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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研究動機

刑事法相關研究,特別是與犯罪有關之研究,注重在犯罪行為人之本身,確 實有實益也有必要性。在由私人行使私刑對侵害者報復到國家獨占犯罪之追訴權 力與處以刑罰之權力的過程之中,首先必須確立何種行為必須受到處罰,因而在刑 法上如何規範行為人是否成罪、此等規範是否妥適,是刑法學所應研究者;而有犯 罪嫌疑之人,須透過訴訟程序中審慎判定事實證據以決定其是否確實犯罪,且不容 許國家於相關程序中對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過度侵害,故刑事訴訟法上行為 人之諸如緘默權等權益保障或取得之證據能否作為判決依據等等問題,文獻可謂 汗牛充棟;至若確立該人之行為成立犯罪後,如何處罰以及如何矯治使其得以復歸 社會或避免再次犯罪,與刑事執行及犯罪學、刑事政策學有關。以上諸多環繞著「犯 罪行為人」之問題,受學者與實務家所熱烈討論已久。

然而犯罪行為並非只由實行犯罪之人構成,其乃根據犯罪者與其被害者兩 者之關係而產生,若無犯罪之加害者,自無犯罪之被害者;然自反面觀之,若無犯 罪之對象,犯罪亦無從發生。以往對犯罪之有關研究,往往偏向犯罪者單方之研究 而忽略犯罪被害者方面因素1。但刑事法的發展當中,犯罪之被害人被忽略了一段 相當長久的時間,相對於如民事法如民事程序中居於較主動之地位並享有權限,刑 事法中其處於較被動之地位且權限往往受到極大的限制。長久以來的刑事政策,顯 現的是重視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權而忽略犯罪當中的被害者,漠視國家對 於犯罪被害人之義務與權利受到損害之平復2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二十世紀四○年代,關於犯罪被害者之注意與研究

1 張甘妹,犯罪學原論,三民,修訂 13 版,1999 年,頁 406。

2 許福生,刑事政策學,元照,修訂 2 版,2007 年,頁 17;同作者,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之回顧 與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 178 期,2010 年 3 月,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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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由犯罪學中發跡的「犯罪被害者學(Victimology)」的提出而重新受到了注意。

犯罪被害者學的研究重點包括:犯罪被害人適格(Opfereignung)、犯罪被害人傾向

(Opferneigung)、成為犯罪被害人之過程、犯罪被害人的損害和補償、犯罪被害人 方面的犯罪預防、社會對於犯罪被害過程的影響、特殊的犯罪被害狀況、犯罪恐懼

(Kriminalitätsfurcht)、犯罪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之地位、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 調解(Täter-Opfer-Ausgleich)等等3。犯罪被害者學之研究產生被譽為「被害人的 再發現(Wiederentdeckung des Opfers)」或是「犯罪被害人觀點的復興(The return of the victim)」的風潮,也因此除相關犯罪被害人補償與保護等等法制隨文獻上的 討論與研究慢慢建立外,犯罪被害人究竟在刑事法中應享有如何之權利為適當,且 不致侵蝕犯罪行為人之基本權利,學理上有不同方向的各種討論。於刑法層次,比 較法上德國刑法學界亦對此問題有所關注,始於犯罪被害者與犯罪行為人之間的 關係觀察,而自二十世紀七○年代起有學者具體將犯罪被害者學與其研究成果運 用到刑法的釋義學(Dogmatik)層次。援用犯罪被害者學的思考始於德國刑法學者 Amelung 所言之「犯罪被害者學構想(viktimologischer Ansatz)」。這樣的想法引發 了德國學術界的熱烈討論,支持反對者皆有之。德國學者 Schünemann 本於刑法的 最後手段原則(Ultima ratio Prinzip)肯認犯罪被害者學於刑法釋義學層次的運用,

核心思想為犯罪被害者之「應保護性(Schutzwürdigkeit)」。並藉由犯罪被害者釋義 學相關議題的論文提出及與反對學者的論辯之中,提出其做為犯罪構成要件解釋 準則(Auslegungsmaxime)功能,進而有體系的發展為所謂的「犯罪被害者釋義學

4(Viktimo-Dogmatik)」。

是否可於刑法層次納入犯罪被害者學的觀點,比較法上可參酌德國刑法體 系之發展,雖其於過去之古典犯罪體系對於刑事政策的觀察角度往往排斥,如著名 學者 Franz Von Liszt 之名言「刑法是刑事政策無法逾越的界線(das Strafrecht sei die

3 參 Winfried Hassemer, Einführung in die Grundlage des Strafrechts, 1990, S.68.,國內文獻亦對之有 統整說明,將於本論文第二章探討。

4 林鈺雄、王梅英,從被害者學談刑法詐欺罪,月旦法學雜誌,第 35 期,1998 年 4 月,頁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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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übersteigbare Schranke der Krimimalpolitik)」,然其後經新古典犯罪階層體系與目 的理論之發展,成為現今所被多數學說所接受「目的理性(功能性)刑法體系

(zweckrationales Strafrechtssystem)」架構5之下,犯罪被害人之行為應非絕對不可 做為考量,進而討論與思考可能的證立方法。且無論比較法上或我國刑法,基於解 決人力物力資源有限等問題為目的,刑法之可罰性範圍不應擴張而應限縮之,此一 限縮之基準,於刑法分則甚而部分特別刑法之犯罪之中,犯罪被害者學未嘗不可作 為其論據。又我國多數學者承認刑法不成文客觀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歸責理論,犯罪 被 害 者 學 與 客 觀 歸 責 理 論 - 特 別 其 下 位 概 念 之 「 自 我 負 責 原 則

(Selbstverantwortungsprinzip)」之間有何異同6,值得探究。以我國通說對於客觀 歸責理論以及自我負責原則的處理看來,「被害人的行為」確實可能影響到刑事不 法。文獻上即有論者認為,犯罪被害者學可凸顯行為人與被害人互動的情形,藉此 得出之「結論」方為被害人「是否應該自我負責」。犯罪被害者學的討論是為過程,

而自我負責原則是其結果,兩者並無牴觸,是以犯罪被害者學在客觀歸責之體系下,

不是一個具有排他性的概念,應可納入功能性刑法體系的一部分7

綜上,本文認為首先應肯認對於犯罪被害者的重新重視與研究。而就犯罪被 害者學可否運用於刑法釋義學,本文採取肯定的態度。犯罪被害者往往也在犯罪中 扮演重要的角色,甚至可能與犯罪行為人是一體兩面的。刑事法學不可能也不應該 僅僅在犯罪行為人的單一面向上深入而充分的認清犯罪的本質。惟觀察國內文獻,

對犯罪被害者學的觀點、研究成果甚而學者所提出之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除於詐欺 罪稍有論及外,幾近可謂毫無從一般且整體的視角觀察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 之關係。又對於刑法膨脹之弊,學者亦有指出可能造成人民可能動輒得咎、刑事司 法機關兵疲馬困,耗損國家司法成本,因此立法者必須謹慎思索究竟為了什麼以刑

5 關於犯罪階層理論演變之詳細論述,僅參閱許玉秀,犯罪階層體系及其方法論,春風煦日刑法論 壇,2000 年,頁 9 以下。

6 相關探討如周漾沂,被害人自陷風險對於行為人不法之作用,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2005 年 7 月,頁 11 以下。

7 李立暐,被害者信條學與詐欺罪,國立臺北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27-29。

獻上討論,討論詐欺罪與詐欺罪相關罪名者固然眾多,但德國學者 Schünemann 於 論述之初即有以德國法上妨害秘密罪為例,氏並提出運用於德國刑法分則的「棋盤 4 月,頁 123-163。原文:Schünemann, Das System des strafrechtlichen Unrechts: Rechtsgutsbegriff und Viktimodogmatik als Brücke zwischen dem system des Allegemeinen Teil und dem Besonderen Teil, in: Schünemann(Hrsg.), Strafrechtssystem und Betrug, 2002, S. 51 ff.。

Er-laubnisbereich des ‘Impeachment’ vom Standpunkt des Opfers),한국피해자학회,2012,121~141 (pages)。參閱自:http://kiss.kstudy.com/journal/thesis_name.asp?tname=kiss2002&key=3109178,網 頁內有該論文之德文摘要。(最後造訪日期:2016 年 7 月 3 日)

16 修復式司法或稱修復式正義近年學界與實務界討論者眾多,而其實如此法制亦與犯罪被害者學 之發展有關,即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被害人間之調解。參盧映潔,犯罪與被害:刑事政策問題之 德國法制探討,新學林,2009 年,頁 338-339。而修復式司法之介紹,僅參謝如媛,修復式司法 的現狀與未來,月旦法學雜誌,第 118 期,2005 年 3 月,頁 41-51;同作者,夢想或現實?由紐 西蘭經驗看修復式司法之可能性──以法院轉介之修復式司法方案為中心,成大法學,第 14 卷,

2007 年 12 月,頁 12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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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與歸納,考量現有實務見解或學說見解外也一併參考比較法上德國刑法之類 似規定。

本論文之第一章為緒論,為本文之研究動機、犯罪被害者學目前於我國之研 究狀況及發展必要、本文之研究方法與範圍和架構。第二章則統整犯罪學領域犯罪 被害者學之發展及研究成果,進行相關學術文獻之彙整與歸納。於本論文之第三章 則進入犯罪被害者學對刑法之運用與影響,係專章討論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首先應 就犯罪被害者學與刑法之關係,探討分析犯罪被害者學可否及如何運用至刑法釋 義學,承前犯罪被害者學之研究成果及學理啟後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討論。其次本 文將就德國法上學者所提出之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加以介紹分析,亦將力求完整呈 現文獻上支持與否定之見解,包含相關批評與對批評之回應。而於本章亦將目前學 說上有所討論之詐欺罪構成要件解釋,統整國內外文獻見解。本論文第四章與第五 章即為本文之見解,係先於第四章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適用範圍論述與分析,包 含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究竟係繼犯罪被害者學於犯罪學之大量統計脈絡,歸納犯罪 被害者特性之研究方法;或是為透過犯罪被害者之觀點演繹出不同傳統犯罪行為 人觀點之抽象普遍法則,進而可知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核心理念,以及其可無須侷 限在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解釋。其次於第五章具體運用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研討我國 刑法分則之各罪構成要件於犯罪被害者釋義學解釋下之可能適用範圍、甚而刑事

本論文之第一章為緒論,為本文之研究動機、犯罪被害者學目前於我國之研 究狀況及發展必要、本文之研究方法與範圍和架構。第二章則統整犯罪學領域犯罪 被害者學之發展及研究成果,進行相關學術文獻之彙整與歸納。於本論文之第三章 則進入犯罪被害者學對刑法之運用與影響,係專章討論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首先應 就犯罪被害者學與刑法之關係,探討分析犯罪被害者學可否及如何運用至刑法釋 義學,承前犯罪被害者學之研究成果及學理啟後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討論。其次本 文將就德國法上學者所提出之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加以介紹分析,亦將力求完整呈 現文獻上支持與否定之見解,包含相關批評與對批評之回應。而於本章亦將目前學 說上有所討論之詐欺罪構成要件解釋,統整國內外文獻見解。本論文第四章與第五 章即為本文之見解,係先於第四章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適用範圍論述與分析,包 含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究竟係繼犯罪被害者學於犯罪學之大量統計脈絡,歸納犯罪 被害者特性之研究方法;或是為透過犯罪被害者之觀點演繹出不同傳統犯罪行為 人觀點之抽象普遍法則,進而可知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核心理念,以及其可無須侷 限在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解釋。其次於第五章具體運用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研討我國 刑法分則之各罪構成要件於犯罪被害者釋義學解釋下之可能適用範圍、甚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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