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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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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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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防火安全工程創新科技及

應用研發計畫協同研究計畫(二)

第 1 案「我國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及

性能設計審查制度之研究」

資 料 蒐集 分析 報 告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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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5B0003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防火安全工程創新科技及

應用研發計畫協同研究計畫(二)

第 1 案「我國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及

性能設計審查制度之研究」

資 料 蒐集 分析 報 告

研究主持人: 王榮進

協同主持人: 蔡匡忠

研 究 員: 王天志、雷明遠

陳佳玲、蘇崇輝

研 究 助 理 : 鐘偉庭、曾子彥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至 107 年 12 月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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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表次... III 圖次... V 摘要... VII ABSTRACT ... X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3 第二章 國外消防設備認可制度相關規範... 5 第一節 日本消防設備認可制度... 5 第二節 美國消防設備認可制度... 27 第三節 德國消防設備認可制度... 46 第三章 國內消防署消防設備及營建署建築材料認可制度相關規範... 59 第一節 消防署消防設備認可制度... 59 第二節 營建署建築材料認可制度... 76 第四章 國內消防設備審核認可委外分析、法源修訂 及審核認可制度草案.... 81 第一節 國內消防設備審核認可委外分析... 81 第二節 國內消防設備審核認可法源修訂... 84 第三節 國內消防設備審核認可審查制度草案... 8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11 第一節 結論... 111 第二節 建議... 112 附錄一 期初會議審查回覆... 115 附錄二 期中會議審查回覆... 121 附錄三 期末會議審查回覆... 127 附錄四 消防安全設備規格及性能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 133 附錄五 消防安全設備規格及性能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辦法(草案)...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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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2-1 日本消防設備相關法令之規定 ... 5 表 3-1 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制度分類 ... 59 表 3-2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之負責機構及執行項目 ... 79 表 4-1 審核認可執行現況與未來委外辦理情況比較分析 ... 81 表 4-2 消防設備規格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制度各階段建議實施項目 ... 83 表 4-3 「消防法」第六條修訂內容 ... 84 表 4-4 各國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定審核認可制度之比較 ... 88 表 4-5 各國消防安全設備性能評定審核認可之比較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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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與步驟 ... 4 圖 2-1 檢定流程 ... 10 圖 2-2 檢定合格之產品標示 ... 10 圖 2-3 認定合格之產品標示 ... 12 圖 2-4 受託評價流程 ... 14 圖 2-5 受託評價合格之產品標示 ... 14 圖 2-6 性能評價流程 ... 16 圖 2-7 性能評價認可標籤 ... 26 圖 2-8 UL 申請認證服務流程 ... 27 圖 2-9 LMDP 標示範例 ... 31 圖 2-10 RCMDP 標示範例 ... 31 圖 2-11 測試數據圖例 ... 34 圖 2-12 FM 申請認證服務流程 ... 44 圖 2-13 FM 產品標示 ... 45 圖 3-1 型式認可流程圖 ... 62 圖 3-2 審核認可審查流程圖 ... 75 圖 3-3 技術、工法、設備及材料應用概念圖 ... 77 圖 3-4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流程圖 ... 78 圖 4-1 審核認可作業之類別及各階段負責機關或機構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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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字:消防設備、性能設計、審核認可 一、 研究緣起 現行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設備種類、項目繁多,無論於申請階 段,抑或後市場抽驗階段,所涉及之各項檢驗報告、流程、步驟,含括機電、電 子、電工、物理、流力、熱力、化學、化工等相關專業技術。為落實前揭工作, 實亟需針對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及設計認可再行檢視其審查制度,並配合政府推動 組織精實方案,將許多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可減輕政府財政與人力負擔,以提升 執行效率與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大眾生命財產。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資料蒐集、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與相關 法規之修訂研擬及專家座談諮詢三方式進行: 1. 資料蒐集 蒐集國內相關規範,如:我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消防機具 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等。蒐集國外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及性能設計之審查機制、審 查程序、工廠檢查及後市場管理機制等規範,如:日本消防檢定協會、財團法人 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美國安全檢測實驗室機構(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FM 認證機構(Factory Mutual Approvals)、德國 VdS。

2. 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與相關法規之修訂研擬 研擬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包含消防安全設備及 性能設計之認可要點、評定機構之申請制度、試驗機構之申請制度、工廠檢查及 後市場管理機制。另研擬相關法規修訂建議,如: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規 定、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及審查作 業須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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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家座談諮詢 擬定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與相關法規之修訂建 議後,將召開專家座談會議,邀請各領域專家、消防、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 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擔任本研 究之專家諮詢委員,以彙整各界意見。 三、 重要發現 本研究依消防設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委外辦理法源修訂、審核認可委外辦 理辦法進行說明。 1. 消防設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委外辦理法源修訂 審核認可制度委外辦理之法源依據,建議修訂「消防法」第六條,另建 議廢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 條,因消防設備審核認可制 度與人民權益有關,應明定於「消防法」層級,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能執行,因此,將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 納入「消防法」第 6 條第 3 項,使所有消防設備審核認可項目具相同法源層 級。 2. 消防設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委外辦理 目前國內消防設備審核認可皆需花費財務及人力於審查作業上,且因案 件眾多,需較長時間進行審查,若委外由民間團體辦理審查作業,將可減輕 政府財政與人力負擔,可提高審查效率,而消防署亦可於發證階段把關審查 情況,本研究針對委外辦理之需求,研擬五項作業要點草案「消防安全設備 規格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定機構登錄辦 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試驗機構登錄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 備性能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性能評定機構登錄 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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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修訂「消防法」: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與機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委外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制度(「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 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定機構登錄辦法(草案)」、 「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試驗機構登錄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性能評定審核 認可作業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性能評定機構登錄辦法(草案)」),其辦 理制度需相關法源授權,因消防設備審核認可制度與人民權益有關,應明定於「消 防法」層級,另建議廢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 條,將設置標 準規範之項目納入「消防法」中,使所有消防設備審核認可項目具相同法源層級, 因此,建議修訂「消防法」第六條,其修訂包含委外作業要點及委外評定機構申 請要點之法源依據。 建議二: 建立各項消防設備之查核項目: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與機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現行建立「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但各項消防 設備產品之原材料、零組件及技術皆不同,因此建議針對各項消防設備之查核項 目進行探討,包含各項產品應查核項目及主要零組件查核原則、查核頻率等。 建議三: 推行消防安全設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制度: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與機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國內消防設備審核認可項目仍由消防署自行審理,若委外由民間團體辦理, 將可減輕政府財政與人力負擔,並可提高審查效率,因此,建議推行消防安全設 備及性能設計審核認可制度(「消防安全設備規格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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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辦法(草案)」、「消防安全設備性能評定審核認可作業辦法(草案)」、「消防

安全設備性能評定機構登錄辦法(草案)」),由民間團體向消防署申請,登錄為

評定專業機構,再由評定機構進行消防設備審核認可項目之審議,最後由消防署 進行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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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fire-safety equipment,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1. Introduction to research

Nowadays, new types of fire-safety equipment and special design project are reviewed by the fire technology review committee of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review process takes time and involves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In order to decrease the finance and human loading of government, this study reviews the approval process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and design, and provides the documentation for further modification.

2. Research method and process

This research is conducted by literature review, analysis of existing regulations and expert consultant meeting. The literature collected included Japan Fire Equipment Inspection Institute, Fire Equipment and Safety Center of Japan,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Factory Mutual Approvals (FM), Vertrauen durch Sicherheit of Germany (Vds). Therefore, this study will provide comments for approval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The experts consulted include those from government, industry, and academia.

3. Important findings

i) The approval system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is related with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ople. Therefore, it should stipulate in Fire Service Act instead of in 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s Based on Use and Occupancy. Thus, modification of term 3 of article 6 of Fire Service Act is necessary.

ii) This study provides five drafts of operation method that includes operation method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approval, etc. The government could entrust the review of fire equipment to the private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based on the five drafts of operation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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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mportant recommendations

i) Modification of Fire Service Act Instant suggestion

Primary organization: National Fire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ant organization: ABRI

This study provides five drafts of operation method, and the draft should base on the Fire Service Act. Therefore, this study recommends modification of term 3, article 6 of Fire Service Act.

ii) Establishing the review items of each fire safety equipments Instant suggestion

Primary organization: National Fire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ant organization: ABRI

This study establishes the draft operation method of standard evaluation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but the materials, elements and technology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are quite different. Therefore, evaluating the review items of each fire safety equipment include review method and review frequency is required.

iii) Practicing the review approval system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and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Mid-term suggestion

Primary organization: National Fire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sistant organization: ABRI

To decrease the finance and human loading of government, this study recommends to practice five drafts that provided by this study. The private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will be evaluated in as the professional evaluating organizations after being accredited by National Fire Agency. Moreover, the certification will be issued by National Fire Agency after being reviewed by the professional evaluating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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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因建築物發展高層化、集合化、大型化及多元複合化之趨勢,建築物設計也 更創新,如:巨蛋體育場、大型購物商場及展覽中心等。內政部消防署自民國 89 年起為逐步落實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出廠前之品質驗證及認可作業,概分為 二大方向進行,一種為內政部公告之應實施認可品目,其依據「消防法」1第 12 條第 3 項:「第一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其中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有效期間、撤銷、 廢止、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註銷、除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另一方式為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決議審核認可項目, 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項目,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第 3 條:「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 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前項 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而 消防安全性能設計項目,依據「消防法」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 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 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 或一部。」。 現行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設備種類、項目繁多,無論於申請階 段,抑或後市場抽驗階段,所涉及之各項檢驗報告、流程、步驟,含括機電、電 子、電工、物理、流力、熱力、化學、化工等相關專業技術。為落實前揭工作, 實亟需針對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及設計認可再行檢視其審查制度,並配合政府推動 組織精實方案,將許多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可減輕政府財政與人力負擔,以提升 執行效率與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大眾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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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一、 研究緣起 現今建築物逐漸往高層化、大型化、集合化、高密度化及多元複合化發展, 隨著新穎的設計理念不斷創新,若僅使用一般法規及規範,對設計者而言,將顯 得綁手綁腳,若以新穎設備進行設計、施工,將使消防設備及設計發展能順應時 代需求而不受阻礙,亦增加設計彈性。 我國內政部消防署依據「消防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於民國 102 年公告 現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 理辦法」4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5中,實施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共 計 24 項,主要由消防署指定專業機構進行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 除上述應施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 條及「消防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現行「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 規定」6及「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 及審查作業須知」7,其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共計 17 項,但現行制度僅針對 設備審核認可,未對評定機構、工廠檢查及後市場管理部分未訂定相關規範,因 此,對於消防安全設備及消防安全性能設計制度應予於修訂,以提升我國消防設 備及設計安全。 二、 研究目的 1. 探討世界主要國家消防性能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認可機制之相關規範。 2. 研擬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其包含評定機構指定 申請制度、試驗機構指定申請制度及工廠檢查機制等。 3. 研擬相關法規、標準或施行辦法修訂建議,使法規更符合現行使用情況。 3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101 年 4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106 年 5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101 年 6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106 年 7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及審查作業須知」,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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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以資料蒐集、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與相關法規之 修訂研擬及專家座談諮詢三方式進行: 1. 資料蒐集 蒐集國內相關規範,如:我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消防機具 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等。蒐集國外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及性能設計之審查機制、審 查程序、工廠檢查及後市場管理機制等規範,如:日本消防檢定協會、財團法人 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美國安全檢測實驗室機構(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FM 認證機構(Factory Mutual Approvals)、德國 VdS。

2. 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與相關法規之修訂研擬 研擬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包含消防安全設備及 性能設計之認可要點、評定機構之申請制度、試驗機構之申請制度、工廠檢查及 後市場管理機制。另研擬相關法規修訂建議,如: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規 定、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及審查作 業須知等。 3. 專家座談諮詢 擬定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與相關法規之修訂建 議後,將召開專家座談會議,邀請各領域專家、消防、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 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擔任本研 究之專家諮詢委員,以彙整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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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研究流程與步驟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國內相關規範 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與研究內容研擬 國內外文獻蒐集 研究議題 國外消防安全設備審 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 查制度之規範 舉辦專家座談 彙整各領域專家學者之意見 修訂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 制度、相關法規修訂建議 結論與建議 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 彙整分析國內 需補充之處 彙整分析國外審查機 制及審查程序 研擬相關法規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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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外消防設備認可制度相關規範

本研究彙整日本、美國 UL、美國 FM 及德國 VdS 針對消防設備認可制度之相 關規範,包含日本「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性能評価業務規程」、美國 UL「UL 後續 服務程序書」、「UL 標誌稽核要求」、「UL 儀器設備校驗要求」、「UL 追溯性要求」、 「UL 差異通知及矯正預防措施要求」、美國 FM 認可制度、德國 VdS「VdS 2344 消防安全技術產品及系統之測試及認證程序」、「VdS 2841 產品性能查核」。

第一節 日本消防設備認可制度

日本消防設備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檢定、認定、受託評價業務、性能評價(如 表 2-1 所示),其中檢定、認定及受託評價業務較相似我國消防署型式認可制度, 而性能評價較相似我國審核認可制度,因此,本研究將著重性能評價規範之分 析。

表 2-1 日本消防設備相關法令之規定

檢定 認定 受託評價業務 自主表示 性能評價 法源 依據 消防法第 21 條 之 2 消防法第 17 條 之 3 之 2 消防法施行規 則第 31 條之 4 消防法第 21 條 之 36 消防法第 21 條之 16 之 2 消防法第 17 條之 2 標示 依據 消防法施行規 則別表第三 平成 12 年消防 廳告示第 19 号 日本消防檢定 協會受託評価 業務規程 消防法施行規 則別表第四 日本消防檢定 協會特殊消防 用設備等性能 評價業務規程 制度 概要 日本消防檢定 協會或登錄檢 定機關檢查規 格是否符合法 令。 若不符合相關 登錄認定機構 檢查規格是否 符合相關技術 標準之規定。 消防機構於消 防檢查確認性 受委託後進行 有關防火設備 的評估(檢定項 目以外的消防 用機械項目), 評估防火設備 製造商自行檢 查規格是否符 合法令。 若不符合相關 規範,不得販 售、展示及施 針對以新技術 發展之消防設 備進行性能評 估,評估申請 設備是否達到 同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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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 認定 受託評價業務 自主表示 性能評價 售、展示及施 工。 查之步驟。 其他事項是否 符合國家規定 之技術標準。 實施 機關 日本消防檢定 協會或登錄檢 定機關 登錄認定機關 (日本消防設備 安全中心、日本 電氣協會等 7) 日本消防檢定 協會 製造商 (日本消防檢 定協會根據製 造商之要求, 於受託試驗中 進行確認) 日本消防檢定 協會或登錄檢 定機關 品項 共 12 項 滅火設備: 滅火器、滅火器 用滅火藥劑、泡 沫滅火劑、密閉 式撒水頭、流量 檢測裝置、一齊 開放閥。 警報設備: 感應器/發射 器、住宅用防災 警報器、中繼 器、受信總機。 避難設備: 金屬製避難 梯、緩降機。 共 24 項 滅火設備: 室內消防栓及 連接送水管的 出口、合成樹脂 製的管及安 裝、加壓送水裝 置、加壓送水裝 置的控制板、惰 性氣體消防設 備之噴頭、惰性 氣體消防設備 等的音響警報 裝置、惰性氣體 消防設備之的 容器閥和安全 裝置、惰性氣體 消防設備的釋 放閥、惰性氣體 消防設備的選 擇閥、惰性氣體 消防設備和鹵 化物消防設備 的控制板、移動 式的惰性氣體 消防設備之軟 管、噴嘴、噴嘴 共 36 項 品質評價: 補助警報裝 置、中繼裝置、 外部試驗器、縱 火監視裝置、音 響設備(自動火 災警報設備、漏 電火災警備 器)、備用電源 (自動火災警 報設備、瓦斯洩 漏火災警報設 備)、滅火器加 壓氣體容器、蓄 壓式滅火器指 示壓力表、容器 閥門(滅火器、 滅火器加壓氣 體容器)、滅火 設備用滅火藥 劑、住宅用撒水 投、消防用梯 子、消防配件、 軟管、特消防泵 車和特種消防 車相關的特殊 共 6 項 動力消防泵、 消防水帶、消 防用水管、消 防配件、噴霧 式簡易滅火 器、火災警報 器。 特定消防用設 備皆可進行申 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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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 認定 受託評價業務 自主表示 性能評價 開關閥及水管 繞線架、粉末消 防設備的定壓 作動裝置、開放 式撒水頭、密閉 式滅火設備、密 封式自動滅火 設備、金屬製配 件及閥門、壓力 水槽的加壓送 水裝置。 避難設備: 避難梯子、避難 繩、滑梯、救助 袋、中亮度蓄光 型引導標識及 高亮度蓄光型 引導標識。 警報設備: 火災通報裝置。 其他: 綜合控制盤。 消防車輛、可搬 移消防泵汽 車、檢修特殊滅 火設備、遠程試 驗設備之校 正、可視警報設 備。 認定評價: 火災自動報警 設備區域報警 裝置、緊急報警 裝置之緊急報 警器和自動警 報器、緊急報警 設備之緊急公 共廣播系統、中 央控制面板、密 封式自動滅火 設備、灑水系 統、室內消防 栓、停車場用之 泡沫滅火器。 特殊機器評價: 特定火災控制 設備(固定式滅 火器、火災探測 器等)、特定警 報避難設備、特 定消防設備(高 壓泵)。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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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定: 日本「消防法」第 21 條之 2 防用之機械器具或設備、滅火藥劑或防火塗料、防火液及其他防火藥品 (以下稱「消防用機械器具等」)中,因其不具一定的形狀、構造、材質、成 份及性能(以下稱「形狀等」)而對火災的預防或警戒、滅火或人命救助等恐 產生重大障礙者,同時,從使用狀況認定其形狀等有必要事先接受檢查者, 有關政令規定之物(以下稱「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依本節規定為檢定物。 本節中的「型式承認」,係指承認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的型式相關之形狀, 符合總務省令規定之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的技術上規格。 本節中的「型式適合檢定」,係指為確認各個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的型式 相關之形狀等,是否與完成型式承認之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的型式相關之形 狀相同,而進行的檢定。 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若未附上第二十一條之九第一項(含準用於第二 十一條之十一第三項的情況,以下本項亦同)規定之標示,不得販賣、或以 販賣為目的陳列。另,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中,作為消防用之機械器具或設 備,若未附上第二十一條之九第一項規定之標示,不得設置、變更或使用於 請託修理之工程。 關於消防、滅火、救援等重要的消防設備等,總務大臣訂定相關技術標 準,批准符合標準之型式承認(型式認可),協會等檢驗機構在出貨前對設備 進行型式適合檢定,須符合規定才可販售、展示、施工。圖 2-1 為檢定流程 圖,申請者需向檢定協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書、樣品設計圖、零組件明細 表、工廠設備概要文件及廠內試驗報告等;檢定機構將於機構內試驗樣品是 否符合標準規定,通過試驗後將至生產工廠進行試驗,後續協會將通知申請 者試驗結果;申請者向總務大臣提出型式承認申請,並檢附試驗結果報告書; 總務大臣將依協會之試驗結果報告書進行審查,若其符合總務大臣認定之技 術規則,則核發型式承認證書;申請者生產總務大成承認之產品時,應向協 會提出型式適合檢定之申請;協會應針對應依據型式承認證書規定之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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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等進行確認,若產品皆符合型式承認之規定,則核發型式適合檢定證書; 申請者可將產品進行販售、展示或設置等行為。 檢定項目共 12 項,包含滅火設備(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泡沫滅 火劑、密閉式撒水頭、流量檢測裝置、一齊開放閥)、警報設備(感應器/發 射器、住宅用防災警報器、中繼器、受信總機)、避難設備(金屬製避難梯、 緩降機)。 通過檢定之消防設備應依規定進行產品標示,標示依「消防法施行規則」 別表第三之規定,而各式設備進行不同樣式及不同尺寸之標示(如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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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檢定流程

(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檢定協會網站)

圖 2-2 檢定合格之產品標示

(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檢定協會)

(27)

二、認定: 日本「消防法」第 17 條之 3 之 2 第十七條第一項的防火對象物中,特定防火對象物及其他政令規定之關 係者,在設置按照同項政令或以此為基準的命令、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為準 之條例的規定之技術上基準(若為第十七條之二之五第一項前段或前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的情況,則當作適用於第十七條之二之五第一項後段或前條第一 項後段規定之技術上基準,以下稱「設備等技術基準」),或依據設備等設置 維持計畫,而必須設置之消防用設備等或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政令規定物除 外)後,根據總務省令規定,必須向消防長或消防署長申報其主旨,並接受 檢查。 認定制度為判斷消防用設備等是否符合消防用機器設備之技術標準(消 防廳公告標準),認定流程圖與檢定流程相似,其申請對象為日本消防設備安 全中心,申請通過後,則核發認定承認證書,後續生產之產品須通過個別認 定,須由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確認生之產品與認定承認證書之規格相符, 若產品皆符合認定承認之規定,則核發個別認定證書,符合標準將授於合格 標籤(認證標籤,如圖 2-3),申請者可將產品進行販售、展示或設置等行為。 具有認證標籤之設備,於消防檢查確認性能時,可省略檢查之步驟。 認定項目共 24 項,如:滅火設備(室內消防栓及連接送水管的出口、合 成樹脂制的管及安裝、泵的加壓送水裝置、加壓送水裝置的控制板、惰性氣 體消防設備等的噴射頭、惰性氣體消防設備等的音響警報裝置、惰性氣體消 防設備等的容器閥和為安全裝置排列破壞板、惰性氣體消防設備等的釋放閥、 惰性氣體消防設備等的選擇閥、惰性氣體消防設備和鹵化物消防設備的控制 板、移動式的惰性氣體消防設備等之軟管、噴嘴、噴嘴開關閥及水管繞線架、 粉末消防設備的定壓作動裝置、開放式撒水頭、密閉式滅火設備、密封式自 動滅火設備、金屬製配件及閥門、壓力水槽的加壓送水裝置)、避難設備(避 難梯子、避難繩、滑梯、救助袋、中亮度蓄光型引導標識及高亮度蓄光型引 導標識)、警報設備(火災通報裝置)、其他(綜合控制盤)。

(28)

圖 2-3 認定合格之產品標示

(資料來源:日本消防設備安全中心)

三、受託評價業務: 日本「消防法」第 21 條之 36: 協會為達成第二十一條之十七的目的,執行以下業務。 一 進行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的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之檢驗。 二 進行第二十一條之八規定的個別檢定。 三 進行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的特殊消防用設備等的性能相關評 價。 四 向總務大臣提出檢定對象機械器具等之相關技術事項的意見。 五 進行消防用機械器具等的相關研究、調查及檢驗。 六 依委託進行消防機械器具等的評價。 七 進行前各號所列業務之附帶業務。 八 進行前各號所列外,為達成第二十一條之十七的目的之必要業 務。 協會欲進行前項第八號所列業務時,必須取得總務大臣的認可。 協會除執行第一項的業務外,在該業務能圓滿、無障礙的執行範圍內, 取得總務大臣認可,得活用為執行同項業務的機械設備或技術,進行研究、

(29)

調查、檢驗等業務,亦得執行其他協會進行之被認為適當的業務。 檢定項目以外的消防用機械項目,針對各項消防設備技術標準進行評價, 判斷其結構、性能等是否符合標準,依據技術標準之規定,協會進行測試及 檢查,圖 2-4 為檢定流程圖,申請者向日本消防檢定協會提出申請,申請者 須提出型式評價申請書、設計圖、工廠設備概要書、品質管理方法書、製造 工程概要書、內部檢查系統概要書等;協會針對技術標準之構造、材質及性 能進行試驗,並通知申請者試驗結果,若通過型式評價者,協會將核發型式 評價證書;申請者生產產品後,需向協會提出產品個別評價,協會將檢查產 品之型式是否與原評價資料相符,若通過個別評價者,協會將核發個別評價 證書,申請者可將產品進行販售。符合標準將授於合格標籤(NS 標籤,如圖 2-5 所示)。 檢定項目共 36 項,如:品質評價(補助警報裝置、中繼裝置、外部試驗 器、縱火監視裝置、音響設備(自動火災警報設備、漏電火災警備器)、備用 電源(自動火災警報設備、瓦斯洩漏火災警報設備)、滅火器加壓氣體容器、 蓄壓式滅火器指示壓力表、容器閥門(滅火器、滅火器加壓氣體容器)、滅火 設備用滅火藥劑、住宅用撒水頭、消防用梯子、消防配件、軟管、特消防泵 車和特種消防車相關的特殊消防車輛、可搬移消防泵汽車、檢修特殊滅火設 備、遠程試驗設備之校正、可視警報設備)、認定評價(火災自動報警設備區 域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之緊急報警器和自動警報器、緊急報警設備之緊 急公共廣播系統、中央控制面板、密封式自動滅火設備、灑水系統、室內消 防栓、停車場用之泡沫滅火器)、特殊機器評價(特定火災控制設備(固定式 滅火器、火災探測器等)、特定警報避難設備、特定消防設備(高壓泵))。

(30)

圖 2-4 受託評價流程

(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檢定協會)

圖 2-5 受託評價合格之產品標示

(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檢定協會)

(31)

四、性能評價: 日本「消防法」第 17 條之 2: 第十七條之二 欲得到前條第三項之認可者,必須事前接受由日本消防 檢定協會(以下於本章稱為「協會」)或得到總務大臣登錄之法人舉辦之性能 評價(係指根據設備等設置維持計畫而設置以及維持之特殊消防用設備等的 性能評價。以下本條及第十七條之二之四亦同)。 欲接受性能評價者,根據總務省令規定,必須於申請書附上設備等設置 維持計畫及其他總務省令規定之文件,向協會或前項規定之得到登錄之法人 提出申請。 協會或第一項規定之得到登錄之法人,當有前項之申請時,根據總務省 令規定,必須對該申請進行性能評價,並將性能評價之結果(次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評價結果」亦同)通知前項之申請者。 性能評價主要針對大規模化、高層化、複合化之建築發展,政令規定之 消防用設備將無法適用於此類建築時,則需使用同等性能之特殊消防用設備 進行設置,而特殊消防用設備需進行試驗及評估,以確認其性能符合相關規 範,圖 2-6 為性能評估申請流程,申請者需於申請評定前,向日本消防檢定 協會提出事前相談,以確認欲申請之消防設備是否符合性能評價範圍,若符 合性能評價之範圍,申請者將向協會提出性能評價申請,需檢附性能評價申 請書、設備等設置維護計畫、明細書、設計圖、性能驗證之計算書、試驗結 果,由協會之評價委員會進行評價,協會將通知申請者產品評價結果,申請 者向總務大臣提出產品認定申請,總務大臣將依協會之性能評價結果進行認 定,認定通過後,則核發認定證書,後續申請者生產之產品須向協會提出確 認試驗,確認試驗將確認產品組成、設備等設置維護計畫是否符合原認定之 規定。

(32)

圖 2-6 性能評價流程

(33)

日本性能評價制度由日本消防檢定協會依「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性能評價業務 規程」進行評價,下列為制度之詳細規範: 1. 總則 (1) 目的 這個規程依日本消防檢定協會業務方法書(以下簡稱「業務方法書」)第 24 條之規定,日本消防檢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性能評價之必 要事項。 2. 性能評價 (1) 性能評價 協會依消防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86 號,以下簡稱「法」)第 1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性能評價申請者(特殊消防用設備或相關防火對象物之有關 人員,以下簡稱「性能評價申請者」)應依下列各項要求提出申請。 a. 性能評價 (a) 消防設備等依消防法第 17 條第 1 項政令或依據該同條第 2 項規定 所訂定之技術基準,申請評價之消防設備應具同等性能或較優之性 能,將對消防設備進行綜合性評價。 (b) 相關特殊消防設備等設置維護計畫包含下列事項。 i. 防火對象物之概要。 ii. 消防用設備等之概要。 iii.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性能。 iv.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設置方法。 v.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實施試驗。 vi.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檢驗基準、檢驗期間及檢驗結果報告。 vii.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維護管理。

(34)

viii.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設置、維護及檢驗人員。 ix. 前述項目以外特殊消防用設備等設置及維護相關必要事 項。 (c) 依特殊消防用設備之性能檢證試驗(以下簡稱「性能檢證試驗」) 結果進行評價。 b. 性能評價變更 消防法第 17 條之 2 之 3 第 2 項規定應對欲變更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或設 備等設置維持計畫(總務省條例規定細微變更除外)進行性能評價。 (2) 事前諮詢 性能評價申請者於申請前,應先與協會諮詢關於特殊消防用設備之安全及 維護方案。 (3) 性能評價之申請 性能評價申請者依消防法施行規則(昭和 36 自治省令第 6 號,以下簡稱 「規則」)附件第 1 號之 8 規定,提出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性能評價申請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正副本各 1 份,設備等設置維持計畫及消防法施 行規則第 34 條之 2 之 2 第 2 項規定,應向協會提交下列所規定申請書、 相關文件及表格。 申請書應包含負責人的姓名,所屬部門及聯繫方式的電話號碼等項目。 應提交下列各項文件,正副本文件依工業標準化法(昭和 24 年法律第 185 號)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日本工業標準(以下簡稱「JIS」)P0138 的 A4 大 小進行編排造冊。

(35)

區分 提交份數 摘要 設備等設置維護 計畫 正副本 1 份 特殊消防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計畫,包 含下列事項: (1) 防火對象物之概要。 (2) 消防用設備等之概要。 (3)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性能。 (4)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設置方法。 (5)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實施試驗。 (6)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檢驗基準、檢驗 期間及檢驗結果報告。 (7)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維護管理。 (8)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設置、維護及檢 驗人員。 (9) 前述項目以外特殊消防用設備等設 置及維護相關必要事項。 設計圖 正副本 1 份 防火對象物之概要、已設置消防設備之 概要、系統圖、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構成 機具規格。 明細書 正副本 1 份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性能及構造相關明 細(規格、各項組件明細)。 性能驗證之計算 書 正本 1 份 申請防火安全性能檢證需檢附。 試驗結果 正本 1 份 記載性能試驗、實驗數值等資料 其他 正本 1 份 細則規定之相關文件 (4) 性能評價之費用給付 性能評價申請者依業務方法書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依日本消防檢定協會認 可之費用表進行匯款,並依指定匯款紙張(如附件第 1 號)匯款。如果用 指定的匯款紙張以外的匯款紙張進行匯款,應把匯款人、匯款銀行、匯款 日、協會的被匯款銀行及匯款金額標示的紙張換成指定的匯款紙張。 (5) 性能檢證試驗 協會依第 8 條規定性能評價委員會如認為必須進行性能檢證試驗時,則通 知性能評價申請者,並依據性能評價申請者之委託(如附件第 2 號)進行

(36)

前項性能檢證試驗之手續費、實施其他試驗之必要事項須由申請者與協會 簽署契約。 (6) 性能評價之事前評價 性能評價涉及特殊消防用設備之製造、開發的人或申請性能評價的申請者 (以下簡稱「事前評價委託者(依賴者)」),應與協會進行事前評價,評 價以下事項(以下「事前評價」)。 a.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性能相關事項。 b.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設置及維護方法相關事項。 c.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之試驗相關事項。 上述事前評價依受託評價業務規程(平成 25 年 2 月 25 日制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3 號規定應針對特定機器評價業務進行事前評價。 前項特定機器評價結果作為後續性能評價之基準,並將相關資料納入作為 本性能評價之資料。 (7) 性能評價委員會 協會設有專門的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性能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進行性能評價。 協會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書、設備設置維持計畫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之 文件,具備上述文件且協會受理案件審議者,則交由委員會進行審議。 委員會依前項委託事項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協會。 委員會之組成、運作等相關事項,將另行訂定之。 (8) 評價結果之通知 協會將前條評估結果通知性能評價申請者。 協會將說明評價結果中不符合事項之理由。 協會發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性能評價結果者,將有權取消第 1 項之評價結 果。

(37)

(9) 性能評價變更 性能評價變更依據第 3 條及前條之規定,應依消防法施行規則附件第 1 號至第 9 號之特殊消防用設備等性能評價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 3. 製品之確認試驗 (1) 製品之確認試驗 特殊消防用設備等通過認定者(以下簡稱「認定取得者」),設置於防火對 象前,應確認製造商生產之製品與原認定之特殊消防用設備的性能及結構 相同(以下簡稱「製品之確認試驗」),協會將依製品之確認試驗委託書(附 件第 3 號)進行確認試驗。 製品之確認試驗費及其他試驗之必要事項,申請者應與協會簽署契約。 (2) 適合之表示 協會根據製品確認試驗判斷是否為合格製品,並在製品上標示附錄之標籤。 若協會許可,可於銘牌上張貼標籤,銘牌應不易從製品脫落,即使脫落亦 不可重複使用。 4. 雜項 (1) 性能評價取消申請 性能評價申請者欲取消性能評價的話,應向協會提出取消申請書(附件第 4 號)正副本各 1 分。 協會根據前項取消之情況進行確認,若尚未進行性能評價者,將退還費用, 若已進行性能評價者,則無法退還費用。 (2) 申請姓名變更 性能評價申請者欲變更姓名(公司行號者為其公司名或負責人姓名)或地 址時,應向協會提交姓名等變更申請書(附件第 5 號)1 份。但下列者除 外,包含消防法施行規則第 38 條或第 44 條之 2 第 3 項、檢定業務規程第 28 條或受託評價業務規程第 45 條規定的申請者。

(38)

(3) 費用錯誤 性能評價申請者繳納錯誤金額,欲向協會申請退費者,應向協會提出費用 錯誤申請書(附件第 6 號及第 7 號)1 份。 協會將確認性能評價申請者之繳費情況,並與性能評價申請者聯繫。 前項收到協會聯繫之性能評價申請者,應向協會提交 1 份費用錯誤退款申 請書。 (4) 異議申訴 性能評價申請者對於性能評價申請程序、試驗結果或其他項目有異議時, 可向協會要求說明。 性能評價申請者對疑義回覆不服者,申請者可向協會之審查投訴處理委員 會提出書面申請。 協會須誠實受理異議資訊。 (5) 事故報告等 認定取得者遇到特殊消防用設備等問題或發生事故時,應向協會報告特殊 消防用設備等之種類、試驗編號、數量、安裝對象和事故發生情況等內容, 向協會提出事故等報告書(附件第 8 號)。 認定取得者應對前項報告事件之問題及事故進行調查,其結果應以書面形 式向協會提交。 協會應對消防機關及消費者等提供相關的產品資訊、事故報告(第 1 項之 報告)等,當須至現場確認原因時,請聯繫該製品之認定取得者,進入製 品安裝之場所進行調查。 協會針對前項調查結果應根據第 21 條第 6 項及第 22 條第 6 項之規定採取 措施,並聯繫認定取得者,協會及協會網站將公告對應措施及原因,並提 供消防機關相關措施之資訊。 協會除前項規定外,針對第 1 項之報告或第 3 項之資訊,其內容屬嚴重且

(39)

緊急之情況者,應聯繫認定取得者,向消防機構等提供事故內容、發生事 故之產品及對應之緊急措施。 (6) 申請等事項之委託 性能評價申請者若為代理人進行性能評價之申請,則須事先向協會提交一 份委任(變更委任)狀(附件第 9 號)1 份。 性能評價申請者若須變更前項委任(變更委任)狀時,應盡快向協會提交 1 份變更後的委任狀。 代理人提交申請表時,應同時填寫性能評價申請者及代理人之地址及姓名 (公司行號者為其公司名或負責人姓名),並由代理人用印。 (7) 細則 協會可另行訂定此規章以外,實施性能評價相關之必要細項。 5. 防止不當行為的措施 (1) 製品確認試驗時對不正當行為之措施 認定取得者以不正當手段進行製品之確認試驗(於第 22 條及第 23 條簡稱 「確認試驗」),協會將立即停止試驗,並將不正當之製品視為不合格製 品。 前項不符合確認試驗者及同項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確認試驗之製品,應對所 有批次進行確認試驗。 協會必須對第 1 項不合格的生產線進行調查,要求不正當取得認定者提交 相關報告,並連繫認定取得者,進入事業所進行調查。 協會依第 1 項規定停止確認試驗,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認定者應提出相對應 之修訂對策,並以用書面向協會提交修訂內容。 a. 調查製品不合格原因 b. 如何預防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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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認可前項對策之前,將暫停第 1 項之確認試驗。 協會針對第 4 項提出之對策,須至現場確認實施情況時,應聯絡第 1 項業 主,已進入事業所進行調查。 協會確認第 4 項所列事項已足夠時,則通知第 1 項之不正當認定取得者, 再次以第 11 條之規定進行確認。 (2) 以不當行為進行產品確認試驗之措施 協會對於以不正當手段通過確認試驗者,取消該製品之確認試驗結果,並 暫停認定取得者之出貨及販售。 前項不符合確認試驗者及同項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確認試驗之製品,應對所 有批次進行確認試驗。 協會對於第 1 項不合格製品,原認定取得者應移除相關符合認定之標籤。 協會必須對第 1 項不合格的生產線進行調查,要求不正當取得認定者提交 相關報告,並連繫認定取得者,進入事業所進行調查。 協會對於第 1 項不符合確認試驗者及同項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確認試驗者, 應通知不合格之理由。 協會對於第 1 項不符合確認試驗者及同項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確認試驗者, 其不合格之製品應該進回收等必要措施,申請者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協會依第 1 項不符合確認試驗者及同項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確認試驗者,應 提出相對應之修訂對策,並以用書面向協會提交修訂內容。 a. 調查製品不合格原因 b. 如何預防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c. 建立品質管理系統 協會認可前項對策之前,將暫停第 1 項之確認試驗。 協會針對第 7 項提出之對策,須至現場確認實施情況時,應聯絡第 1 項業 主,已進入事業所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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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確認第 7 項所列事項已足夠時,則通知第 1 項之不正當認定取得者, 再次以第 11 條之規定進行確認。 (3) 不良品流出之措施 協會於製品之確認試驗中,若發現不良品以流出至市場,則撤銷該製品之 確認試驗合格。 前項確認試驗取消的製品,即視為同項所述不良製品。 協會對於第 1 項不合格製品,原認定取得者應移除相關符合認定之標籤。 協會必須對第 1 項不良品流出之原因進行調查,要求認定取得者提交相關 報告,並連繫認定取得者,進入事業所進行調查。 協會對於第 1 項撤銷確認試驗合格者,協會應向認定取得者通知撤銷之原 因。 協會對於第 1 項撤銷確認試驗合格者,其製品應該進回收等必要措施,申 請者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協會依第 1 項撤銷確認試驗合格者,應提出相對應之修訂對策,並以用書 面向協會提交修訂內容。 a. 調查不良品流出之原因 b. 如何預防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c. 建立品質管理系統 協會認可前項對策之前,將暫停第 1 項之確認試驗。 協會針對第 7 項提出之對策,須至現場確認實施情況時,應聯絡第 1 項業 主,已進入事業所進行調查。 協會為確認第 7 項所列事項已足夠,應通知第 1 項之認定取得者,再次以 第 11 條之規定進行確認。 (4) 向消防廳報告

(42)

款之事宜,則應向消防廳報告。

圖 2-7 性能評價認可標籤

(43)

第二節 美國消防設備認可制度

美國消防設備認可相關機構包含 UL 及 FM,下列將針對兩機構之認可制度 進行說明。 一、美國 UL UL 申請認證服務流程包含五個階段,分別為認證前評估、測試程序開發、 初步工程評估、測試及認證、工廠生產控制及追蹤查核(如圖 2-8),UL 針對消 防產品認證項目包含滅火器、特殊危害之滅火系統、消防主要設備(地下管道及 設備)、消防泡沫及設備、消防泵浦及引擎、噴撒裝置、閥門、管線及配件、細 水霧系統組件等。

圖 2-8 UL 申請認證服務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1. 認證前評估 UL 協助客戶於認證前評估產品送件過程之最佳方案,在此階段,UL 將與製 造商討論欲認證產品之測試及認證要求,協助製造商找到最有效之程序,此 種認證前討論可大幅減少認證過程中之疑問,亦可降低產品重新設計之可能 性,客戶參與認證前評估亦可針對產品進行結構審查,並確定相關測試及時 程,可大幅降低產品於認證過程中需修改,而增加往返成本,亦可提高取得 認證之時程。 2. 開發測試程序 UL 工程師將與製造商合作開發測試程序,程序將明確說明工作內容及認證報 認證前評 估 測試程序 開發 初步工程 評估 測試及認 證 工廠生產 控制及追 蹤查核 認證前 認證 持續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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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 產品描述及預訂用途(Product Dsecription: Product Information and Purpose) (2) 產品使用的零件及原料(Bill of Material):內容須包含零件名稱、製造商

名稱、型號及 UL 檔案編號等。

(3) 工程圖/尺寸圖/線路圖(Engineering Drawing/ Drawing with Dimensions/ Circuit Diagram)

(4) 產品使用手冊/組裝說明書

(5) 電氣規格(包含電壓、電流及耗電量)

(6) 使用環境、用途及操作狀況(End-use Application, Purpose and Condition) 3. 初步工程評估 UL 建議從初步調查開始,進行關鍵測試,如長期老化或防火性能測試等,以 確認合乎標準,在初步調查期間,UL 與製造商將確認需進行哪些測試,每次 初步調查後,UL 將提供所有測試結果之詳細報告,該報告將可協助製造商修 正產品不合規定之部份。 4. 測試及認證 在測試和認證期間,製造商將提供 UL 所需之樣品及相關文件(產品規格、 設計圖及安裝說明等),並依適用的標準進行測試及評估,在確認合乎標準後,

將取得「UL 報告」及「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UL 將準備對申請者進行 「首次生產檢驗」,UL 將於製造商第一次生產或小批量試生產 UL 認證產品 時進行檢驗,若為新工廠或原工廠新增產品亦須進行首次生產檢驗,首次生 產檢驗時間需於製造商收到首次生產檢驗通知的兩個月內與 UL 排定檢驗日 期,UL 工廠檢驗人員將確認製造商生產之 UL 認證產品符合「UL 後續檢驗 服務程序書」及 UL 相關規範之要求,若 UL 工廠檢驗人員進行檢驗時,製 造商並無生產具 UL 標誌之產品,則 UL 工廠檢驗人員將進行生產準備檢驗, 檢視未來的生產計劃,包含訂單、生產日期、生產記錄及生產預報,以了解 何時生產 UL 標誌之產品,首次生產檢驗合格後,製造商將可生產具 UL 標

(45)

誌之產品,UL 標誌亦需符合「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要求之 UL 標誌及 描述;若不符合標準時,UL 工程部將提供 Non-conformance Letter 後,與申 請者再確認是否要重測等問題。

5. 工廠生產控制及追蹤查核

UL 後續檢驗服務(UL Follow-Up Service,FUS)為維護 UL 標誌誠信的重要 服務,其為一長期的檢驗過程,UL 不僅在實驗室評估產品,亦會至產品的製 造地點檢驗製造商生產之產品是否符合 UL 要求,以確認工廠能持續生產符 合 UL 規範之產品,其檢驗頻率依產品類別分為兩大類:L 類及 R 類,L 類 主要針對與生命安全有關之產品及製造過程中較易產生差異之產品,其檢驗 頻率依據 UL 標誌的使用數量而定;R 類主要針對電子電器組件、產品等, 其檢驗頻率為每年至少四次。首次生產檢驗及例行檢驗之檢驗內容皆一致, 皆須符合「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及 UL 相關規範之要求,唯一差異在於 UL 工廠檢驗人員於安排首次生產檢驗前會事先與製造商預約檢驗時間;而對 於例行檢驗,UL 工廠檢驗人員則不會事先通知製造商,將直接至製造工廠進 行例行檢驗。 檢驗後,UL 工廠檢驗人員將發出檢驗報告,若產品不符合 UL 相關規範 則另外發出差異通知(Variation Notices),關於差異通知之規範將於「UL 差 異通知及矯正預防措施要求」(Variation Notices and Corrective Action

Requirements)進行說明。檢驗報告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1) 工廠檢驗的基本資訊,如:UL 工廠檢驗人員的姓名、製造商名稱/ 地址、工廠代表人姓名等。 (2) 後續檢驗的類型,如:首次生產檢驗、例行檢驗或特別檢驗。 (3) 檢驗產品的型號。 (4) 需寄送 UL 檢驗實驗室進行後續服務測試樣品之資訊。

(46)

上述提及 UL 報告、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及 UL 相關規範之要求,其詳細 內容如下:

(一) UL 報告(UL Report)及 UL 後續服務程序書(UL Follow-Up Services Procedure) UL 報告及 UL 後續服務程序書為產品通過測試後,UL 將所有產品資訊 登錄至報告/後續服務程序書中,其內容包含產品結構圖、製造商生產程序 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而 UL 報告更包含測試數據,各項詳細內容如下所示: 1. 授權頁(Authorization Page) (1) UL 檔案號碼、冊號、檔案出版日期及最新修改日期。 (2) 後續檢驗服務類型,即為 R 類或 L 類。 (3) 獲得認證之產品類別名稱及產品類別代碼。 (4) 申請公司、列名公司與製造商公司名稱、地址及客戶編號。 (5) UL 認證授權說明及 UL 授權簽名。 (6) 若有多於一家以上之製造商,則列出其公司名稱、地址及工廠 識別碼。

2. 標誌說明頁(Listing/Classification Mark Data Page,LMDP) or (Recognized Component Marking Data Page,RCMDP)

標誌敘述說明 UL 列名/分級或認可標誌之圖樣、規格及印製要 求,LMDP 標示如圖 2-9 所示,RCMDP 標示如圖 3-10 所示。

(47)

圖 2-9 LMDP 標示範例

(資料來源:UL 後續服務程序書)

圖 2-10 RCMDP 標示範例

(資料來源:UL 後續服務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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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重列名對照表(Multiple Correlation Sheet) 多重列名為列名之公司可使用另一公司通過 UL 認證之產品, 其產品銘牌可使用列名公司之品牌名稱、檔案號碼及型號標示,亦 可以列名公司品牌行銷產品。多重列名對照表需包含下列各項: (1) 多重列名檔案號碼。 (2) 多重列名產品類別代碼。 (3) 多重列名公司名稱客戶編號。 (4) 被列名 UL 檔案的申請公司名稱。 (5) 被列名 UL 檔案號碼及冊號。 (6) 被列名與列名產品型號對照表,包含產品類別代碼及生效日期 等。 (7) 多重列名產品所附帶之說明書或安裝手冊等資料,對技術參數 的描述是否與被列名者資料相同。 (8) 多重列名產品標誌與被列名產品標誌的差異。 (9) 所屬的 UL 檢驗中心代碼。 4. 目錄(Index) (1) 記錄程序書冊號內已取得認證的型號名稱。 (2) 章節號。 (3) 生效日期。

(4) 認證範圍,如:UL 認證、CUL 認證或 UL+CUL 認證。 5. 後續檢驗說明書(Follow Up Inspection Instructions)及附錄

(Standardized Appendix Pages)

後續檢驗說明書及附錄為說明製造商檢驗的作業指導守則,依 不同產品類別分別有其所屬之後續檢驗說明書及附錄。

(49)

後續檢驗說明書包含下列各項: (1) UL 檢驗代表之職責。 (2) 製造商之職責。 (3) 抽取樣品、抽樣頻率及測試項目。 附錄頁包含下列四種附錄: (1) 附錄 A:UL 檢驗代表之職責及現場測試之簡述。 (2) 附錄 B:如何抽取樣品及抽樣頻率。 (3) 附錄 C:樣品的測試項目。 (4) 附錄 D:製造商之職責。 6. 產品描述(Description) (1) 產品類型。 (2) 認證範圍。 (3) 型號名稱及基本電氣規格。 (4) 依據之 UL 標準。 (5) 產品限制條件:以產品調查結果說明使用產品之限制條件。 (6) 安裝說明。 (7) 產品結構。 (8) 主要零件資料,零件之供應商是否具 UL 認證,其相關認證產 品類別代碼、廠商名稱及型號等。 (9) 附件:產品照片、工程圖、電路圖或爆炸圖等。 7. 測試描述及記錄(Test Record)(本項目僅 UL 報告擁有之) (1) 測試目錄。 (2) 依據之標準及其版本。

(50)

(3) 測試概要。 (4) 結論。

(5) 該測試之專案工程師及審核工程師資料。

8. 測試數據資料(Test Data Sheet)(本項目僅 UL 報告擁有之) 實際測試之測試數據及相關測試資料,如圖 2-11 所示。

圖 2-11 測試數據圖例

(資料來源:UL 後續服務程序書)

(二) UL 標誌稽核要求(UL Mark 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

UL 後續檢驗服務係維持 UL 標誌誠信之重要服務,產品上具 UL 認證標 誌皆須符合 UL 規範,依據合約規定,製造商僅可於符合 UL 相關規範之產 品上使用 UL 認證標誌,且須對具 UL 認證標誌之產品於生產時持續確保符 合 UL 規範。於 UL 後續檢驗服務計畫下,UL 將定期造訪具 UL 認證之產品 製造商,經由現場檢驗之方式,驗證製造商是否維持適切之生產控制,製造 商之品質系統須具備下列要件,以達持續符合 UL 規範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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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品保證 2. 檢驗與測試 3. 文件管理 4. 校驗 5. 採購、驗證及處理等物料控管 6. 不符合規定時,其解決辦法及改正措施 7. UL 標誌之管制 8. 記錄 9. 其他確保符合 UL 規定之必要流程 UL 工廠檢驗人員、製造商之責任、義務及要求,詳細內容如下: 1. 適用文件 特定產品之技術規範已被包含在許多原始文件中並予以定義說明,例 如 UL 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等組織所訂定之標準。此外,UL 於 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及其他 相關文件,如:後續檢驗說明書(Follow Up Inspection Instructions) 及附錄(Standardized Appendix Pages),進一步定義特定產品及技術 之要求。 2. UL 工廠檢驗人員之責任及義務 於 UL 認證的整個生命週期中,製造商產品及製程皆須接受現場稽核, 以便判斷其是否仍符合相關規定。UL 工廠檢驗人員依據各 UL 認證 產品或系統所適用之拜訪頻率,執行現場稽核工作,UL 工廠檢驗人 員之功能如同稽核員覆檢工廠的生產及系統控制,使製造商可持續生 產符合 UL 規定之產品。 UL 工廠檢驗人員之責任及義務,如下:

(52)

以判斷其是否符合產品描述、後續服務檢驗程序書及相關文件之 規定。 (2) 視規定之要求,選送樣品至 UL 實驗室進行後續測試。 (3) 一般工廠查驗過程中,將會稽查製造上之測試記錄及設備: i. 確認具有適當數量之樣品進行測試。 ii. 確認正確執行所有規定之測試,並保留適切之記錄。 iii. 確認確實記錄正確資訊,並保持更新。 iv. 確認用以進行測試之儀器均已依規定期限完成校驗,且功能 正常。 (4) UL 工廠檢驗人員可現場目擊製造商所執行之測試。 (5) 每次造訪工廠時,將確認工廠有無生產已貼上或準備貼上 UL 標 誌之產品,並隨機取代表樣品進行檢驗。樣品檢驗依據後續服務 檢驗程序書及相關文件之規定。 (6) 藉由差異通知(Variation Notice)記錄任何不符合規定事項。 3. 製造商之責任 製造商有責任符合所有 UL 相關之規定,並根據與 UL 簽訂之合約, 製造商必須確認產品符合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及相關文件之規定。 4. UL 規定之相關文件 製造商有責任保存最新版之 UL 相關規定之文件,適用的 UL 規定資 訊可由以下途徑尋得: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後續檢驗說明書、附錄 頁、UL 安全標準、UL 客戶公告等。 5. UL 標誌之管制 製造商必須管制 UL 標誌之使用,UL 標誌使用方式:可直接使用 UL 全名、UL 縮寫、UL 符號或認可元件標誌,或採用雙方同意使用且 被視為代表 UL 認證之標示。製造商須建立有效之流程,確保已被證

(53)

明完全符合所有 UL 規定之產品才可使用 UL 標誌,同時亦須保證未 獲得認可或未完全符合 UL 規定之產品不得使用 UL 標誌。 6. 進廠檢視產品 於工廠日常工作時間中,製造商須讓 UL 工廠檢驗人員以未事先通知, 且立即進入之方式,至 UL 認證產品或元件之製造、組裝、成品或倉 庫地點,並進入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要求的任何測試項目之測試區域 進行檢驗。於任何貼上或準備貼上 UL 相關標示之產品出貨前,製造 商亦應准許 UL 工廠檢驗人員檢驗及目擊該規定之測試作業。 7. 產品拆解 為配合 UL 工廠檢驗人員檢驗要求,製造商應負責拆解任何產品。於 製造商之同意下,UL 工廠檢驗人員考量提高廠檢效率,亦可選擇自 行拆解產品。 8. 後續測試樣品之選擇 若需進行後續測試,UL 工廠檢驗人員將選取樣品,若該測試將於 UL 測試實驗室進行,且不須特別備樣,製造商須在該次檢驗造訪之五個 營業日內,將樣品寄送到 UL 工廠檢驗人員指定之 UL 測試實驗室; 若樣品的製備須依照特殊要求,製造商仍須將樣品於該次檢驗造訪的 30 天內寄送至指定實驗室。 9. 檢驗與測試 製造商應按規定之頻率及條件,依據 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及相關 文件之規定進行檢驗及測試。 10. 檢驗、測量與測試之設備、設施及人員 製造商應使用具準確度及精確度之檢驗、測量與測試設備。製造商須 提供方便之場所及下列資源,以進行工廠內所有檢驗及測試: (1) 檢驗、測量與測試設備

(54)

(3) 能勝任之人員

11. 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之校驗

進行工廠檢驗時,製造商應保證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所規定或 UL 工 廠檢驗人員將使用之所有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均依據 UL 儀器設 備校驗要求(UL Calibration Requirements)完成校驗作業。關於儀器 設備校驗之規範將於「UL 儀器設備校驗要求」(UL Calibration Requirements)進行說明。 12. 記錄控管規定 製造商應建立一套記錄控管,並確認相關檢驗及測試作業記錄之流程。 除非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另有指定,製造商應記錄產品型號、所執行 之檢驗及測試、日期及結果。 13. 記錄取出與取閱 製造商應能隨時取出任何證明其符合 UL 規定之記錄,並供 UL 工廠 檢驗人員取閱所有相關記錄。 14. 記錄保存 可證明製造商符合 UL 規定之記錄,其保留期限為自該記錄建檔起至 少六個月。 15. 100%檢驗或 100%測試之記錄 某一特定批量或類組之產品測試記錄可能只記載該整批貨整類產品 已完成測試且符合規定,並無詳細內容。若製造商已建置一套足以確 定產品均接受規定之測試的可行稽核系統,即可因 100%的產品都經 過測試,而毋需保存全部的測試記錄,製造商僅須保存載錄不符合規 定及修正措施的例外報告。 16. 確認及解決不符規定之事項 當 UL 工廠檢驗人員檢驗出某項產品不符合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或 UL 相關規定時,UL 工廠檢驗人員將任何不符事項記載於差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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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關於差異通知之規範將於「UL 差異通知及矯正預防措施要求」 (Variation Notices and Corrective Action Requirements)進行說明。 17. 追溯性規定

於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中,UL 定義用在 UL 認證產品的材料及元件 之最低要求。製造商應確保用於 UL 認證產品之所有元件及材料均符 合 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之規定。關於追溯性之規範將於「UL 追 溯性要求」(UL Traceability Requirements)進行說明。

(三) UL 儀器設備校驗要求(UL Calibration Requirements)

UL 僅針對校驗、量測及測試使用之設備(Inspection, Measuring and Test Equipment,IMTE)做最低要求。本規範主用於確認產品校驗、量測及測試 時,能否符合 UL 要求之有效性及準確性,設備用於上述動作時須先經適當 校驗。本規範之要求如下: 1. 設備校驗要求 所有 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提及之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或 UL 工廠檢驗人員於檢驗時所使用,或製造商用於確認符合規範之設備皆 須校驗。製造商須提供適當且誤差值符合 UL 要求之工具予檢驗人員 進行檢驗。 2. 校驗頻率 依據 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之要求,但所有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 一年至少須校驗一次,而新購置之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亦須校驗過 才可使用。 3. 內校用量測標準件之規定 用於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內校使用之量測標準件,如:砝碼,必須 至少每三年或因誤用導致精準度不確定時,由合格實驗室校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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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導致精準度不確定時,由合格實驗室校驗一次。 4. 校驗標示 每件校驗過之儀器皆須使用標籤或其他方式標示下次校驗日期,且每 件儀器皆應標示之內容包含製造廠名、型號、序號、校驗編號及財產 編號等。 5. 校驗證明及記錄 UL 建議使用 ISO/IEC 17025 認證過之實驗室,使用此類認證過之實 驗室可加速 UL 檢驗人員審核校驗記錄。檢驗人員將於拜訪時確認此 類認證過之實驗室所提供的校驗證明,其至少包含下列資訊: (1) 校驗儀器有明確的製造廠名、型號、序號、校驗編號等 (2) 校驗日期以確認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仍在有效期限內 (3) 有效的認證人簽證此校驗證明 (4) 審核校驗數據、以確認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適合使用 (5) UL 建議在校驗報告上註明量測值之不確定度 校驗記錄由非 ISO/IEC 17025 認證過之實驗室提供或採用內校記錄則 須包含下列資訊: (1) 文件名稱,如:校正證書、校正報告 (2) 校驗文件提供者名稱和地址 (3) 實際校驗地址,如:不同於校驗文件提供者 (4) 有明確的製造廠名、型號、序號等 (5) 有獨立的文件編號 (6) 敘述校驗儀器之狀況,如:收件時之狀-誤差內、誤差外、損壞 等 (7) 校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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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校驗值不符合校驗標準時須明確標示,如:誤差值超出標準 (9) 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具多功能量測時,校驗記錄須指出病證明 此儀器適用校正內的多種量測值 (10) 校驗者之職稱、姓名及簽名 (11) 校驗值可追溯至國家標準 6. 超出校驗誤差許可情況 當校驗、量測及測試設備被發現已不在所需校驗誤差之內,則製造商 須進行分析以確認此情況是否不利於量測結果,若當設備被判定無法 正確運作時,須檢討此狀況有無影響前次量測/測試結果。 有問題之設備不可繼續使用,必須隔離或有顯著標示,並確認下列項 目: (1) 評估和記錄此設備對前次檢驗或測試之影響 (2) 評估是否需對受影響之產品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7. 記錄 校驗證明及其記錄至少需保存一年,校驗頻率較低者,須保留至下次 校驗。

(四) UL 追溯性要求(UL Traceability Requirements)

「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中規定使用於 UL 產品之材料及零組件的最 低要求,因此,判別產品是否符合 UL 規範的主要方式,即為確認產品中的 材料及零組件是否符合「UL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 製造商之責任應確保產品所使用之材料及零組件符合「UL 後續檢驗服務 程序書」規定,且須保存相關使用記錄,以供 UL 工廠檢驗人員審查,UL 工 廠檢驗人員於例行的後續檢驗服務時,將查核製造商是否採用下列任一種方 式追溯材料及零組件:

數據

圖 1-1  研究流程與步驟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國內相關規範 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與研究內容研擬 國內外文獻蒐集 研究議題  國外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之規範 舉辦專家座談 彙整各領域專家學者之意見 修訂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相關法規修訂建議 結論與建議  我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及性能設計審查制度 彙整分析國內 需補充之處 彙整分析國外審查機制及審查程序 研擬相關法規修訂建議
圖 2-1  檢定流程
圖 2-5  受託評價合格之產品標示
圖 2-6  性能評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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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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