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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特色招生之探討

特色招生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出的新名詞,而特色學校最早可追溯至 1994 年臺北縣國小實施的「開放教育」,在 2003 年臺北縣就選了 18 所小學來發展成為特 色學校。本研究主要針對特色招生進行研究,本節將探討特色學校與特色招生的關 係。

壹、 特色學校

特色學校是指依據本身特性所發展出來具有獨特優異教育表現的學校。一所具 有特色的學校應兼具教育、獨特、優異、普遍、永續等五項特性,學校在發展特色 時,仍需培養學生基本能力,並激發其潛能發展。有特色的學校會結合學校環境特 性與創新思維發展成獨特的教育作為,這種結合學校優勢,長期經營後會成為其他 學校無法複製與趕上的特殊表現。學校特色教育必須關照每位學生,有穩定的發展 計畫,不因人事變動與環境變遷而草率終止(吳清山、林天祐,2009)。

林志成(2011)認為,特色學校起於開放教育,萌芽於鄉土教學,深耕於學校 本位經營。臺灣從解嚴以來,社會逐漸走向自由化,民主化與多元化,希望將過去 社會上不當的控制解除,強調人性、保障人的生存、尊重個人的價值與多元的價值。

教育在此衝擊之下,逐漸擺脫權威體制的束縛,於是產生了各種變革,讓教育制度 有更彈性的發展,強調自我發展與自我學習的開放教育再度受到重視。教育體制外 的改革,也影響了體制內的改革,使傳統的升學主義、僵化的機制、智育膨脹的偏 失開始有了些許轉變。

臺北縣政府於 2003 年因應少子化的影響,有系統的規劃實施特色學校方案,

勉勵偏遠地區小型學校掌握學校優勢條件,調整經營管發念,發展辦學特色,希望 能讓偏遠地區小學開創新的視野,提升附加價值,目前仍持續辦理中。2004 年新竹 縣也曾推動「百座燈塔學校動起來」的活動,要展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可惜僅實施 兩年就停止推動。2005 年臺北市公布「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積極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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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優質學校」,學校將「優質學校指標」視為特色,目前持續辦理發展中。2006 年雲林縣推動「優質化、特色化、多元化」的小型學校轉型優質計畫,發展雲林教 育特色。2007 年桃園縣推動一校一特色,同年,教育部開始推動「國民中小學活化 校園空間暨發展學校特色方案」計畫,評選全國 100 所特色學校,推出特色遊學課 程,為教育體系帶來展新風貌。2009 年《親子天下》雜誌蒐集 300 所特色學校,《商 業週刊》評選全國百大特色學校,教育部也選拔「全國十大經典特色學校」做為特 色學校辦理觀摩,讓 2009 年成為特色學校蓬勃發展的一年(林志成,2011)。

林志成(2011)指出,特色學校的經營重點應該要:1.能研擬永續發展的特色 學校經營計畫;2.特色學校發展的項目與內涵要符合學校願景,並為社會所公認;

3.特色學校各面向的發展應有助於學生學習,且各項特色都應融入學校課程計畫與 校務發展計畫之中;4.特色學校所發展之特色應具有教育性、創造性、獨特性、專 業性、卓越性,且能展現學校獨特辦學風貌;5.特色學校師生均能認同學校發展的 內涵,使目標達成率達 90%以上;6.特色學校要能整合社區及家長等各項資源,使 特色學校成為社區文化。

由上可知,臺灣目前特色學校的概念停留在狹義的特色學校,即獲得評選或經 由教育部推動的國民中小學活化校園空間的特色學校。但廣義的特色學校,應是能 展現特色,且受到大家認同與讚揚的各級、各類型公私立學校。不管是單一或是多 元特色,學校的特色都應以學生學習為重心,要兼顧硬體及軟體特色,包含學校、

社區等空間,還有課程、學習與生活。更重要的是要創造學校的新價值,建立有利 於學生學習的優質學校。

貳、 特色招生

特色招生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入學方式之一,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免試 入學及免學費等方案,提供每位學生皆有機會進入高中、高職及五專就讀,保障就 學機會的均等,有符合有教無類的基本理念。謝國清(2011)指出,用學生選學校 來取代學校挑學生的方式,讓孩子能為自己走出一條路。但是齊一化的教育並非真 正的均等,為了要落實因材施教的教育理想,依據學生性向、興趣及能力,提供最 適性的教學環境,鼓勵學生邁向卓越,才是實質的均等,也是教育的最終目標。陳 羿汎(2010)的研究中指出,十二年國教推行後,公立高中的定位應受尊重,且明 星高中有存在的必要,使其發展自我特色,因此,為能提供充足教育機會,兼顧學 生適性選校,學校可發展特色,同時考量國內民情,訂定合宜的國中畢業生升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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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是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關鍵。

多數家長與學生認為,提供充足的免試升學機會,可紓緩國中學生升學競爭,

讓學生適性發展,發展學生創造力及想像力。但仍應保留部分名額,提供學科性向 或術科性向的學生透過考試入學,發展多元智能。部分家長認為,考試還是最公平 的入學方式,應保留部分考試入學名額,配合國中適性輔導機制逐步落實,待免試 入學比率逐年擴大,社會觀念更加多元與開放,特色招生之比率應可逐年調降。

教育部(2011)規劃自 2014 年起,全國 75%以上國民中學學生將能依其意願 免試入學,但仍保留部分名額提供部分學生透過學科或術科考試入學,於「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內所研擬「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即明定考 試入學相關規定,鼓勵學校提升辦學品質,豐富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習型態,逐步達 成因材施教的目標。

特色招生的目標:1、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2、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3、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 升教學品質。特色招生的辦理單位為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及公私立高中、高職及五專。高中職及五專申請特色招生的資格為,符合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認證為優質之公私立高中、高職及評鑑優良之五專。而招生對象為取得國 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始得參加本方案所訂定高中高職及五專辦理特色 招生之各種入學方式。若先行參加免試入學管道且已經錄取報到的學生,若沒有在 規定期間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參加特色招生。另外,學生可選擇一區報考,並不 限於其就讀或畢業之國中學籍所在地招生區,不過,只能參加該報考區或五專的分 發。

至於招生名額比率,2014 學年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須優先提供該招生區 足夠之免試入學名額,並訂定區內各校最低之免試入學比率,再行核定特色招生名 額。考量各地學校及學生數量差異,各招生區之特色招生名額占總核定招生名額最 高 25%,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該區狀況決定其比率。

申辦特色招生的學校,須符合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所規定最低之免試入學比率 後,始得考量其特色招生需求,訂定合宜之特色招生名額比率,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據以實施。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 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

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部訂定之原則,訂定高中高職特色招生審查作業 要點,經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並於 2012 年 8 月底前公告。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須成立「特色招生審查會」,審查申辦特色招生學校之申辦計畫書,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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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審查結果報教育部備查,於 2013 年 8 月底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特 色招生審查會」成員包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該區家長代表、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代表等,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審查重點項目為:1.辦理特色招生目標清楚與課程特色相符、理由具信服力;2.課程 規劃具特色,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 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3.教學資源充足,與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 企業等合作有成效;4.學校評鑑結果優良,評鑑內涵及等第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決定;5.學生來源無虞,衡酌應屆國中畢業生數及學校近年無招生不足情形;6.學生 表現優異,有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等;7.其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重要項 目。以上述七項審查項目,據以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

為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高中、高職及 五專根據學校歷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學科或群科之特色課程,

得針對特定一種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

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並依其課程特 色需求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特色招 生。申辦學校於 2013 年 3 月底前,以班、科或組為單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 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自我評估、特色招生之 3 年的課 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招生區範圍、學生輔導方式及特色

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並依其課程特 色需求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特色招 生。申辦學校於 2013 年 3 月底前,以班、科或組為單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 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自我評估、特色招生之 3 年的課 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招生區範圍、學生輔導方式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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