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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論析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現今討論與可能之突破

第一項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主要運用範圍為詐欺罪

歸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文獻,係提出對於法益的應保護及需保護性的決定 性觀點,作為解釋時應考慮的調節原則。藉由對刑法分則為體系上的處理,將原本 學說上片面的由保護法益角度的觀察方式,補上限縮可罰性的需求,使解釋更完善。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功能亦可能進一步在立法論層次影響入罪與否的刑事立法,

惟其主要運用範疇仍為刑法不法構成要件之具體解釋。支持之學者之理論基礎為 最後手段原則具體化-學理上最後手段原則的具體五標準為具有刑法應保護的 法益、對法益足夠嚴重的損害、以刑法手段保護具適合性、以刑法手段保護具必要 性、使用刑法時不能造成不合比例的損害結果,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即係在前二標準

-刑法的應罰性與後三標準-刑法的需罰性下推導出其基本論調:在犯罪被 害者擁有可輕易行使、可期待的自我保護可能性卻不行使時,將喪失保護法益的請 求權。藉由全面的處罰任何的法益侵害來最佳化保護法益的論點應藉由犯罪被害 者釋義學修正。在立法論的層次,若參酌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思考,立法者在刑法 的規範體系之中藉由區分不同程度的可罰性,代表的是在犯罪被害者逐步、更努力 的保護財產時,刑法也應加強保護。又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是在嚴格的遵守國家刑罰 權利的憲法界線下所發展的原則。惟亦應注意在方法論上,不能改變立法者對於用 語核心範圍的決定,同時禁止解釋逾越法條用語的文義最大外延範圍。究其性質而 言因涉及犯罪行為人的歸責、犯罪被害者的自我負責,固屬刑法總則層次的原理原 則,主要功能係在不法構成要件解釋層次補充目的解釋。惟就刑法分則的適用,或 更精確地說在如何的構成要件下屬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運用範圍,則必須進一步 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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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在刑法分則上的運用,其實從相關論者之論述-包含與 批評者之交鋒-已清楚可知,絕非毫無限制。如學者 Schünemann 作為犯罪被害 者釋義學之學理論述最為豐富之學者之一,其雖曾指出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為溝 通彼此間較無緊密體系的刑法分則與有體系性發展之刑法總則間的橋樑,為「普遍 適用的解釋方針」182,但其也在回應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能使社會回歸叢林法則、

拳頭法則的批評時明白表示:在「明顯使用暴力的時候」,沒有人會要求對構成要 件進行犯罪被害者學的限制183。也就是說,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在運用的範圍上雖然 可以被承認為犯罪被害者視角的、刑法總則層次的原則概念,但是在實際運用至刑 法分則時,仍非廣泛通盤的運用至每一要件解釋。學理上,支持犯罪被害者釋義學 之論者就精確化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具體適用範圍,即可進行構成要件解釋之範 圍 , 亦 本 於 不 同 觀 點 而 多 有 著 墨 。 學 者 Amelung 即 認 為 限 於 輕 罪 領 域

(Bagatellbereich),例如犯罪構成要件以犯罪被害者心理上的影響為前提、對輕微 隱私的保護184。學者 R.Hassemer 認為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主要應用領域為其所定義 的「關係犯罪」:不法構成要件的合致與法益持有者行動有必然的相關,即犯罪之 完成以犯罪行為人和犯罪被害者的共同作用為前提185。在此二學者的見解下,詐欺 罪屬於輕微犯罪且「錯誤」要件即以犯罪被害者之心理上影響為前提;詐欺罪亦屬 典型的關係犯罪,因此 Amelung 與 R.Hassemer 以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限縮解釋作為 論述主力,相關批評者亦主要就詐欺罪範圍中的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運用結果有所 表示。而德國通說雖否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實質上仍採納了犯罪被害者觀點以限 縮解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並進一步限縮其處罰範圍,亦甚為明確。

182 Bernd Schünemann 著,王玉全、鍾豪峰、張姿倩譯,刑事不法之體系:以法益概念與被害者學 作為總則體系與分則體系間的橋樑,刑事法之基礎與界限──洪福增教授紀念專輯,2003 年 4 月,頁 156。

183 Bernd Schünemann 著,王玉全、鍾豪峰、張姿倩譯,刑事不法之體系:以法益概念與被害者學 作為總則體系與分則體系間的橋樑,刑事法之基礎與界限──洪福增教授紀念專輯,2003 年 4 月,頁 145。

184 Amelung, Rezension von Hillenkamp, Vorsatztat und Opferverhalten, GA 1984, S.582 f.

185 Raimund Hassemer, Schutzbedürftigkeit des Opfers und Strafrechtsdogmatik, 1981, S. 52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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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詐欺罪以外犯罪之運用可能

對詐欺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被害者居於關鍵地位的錯誤要件,其貢獻已甚 為明確。而從支持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文獻見解中,在詐欺罪以外之犯罪不法構成 要件甚至立法論上,尚有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運用之適例。

學者 Schünemann 於提出犯罪被害者釋義學見解之出,即認為在德國刑法第 203 條妨害私人秘密罪(Verletzung von Privatgeheimnissen)中,立法者將特定職業 明文訂定為須負保密義務者,而排除不須經國家考試或承認之職業於處罰範圍之 外,如此之區分處理,係因按照當今社會關係,秘密所有人無可避免地必須信賴的 特定職業者並提供秘密以進行諮商等等,此時秘密所有人是值得保護的;反之,若 並非立法者明定的職業,犯罪被害者事實上並不依定要將自身秘密透漏而另其知 悉,犯罪被害者卻仍為之,係「社會上不必要的多餘行為(sozial nicht notwendige Luxushandlung)」,刑法不需要保護此種行為;又如果該祕密並非由秘密所有人託 付給洩密者,則此時能夠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的同意應由託付秘密者或秘密 所有人表示,應保護的犯罪被害者同樣限於必須無可避免的信任秘密之受託者,換 言 之 刑 法 應 處 罰 的 的 洩 密 行 為 亦 限 於 此 等 受 託 者 得 知 秘 密 卻 洩 漏 的 行 為 。 Schünemann 認為如此的解決方案是有說服力的,而此正是透過犯罪被害者釋義學 所得出186。另外,在強制行為認定的模糊地帶遭遇解釋上的難題時,同樣可運用犯 罪被害者釋義學。例如性侵害之犯罪行為人犯罪被害者的權勢關係認定問題上,在 犯罪行為人之優勢微小或是犯罪被害者僅有些微的無助情況時限縮該要件的適用

187。Schünemann 再更進一步地認為德國立法者在德國刑法財產犯罪的體系中同樣

186 Schünemann, Der strafrechtliche Schutz von Privatgeheimnissen, ZstW 1978, S. 54 ff. , Bernd Schünemann 著,王玉全、鍾豪峰、張姿倩譯,刑事不法之體系:以法益概念與被害者學作為總 則體系與分則體系間的橋樑,刑事法之基礎與界限──洪福增教授紀念專輯,2003 年 4 月,頁 142。

187 Schünemann, Die Zukunft der Viktimo-Dogmatik: die viktimologische Maxime als umfassendes regulatives Prinzip zur Tatbestandseingrenzung im Strafrecht, in: Festschrift für Hans Joachim Faller, 1984, S. 369 f.,並參 Bernd Schünemann 著,王玉全、鍾豪峰、張姿倩譯,刑事不法之體系:以 法益概念與被害者學作為總則體系與分則體系間的橋樑,刑事法之基礎與界限──洪福增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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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了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原理,根據犯罪被害者保護其財產的程度區分不同程 度的可罰性,在犯罪被害者有特別保護需求或特別保護措施時刑法有加強保護的 理由188。同時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也有助於法益層次是否有法益侵害的判斷甚而法 益的形成,例如德國刑法第 146 條偽造貨幣罪中,現金法益的認定同時也是本罪 保護範圍的界線設定,運用犯罪被害者學考量到現代社會大量的現金交易難以期 待經濟活動之中一套仔細的檢查時應擴張;同時在交易相對人有完全不可原諒的 輕率時限縮189

學者 Amelung 則在其認為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限於輕罪領域的見解下具體舉例 認為,可運用在以犯罪被害者心理上的影響為前提的德國刑法第 240 條強制罪

(Nötigung),當犯罪被害者自身放棄抵抗時限縮解釋。同時在如德國刑法第 123 條的侵入住居罪(Hausfriedensbruch)、第 201 條之妨害談話秘密罪(Verletzung der Vertraulichkeit des Wortes)或第 203 條之妨害私人秘密罪之中,構成要件係為保護 秘密者亦可適用。理由在於此等秘密、隱私之侵害應以秘密或隱私之持有者自身將 之視為秘密或隱私為前提,故若犯罪被害者不認為係秘密或隱私、本身放棄了對隱 私的自我保護,刑法亦無介入保護之必要190

第三項 本文見解

在詐欺罪之中,因構成要件本身即以犯罪被害者與犯罪行為人間互動為基礎,

使得犯罪被害者在該罪之構成要件要素解釋上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191。然而從上 開學理論述可知,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實質上實不侷限於詐欺罪領域之中。本

紀念專輯,2003 年 4 月,頁 145-146。

188 Bernd Schünemann 著,王玉全、鍾豪峰、張姿倩譯,刑事不法之體系:以法益概念與被害者學 作為總則體系與分則體系間的橋樑,刑事法之基礎與界限──洪福增教授紀念專輯,2003 年 4 月,頁 149。

189 Bernd Schünemann 著,王玉全、鍾豪峰、張姿倩譯,刑事不法之體系:以法益概念與被害者學 作為總則體系與分則體系間的橋樑,刑事法之基礎與界限──洪福增教授紀念專輯,2003 年 4 月,頁 154。

190 Amelung, Rezension von Hillenkamp, Vorsatztat und Opferverhalten, GA 1984, S.582 f.

191 李立暐,被害者信條學與詐欺罪,國立台北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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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認為,藉由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提供更細密完整的觀察角度,對我國刑法分則之 中各罪構成要件中犯罪被害者的角色定位加以釐清,將有其實益。

申而言之,本文雖然認同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於暴力犯罪的無從置喙,卻不贊同 Amelung 將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限制在所謂輕罪領域內。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出發 點既然是犯罪被害者對犯罪的重要作用,則不只輕罪領域內的要件可能運用犯罪 被害者釋義學進行解釋,重罪的若干要件之中犯罪被害者是否需要刑法保護,同樣

申而言之,本文雖然認同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於暴力犯罪的無從置喙,卻不贊同 Amelung 將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限制在所謂輕罪領域內。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出發 點既然是犯罪被害者對犯罪的重要作用,則不只輕罪領域內的要件可能運用犯罪 被害者釋義學進行解釋,重罪的若干要件之中犯罪被害者是否需要刑法保護,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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