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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1.1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為避免公司營業利潤之公司所得稅與股東取得之股利所得稅重複課稅,歐
洲國家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陸續採行兩稅合一的稅制,以解決其經濟性重 複課稅之問題,其中以德國 1953 年的雙軌稅率制為最早,設算稅額扣抵制則 為大部分歐洲國家所採行之兩稅合一方法。但兩稅合一的推行,因進程中產生 許多的缺失,例如過高的稽徵成本、不利勞動所得,甚至造成政府稅收損失及 破壞社會公平等,因此歐洲國家自 1999 年起又紛紛將有重複課稅爭議的股利 所得,改採古典稅制之獨立課稅制或部分股利免稅制,目前僅剩英國仍採設算 扣抵之制度。兩稅合一稅制在歐洲施行多年,為何從獨立課稅制改採行兩稅合 一後,復走回古典稅制,希望藉由本文探討其演進之過程,讓決策當局在租稅 改革及租稅制度之設計的思維上,隨時代背景及國際經濟環境之變遷,而能重 新思考,莫落後於國際潮流中先進國家之步伐。
本研究主要從國內外兩稅合一的相關理論與文獻,來探討此一制度對經濟 社會的影響效果,並藉由歐洲國家採行兩稅合一之演進,探究其利弊得失,祈 作為日後相關單位改革兩稅合一制度之參考。
有關公司所得稅的課徵,世界各國大都深受法學界的法人實在說與法人擬 制說兩大派理論影響,所以應否課徵公司所得稅就分成兩大類1:
一、獨立課稅制 (separate entity system)
以法人實在說為理論基礎,主要立論點是認為公司為法人,是具有獨立納 稅能力的課稅主體,法人與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公司的營業利潤及股 東的股利所得亦分屬不同之課稅客體,故分別就公司的營業利潤及股東的股利
1 請參見財政部 (1998) 兩稅合一方案介紹;林韋妤 ( 1999);楊珮瑜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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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課稅並無重複課稅問題。因此公司的營業利潤,除了在公司階段課徵營 利所得稅外,於公司分派盈餘予股東時,仍須就股東階段再次課徵股東的股利 所得稅。
二、合併課稅制,即通稱的兩稅合一制 (tax integration system)
採法人擬制說為基礎,主要立論點是認為公司法人為法律上所給予的虛擬
體,並不具備獨立的納稅能力,所以僅是做為將公司盈餘傳送到股東的導管,
故兩稅合一制亦即所謂的導管理論 (conduit theory),主要認為獨立課稅制名義 上雖然對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課稅,但實質上公司因營運產生的營業利潤,而 後以股利的方式分配予股東,股東所取得的股利歷經課徵了第一階段的公司所 得稅,於股東取得股利後復就股利所得課徵一次所得稅,因此即對同一經濟行 為課徵兩種不同租稅,屬經濟上的重複課稅,此將導致企業財務決策受到租稅 課徵的影響,違反租稅中立性原則,所以應採兩稅合併課稅的方法,來消除股 利所得重複課稅的缺失,如此,在公司階段的營利所得與股東獲配自公司的股 利所得,僅課徵一次所得稅。另外,投資公司的股東身分可能為個人身分,亦 可能為公司身分,其運用整合方式並不相同2:
(一)公司與公司股東間之兩稅合一
指被投資公司 (或子公司) 將營運產生的營業利潤,以股利方式分配給公司 股東 (或母公司) 時,公司股東所取得的被投資公司股利所得,同樣歷經兩階段 重複課稅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對國內公司間的股利所得經濟性重複課稅,大都 訂定有達一定條件 (如達某百分比的控股權) 時給予免稅或某種程度消除重複課 稅,對跨國公司間的股利所得的經濟性重複課稅,採行的方式概有下列兩種:
1.間接扣抵法 (Indirect Credit Method)
2 請參見高汪瑜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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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係在本國公司取得國外被投資公司股利時,先將股利所得所實際負擔 的外國所得稅還原為總額股利所得,再併入本國公司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再扣 抵本國公司因分配外國股利所得所實際負擔的外國公司所得稅。但運用上通常 對控股權訂有最低限度的要求,至於控股權之要求為何,各國規定並不相同;
另外跨國企業可能涉及多層次轉投資,所以各國因租稅政策之不同,對扣抵層 次之限制及扣抵稅額限額亦有不同之處理方式,在沒有扣抵層次限制下,可完 全消除重複課稅之問題,但此法在計算扣抵稅額時,因各國所得納稅期間、稅 率不同,因此尚必須解決所得的納稅時間及所得數額的估計等問題,運用上相 對複雜。
2.參與免稅法 (Participation Exemption Method)
此法對被投資公司 (子公司) 之控股權,與間接扣抵法相同,亦有一定程度 之要求,達規定要求者,其獲配自外國公司之股利所得則給予部分免稅,相較 於間接扣抵法簡單易行。
(二)公司與個人股東間之兩稅合一
此係在公司階段課徵營業利潤或個人股東階段課徵個人所得時,將股利所 得的稅負作綜合的考量及整合,所以與兩稅未整合的獨立課稅制明顯不同。藉 由兩稅整合後只讓股利在公司或股東兩者之一負擔稅負,另外視整合程度的不 同而有完全或部分消除重複課稅的現象,若整合程度係完全消除重複課稅的為
「兩稅完全合一制度」,反之,整合程度僅係部分消除重複課稅的為「兩稅部 分合一制度」。另兩稅整合的方式之進行有在「公司階段的整合」,其方法有
「已付股利減除法」、「已付股利扣抵法」及「雙軌稅率法」等;另外在「股 東階段的整合」,其方法有「股利所得免稅法」及「完全設算扣抵法」等,至 於實施的方式可能從稅率、稅額或稅基上著手給予優惠。股利所得之課稅處理 彙整如圖1-1,其實施方法於第三章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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