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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個案的處理 I. 住戶

在文檔中 長卷普查員 手冊 (頁 48-52)

訪問結果(VR)有十五種

E. 特別個案的處理 I. 住戶

E. 特別個案的處理

E-2

5. 住戶報稱已接受訪問

若住戶報稱已接受另一位外勤人員的訪問,首先要清楚核對地址;若地址無誤,則向住 戶詢問:

i. “大約喺幾時接受過訪問?” (了解是否在人口普查試查資料收集期內。)

ii “嗰個人係咪著住好似我呢件白色 T 恤?”

- 若答案均為 “唔係”,向住戶解釋︰ “之前你所接受嘅調查,可能係統計局或者其他 機構嘅其他調查活動。2011 人口普查試查好需要你嘅合作㗎。” 盡量說服住戶接受訪 問。

- 若住戶被訪時間或到訪者的制服吻合人口普查試查,向住戶索取一些簡單資料並記錄 在工作分配表及“住戶”版面備註欄上,例如:

· 戶主姓名及聯絡電話等(以便隨後在分站的核對工作)

· 此單位是否與其他單位打通?

· 在何日接受訪問?

· 屬長卷或短卷訪問?(長卷:是否有較多問題並以手提電腦收集資料?)

離開前向住戶解釋會將有關情況向上級報告,有需要的話會再探訪,並向住戶致謝。

回到分站後向上級報告。

註:若發現有其他普查員做錯了你的地址,填寫 G-4 通用表向組長報告有關情況。

6. 第二居所

指住戶在澳門其他地方或澳門以外地方另有一個主要居所。外勤人員到訪時接觸不到住 戶,憑觀察或向鄰居/管理處查詢得知此單位同時屬以下的情況:

a. 有條件作居住用途(非封塵/破爛/斷水/斷電); b. 非處於待售、待租或裝修中;

本澳居民

住戶在澳門其他地方有一主要居所,而此單位正被用作某一非純粹商業用途(如中午用

膳、儲物等)。外勤人員回分站向系統登記 VR=21 第二居所(本澳居民)。

注意:若到訪時剛好碰到有關住戶,但稱單位並非其主要居所,須向住戶詢問其在澳 主要居所的地址(可向其表示地址資料只作記錄用),並記錄在“住戶”版面備 註欄作參考用。最後向系統登記此單位的 VR=21 第二居所(本澳居民)。

非本澳居民

住戶在澳門以外地方(如香港、大陸等)有一主要居所,而此單位正被用作某一非純粹

商業用途(住戶來澳門時作住宿之用)。外勤人員回分站向系統登記 VR=22 第二居所(非

本澳居民)。

注意:若到訪時剛好碰到有關住戶,向被訪者解釋,雖然他/他們可能在澳門居住短暫 時間,但為了解不同居住形式人士的情況,需要他們回答問卷。最後按訪問的 進行情況向系統登記此單位的 VR(11-15)。

II. 單位

1. 單位是否有人居住

a. 確定單位有人居住(即此單位有住戶):按一般程序進行訪問,並按訪問的進行情況 填寫 VR(11-16)。

b. 確定單位無人居住/無人以此為主居所:按實況填寫 VR(21-24、31)及清楚記錄單 位情況。

c. 未能確定是否有人居住:繼續在不同的時間再訪,或盡量向鄰居/管理處了解情況,

並觀察單位狀況(如門窗非封塵、破爛及有水/電錶設置等,均不能斷定為無人居住),並 在試查初期留下預約信。如果到試查期末仍不能確定單位是否有人居住,VR 填 “17 – 未能確定”。

d. 商業、工業等非居住用途的單位,例如:正營運的商店、診所、工廠、寫字樓、學校,

或放置生財工具/貨物等,外勤人員需要詢問是否有人在單位內居住。

以下是一間大廈地舖士多的佔用情況及 VR 的填寫方法:

佔用情況 VR(訪問結果) 單位建築方式 單位用途

(1)有人居住 11-16(按實況選擇訪問結果) 1 (永久性住宅) 6 (商住)

(2)有營運,無人居住 24(營運商舖) 1 (永久性住宅) 4 (工商業)

(3)無營運,無人居住 31(空置) 1 (永久性住宅) 4 (工商業)

2. 打通單位

指兩個或以上左右或上下獨立的居住單位,在外勤人員上門訪問時發現已被改建為一個 居住單位,它們必須是內部相通。

注意:事先已獲知的打通情況,在工作分配表上被歸納為一個單位(只顯示一個編號), 外勤人員應將資料記錄在有編號的單位之問卷內。

當外訪時遇到打通單位,外勤人員應先小心核對工作分配表/須跟進個案清單內的地址資 料,然後按下列方法處理:

屬同一普查員負責

l 向居住在打通單位的所有住戶進行訪問;

l 資料記錄在普查員所進入的單位對應的問卷內,與此單位打通的其他單位 VR=19 打通單位(不用訪問)

打 通 單 位 屬 同 一類型的問卷

屬不同普查員負責

l 由較早到訪的普查員向打通單位內的所有住戶進行訪問;

l 填寫 G-4 盡早通知組長知會其他相關的普查員及其組長。

打 通 單 位 屬 不 l 向居住在打通單位的所有住戶進行訪問;

E-4

3. 工作分配表為打通單位,但現已還原

若工作分配表的 “備註” 顯示為打通單位,但外勤人員探訪時,有關單位已被還原,按拆 細單位處理。

4. 拆細單位

指工作分配表/須跟進個案清單內列明為一個單位,但上門時發現已被改建為兩個或以上 的居住單位,它們各有獨立的入口。注意拆細單位必須符合:不需要經過其他居住單位,

可直接從公共地方進入的要求。

當外訪時遇到拆細單位,外勤人員應先核對工作分配表/須跟進個案清單內的地址資料,

若地址無誤,向由原單位分拆出的所有單位進行訪問,並記錄拆細情況(有需要時可畫圖

作為參考記錄),返回分站後向級報告。

編號:

01231 6628 1 拆 細

拆細單位

1

拆細單位

2

F. 控制表格及信件

在文檔中 長卷普查員 手冊 (頁 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