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消防署消防設備及營建署建築材料認可制度相關規範
第二節 營建署建築材料認可制度
因應建築材料不斷推陳出新,工法日新月異,內政部修訂「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第四條,針對我國建築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品質驗證訂定相關規定,
詳細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 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 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 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之規定,建築物應用技術、工法、設備 及材料之審查標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若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
則可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之方式取得使用許可,因此,針對無法規規範 之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訂定相關規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 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技 術、工法、設備及材料應用概念如圖 3-3 所示。
圖 3-3 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應用概念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技術、工法 設備、材料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未有相關規定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進行認可
民國 91 年 7 月正式實施「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主要包含五階段,分別為申請、
試驗、評定、認可、使用,其各階段負責機構及執行項目之彙整如表 3-2 所示,
另分別針對各階段之工作及職掌機關進行說明。
表 3-2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之負責機構及執 行項目
階段 負責機構 執行項目
申請階段 性能規格評定機構 提供技術諮詢及協助廠商進行各項申請
試驗階段 性能試驗機構
受理試驗申請
對試驗品進行試驗
出具試驗報告
評定階段 性能規格評定機構
受理評定申請
進行試驗報告評定
核發性能規格評定書
認可階段 內政部營建署
受理認可申請
進行認可作業
核發認可書
使用階段
性能規格評定機構 防火材料資料庫登錄
追蹤查核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
受理建築執照申請時,審核其防火材料使用 表
受理使用執照申請時,審核生產廠商或代理 公司簽認之防火施工證明書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1. 申請階段
申請者可經由營建署通過之試驗機構及性能規格評定機構獲得相關試驗 及技術諮詢服務,並可協助申請者進行各項目申請。
2. 試驗階段
性能試驗機構資格須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 構指定申請要點」規定申請,且依試驗項目進行分項審核,通過審核者得出
具該項之試驗報告書,因此,各性能試驗機構所執行之試驗項目不盡相同。
3. 評定階段
性能規格評定機構係根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 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之規定,須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營建 署)申請辦理,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集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 員及相關之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通過者則成為性能規格評定 機構。
4. 認可階段
營建署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指定申請要點」,以機關申請方式評核符合規定之評定機構,辦理建築新技術、
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審核業務,營建署不再辦理審核業務,僅以認可 性能規格評定機構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
5. 使用階段
廠商取得認可後,營建署將發函至各地方主管機關告知核准字號,廠商 即可將商品正式導入工程中使用,廠商每年應將該項產品當年份使用情形依
「建築物使用狀況統計表」填列呈報評定中心備查,使用狀況經抽驗不合格 或未按其呈報者,評定中心得以呈報營建署予以取消認可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