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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令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令與相關研究

一、 我國無障礙環境之法令與規章

台灣推動無障礙環境概念已有20 餘年,在政府與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下,成 果雖稱不上完美,但近年來已讓使用者開始感受到大眾對於無障礙環境的重視。

我國在 1997 年 4 月 21 日正式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 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明確宣示了無障礙 環境之建構為我國基本國策之一,以及無障礙環境建構之重要性。而在同年所公 佈實施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即表明該法的目的在使身心障礙者能 像一般正常人一樣,能夠發展獨立自主的能力,並協助在各層面的活動上,

諸如就醫、就學、就業時,能夠安全方便的使用各種物理環境與設施,進而 達到機會均等、全面參與社會的理想。(李博文,2008)因為身心障礙者在 社會族群中經常處於被忽視的弱勢地位,本法亦即表達政府保障身心障礙者 政策的立場。

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上,應可自1980年實施「殘障福利法」之後開 始算起。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法制與設計規範上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 段(曾思瑜,1996b)。李博文(2008)於「宜蘭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師對校園無障 礙環境之認知與態度研究」一文提及,我國在2007年立法公布實施「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及2008年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布實施 後,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法令規範已進階至第四個階段。

(一)萌芽期(1988 年以前)

在世界各國重視殘障者權利以及人道主義的潮下,我國也開始重視起 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問題,於是在1980年公布實施「殘障福利法」與隔年訂 定之「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是國內首度列有無障礙相關規定的法規,

它是推動無障礙環境最早的法源依據。然至此對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未推及 至日常生活環境的方便使用,也僅限於教育、職業訓練、醫療等方面而已,

其中的第22條:「政府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 之設備。」雖已敘明各項公共建築物應考量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卻僅具宣示性 意涵,無相關實質規定,讓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停留在空談階段。

(二) 觀念推廣期(1988 年到 1990 年)

為了落實各公共建築物能設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及行動之設施設備,1988 年 內政部營建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訂了第十章「公共建築物 殘障者使用設施」,這是我國建築法規中,第一次將身心障礙者行動需求 上 的考量納入法規,為無障礙設施的規範開啟了新頁。第十章的內容乃是規範有 關「無障礙環境」的簡單設計,且均是規則與規範並列,其中規定公共建物無 障礙環境設施之規格,如坡道、導盲磚、樓梯、升降梯、衛浴設備、觀眾席、

停車位等,使得國內無障礙環境規範擁有法治上之約束效力。

殘障福利法亦於 1990 年針對第 23 條規定加以修正:「各項新建公共設施、

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未 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前項設備與設施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舊有公共設備與設施不符前項之規定者,各級政府應編訂年度預算,逐年改善。

但本法公布施行五年後,尚未改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此一強制的規定,

造成當時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業主的反彈,且由於當時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並無具 體規範,為數眾多的既有公共建築物面臨著不知如何改善或是改善上有限制的問 題,雖然在五年內,既有公共建築物並沒有全面改善完成,但也因這一個重要里 程碑,讓無障礙概念的推廣,有了初步的成效(汪育儒、劉金鐘,2009)。

(三) 建設期(1990 到 2007 年)

1997 年殘障福利法在第二次修訂後,正式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本法 第四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 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 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此次立法之特色與原則仍稟持著身心障礙者被視為需被保 護的弱勢。在第五十二條中指出任何擁有、出租(或租用)或經營公共設施場所 者,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使其無法完全公平地享用物品、服務、設備、

權利、利益或設施。在第五十六條中除了維持新建之建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 若未設置符合規定之無障礙設施,即不得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外,刪除了限期五 年改善的規定,而制定了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其無障礙 設備與設施不符合規定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並於第七十一條中,訂定了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可勒令停止其 使用,也處其罰緩。

李博文(2008)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立法沿革來看,從 1980 年制 定的「殘障福利法」到 1990 年修訂後的「殘障福利法」,整體發展是從相當 貧乏且無約束力的階段變革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效力之法規,在增修的條文 中增加罰則,規定應該設置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於各公共建築物、活 動場所中,有助於無障礙環境的普及實施與觀念推動。而「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的設立,成為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力之一般法規中,保障其對建築之可 及性,屬於實施依據之母法。

我國憲法於 1997 年增修並通過的第十條第七項條文中,明確指出國家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學輔導及 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憲法即代表我國眾多法 律之法源依據,此次增修條文說明了台灣對身心障礙者之生活保障有了最根 本之法治根源。

(四) 進化期(2007 年後)

2007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字面上擁有弱勢 保護的含意更改為權益保障的意涵,並明確的將無障礙設備之設置規定訂於第 57 條,罰則則訂於第88 條,從 1980 年實施「殘障福利法」到 2007 年制訂的「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央機關至地方縣市政府進行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已二 十多年,在有關無障礙設施之細部設計,缺乏詳細周延及明確一致之規定。

雖然在 1988 年內政部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定第十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規定公共建築物之種類及適用範圍,

但是由於設計規範及圖示不甚詳細,僅能參考1998 年所出版的「公共建築物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造成無障礙設施設置及改善上的 困擾。內政部於 2008 年 4 月訂定發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其中 詳列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 間及無障礙標誌等設計的規範及圖示,也同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中第十章,將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分為公共集會、商業、休閒文教、宗教 殯葬、衛生福利更生、辦公服務、住宿類等 7 大類,也增列了「補習班」、「課 後托育中心」、「量販店」、「便利商店」等用途建築物。

廖慧燕(2007)對於「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之原則說明如下:

1.規範仍系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所定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規畫設計之規範,除另有規定外,以新建之建築物為適用範圍。

2.研訂方向:考慮國人身高尺寸與生活習性等本土特性、不同障別及一般 人皆可利用使用之通用性、國內產品及技術之可行性、設施之經濟性、

耐用性、易維護性及永續性等。

3.條文架構:條例作明確周延之規定、視需要提供圖例輔助說明、並儘量 使用現有相關法令之名詞及定義。

4.尺寸標示:以公分為單位,明確標示尺寸,對淨空間及誤差範圍皆作明 確規定。

綜觀上述,國內在此四個時期無障礙環境方面之相關法令規定,主要有 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殊教育法、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手冊等,

研究者將相關法令整理如下表2-6:

表2-6 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條文

表2-6 (續)

表2-6 (續)

二、 無障礙校園環境之相關研究

「廁所盥洗室」、「停車場」等無障礙的硬體設施。此外,依據「公共設施建築 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規範」中規定其各項設施之設置標準,都有非常明確 的規範。其規定之項目包括:一、身心障礙者通達主要設施之通道;二、出入口;

三、坡道;四、樓梯;五、扶手;六、人行步道。

環 境 硬 體 與 軟 體 部 份 間 有 相 當 多 的 交 錯 與 模 糊 地 帶 , 由 於 事 權 無 法 統 一,前者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是屬於地方政府的建管單位管轄,而後者則是 屬於教育局特殊教育的業務範疇,這也是造成國內目前無障礙校園環境推動 困難的一大原因。由於國內較少研究者針對無障礙校園環境進行研究探討,

絕大多數均以研究空間建築的規畫與硬體設施的設計等等,較少從整體學校 生態環境的觀點進行探究與分析,是故本研究將針對從事學校行政與教學的 教師觀點進行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探究。

李佳音(2005)認為目前台灣在校園無障礙環境之相關研究主要有兩大類,

一類為論述性質,另一類則為調查性質。國內學者對校園無障礙設施現況的研

一類為論述性質,另一類則為調查性質。國內學者對校園無障礙設施現況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