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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學領域的犯罪被害者學

犯罪被害者學之起源

犯罪被害者學之誕生首先應從犯罪被害者角色之變遷觀察26,於人類社會之 初為所謂報復主義時代,一切侵害事件皆被視為個人事件。受侵害者係直接作為刑 罰之執行者,先訴諸部落或氏族解決,若仍無法解決則訴諸暴力復仇,並隨著氏族 內部成員聯繫逐漸鬆弛,從氏族整體擔任懲罰者轉而由受到侵害之個人或其最近 親屬全權為之。這種想法是出於人類純粹的抵抗作用,將此種被侵害者抵抗的報復 行為與對侵害行為者的懲罰畫上等號,學理上又稱為直接司法時代。縱使國家司法 漸漸誕生,刑罰的報復與報應色彩仍濃厚。而隨社會的發展與國家組織產生、結構 漸漸完善,執行刑罰之權限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此時犯罪之被害者喪失了私刑處 罰的權利,但轉為犯罪追訴上的核心,國家司法機關是否起訴與審判多取決於犯罪 被害者之個人意志,然訴訟上之地位則因其社會地位、財產、性別、種族等而異,

至國家公訴與專設公訴人之制度建立後喪失此等權限。而在近代刑事法的思想與 學說豐富討論、刑事訴訟制度建立後,違反刑法之犯罪行為固然有法益之侵害與規 範之違反之學說論爭,但循較多數之犯罪為法益侵害見解,犯罪漸漸不僅被視為對 個人的利益侵害,而是對整體社會、國家亦有損害,因而犯罪被害人變的就為抽象、

匿名且具體利益埋沒於「法益」之中。部分訴訟制度保留犯罪被害者之自訴權利,

然對多數犯罪之追訴與懲罰權力皆屬於國家,國家藉由法定追訴原則展現其國家 保衛義務。犯罪之行為人因被視為社會的成員之一,並非得單純排除之外敵,因此 很自然且合乎邏輯的,其成為了關注的焦點:如何制裁與復歸社會。此時犯罪行為

26 參丁道源,漫談「被害者學」,醫事法學,第 1 卷 8-10 期,頁 181,對於相關宗教與制度等背景 有詳細論述;張平吾,被害者學概論,中央警察大學,1999 年,頁 1-5;黃富源、范國勇、張平 吾合著,犯罪學新論,台灣警察學會,修訂三版,2012 年,頁 529-532;王正嘉,刑事司法上被 害人保護及其與犯罪人關係--一個批判的省思,月旦法學雜誌,第 110 期,2004 年 7 月,頁 131-132;許福生,犯罪被害人保護趨勢之探討,刑事法雜誌,第 49 卷 4 期,2005 年 8 月,頁 25。

盧映潔,犯罪與被害:刑事政策問題之德國法制探討,新學林,2009 年,頁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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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受到追訴不再全以犯罪被害者之意志為依歸,定罪量刑層次的考量上犯罪 被害者亦屬被動。甚而犯罪被害人的損害回復被認為僅屬私人爭議,非刑事司法所 關心外,常常於司法訴訟程序上造成其二度傷害。簡言之,成為了程序中權利受到 限制的客體(多擔任告訴人或證人)而非如檢察官為訴訟主體27,因為即使其不參 與,藉由其他證據的判斷仍可得出判決。在此近代刑事司法強調犯罪行為人或被告 應有權利之背景下,漸漸產生世人之反思-尤其因為多數民眾擔心遭受犯罪甚於 遭受不公平的逮捕監禁等刑事程序中的對待。犯罪被害者經歷此等角色之變遷,終 於開始重新受到關注,學界對於犯罪被害者之研究也隨之透出曙光。

十八世紀中葉興起的古典犯罪學所重視的是客觀的犯罪「行為」;而十九世 紀末葉興起的實證學派犯罪學則重視主觀的犯罪行為人。因此犯罪學者以研究犯 罪現象及犯罪者為大宗,極少論及犯罪之被害者。研究犯罪時往往將焦點集中在犯 罪行為人方面之研究。犯罪被害者至多作為刑法學上量刑層次考慮是否有過失與 刑事政策層面之事後如何救濟與補償其損害。雖然大部分之犯罪行為係犯罪行為 人與犯罪被害者所構成,但因犯罪被害者性質上對社會比較無害,故較少被研究者 注意。直至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犯罪被害人的研究始受到重視28。文獻上首先以 犯罪被害者為研究主體者29,為十八世紀之法學家 Anselm Von Feuerbach 對殺害尊 親屬犯罪的分析研究,然而此時之學者雖有注意到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聯性,

但多僅就殺人犯罪之被害人做側面之觀察30。至二十世紀初,學者 Edwin H. Suth-erland 於其常業竊盜犯研究中分析常業竊盜犯如何選擇其犯罪之被害者以遂偷竊 行為。而學者 Hans Von Hentig 認為犯罪被害者均有其各方面的弱點,其於 1941 年 發表 Remarks on the Interaction of Perpetrator and Victim 一文,被認為是最初對於犯

27 此參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 條關於訴訟當事人之定義並無犯罪被害者亦可知悉。

28 張平吾,被害者學,中央警察大學,1996 年,頁 14、17-19;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合著,犯 罪學,三民,增訂四版,2007 年,頁 227。

29 下參張平吾,被害者學,中央警察大學,1996 年,頁 14-15、17;同作者,被害者學概論,中央 警察大學,1999 年,頁 5-7;Andrew Karmen, Crime Victims : an introduction to victimology, 8-10

(1990)。

30 張甘妹,犯罪學原論,三民,修訂 13 版,1999 年,頁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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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被害者與犯罪行為人間關係詳細而系統之研究者31。學者 B.Mendelsohn 研究犯 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之互動關係,就其研究結果指出,兩者在犯罪行為中各自具 有不同程度的責任,其於 1947 年發表 New Bio-psycho-social Horizons: Victimology 一文,首創犯罪被害者學一詞。

犯罪被害者學之發展

犯罪被害者學初期之研究大致上仍依附於犯罪學領域內探討,及至以科學 的統計資料分析犯罪行為中被害者之心理狀況後,犯罪被害者學又有不同的視角。

犯罪被害者學之研究者均能以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精神醫學等科際整合之觀 點,對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者間的互動與關係採取科學性的研究32,其發展即從 犯罪被害者和犯罪行為人之關係為始,對犯罪被害者多採較批判的態度,亦即出發 點在於犯罪被害者之可責性33

由文獻以觀,1948 年學者 Hans Von Hentig 本於其對犯罪社會學之研究,發 表 The Criminal and His Victim 一書,對於犯罪被害者與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有廣 泛且詳盡之研究。書中論及犯罪有「雙重關係結構(duet frame of reference)」,氏 認為犯罪被害人在犯罪的歷程之中並非被動角色,有時為積極的主體而對犯罪之 發生有相當之責任,甚至是犯罪的發生原因。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之間是一種 相互的關係,因此犯罪之研究除犯罪行為人外,應研究犯罪被害人方能窺犯罪之全 貌。同時主張刑事訴訟尚不能只重視犯罪者之人權,對犯罪被害者之人權也應慎重 考慮。1947 年 B.Mendelsohn 於 New Bio-psycho-social Horizons: Victimology 一文 中將犯罪被害者學定義為以犯罪被害者方為中心,由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等諸

31 張甘妹,犯罪學原論,三民,修訂 13 版,1999 年,頁 343;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合著,犯 罪學新論,台灣警察學會,修訂三版,2012 年,頁 532

32 張平吾,被害者學,中央警察大學,1996 年,頁 14。

33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合著,犯罪學,三民,增訂四版,2007 年,頁 227;王正嘉,刑事司法 上被害人保護及其與犯罪人關係--一個批判的省思,月旦法學雜誌,第 110 期,2004 年 7 月,

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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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觀點研究犯罪問題之學門,為犯罪被害者學奠定重要的基礎。1954 年研究精 神醫學之 Ellenberger 承襲 Hentig 之論述脈絡,發表 Relations Psychologiques entre le Criminel et la Victime 一文,以心理學及精神醫學的觀點對犯罪被害者心理與精 神方面之特性分析。刑法學者 Schultz 並於 1956 年由犯罪學與刑法學的立場,發 表 Kriminologische und Strafrechtliche Bemerkungen zur Beziehung zwischen Täter und Opfer 一文,論述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間的關係。尚有多位學者發表對犯罪被 害者學之觀點,例如對其獨立於犯罪學外與否之見解、謀殺罪與其犯罪被害者之研 究,相關討論十分熱絡34

於國際會議方面, 1973 年國際犯罪學會於以色列耶路撒冷召開第一屆國際 犯罪被害者學研討會(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f Victimology),討論犯罪 被害者學、犯罪被害人的概念、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之關係,又 1976 年於美 國波士頓的第二屆會議討論犯罪被害者學的比較研究、犯罪被害的預防、犯罪被害 人於刑事訴追上應否積極主動等問題;1979 年於德國明斯特召開第三屆會議討論 調查理論及方法、開發中國家的犯罪被害問題、犯罪恐懼、刑事司法體系中的處遇、

犯罪被害人地位等問題;1982 年第四屆會議在日本的東京與京都舉行,此時學者 注意到犯罪被害者之權利過分強調可能導致刑事追訴上犯罪行為人權利的縮減問 題、並對德國於 1976 年公布施行的「犯罪被害人補償法」成效、犯罪被害人與證 人的保護等議題加以討論;第五屆會議於 1985 年在南斯拉夫舉行,討論老年人、

外國人、觀光客的被害問題、犯罪被害人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地位;1988 年第六屆會議回到以色列的耶路撒冷舉行,討論犯罪被害人於審判程序之地位、犯 罪被害者之救助與其權利、暴力犯罪之被害者、交通之被害者、大屠殺之被害者、

環境汙染與原子能被害者、少數團體之被害者等議題。時至今日,預計於 2018 年

34 文獻介紹參張平吾,被害者學,中央警察大學,1996 年,頁 15;張甘妹,犯罪學原論,三民,

修訂 13 版,1999 年,頁 343-344;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合著,犯罪學,三民,增訂四版,

2007 年,頁 228-230;王正嘉,刑事司法上被害人保護及其與犯罪人關係--一個批判的省思,月 旦法學雜誌,第 110 期,2004 年 7 月,頁 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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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國召開第十八屆會議。

從前述文獻與犯罪被害者學研討會之會議討論議題觀察,可判讀犯罪被害 者學的發展方向與脈動。在犯罪被害者學的發展初期,仍然受到犯罪學極大的影響,

出於犯罪原因論的觀點而將犯罪被害人作為犯罪原因之另一方觀點。主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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