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災難與災後文化重建
「災難」最早被視為不正常的社會狀態,S.Fritz 指災難是發生在特定時空 的社會事件,造成人員或物資損壞,破壞社會功能運作(臧國仁、鍾蔚文,2000)。 災難分成自然或人為事件。自然事件包括颱風、地震、火災、洪災等;人為 事件包括戰爭、恐怖行動等(翁德怡、石富元,2002)。亦可能發生複合型災難,
譬如日本 311 地震。
初始的災難研究朝向災後如何重建以恢復正常,以及研究災後創傷影響。不 過此假設是災前社會無任何缺陷,但其他研究開始質疑此看法,認為災難不僅因 發生災難事件,而是災前社會早已存在漏洞,讓某些人容易在災難受傷,此類研 究主張原先社會已存在「社會脆弱性」(vulnerability),才會發生災難。
Frank Furedi(2007)認為「社會脆弱性」非災後才出現,是災前既存問題。
「社會脆弱性」提供社會思考,為何天災威脅時,某些團體總是特別容易受傷?
Cutter(1996)說「社會脆弱性」影響受災的機率包含階級、族群、性別等,
此外脆弱性也指災後生活的衝擊程度(張宜君、林宗弘,2012)。災後重建不只 需要思考如何讓災區恢復正常,也須考量災區的社會地位,是否促成此地區存在
「社會脆弱性」,進而重建時,事先預防此風險,以防災難來臨時再次促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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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美國卡崔娜風災後的重建研究中,證實既有的社會資本、經濟資本不平 等時,將影響災前逃出和災後重建的速度。以紐奧良市為例,居民以黑人居多,
比起白人而言,黑人擁有的社會或經濟資本較少,不僅災難時較難逃出,重建速 度也較緩慢(John Barnshaw & Joseph Trainor,2010)。並曾以維護環境為由,
限制部分黑人居民重返家園,此舉恐影響黑人文化延續,被抨擊滅絕種族
(Marla、Renia & Shirley,2007)。
八八災區多在原鄉,有研究指出原住民在此災難中,傷亡人數比漢人較高(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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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年全球原住民議會中明白指出原住民與土地之關聯,「除了直接射殺我 們之外,最有效消滅原住民的方式便是將我們和我們的土地分開。」未思考原住 民族與山林保育是否衝突時,受災的原鄉幾乎都迫遷至永久屋。從文化面來說,
原住民族遷至永久屋後,生活習慣脫離既有環境後,在狩獵、祭儀、信仰、語言 及價值觀上都有所改變(歐蜜‧偉浪,2009)。
要如何兼顧國土保育下,防止台灣原住民文化的式微?在災後重建政策中,
應將原住民的文化權納入思考,具體落實原住民的文化權。
Margalit、Halbertal(2004)認為文化權的實踐由淺至深,分成「維持生 活方式的權利」、「一般社會大眾的承認」、「政府出面支持」。總體而言,文化權 至少包含自我認同、生活方式,以及文化資產等三方面的概念(施正鋒,2008)。
此次引發原住民族激烈抗議,即因《莫拉克重建條例中》首度將「強制遷村」、
「遷居」納入災後重建(謝志誠,2009),問題是以原住民族的觀點來看,維護 國土保育,不只有遷村、遷居一途,許多族人為維護家園、文化,而留居原鄉重 建。在來義部落中,仍有三分之一的族人選擇留在原鄉重建。
四年了,留居原鄉重建的族人,緩慢地從家園重建中穩定腳步,下一步要進 行文化重建,該如何與政府及外來團體合作?而又不與傳統文化衝突?
三、 遷村災後文化重建──文化接觸和文化適 應的衝擊?
原住民族皆曾因政策,被迫從原居地遷居;九二一震災發生時,也曾考量國 土保育,希望部分受災部落遷居他處,讓環境休養。八八災後,災區集中在原鄉,
環境、遷村與文化的議題更被凸顯。
Erica-Irene A. Daes(2001)在「原住民族及其與土地之關係」的研究報 告中,作了以下歸納:(轉引自蔡志偉,2009)
(一) 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領域,以及自然資源有著深厚密切的關係。
(二) 這種關係具有社會、文化、心靈、經濟,以及政治面向。
(三) 這些關係具有重要的集體意義。
(四) 這些關係的世代傳遞攸關著原住民族的認同、生存,以及文化命脈。
因原住民族與土地,不僅居住而已,土地亦提供打獵耕田、文化祭儀等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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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field 、Linton and Herskovits(1936)定義文化適應為「由個體所組 成,且具有不同文化的兩個群體之間,發生持續的、直接的文化接觸,導致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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