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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理念的發展沿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理念的發展沿革

一、 緣起

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的想法與理念,起源於北歐史坎第 亞半島(Scandinavia)諸國為解除對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主張 讓殘障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地域社會過普通的生活,使身心障礙者回歸社 會主流(Main-stream)、達到社會整合、統合(Integration)的目的,即所謂正常 化(Normalization)理念的抬頭。強調「只以健康的人為中心的社會,並不是 正常的社會」,主張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共同生活。 (曾思瑜,1996a)。

隨後,因為身心障礙與行動不便者回歸社會與一般普通人共處的結果,致使 原 本 為 普 通 正 常 人 所 設 計 的 各 種 設 施 亦 應 該 讓 身 心 障 礙 行 動 不 便 者 毫 無 困 難的使用,因而「無障礙環境」的觀念乃繼「正常化原則」後廣為人知並受 到普遍的重視(李素珍,2001)。

二、 定義

(一)無障礙環境定義

無障礙環境亦即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及無障礙交通環 境。其目標是使個人在使用人造環境時,不會因個人生理條件或能力而受到限制,

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種人造環境(內政部營建署,1998a)(田蒙傑,劉 王賓,2004)。

無障礙環境依功能可分為七個層次:

1. 抵達無障礙:包含室外引導道路、坡道、停車位 2. 進入無障礙:室外出入口

3. 水平移動無障礙: 室內通路走廊、室內出入口 4. 垂直移動無障礙: 樓梯、升降機

5. 使用無障礙: 廁所、盥洗室

6. 標示無障礙: 指示標誌、引導設施

7. 逃生無障礙: 緊急逃生設施、警報系統。

其順序為由室外進入室內、由一層樓上至高層樓、由移動而後使用、由摸索 至明確之指引,考慮正常狀態及非常狀態之情況。

(二)無障礙建築環境

在建築環境中每一個人均能自由選擇他們所需要的,每個人也都可以很方便 的、毫無受限地從事活動,於該空間中來往自如,在該環境中已有某些設施係針 對某些特殊身心障礙者而設,即可稱之為「無障礙建築環境」(郭欽培,1990)。

李佳音(2005)認為無障礙建築環境即為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和無障礙空間,建 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之建築物。另根據內政部營建署(1998a) 的解釋,無障礙建築環境,係利用無障礙設施和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不便者 可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之建築物;而無障礙空間所指的,則是利用無障礙設施設 備,使人造建築環境內之空間或區域,成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 的空間或區域。

(三)無障礙交通環境

無障礙交通環境係指一完善之交通運輸系統與活動空間,能夠依各種人(如年 輕人、老人、幼童、肢障、智障、視障、語障乃至多重障礙者)之需求,提供合適 之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使任何人皆能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運輸方式,方便地在生 活環境中做水平或垂直的移動(藍武王,1990)。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995)則指出,無障礙交通環境之規劃,基本上可分為三個 部份:

1.無障礙人行步道系統之規劃

2.無障礙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之規劃 3.無障礙運輸服務方式之規劃

(四)無障礙設施

內政部營建署(1998a)對無障礙設施(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的定義為:定著於 建築物之建築構件,可用以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成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

進出並可使用之空間、建築物和環境。而無障礙設施係為協助身心功能障礙者藉

由自己的能力或在別人半扶助的情況下能夠到達任何地點、進入任何場所以及使 用任何設備,亦即擁有提供使用的方便性與保護活動的安全性等特性(黃耀榮,

1992)。

(五)無障礙設備

內政部營建署(1998a)對無障礙設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備)的定義為:多為機 械設備,可用以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成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並可使 用之空間、建築物和環境。

綜合上述,無障礙環境均含括於建築環境與交通環境,兩者皆強調人類行動 的自由,其中的差異則是在於,無障礙建築環境乃著強於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於建築物中,以期建構一個可以讓人自由使用的人造空間或區域環境,而無障礙 交通環境所著重的是能提供交通設施與動線的相互連結的服務。

在戴曄(2005)的「從輪椅使用者探討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改善課題」一文中 提到所謂無障礙環境,就是能讓身心障礙者能夠來去自如的空間及安全無虞的生 活環境;而建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就是我們推動身心障礙福利中一項最主要課題 了,其影響層面甚廣;由於社會的變遷,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已成為社會福利中主 要的一環。

三、 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的發展沿革

歷經兩次世界大戰與1920年代經濟大恐慌的二十世紀初期,造成世界上許多 國家的人民陷於貧困、飢荒及失業等問題,尤其是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更甚;

另外,戰爭導致大量傷殘,因此關懷高齡、殘障者之社會政策開始在歐洲萌芽,

惟當時多採建置獨立之福利機構集中照顧,即所謂「設施福祉」(陳建中,2005)。

在1950 年以前,世界各國對殘障者所採取的措施大多是將其自一般的 社會中孤立、隔離出來,當時認為將身心障礙者「隔離安置」在特殊學校、

收容機構或療養院是最經濟、最好的方法,在隔離政策下,因為「不在視線 範圍之內,也就不在關心範圍之內(out of sight-out of mind)」(田蒙潔,2001)。

1950 年丹麥人 Bank-Mikk-elsen 認為一般人應對智能不足者及其他身

心障礙、行動不便者加以照顧,身心障礙者不但應受到立法的保障,同樣享 有與一般公民同等的權利,與其有關的各種服務措施亦應相對受到重視,進 而提出「正常化原則」的理念。受到丹麥革新的影響,瑞典人 Nirje 於 1969 年發表一篇名為「正常化原則及其在人類管理上的含意」之文章,內文對於 正常化原則的精神與內涵加大闡述,發表後正常化原則的影響逐漸擴及到全 球(李明洋、江宗祐、林嘉齊,1997)。

由於前項影響,美國及歐洲諸國陸續於 1960 年代左右開始訂定「無障礙規 範」,1959 年底開始美國總統任命成立委員會準備及檢討「無障礙環境」設 計基準之設立。同年,歐洲召開關於建築障礙的會議,並議決「考慮肢體障 礙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築」。1961 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 所訂定的「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 規範書」(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又稱 A117.1),這是世界上最早有關

「無障礙環境」設計的規範。 1963 年英國訂定「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建 築物的基準」(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s),並於 1978 年公布「身 體殘障者的住宅設計基準」,1979 年公布「身體殘障者的建築規則」;1969 年瑞典,制定「身心障礙者的建築基準」(SBN 67, Sweden Building Norms);

1965 年 加 拿 大 制 定 「 身 心 障 礙 者 建 築 標 準 」 (buildings Standards for the Handicapped)等等(曾思瑜,1996a)。

與我國鄰近的日本,於1974年東京都町田市制定全國最先驅的「町田市 福祉環境整備綱要」,1982年頒布「考慮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計標準」,之 後各縣市及地方自治體也紛紛著手於「無障礙環境」相關法規之訂定(曾思 瑜,1996a)。日本於1994 年通過促進「促進高齡者、身體障礙者便利使用特定建 築物相關法律」,主要亦是規定具公共使用性質之建築物,應考慮高齡者及殘障 者等之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陳建中,2005)。

(一) 聯合國

1963 年聯合國於挪威奧斯陸召開的年會中,正式提倡「正常化」理念,在基

於殘障者人權理念下,也帶動各國修訂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的建築設計規則(康 美華,1999)。1969 年聯合國總會議決「禁止因殘障所造成的社會條件差別」,

同年國際復健協會(Rehabilition International)制定標示使殘障者容易接近、方便使 用建築物的國際無障礙符號標誌(曾思瑜,1996a)。1975 年聯合國發表「殘障 者權利宣言」,國際標準化機構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Standardization)亦 提出「考慮殘障者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化系列」的設計指針綱領(guideline)。1976 年 聯合國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除了住宅、公共建築物、都市結構等物 理障礙之外並應將文化、態度、社會價值觀等社會障礙去除。(李佳音,2005)

1981 年為聯合國所訂之國際殘障年,同年並將1975年曾提出的「考慮殘障者 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化系列」設計指針綱領(guideline)再版修正為「建築物內殘障 者 之 必 要 設 施— 設 計 指 南 」 ( Needs of disabled people in buildings—Design buildings)。1982 年又決議通過以機會均等與全面參與為目標,強調殘障者也可 以正常的過日常生活為目的之「關於殘障人的世界行動網領」。隨後,國際復建 協會也發表「八十年代國際殘障復健宣言」,其目的就在期盼各國能就其社會、

文化、經濟各層面,設計其國保障殘障者的政策計畫(戴西君,2000)。1993 年,

聯會國又發表「聯合國標準法則」(TheStandard Rules of United Nations)強調應 促使身心障礙者能一般人一樣,享有參與社會的權利與平等,並就醫療、復健、

環境、教育、工作等項目共列22 條法則(康美華,1999)。其中第五條為「Handicap friendly environment,information and help in conversing」,強調了無障礙環境的重要 性,因為它影響身心障礙者的活動、資訊的獲得以及與他人互動的機會。所以我 們得盡力為做好無障礙環境而努力。

(二) 美國

1949 年美國人 Nugent 受到自助、自創機會、不依賴福利的思潮影響,

感受到傳統建築物阻礙了身心障礙者進入與使用,也阻絕了身心障礙者獨立 自主的機會,因而興起了建立無障礙環境的意念,在伊利諾大學的香檳城校 區中,施作斜坡道,並設專車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以幫助身心障礙者就學(康 美華,1999)。

「美國建築基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於1961 年 公布由Tim Nugent所擬定的「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 備的基準規範」(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此乃美國所公布的第一份無障礙環境的 設計準則,同年亦訂定了「殘障者職業雇用法」,規定企業雇主不得排斥殘障者

「美國建築基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於1961 年 公布由Tim Nugent所擬定的「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 備的基準規範」(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此乃美國所公布的第一份無障礙環境的 設計準則,同年亦訂定了「殘障者職業雇用法」,規定企業雇主不得排斥殘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