產結構、股市指數及未預期通貨膨脹率對負債比率的影響 (轉引 自劉明衢,2004:32)。研究結果發現,紐西蘭與加拿大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 皆有效降低了企業的負債比率,但加拿大在兩稅合一制度中增加對證券資本利 得課稅,故削弱降低負債比率的效果。 Twtte (2001) 研究澳洲實行兩稅合一後的公司負債比率變動情形。他分析指 出,總體負債水準會下降,且負債水準下降的程度依公司的有效稅率有關 (轉 引自吳建偉,2004:10)。而 Pattenden (2006)則使用貝氏選擇法 (Bayesian selection. 政 治 大. methods) 探討澳洲公司資本結構,在實施獨立課稅制與設算扣抵制下的選擇差. 立. 異。實證結果顯示,澳洲 1987 年由原本的獨立課稅制改採設算扣抵制後,明. ‧ 國. 學. 顯減少了公司舉債的租稅誘因;另發現邊際稅率與舉債的變動關聯性上,獨立 課稅制下關聯性較大,而在設算扣抵制下之關聯反而較小甚至毫無關聯。. ‧ sit. y. Nat. 林韋妤 (1999) 依據 Jorgenson (1963)資本使用者成本的概念,並參考 Benge. er. io. (1997) 的理論模型,認為租稅政策都會透過資金成本、折舊及資本與勞動的相. n. 對價格影響資本使用者成本,進而影響廠商之投資意願。研究結果顯示,公司 a v. i l C n hengchi U 與非公司之間資本使用者成本不同的程度,應視資本利得稅率的大小而定。故 若政府欲矯正公司與非公司之間組織型態的扭曲時,應對資本利得免稅;政府 不應對廠商有過多的補貼,若其補貼超過了廠商所投資的金額,在現行兩稅合 一的制度之下,提高資本利得稅率及個人所得稅率等租稅政策的改變,實質上 可能造成廠商之資本使用者成本的提高。但若是政府在合理的範圍補貼之下, 則配合全部設算扣抵法及保留盈餘稅的實施,無論是提昇資本利得稅或是個人 所得稅,都會降低廠商之資本使用者成本 (林韋妤,1999:55)。 劉明衢 (2004) 根據 1993 年至 2002 年間所選取的 247 家樣本公司,探討在 兩稅合一實施前後之負債比率的變化,以及有效稅率、現金股利率和獲利率和 10   .

(19) 負債比率間的交叉影響情形。研究結果顯示在兩稅合一後,公司的負債比率將 會下降;同時,兩稅合一前後有效稅率與負債比率均呈正向關係,而現金股利 給付率、獲利率與負債比率則均呈反向關係。最後,他也指出在兩稅合一實施 後,原本規模較大或有效稅率較低公司的負債比率下降程度較少,而原本規模 較小或有效稅率較高之公司負債比率下降程度較多。該研究並根據以往相關資 本結構之文獻,歸納出影響資本之因素共計有公司規模、獲利率、成長性、資 產結構、有效稅率、非負債稅盾、股利給付率、資金成本、事業風險、獨特性、 產業別等。. 一、對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之文獻. 學. ‧ 國. 治 政 第 2.2 節 其他層面影響之相關文獻 大 立 ‧. Chetty & Saez (2005) 分析美國 2003 年之股利所得減稅計畫,對非財務公司 與非公營企業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減稅計劃的推動,使絕大多數公司分配. y. Nat. io. sit. 股息的數量明顯增加。此稅負與股利發放有顯著的負相關之結果即支持傳統觀. er. 點之看法。而從代理 (principal-agent) 層面而言,因減稅使企業會有較多的稅後. al. n. v i n 盈餘,代理問題比較容易產生,因容易造成管理者之操作,而從事自利或有損 Ch engchi U. 股東的行為,而股利的發放則可減少這樣問題的發生。相同理由下,若未對未 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則企業容易保留盈餘不分配,股利發放也必然減少。 Djankov et al. (2010) 研究了 2004 年 PricewaterhouseCoopers 所調查 85 個國 家的公司所得稅的有效稅率資料。研究結果,公司所得稅的有效稅率對總合投 資、外商直接投資 (FDI) 和公司的創新活動有極大的負面的影響,但對服務業 及非正規經濟則不顯著,因此,對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會使公司的有效稅 率上升,此亦容易產生不利於投資與市場活動的現象。. 11   .

(20) Jacob & Jacob (2013) 以 1990 年至 2008 年的 25 個國家計 6,035 家公司資料, 進行研究股息和資本利得課稅對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之影響。結果亦顯示股利與 資本利得的稅負,對公司支付股息和買回股票 (庫藏股) 決策有顯著的負面影 響。 Becker et al. (2013)認為股利課稅會對公司投資行為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且 稅率愈高影響愈大,因此在沒有完全可替代的權益融通方式下,當股利要被課 稅時,則公司取得資金採內部權益 (保留盈餘) 的成本會相對低於外部權益 (發行 股票) 方式,所以公司會傾向採內部權益的融通方式。他們並以全球 25 個國家. 政 治 大. 的 WorldScope 資料庫來進行分析,實證結果,股利課稅對公司的投資行為與. 立. 經營成長的負面動態影響都非常顯著,進而扭曲社會資本配置。. ‧ 國. 學. 梁素梅 (2003) 採 Ohlson (1995) 所提出之會計基礎評價模式,在全含所得. ‧. (comprehensive income) 的衡量基礎下,藉由會計資訊與公司評價產生直接關聯. sit. y. Nat. 的會計基礎評價模式,進行未分配盈餘加徵之效果分析。實證結果指出未分配. er. io. 盈餘加徵之實施,對公司股利政策決策所造成的影響將會導致公司價值減損。. n. 其次,成長機會小的公司多採高股利政策,以避免將未分配盈餘保留而未善用 a v. i l C n hengchi U 之情形,致使降低公司的價值。最後,政府未分配盈餘加徵之規定,並未達到 預期稅收效果,反而使企業稅務成本負擔增加,且對企業之資金運用與累積、 承擔風險與研發之能力、產業未來發展等皆有不利的影響。. 二、其他層面影響之文獻 Smith (1995) 分析兩稅合一對研究與發展 (R&D) 的影響效果發現,公司階段 所享有的投資抵減利益,在公司分派股利時,在股東階段會有稅款追補作用, 對股東而言並無實質享受到租稅優惠,所以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整 體而言只是暫時性的。亦即實施兩稅合一規定公司階段所享受之租稅優惠不會 12   .

(21) 擴及股東階段,所以當股東在享受股利稅額扣抵好處時,同時對於享有研發投 資抵減的公司而言,其實是在將公司階段所享受的租稅優惠回繳給稅徵機關, 因而公司和其股東在兩稅合一稅制下,並無法真正享受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的 好處 (轉引自蔡大廷,2004:11)。 Dhaliwal et al. (1999) 以 203 家公司在 1982 年至 1995 年間之持股變動、租 稅 改 革 變 數 及 其 他 非 租 稅 因 素 等 , 從 租 稅 減 免 (tax-exempt) 、 稅 負 遞 延 (tax-deferred) 及法人投資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等三種投資者的股票購買行為 進行迴歸分析。研究結果證實,購買偏好效果會對投資人的決策造成影響,而. 政 治 大. 且公司採取不同的股利政策則會吸引不同型的投資人。另外,Poterba (2004)也. 立. 以 1929 年至 2003 年間的美國資料,進行研究政府如降低個人的股利所得稅負,. ‧ 國. 學. 其對公司股利的發放政策及資本投資行為的影響。實證結果,調降股利稅負增 加公司股利的發放,甚至降低公司的資本成本,因此促進公司投資。. ‧ sit. y. Nat. Babcock (2000) 從理論分析,設算扣抵制將提高廠商國外操作的誘因,因. er. io. 此減少廠商的國外投資。設算扣抵制下廠商會較傾向國內從事生產及進行新的. n. 事業。例如,以出口替代對國外商品的投資,而在商業活動的投資上,會將低 a v. i l C n hengchi U 獲利的設置在國外,高獲利的則設置在國內。. Black et al. (2000) 分別以澳洲及紐西蘭的資料,進行研究兩稅合一制下設 算扣法抵對公司投資行為的影響。實證結果,兩個國家因採設算扣抵制而促進 了公司資本投資。而澳洲採設算扣抵制的結果,對資本投資產生的正面效果均 超過產生的負面效果;而且設算扣抵制在高股利發放的廠商其效果最為明顯。 研究中也支持 Harberger (1962) 的看法,採傳統的獨立課稅制將造成公司資本的 流出,公司投資的資本會因而減少,而這因租稅制度造成的偏誤,將導致產品 無效率的訂價、消費,最終使得 GNP 的成長降低。研究證明,澳洲與紐西蘭 因設算扣抵制的實施而減少這些偏誤,並因此增加該兩國的資本投資。 13   .

(22) Prevost et al. (2002) 以事件研究法的角度來探討兩稅合一對公司價值所產 生的影響。他們認為當公司在兩稅合一之前具有低負債水準、高股利發放率與 高有效稅率之特色時,其在兩稅合一之後股價的正面反應 (公司價值) 會較大。 實證結果也顯示,具有低負債水準之公司在兩稅合一後的公司價值會上升 (轉 引自吳建偉,2004:11)。 Jugurnath et al. (2008) 以美國與澳洲的資料,進行樣本迴歸分析,在傳統的 獨立課稅制與兩稅合一制對公司投資所產生的影響。實證結果,澳洲過去因實 施獨立課稅制所造成股利的重複課稅扭曲現象,自 1987 年開始實施設算扣抵. 政 治 大. 制後因而有效地解決。其次,澳洲實施設算扣抵制對公司的資本投資,相較於. 立. 美國 1986 開始實施的租稅改革 (Tax Reform Act, TRA) 有正向的影響。而美國的. ‧ 國. 學. TRA 對有淨營運損失的公司在投資上的影響效果更明顯;在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的影響上,則在兩個國家的稅制下,對投資都產生重大的影響。. ‧ sit. y. Nat. Feldstein & Frisch (1977)以美國 1973 年的報稅資料,來分析兩稅完全合一. er. io. 制與兩稅部分合一制的經濟效果,並採 TAXSIM 模型進行模擬。研究發現,. n. 兩稅完全合一制相較於兩稅部分合一更有利於跨期消費配置,同時讓公司與非 a v. i l C n hengchi U 公司部門之資本也可更合理的分配,但不論是兩稅完全合一制或兩稅部分合一 制,在稅負負擔上,均使低所得者的稅負下降而高所得者的稅負提高,因此有 助於社會所得與稅負的合理分配。 Fullerton et al. (1981)以美國 1973 年的資料,建立中等規模的一般均衡模 型,來分析兩稅合一制的四種不同的方案。實證結果,在兩稅完全合一制下, 對動態效率增進會高於靜態效率。再者,若採兩稅合一制的設算扣抵法,在靜 態效率的效果則為完全兩稅合一制的一半,而且當股利的可扣抵稅額是在個人 階段扣抵,對高所得者較有利;反之,若在公司階段扣抵,則對低所得者有利。 整體而言,兩稅合一稅制將可減少跨期扭曲現象,尤其在提高所得邊際稅率時 14   .

(23) 此現象更加明顯。 Poterba & Summers (1984b)以英國資料實證分析,股利稅負對公司及其股 東決策所造成的影響。結果發現,對股利課稅並不會產生將預期稅負估入資本 的「租稅資本化」現象,反而是一種扭曲性的租稅,它會對公司與非公司部門 的資本產生無效率配置現象,甚至改變目前與未來的消費選擇,造成跨期分配 的扭曲現象。在傳統的觀點上,認為對股利課稅確實存在重複課稅的情形。 Korinek & Stiglitz (2009)以終生循環模型 (life cycle model) 模擬分析,股利. 政 治 大 久性 (unanticipated or permanent) 立 的股利稅負調整,對整體投資的影響非常小, 課稅對消費、投資等總體變數產生的動態影響效果。實證發現,非預期或永. ‧ 國. 學. 僅有在稅制改變後使小部分的新設廠商受到影響。反之,若是預期或短暫性 (anticipated or temporary) 的股利稅負調整,則創造了成長型與成熟型廠商的跨. ‧. 期租稅套利 (inter-temporal tax arbitrage)空間,使此兩類型廠商受到顯著影響,. er. io. 租稅負擔而提高跨期套利行為的誘因。. sit. y. Nat. 並對全體廠商擁有的資金量與投資決策造成扭曲,進而廠商為減輕其投資的. al. n. v i n 由上述實證文獻得知,兩稅合一制度的採行,主要目的在避免或減輕股利 Ch engchi U. 所得的重複課稅問題,因此在此機制下,公司已無需為股東規避個人所得稅稅 負,但對公司的盈餘分配政策仍存在影響,兩稅合一制度的採行將使公司增加 股利發放,此制度的推行使股利的實質稅負明顯下降,且當投資者因政府降低 股利稅負而使投資成本減輕時,將會誘使投資者增加股票的購買,公司的股票 價格也因而上漲,同時也使得公司進一步維持較高的股利分配政策。但理論上 而言,兩稅合一的完全設算扣抵制應該會增加租稅的稽徵與履行成本,因此, 過去許多國家採行兩稅合一的完全設算扣抵制,但正紛紛改朝「傳統法」或「修 正傳統法」調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的 34 個會員國中,目前僅剩澳 洲、紐西蘭、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等五個國家,仍採用兩稅合一制的完全設 15   .

(24) 算扣抵法。 英國於 1999 年放棄預繳公司稅的制度,而個人股利所得按累進稅率 10% 到 37.5%課徵,但仍保留九分之一的股利扣抵。德國則在 2001 年廢除兩稅合 一制的完全設算扣抵法,並對公司是否盈餘分配之稅負均調至 25%而無差別規 定。法國於 2005 年 1 月取消完全設算扣抵法,芬蘭則於 2005 年跟進,該兩國 都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採行部分股利免稅制。到了 2007 年,當時歐盟 27 個會 員國中,已無一國採行完全設算扣抵法之兩稅合一制 (參林曉琪,2012;胡克 西,2003)。此乃國際改革潮流所趨,亦反映出兩稅合一制的完全設算扣抵法. 政 治 大. 已隨時空環境改變中,因此歐洲國家在施行多年後發現其存在某種程度的缺失,. 立. 故紛紛進行不同方式的調整措施。.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 i n U. v.

(25) 第三章. 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 目前世界各國對公司所得稅的課徵理論,在學理上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 獨立課稅制,此方式是基於法人實在說理論 (real entity theory)1,認為公司是具 有獨立納稅能力的納稅主體,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是分別獨立無關聯,故 並無股利所得重複課稅問題,因此對公司的所得課徵公司所得稅後,當公司將 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須對獲配公司盈餘的個人股東再課徵個人所得稅。另一類 是合併課稅制,其理論是基於法人擬制說 (fictional theory)2,認為公司的獨立法. 治 政 大 人資格,是基於法律所給予的虛擬體,它僅是做為將盈餘傳送到股東的導管, 立 所以不應該在公司階段產生盈餘與分配與其個人股東時,對公司的股利所得造. ‧ 國. 學. 成重複課稅,應僅課徵一次所得稅,此類課稅的方式亦即通稱的兩稅合一制. ‧. (tax integration system),此方式認為對同一的經濟行為產生的利潤,分別在公 司及個人階段課徵租稅,為經濟上的重複課稅,將導致企業財務決策受到租稅. y. Nat. n. al. er. io. 之情形。. sit. 課徵的影響,違反租稅中立原則,所以主張應將兩稅合併課稅來消除重複課徵. Ch. e. i. i n U. v. ngch 第3.1節 採行兩稅合一之理由 兩稅合一制最早起源於歐洲國家,以法人擬制說為理論基礎,歐洲國家採 行兩稅合一制度 (tax integration system),即在解決股利所得在公司及股東階段 重複課稅的問題,將公司的營利所得稅與股東所得稅做整合,減輕在原來獨立                                                              1. 2.  . 此一學派認為,公司可擁有財產亦可承擔債務,且可成為訴訟主體,同時並不會因股東成員變動而 有所影響。因此,公司法人與股東是絕對獨立而具有獨立人格,故此派論點也稱為「獨立課稅論」。 此學派是基於實用主義理論,認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公司僅是法律所虛擬的主體,藉 此集合自然人得以經營事業賺取利潤的手段而已,並享受有限責任及永續生存等法律上的便利。公 司形式上只是空殼。解決法人有關問題應以實際效果為重,不必拘泥形式。公司之盈餘與股東所獲 得之股利分配實際上為同一所得或利益之源流,因此,公司所得稅在經濟實質上有雙重課稅的問題, 擬用兩稅合一方案來解決。故此論點也可稱為「合併課稅論」 。 17 .

(26) 課稅制 (separate entity system) 下產生股利所得租稅負擔過重的情形,個人股東 的股利所得最終稅負決定在個人所得稅稅率的高低,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另外 即在降低對企業融資決策的扭曲影響,以避免因租稅影響投資及企業藉保留盈 餘來規避股東稅負的誘因,促進資源合理分配。. 3.1.1 降低企業融資決策之扭曲 企業籌措財源的方式,主要來源為募集新股或舉債,但兩種方式在公司所 得稅負效果並不相同,若來自舉債所產生的利息費用可在計算公司之所得時扣. 政 治 大. 除,但以募集新股方式則無利息費用可扣除之問題,此時所獲配的股利,即面. 立. 臨在公司階段及個人階段被重複課稅之問題,故企業可能選擇藉由舉債融資. ‧ 國. 學. (debt financing) 而非發行新股方式取得資金,或藉由盈餘保留方式來避免重複 課稅,造成融資決策的扭曲。. ‧ y. sit. Nat. 贊成兩稅合一的學者提出了傳統觀點,主張重複課稅造成的扭曲嚴重影響. er. io. 投資,所以兩稅合一有降低企業資金成本 (cost of capital) 的作用,有因此刺激. n. 投資的效果。但有些學者對此看法反持質疑的態度,認為傳統觀點誇大了公司 a v. i l C n U hengch, 稅的扭曲,兩稅合一是非但沒對投資有所助益 i 反而造成政府稅收的嚴重損失, 形成公司稅「新、舊觀點」的差異。Jorgenson (1963) 及後續學者,大都採用新 古典模型 (neoclassical model),提出了資本使用者成本 (user cost of capital)的概. 念,其最大的不同在於,資金成本指在某特定期間使用資本資源所應支付的代 價,即基於機會成本的概念,專指每投資一元於金融資產時,至少應得的報酬 率 (required rate return) 3。資本使用者成本指製造過程中所有資本的成本,除包 括資金成本外,也包括廠商在製造過程中,資產所產生的折舊 (Auerbach,1983) 。                                                              3.  . 在新古典投資理論的 I.Fisher 的兩期基本分析模型中,假設不確定性和租稅皆不存在,而且資本市 場是完全市場,公司經理人和其所有者合而為一,資金成本等於市場利率,亦即所有者的時間偏好 率 (Time Preference Rate) 。 18 .

(27) 因資本使用者成本除考慮金融投資成本,亦考慮實質投資成本,即折舊、資本 與勞務的相對價格在內,而租稅政策會影響資金成本,資本使用者成本也會改 變,故以資本使用者成本作為考慮兩稅合一制度對公司實質投資的影響。4 在 Jorgenson之後的研究文獻,大都採新古典投資函數模型研究租稅政策 的影響,如King (1974a,b) 及Auerbach (1979),但模型的目標函數和限制式設定 的不同,則會推導出不同的資本使用者成本。在公司追求稅後極大的淨收入的 折現總和,會求出由購買資本財的利息支出、每單位折舊費用和資本利得所組 成的資本使用者成本 (Jorgenson,1963),資本使用者成本可定義為使一投資計. 政 治 大. 畫獲利,給定投資所需資金融資方式,該項投資計畫所必須賺取的最低稅前報. 立. 酬率。對於公司追求價值極大化下,在完全的資本市場沒有財務的限制情形下,. ‧ 國. 學. 公司的使用者成本決定了投資的水準,而在不考慮通貨膨脹和假設沒有不確定 性下,追求股利的折現值總和極大化,資本使用者成本會等於市場利率。5. ‧ sit. y. Nat. 如前所述,在不考慮通貨膨脹和假設沒有不確定性下,追求股利的折現值. er. io. 總和極大化,資本使用者成本會等於市場利率,若將資金投資在債券市場依市. n. 場利率賺取利息,而所投資賺取的利潤全部發放給出資股東,那麼在不考慮租 a v. i l C n hengchi U 稅因素的情況下,每一元的使用者成本,為使該項投資獲利,至少必須賺取的 最低稅前報酬,即為賺取市場利率的報酬率,以數學等式表示如下等式 (1): π = Pc = i 其中 π = 稅前報酬 Pc = 資本使用者成本 i = 市場利率.                                                              4 5. 請參見林韋妤 (1999) ;楊珮瑜 (2001)。 請參見林韋妤 (1999) ;楊珮瑜 (2001)。 19 .  . (1).

(28) 但若納入所得稅因素,公司有利潤時需課公司所得稅,當公司將稅後利潤 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個人因取得公司分配之利潤,須再課個人的利潤所得稅, 則前述的稅前報酬 π ,課了公司所得稅之稅後報酬為 π 1. ,稅後利潤在. 分配予股東再課了個人利潤所得稅後,投資報酬只剩 π 1. 1. ;另投. 資者如果將資金投資於債券市場依市場利率賺取利息所得,該投資者取得之利 息所得須課個人之利息所得之所得稅,前述的投資報酬率i課了利息所得稅後的 稅後報酬為 i 1. ,則因考慮了所得稅因素後,投資計畫需賺取的最低報. 酬,由等式 (1) 改寫為等式(2):. 政1 治 1大. π 1. 立. (2). ‧. ‧ 國. 學. 其中π=稅前報酬 i =市場利率 =公司利潤適用的公司所得稅稅率 =公司利潤分配時個人股東的利潤所得稅稅率 =個人利息所得適用的稅率. y. Nat. n. er. io. al. sit. 前述等式(2)經整理為等式(3):. π = i. Ch. engchi. i n U. v. (3). 當個人利息所得的所得稅稅率 等於公司所分配之利潤的所得稅稅率 情況下,則前述等式(3)則可改寫為等式(4):. (4). π=. 從前述資本使用者成本的等式(4)可推知,若以發行新股的融資方式來進行 投資,即面臨公司階段因營業利潤需課所得稅,個人階段因取得公司分配利潤 之所得需再課個人所得,即產生了重複課稅的問題;另外若對公司的投資報酬 20   .

(29) 課稅,課稅後的資本使用者成本為. ,資本使用者成本因課稅而提高了,會. 因此影響投資意願而減少投資6,所以稅制影響公司的資本使用者成本;再者, 從公司融資的考量角度來看,投資所需的資金來源,即藉由舉債融資取代發行 新股方式來取得,或藉由盈餘保留,來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兩稅合一的採行, 可消除公司舉債與募股間的扭曲。. 3.1.2 消除股利所得重複課稅 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制度,即基於法人擬制說之理論基礎,認為公司具. 治 政 大 有法律所給予的獨立法人資格,故僅扮演將盈餘傳送到股東的導管,如在公司 立 學. ‧ 國. 階段產生的盈餘時,與分配盈餘予其個人股東時,分別課徵公司所得稅及個人 所得稅,即對同一經濟行為造成經濟性重複課稅。舉例而言. ‧. 表3-1 經濟性重複課稅舉例說明. y. sit. Nat. 公司階段 100 67 v i 33% n Ch e n100 gchi U 100×33%=33 (1) 67. 單位:歐元 個人股東階段. n. er. io. 稅前盈餘 股利所得 al 所得稅率 40% 課稅所得 40 公司所得稅負 公司稅後所得 股東所得稅負 67×40%=26.8 (2) 總稅負 (1)+(2)=33+26.8=59.8 說明: 1. 假設某公司在某年度有盈餘 100 歐元,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33%,故在 公 司階段的稅負為 33 歐元 (盈餘 100 歐元×稅率 33%=33 歐元)。 2. 若該公司決議將稅後之盈餘 67 歐元全部分配予股東 (股東全部為個人 股東),股東所適用的所得稅率為 40%,股東階段所負擔的稅負為 26.8 歐元(股利所得 67 歐元×稅率 40%=26.8 歐元)。                                                              6.  . 等式中,假設在公司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 30% 下,所計算的 π = 1.43i ;但公司所得稅最高邊際 稅率為 15% 時,π= 1.18i ,稅率降低使資本使用者成本減少。 21 .

(30) 3. 該公司產生營業利潤 100 歐元,在公司階段課徵了 33 歐元之公司所得. 稅,稅後盈餘 67 歐元分配予股東時,個人股東尚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26.8 歐元,因同一來源之盈餘使總稅負達 59.8 歐元。 表 3-1 係公司當期稅後盈餘分配予股東情形時,但可發現到在法人擬制說 下,公司及個人為不同的課稅個體,但公司當期盈餘課徵公司所得稅後,分配 予個人股東時係該個人之股利所得,個人階段復課徵個人所得稅,但該所得係 同一經濟行為所產生,確實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如表 3-1 所舉例,100 歐元 的公司盈餘在公司階段課徵 33 歐元,當將稅後盈餘分配予股東,股東須再繳 納個人所得稅 26.8 歐元,總稅負已達 59.8 歐元。. 立. 公司階段 100 67 33% 100 100×33%=33 (1) 67. 學. ‧ 國. 表 3-2. 政 治 大 股利所得僅在公司階段課稅 單位:歐元 個人股東階段. n. er. io. sit. y. ‧. Nat. 稅前盈餘 股利所得 所得稅率 40% 課稅所得 0 公司所得稅負 公司稅後所得 al v 0×40%=0 (2) 股東所得稅負 i n Ch 總稅負 i U e n g c h(1)+(2)=33+0=33 說明: 1. 沿表 3-1 所舉例,公司盈餘為 100 歐元,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33%,故在 公司階段的稅負為 33 歐元 (盈餘 100 歐元×稅率 33%=33 歐元)。 2. 若該公司決議將稅後盈餘 67 歐元全部分配予股東,股東所適用的所得 稅率為 40%,但盈餘在公司階段課徵後,分配於股東時,股東階段不 需課稅,故稅負為 0 元 (應課稅股利所得 0 歐元×稅率 40%=0 歐元)。 3. 本例因公司之營業利潤僅在公司階段課稅,股利所得的稅負決定在公司 階段所得稅稅率,即總稅負為 33 歐元。 表 3-2 係公司當期產生盈餘 100 歐元時,僅在公司階段課徵所得稅 33 歐 元,當將稅後盈餘分配予股東時,個人股東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時即無 22   .

(31) 重複課稅之問題。 表 3-3 股利所得僅在個人階段課稅 單位:歐元 個人股東階段. 公司階段 100 100 33% 0 0×33%=0 (1) 100. 稅前盈餘 股利所得 所得稅率 40% 課稅所得 100 公司所得稅負 公司稅後所得 股東所得稅負 100×40%=40 (2) 總稅負 (1)+(2)=0+40=40 說明: 1. 沿表 3-2 所舉例,公司盈餘為 100 歐元,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33%,公司 分配的股利可做費用減除,假設股利全部分配下,故在公司階段的課稅 所得為 0 元,稅負為 0 元 (課稅所得 0 歐元×稅率 33%=0 歐元)。 2. 該公司將股利 100 歐元全部分配予股東,股東所適用的所得稅率為 40%, 則股東階段所負擔的稅負為 40 歐元 (股利所得 100 歐元×稅率 40%=40 歐元)。 3. 本例因公司之營業利潤,若分配時僅在個人階段課稅,使總稅負決定在 個人所得稅稅率,即總稅負為 40 歐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l. n. v i n C h 100 歐元時,僅在公司階段不課稅,而係將盈 表 3-3 係公司當期產生盈餘 engchi U. 餘分配予股東時,再課徵個人股東之個人所得稅,此時亦無重複課稅之問題, 且最後決定在個人稅負之高低,符合量能課稅之精神。. 第 3.2 節 兩稅合一之方式 消除股利所得在公司階段及個人階段的重複課稅,依照公司所得稅及個人 所得稅的兩稅合併程度及合併階段的不同,各國採行的具體方法大致歸納為 合夥法 (partnership method)、已付股利減除法 (dividend-paid deduction method)、 已付股利扣抵法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 、雙軌稅率法 (split-rate method)、 23   .

(32) 股利所得免稅法 (dividend exemption method)、部分已付股利扣抵法 (partial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完全設算扣抵法 (imputation method) 及其他混合 法(hybrid method) 等方式, 其中屬於公司階段的合併方法為已付股利減除法、 已付股利扣抵法及雙軌稅率法,股利所得免稅法、股利所得扣抵法及完全設 算扣抵法,則屬於股東階段的合併,混合法則是分別在公司與股東階段採取 不同的免除方式。. 3.2.1 兩稅合一之方法. 政 治 大. 如第一章之說明,兩稅合一制就其合併程度可分為「兩稅完全合一制」及. 立. 「兩稅部分合一制」,以下就兩稅完全合一制的方法說明如下:. ‧ 國. 學 已付股利減除法. ‧ y. 已付股利扣抵法 雙軌稅率法. n. al. er. io. sit. Nat. 公司階段 整合. 兩稅完 全合一. Ch. i n U. v. i engch 完全設算扣抵法. 股東階段 整合. 股利所得免稅法 其他. 合夥法. 圖 3-1 兩稅完全合一之方法. 一、 兩稅完全合一制 (integration system) (一)合夥法 (partnership method) 係將股東視為公司的合夥人,公司盈餘不論是否分配,皆按股東的持股, 24   .

(33) 視為股東的所得,依股東所適用的稅率課徵股東的所得稅,不再課徵公司稅, 或即使公司稅仍存在,亦僅作為扣繳稅款的工具。在此制度下,公司與股東的 重複課稅現象可完全消除,各類所得的稅負亦趨於一致與公平,並可維持個人 所得稅的累進。但如股東人數眾多、股權交易頻繁時,此法相對增加稅務行政 工作之負擔。 表 3-4 合夥法釋例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階段課稅,所得稅稅率 50%) (1)公司盈餘(即課稅所得) (2)公司扣繳稅款 ﹝ (1) × 50% ﹞ 股東階段(假設適用所得稅稅率 30%) (3)股東之所得(等於公司之課稅所得) (4)股東之稅負 ﹝ (3) × 30% ﹞ (5)稅額扣抵﹝即公司階段繳納稅額,等於(2)﹞ (6)股東應納(退)稅額 ﹝(4) – (5)﹞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2) + (6)﹞. 政 治 大. 100 30 50 -20 30. Nat. (二)已付股利減除法 (dividend-paid deduction method). er. io. sit. y. ‧. 資料來源:財政部(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學. ‧ 國. 立. 100 50. 此法是公司在計算課稅所得時,得就其已付股利之全部視同費用減除,以 a. n. iv l C n 其餘額為課稅所得額來計算公司所得稅。如此的計稅方式將使公司所得稅具有 hengchi U. 未分配盈餘稅的性質,而股東在取得股利時,應將股利併入分配年度的所得, 計算其所得稅。此方法的目的在消除公司採募股與舉債方式籌措資金的扭曲, 而缺點在減稅對象為公司,使個人股東沒有直接減稅的感受。此外,股利所得 與其他投資所得本質上並無不同,但利息費用係以「應計基礎」(accrual basis) 自應稅所得中扣除,而股利所得卻須俟實際分配時才能確定數額。再者,若要 求公司提前於發放股利前預估股利發放數額將難以操作;同時,若個人所得稅 率高於公司所得稅率時,將無法降低企業保留盈餘誘因及消除公司籌措財源時 採用舉債或盈餘轉增資方式之扭曲。 25 .  .

(34) 表 3-5 已付股利減除法釋例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所得稅稅率 50%) (1)公司稅前所得 (2)已付股利(假設可全部視為費用減除) (3)公司課稅所得﹝ (1) – (2) ﹞ (4)公司稅負 ﹝ (3) × 50% ﹞ (5)公司稅後所得 ﹝ (1) – (4) ﹞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 (6)個人股利所得 (7)股東稅負 ﹝(6) × 30%﹞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4) + (7)﹞. 100 50 50 25 75 50 15 40. (三)已付股利扣抵法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 學. ‧ 國.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財政部 (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立 ‧. 此法為公司階段之兩稅合一方式,係在公司計算所得稅時,可就已付股利. sit. io. 表 3-6 已付股利扣抵法釋例. er. Nat. y. 之某一定比例扣抵公司的應納所得稅。. n.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所得稅稅率 50%;扣抵率為 50%) al v i n Ch (1)公司稅前所得 U i e h n c g (2)已付股利 (3)扣抵前公司稅負﹝ (1) × 50% ﹞ (4)扣抵額 ﹝ (2) × 扣抵率 50% ﹞ (5)公司扣抵後稅負 ﹝ (3) – (4) ﹞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 (6)個人股利所得 (7)股東稅負 ﹝(6) × 30%﹞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5) + (7)﹞. 100 50 50 25 25 50 15 40. 資料來源:財政部 (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此法與已付股利減除法目的相同,亦是在公司階段的重複課稅消除,與已 付股利減除法差異,在於此法係先計算公司之所得稅後,再計算公司已付股利 26   .

(35) 依扣抵率計算之可扣抵稅額,於公司之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兩稅合一的效果 需視扣抵率的高低而定,如等於公司所得稅稅率,等同股利獨立課稅制,亦即 愈接近公司所得稅稅率則兩稅合一效果愈高。 (四)雙軌稅率法 ( split-rate method ) 指公司盈餘依分配與否,而適用不同之公司所得稅稅率,已分配之盈餘適 用較低之稅率,未分配之盈餘則適用較高之稅率,而股東收到股利時,不需再 併入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而無任何稅負。. 政 治 大 公司階段(假設已分配盈餘稅率為 0%;未分配盈餘稅率為 50%) 立 (1)公司稅前所得 表 3-7 雙軌稅率法釋例. sit. io. er. Nat. y. ‧. ‧ 國. 學. (2)已分配股利 (3)未分配所得﹝ (1) - (2)﹞ (4)公司之稅負 ﹝ (3) × 50% ﹞ (5)公司稅後所得 ﹝ (1) – (4) ﹞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 (6)個人股利所得 (7)股東稅負 ﹝(6) × 30%﹞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a ﹝(4) + (7)﹞. n. v i l n 資料來源:財政部 (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Ch engchi U. 100 50 50 25 75 50 15 40. 此法之主要目的在於消除公司盈餘與未分配盈餘間之扭曲,並可減輕股利 所得之重複課稅現象,但不利於稅負公平分配,且會影響公司自有資本之累積 程度。當已分配之盈餘之課徵稅率為 0%時,股利之稅負單純決定在個人階段 之稅率而定,則可完全消除重複課稅問題,亦即已分配盈餘適用之稅率愈低愈 能消除重複課稅之問題。 (五)股利所得免稅法 (dividend exemption method) 此種方法是指股東取得已繳納過公司所得稅後所分配的股利,可全部免予 27   .

(36) 計入股東個人的所得課稅 (故又稱為全部免稅法)。此法的目的可消除重複課稅, 故常拿來作為獎勵投資的手段,但個人所得稅之累進程度會降低,但在稅務行 政方面較為簡單易行。 表 3-8 股利所得免稅法釋例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所得稅稅率 50%) (1)公司稅前所得 (2)已付股利 (3)公司課稅所得﹝ =(1) ﹞ (4)公司稅負 ﹝ (3) × 50% ﹞ (5)公司稅後所得 ﹝ (1) – (4) ﹞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股利全部免予計入課稅) (6)個人股利所得 (7)股東稅負 ﹝(6) × 0%﹞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4) + (7)﹞.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財政部 (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100 50 100 50 50 50 0 50. ‧. (六)完全設算扣抵法 (imputation method). y. Nat. n. al. er. io. 又稱為全部扣抵制。. sit. 是指公司階段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可以全部扣抵股東階段的所得稅,故. v. 表 ni C 3-9 完全設算扣抵法釋例. i U. he. gch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所得稅稅率n 50%) (1)公司稅前所得 (2)公司稅負 ﹝ (1) × 50% ﹞ (3)公司稅後所得 ﹝ (1) – (2) ﹞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扣抵率為 100%) (4)個人股利所得 (5)還原之可扣抵稅額﹝ (4) × 100% ﹞ (6)課稅股利 ﹝(4) + (5)﹞ (7)個人股東稅負﹝(6) × 30%﹞ (8)扣抵額 ﹝=(5)﹞ (9)扣抵後之股東稅負 ﹝ (7) – (8) ﹞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2) + (9)﹞ 資料來源:財政部(1998),「兩稅合一方案介紹」 28   . 100 50 50 50 50 100 30 50 -20 30.

(37) 此法即股東應申報的股利所得,為實收股利加計可扣抵稅額的總和,而當 股東適用的稅率高於扣抵率時則須補稅;反之,若股東適用的稅率低於扣抵率 時則可退稅。本方法最主要的優點在它可解決重複課稅問題,並兼顧稅負分配 的公平性,亦可消除企業募股與借貸籌募資金的扭曲,但缺點為稽徵成本與依 從成本較高,並造成政府稅收減少。. 二、兩稅部分合一制(partial integration system) 傳統法 股利稅率優惠. 公司階段. 部分已付股利減除法. 個人階段. 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 公司階段. 部分已付股利扣抵法. 學. 股利稅基優惠. 兩稅部分 合一制. ‧. ‧ 國. 立. 修正傳統法 政 治 大. Nat. 個人階段. v 其他混合法 ni. n. a. l 其他. 部分設算扣抵法. er. io. sit. y. 股利稅額優惠. Ch. engchi U. 圖 3-2 兩稅部分合一之方法 兩稅部分合一制與兩稅完全合一制相似,同樣將公司營業利潤與個人股利 所得的稅負做合併考量,但僅讓公司營業利潤或股東股利所得享受部分租稅優 惠待遇,所以僅部分消除重複課稅的現象,而其租稅優惠的類型大都從股利稅 率 (或是扣繳率)、股利稅額、股利稅基等三種方式來給予優惠,其實施方法如 下: (一) 股利稅率優惠 29   .

(38) 1.傳統法 (classical method) 此法與獨立課稅制有部分的相似,對一般所得與股利所得均需課稅,但對 股利所得與其他資本所得會給予適用相同就源扣繳率並分離課稅來計算最終 稅負,可以鼓勵投資,減少稅制複雜性,但此法破壞稅制累進性,降低稅負公 平。 2.修正傳統法 (modified classical method) 此方法可說是傳統法的修正型,主要是給予所有資本所得租稅優惠待遇, 但股利所得的優惠程度高於其他資本所得 (亦即股利所得的就源扣繳率低於其. 政 治 大. 他資本所得的扣繳率),故鼓勵投資的效果會較傳統法為強,但此法破壞稅制 累進性的程度也較大。. 立. ‧ 國. 學. (二) 股利稅基優惠. ‧. 1.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 (partial dividend exemption method). sit. y. Nat. 此法係指股東在取得已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分配股利,僅就其部分 (例如. er. io. 僅就半數課稅) 計入股東之個人所得課稅 (故又稱為部分免稅法)。本法之目的可. n. 消除部分的重複課稅,而且稅務行政較為簡便,故頗多國家因此用來作為吸引 a v. i l C n hengchi U 投資之手段,但此法將使個人所得稅之累進程度降低。 2.部分設算扣抵法 (partial imputation method). 此法係指公司階段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得部分扣抵股東階段之個人所得 稅;當扣抵比例愈高時,則愈接近全部扣抵制,而扣抵比例愈低,則愈接近獨 立課稅制。本法可消除部分企業募股與借貸籌募資金之扭曲,而其缺點乃減少 政府稅收,並付出較高的稽徵成本與依從成本,且扣抵率與股東所適用之所得 稅率無關,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30   .

(39) 表 3-10 部分設算扣抵法釋例 公司階段(假設公司所得稅稅率 50%;扣抵率為 60%) (1)公司稅前所得 (2)公司稅負﹝ (1) × 50% ﹞ (3)公司稅後所得﹝ (1) – (2) ﹞ 股東階段(假設個人所得稅稅率 30%) (4)個人股利所得 (5)設算還原之可扣抵稅額 ﹝(4) × 60%﹞ (6)個人股利所得 ﹝(4) + (5)﹞ (7)股東稅負 ﹝(6) × 30%﹞ (8)扣抵額 ﹝=(5)﹞ (9)扣抵後之股東應納(退)稅負 ﹝ (7) – (8) ﹞ 公司及股東稅負合計 ﹝(2) + (9)﹞. 政 治 大. 立. (三) 股利稅額優惠. 100 50 50 50 30 80 24 30 -6 44. ‧ 國. 學. 1.部分已付股利減除法 (partial dividend-paid deduction method). ‧. 此法與已付股利減除法相似,即公司於計算課稅所得時,得就其已付股利 之某一比例視同費用減除,然後以此扣減後的公司淨所得再計算公司所得稅;. y. Nat. io. sit. 而股東於取得股利時,應將股利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計算其所得稅。本法之目. er. 的在於減輕股利之重複課稅,也可降低公司募股的成本 (相對於舉債),而其缺. n. a. l C 點為無法鼓勵個人投資 (但有利於公司投資行為)。 ni. hengchi U. v. 2.部分已付股利扣抵法 (partial dividend-paid credit method) 此法與已付股利扣抵法相似,即公司得就其所分配股利之一定比例,扣抵 其部分應納之公司所得稅;而股東於取得股利時,仍應將股利數併入分配年度 之所得,計算其所得稅。本法可部分消除盈餘分配之重複課稅及避免對公司採 募股與舉債方式籌措資金之扭曲,且可鼓勵公司投資行為;但其缺點為實務操 作上亦有不確定與不公平之虞,且亦無法提高個人投資意願。 (四)其他混合法 (hybrid method) 31   .

(40) 此法在公司及股東階段分別採不同合併方式來消除重複課稅,為前述七種 方式之混合運用,其效果則需視採行之組合方式而定。 表 3-11 兩稅合一方法之效果比較表釋例 單位:歐元 未採行. 已付股利. 已付股利. 兩稅合一前. 減除法. 扣抵法. (1) 公司稅 前所得. 100. 100. (2) 股利 所得. 50. 50. 100=(1). 50=(1)-(2). 所得. 立. 33=(3)×33%. (5) 公司稅 後所得. (4)+(6). 100. 50. 50. 50. 50. 100=(1). 16.5. 33. 政 治-大. 67=(1)-(4). 83.5. 92. 10=(2)×20%. 10 26.5. 43. 83.5. 67. 10. 10. -3.2. 18. y. 8. ‧ 國. 16.5. Nat. 總稅負. 100. ‧. (6) 股東 稅負. 100. 學. (4) 公司所 得稅負. 設算扣抵法. 29.8. 26.5. er. io. sit. (3) 應課稅. 雙軌稅率法. n. 註: al v 1. 公司所得税税率 33%、股東個人所得税税率 20%、股利分配率為 50%。 i n C U h e n g c h;i 已付股利扣抵法之扣抵率為 2. 已付股利減除法採取分配股利全部減除 50%; 雙軌稅率法中已分配盈餘課稅稅率 0%、未分配盈餘課稅稅率 33%。 3. 設算扣抵法的股東稅負- 3.2 歐元,表示因股東適用的税率低於扣抵率而獲 得退税。計算如下: 設算扣抵還原可抵免税額 = 33×50% = 16.5;股東個 人所得税應税股利= 50+16.5=66.5;股東個人所得税= 66.5×20%= 13.3;股 東淨税負= 13.3 - 16.5= - 3.2。 在兩稅合一之方法中,已付股利減除法、已付股利扣抵法、雙軌稅率法及 設算扣抵法係較常被採用的,表 3-11 之釋例係假設公司產生營利利潤 100 歐 元、公司所得稅稅率 33%、個人所得稅稅率 20%,在公司分配同額的部分股利 所得 50 歐元狀況下,前述 4 種兩稅合一之方法中,採已付股利扣抵法之公司 32   .

(41) 及股東總稅負為最低,各方法之效果比較如表 3-11。. 3.2.2 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方式 歐洲國家兩稅合一之採行,主要目的為解決股利所得重複課稅及造成扭曲 公司股利政策及融資政策問題,歐洲國家自1965年起施行兩稅合一制度 (tax integration system),各國因財政收入等因素考量故採行方式不一,採行完全設 算扣抵法的有法國、德國(在公司階段採雙軌稅率法與股東階段採全額設算扣 抵法)、義大利、芬蘭及挪威;採行部分設算扣抵法的有英國、愛爾蘭、西班. 政 治 大. 牙及葡萄牙;盧森堡採股利所得免稅法;匈牙利及丹麥則採股利所得扣抵法,. 立. 抵及部分設算扣抵法),如表3-12及表3-13:. ‧. y. sit. n. er. io. 法國 德國 英國 義大利 匈牙利 芬蘭 丹麥 挪威 愛爾蘭 冰島 西班牙 葡萄牙 盧森堡. 表 3-12 歐洲國家原實施兩稅合一制度 原採行制度 實行年份 兩稅合一方法 完全設算扣抵法 1965 完全設算扣抵法 1977 a l 1973 v 部分設算扣抵法 i n C 1977h e n g c h i U完全設算扣抵法 股利所得扣抵法 1995 完全設算扣抵法 1990 股利所得扣抵法 1977 完全設算扣抵法 1992 部分設算扣抵法 1976 混合法 部分設算扣抵法 1995 部分設算扣抵法 1995 股利所得免稅法 -. Nat. 國家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3   . 學. ‧ 國. 彙整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之方法,大多為設算扣抵法 (其中包括全額設算扣.

(42) 表 3-13 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方法彙整表 完全設算 扣抵法 法國 德國 義大利 芬蘭 挪威. 部分設算 扣抵法 英國 愛爾蘭 西班牙 葡萄牙. 股利所得 免稅法 盧森堡. 股利所得 扣抵法 匈牙利 丹麥. 混合法 冰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以德國及英國股利所得課稅採行兩稅合一之方法而言: 一、 德國. 立. 政 治 大. 德國係自 1954 年起公司所得稅改採雙軌率法,為避免公司幫股東規避稅. ‧ 國. 學. 負而將盈餘保留不予分配,故對公司未分配之盈餘課徵 51%稅率,而已分配之 盈餘則課徵 15%之稅率,另外加徵 3%之附加稅,其間稅率差距 36%。另外為. ‧. 避免公司收取轉投資公司之股利時,因轉投資公司已分配之股利僅課徵 15%之. y. Nat. sit. 稅率,故母公司 (投資公司) 於獲配子公司之股利時即可能保留在公司不予分配,. a. er. io. 因此另規定,母公司領取子公司股利未立即分配於股東時,應加徵 36%之公司. n. iv 稅,但公司若將股利分配予股東,除本國母子公司間免於扣繳外,其餘股東不 l. n U engchi 論身分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一律須按所獲配股利金額之 25%扣繳稅額。. Ch. 1977 年起採兩稅合一,在公司階段採雙軌稅率法,對公司未分配之盈餘課 徵 56%稅率,而已分配之盈餘則課徵 36%之稅率,當公司將股利分配予股東時, 不論股東身分是居住者亦或非居住者,一律須按所獲配股利金額之 25%扣繳稅 額;在個人股東階段係採完全設算扣抵法,但此抵扣稅額的優惠僅適用於居住 者股東,非居住者股東並不適用,且僅限於取自國內公司之股利所得,當居住 者股東取得公司股利時,因該股利係公司課徵公司所得稅及於分配股利時已扣 繳稅額後之淨額,故須先設算還原為未課徵公司所得稅及扣繳稅額前之股利總 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股利所得部分屬公司已繳納的所得稅及 34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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