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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刑事法之研究上若將全部的研究重心與資源皆僅限於研究犯罪行為人方之 問題,視角可能有過於單一之弊。簡略總結犯罪被害者學至今近七十年的發展,係 在刑事法領域中對於犯罪被害者的重新重視。雖然相較傳統犯罪學與相關犯罪研 究之學科確實尚屬年輕,但不可否認其係刑事法學領域所不可忽視的一部分。犯罪 被害者學並不意味著苛責犯罪被害人,反而透過類型化的理論形成、原因或犯罪被 害者的特質分析與調查,提供刑事政策或刑事司法上之重要且更加全面的觀點。

犯罪被害者學進入刑法領域之研討,成為刑法上的犯罪被害者學觀點並進 一步與刑法釋義學結合成為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過程分析,刑法對犯罪被害者學 之研究成果所關注的主要部分應係在於犯罪被害者於犯罪中之地位、犯罪被害者 與犯罪行為人之間的關係。透過犯罪被害者學,提供了刑法一個犯罪被害者的視角,

相較於早期見解或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反對學者主張的僅影響刑事法上的量刑層 次,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支持者認為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由犯罪被害者角度出發,

在刑法釋義學的層次發展並實質的影響刑事不法-主要係不法構成要件之輔助解 釋原則。刑事不法除了犯罪行為人的角度以外,犯罪被害者的行為與對犯罪的作用 也可作為判斷的依據:即犯罪被害者的應保護性與需保護性。理由為基於刑法的補 充性原則、最後手段原則,法益持有者自身可能且可期待自我保護法益的方式相較 於國家以刑法介入保護法益,無疑是較輕微的,此時刑法不需要介入保護法益。犯 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定義目前已經穩定,是作為構成要件解釋上的基準之一補充與 輔助目的性解釋,並進一步對刑法的處罰範圍做出合理的限縮。犯罪被害者釋義學 確實不是激烈且極端的訴諸苛責犯罪被害者以免除犯罪行為人之責任,也非意圖 取代法益保護的思想而為對於刑法體系的顛覆,僅作為溫和且具有彈性的輔助解 釋手段。並無必要對其嚴格限制或批評。而刑法的最後手段原則、刑法解釋上的目 的性解釋,也確實未嘗不可透過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努力而具體化進而精確的定 義法益保護與刑法應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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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實質上實不侷限於詐欺罪領域之中。藉由犯罪被 害者釋義學,提供更細密完整的觀察角度,對我國刑法分則之中各罪構成要件中犯 罪被害者的角色定位加以釐清,將有其實益。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雖於暴力犯罪中往 往無從置喙,惟亦不限制在所謂輕罪領域內。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出發點既然是犯 罪被害者對犯罪的重要作用,則不只輕罪領域內的要件可能運用犯罪被害者釋義 學進行解釋,重罪的若干要件之中犯罪被害者是否需要刑法保護,同樣應該討論。

將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限制在輕罪要件的解釋範疇,固然看似犯罪被害者與犯罪行 為人在該等案例中無尖銳對立,可迴避若干叢林法則之批評,卻是不必要的退守。

應從不同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解構,注意犯罪被害者與犯罪行為人的共同作用。犯罪 被害者釋義學主要針對的是特定犯罪之特定不法構成要件,立法者制定該要件的 見解無法透過文義、體系或歷史解釋的方法確立。此時應可透過先歸納、後演繹的 方式,證立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並作為解釋上可廣泛運用的輔助原則。透過各罪名 之不同要件、甚至罪章之中不同罪名之間的區別規定進一步分析並判讀出立法者 明確的立法決定。

刑法分則在各罪章之間,即使是相同要件而有不同的解釋結論,應是刑法分 則法規架構下的必然,因為在刑事政策層次上,各罪以至各罪章皆可能會有其獨特 的刑事政策背景,故雖然規範了同樣的要件,卻未必會代表即應為完全相同的解釋。

但刑法分則各罪之間仍有著若干的聯繫,在看似各自獨立的罪名與罪章之中,其實 與犯罪有密切關聯的犯罪被害者之定位上,因為刑法無法逃避的應探討其保護,故 從個別不法構成要件的詮釋出發,犯罪被害者之影響更可能擴及不同罪名與罪章 彼此間的互動,甚至立法層次的刑法規範入罪除罪理由。是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證 立過程也不會僅止於單一條文中不法構成要件的詮釋,反而在條文間的連結上更 能呈現出其體系與功能。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在刑法分則中的定位在於以「犯罪係犯 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者所共同構成」為出發點,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除在個別不法構 成要件的完善詮釋,就犯罪被害者的侵害為著眼點更有助於統合刑法分則之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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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名成為一個完整且具有層次的規範體系。同時,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本於犯罪被 害者的思考,可在刑法係為國家保護法益的前提下也應被納入考量,惟其不同之處 在法益是較為抽象的犯罪被害者概念,因為犯罪被害者在犯罪追訴之中的定位演 變,現代國家刑法就是以抽象的法益概念取代案件之中具體犯罪被害者的損害。

歸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於學理上的基本思考實際於我國刑法分則之中的可 能運用,其最為運用得宜者仍為對不法構成要件之解釋上。特別係對於行為手段、

行為情狀的認定上。犯罪被害者作為犯罪構成的一部,其所最主要涉入者本為不法 構成要件的「行為」一節,因此就此等要件之解釋,當然可從犯罪被害者的觀點加 以輔助詮釋。惟深入探究犯罪被害者的保護需求,則不僅止於行為,尚可及於對行 為人主體的認定。從犯罪被害者於不同犯罪中可能具有不同之刑法需保護性,從個 別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解釋與釐清,也可明確區辨有所爭議的相似刑法規定。最後 在刑事立法層次之刑事政策觀點,對於犯罪被害者的重視或保護也不應僅止於訂 定相關專法。從犯罪被害者學思考中延伸發展的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即係「犯罪被 害者的再興」於刑法中的具體展現。

由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運用與歸納,可看出從犯罪本身的保護法益層次認 定、再至個別要件規範係為保護犯罪被害者的構成要件規範或僅做為加重理由、且 及於立法層次上的入罪或除罪化討論。犯罪被害者以刑法保護的需求,可具有「聯 結功能」,提供學理上相同問題上相同解釋之依據,並透過對犯罪被害者需保護性 的相同與不同理解,於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解釋或立法妥適性探討時一併考量,做 出合理的解釋。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核心思維係最後手段原則的具體化,然而重點在於「如 何具體化」。透過歸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最後手段原則當然係刑法中的重 要原則,但犯罪被害者與刑法之間的關聯,仍在於法益。無論是具體犯罪被害者的 利益,或是抽象而廣義甚至可能的犯罪被害者需要以刑法保護,事實上構成了法益 的一部,僅係在國家掌握刑罰權之下因而隱沒於法益概念之中。因此犯罪被害者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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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學應認為是一種從法益的認定與範圍出發,重視國家所應以刑法保護者並在各 層次實踐的原則。故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完全在現行刑法的體系、概念及理論當中 實踐,刑事法長久以來討論與發展其實也從未擺脫個別犯罪被害者的思考。也因此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應是全面的、不激進的且可被接受的原則,並在不法構成要件解 釋甚而整體刑事政策上皆可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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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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